然而,一審法院並未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李鵬的供述、車輛出入記錄、小區監控視頻、陳家人的陳述等證據,認定陳家人沒有授權李鵬代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鵬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5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發後,李鵬家人曾主動退賠20萬元。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於2025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二審暫未開庭。
副省長以「誹謗」為由報案
當事人陳某明,1945年生,1987年起任縣級市市長、市委書記、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地委書記,1997年起相繼任省長助理、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8年,63歲的陳某明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位置上卸任。

此案看似普通盜竊,卻因陳某明的特殊身份及涉案物品的異常情況,至少存在三大疑問有待中紀委調查通報:
第一、名酒來源是否涉及違紀?
陳某明曾任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屬於中管幹部。其家中囤積大量名酒,若系他人贈送,可能涉及受賄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若這些酒系陳某明與女兒自購,則需提供購買記錄以證清白。
第二、假酒泛濫暴露監管漏洞,酒廠是否該擔責?
假酒比例之高令人咋舌。若系購買,陳某明作為高級幹部,買到大量假酒卻未維權,不合常理;若系收禮,則送禮者「以假亂真」的行為可能涉及欺詐。茅台酒廠曾宣稱假酒率不足1%,此案卻顯示高端市場假酒猖獗,監管部門需追溯假酒鏈條。
第三、司法程序為何「避重就輕」?
黃島區法院判決僅追究管家盜竊責任,未對名酒來源開展調查。根據《刑法》,盜竊案需查明涉案物品性質,但判決書對贓物權屬、真偽背景的迴避,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隨着案件細節在社交媒體上傳播,陳某明於2025年12月13日以「誹謗」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輿論侵犯其私隱。公安機關已向其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然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需接受輿論監督,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時。陳某明未澄清名酒來源,反而起訴網民,被批「轉移焦點」。
北京律師趙琮對此分析指出,自媒體從業人員如果只是對一審判決書內容進行摘取、分析和評價,沒有捏造事實,其內容來自司法文書,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此案已超出盜竊案範疇,涉及幹部廉潔性、市場監管、司法公正三大問題。鑑於陳某明為中管幹部,地方紀委監委無權調查,必須由中紀委直接介入。
一樁盜竊案,撕開了退休高官家中隱秘的角落。假酒與真權交織,此案不僅是法治的試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鏡。中紀委不能再拖了,必須儘快啟動調查,要麼還陳某明一個清白,要麼讓腐敗分子接受懲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