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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軍軍長徐勤先拒絕6.4開槍 怕「遺臭萬年」!

—1989年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案庭審實錄(連載五)

作者:
現在我已經是有口難辯。參加會議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團軍。而證明我在會議上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多半都是軍區的領導,二級部長。這裏邊啊,當然不存在什麼其他問題,主要是因為時間長了,中間開過一些會,或者是研究我的問題怎麼樣的處理,就有些情況都交流過了。就是說還是不是原來5月18日這個事情的本來面目。是吧,沒有說過的話,沒有想過的話,是吧,現在都出來了。所以我實在是理解不了。

標題:【CDTV】1989年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案庭審實錄(完整文字版五)

發表日期:2025.12.2

來源:匿名

主題歸類:徐勤先

CDS收藏:六四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陳述或辯護。

徐勤先:這是公訴的,公訴人。我自己本來不想參加這個辯論,因為自己本來就有錯誤,出了問題。那麼今天提起公訴,法庭審理,有事實,有法律,定什麼問題,怎麼樣處理,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辯論是一個程序,所以這樣的話自己就講點意見。因為自己是出了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來講,不一定恰當,供法庭考慮。

徐勤先:第一個問題,要講一講關於比照類推的問題。剛才公訴人已經講到這個問題,在這個之前也跟我講過依據什麼,怎麼樣類推,經過哪一級批准。那麼自然有比照和類推的道理。要講一講我自己的意見,我就認為這個比照、這個類推有一些勉強,因為戒嚴任務有它的特殊性,它和作戰任務不一樣,作戰任務目標、陣線是十分清楚的,而這個戒嚴是一個政治性非常強,而且在一個少數人製造的動亂當中,又有相當多數群眾參加,好人壞人混合在一起,軍隊和老百姓混在一起,陣線不清楚。那麼這樣講,這個性質差別又是很大的。有些問題發生在戒嚴當中,如果發生在作戰當中,就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是作為執行戒嚴任務的一種特殊情況。

在接受啊,這個任務實施以前和這個過程當中啊,也不一樣。因為比照啊,這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7條,那講的是作戰中。那作戰中啊,那就說你有一些事情啊,就不便於採取措施。而這次呢,這個我的問題啊,發生在接受任務這個階段。那就是說5月18日啊,下午這一段時間裏頭。

再一個呢,目的啊,也是不一樣的。是吧,作戰過程當中如果發生這類問題,那麼說或者是貪生怕死,或者是為了保存實力。而這個戒嚴任務更多的是考慮政治上的後果。它所可能引起的這個問題啊,也比較多。

所以這樣啊,這個比照類推,這個是否完全恰當。因為既然比照類推,自然有比照類推的道理,是不是完全恰當,這個請予以考慮。就是說上述啊,這樣一些特殊情況。這是我講的一個問題。

徐勤先:第二個問題呢,就是說這個在法庭調查當中啊,5月18日我發生問題的時候講過的一些話,說過的一些事,和這個證人證言呢,這個不完全一樣。這裏邊呢,我想請這個法庭啊,當然也請這個公訴人呢,考慮。因為事情啊,發生在5月18日,而我這問題呢又比較特殊。在這個之前呢,這個那麼說證明我問題這個的人,大多數都是軍區的領導。那麼說軍區領導在這個之前,就是說7月份,7月中旬以前啊,有的到了這個9月份、10月份。那麼說這裏邊已經開過多少次會議了。有些情況就交流過多少次了。是不是就是還原來當時5月18日發生那個情況,當時那個情節,當時講的那些話。

因為現在我已經是有口難辯。參加會議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團軍。而證明我在會議上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多半都是軍區的領導,二級部長。這裏邊啊,當然不存在什麼其他問題,主要是因為時間長了,中間開過一些會,或者是研究我的問題怎麼樣的處理,就有些情況都交流過了。就是說還是不是原來5月18日這個事情的本來面目。是吧,沒有說過的話,沒有想過的話,是吧,現在都出來了。所以我實在是理解不了。這是第二個問題。

徐勤先:第三個問題呢,剛才這個檢察長啊,支持公訴啊,講到了這個一些這個後果的問題。我感覺不管怎麼樣,這個問題吧,還是由我引起的。對於這個社會後果造成的不好的影響,我自然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這個後果啊,我也請法庭啊考慮一下。因為有些後果呢,是因為我有了問題,組織上採取了一些反措施。反措施。就是說這個後果啊,這個引起不能夠完全歸到我自己頭上來。因為在當時那樣一種複雜的這個社會條件下,那就是說你沒有縫隙啊,各種別有用心的人啊,還要找一個縫隙。那麼說你有點縫隙啊,他更加這個興風作浪。

所以把這個後果這個問題啊,這個多半啊,歸到我的身上,我感覺不公平。因為當時這個謠言很多,謠言很多。在事後啊,關於平息這個事件這個報告當中啊,這個有大量的這個文章啊,或者是報告裏邊呢,都提到了這個事情。的確是因為有我的問題。但是現在不能夠因為啊,就是說是動亂分子也好,暴亂分子也好,國內外的電訊也好,是吧,講了一些什麼話,那麼現在統統都歸到我的頭上。那麼說敵人是不是還造什麼別的謠了,那麼說是不是也有這個事實。

另外就是我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麼回事。今天上午啊,這個法庭上都宣讀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沒有仔細的看。就是說有些事啊,它不是事實,不是事實。這是當時那種這個環境和背景條件下所產生的。這是第三點。

徐勤先:第四點意見呢,剛才這個公訴人呢,這個分析到我這個問題的時候啊,我覺得講到一些地方講的還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有些地方也有這個不完全符合事實。比如說嚴家其的書,嚴家其的書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前我就根本沒有看。或者翻了幾頁,而是把我隔離起來了以後,把我這個看管起來了以後,因為呢,說沒有書看,完了以後再順便翻了翻。所以把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就看這書歸到這個發生這個原因上,這有點不符合事實。因為這幾年要看書,主要的還是馬列的書,各種軍政規律刊物,其他亂七八糟的實際上我現在沒時間看。就沒時間看。就是這次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呢,再有時間呢,就翻一翻。當然翻一翻,因為當時嚴家其是什麼人還不知道,這是一直到6月,這個陳希同做報告才知道他這個什麼人,原來這個之前知道他是什麼人,那根本不知道這是。書也不是我買的,都是公家買的。所以這個呢就比較勉強一些,也可能是誤會。因為在這個期間,這個沒有書看了,順便拿了本書看一看。第四點。

徐勤先:第五點,這個我想講一講這個我在這次會議上發表了很多錯誤的一些意見,這個發生了這個嚴重的問題。這個請法庭啊,這個予以考慮。當時這個軍區首長把命令傳達完了以後,我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首先呢,我是作為啊,這個意見和建議提出的好多問題。當然問題發生以後啊,這個一段時間我認為我基本上還是對的。這個是我說當時的想法。因為說我說我作為一個黨員,作為一個黨的這個高級幹部,作為一個黨員幹部,那麼說這個提點意見都不行。所以自己還認為自己是對的。當然這個今天看起來,這個自己這個大前提還是錯了的,大前提還是出了問題的。

我覺得把這個意見建議部分和這個其他的錯誤部分和以及這個指控我這個其他這個問題,這個犯罪,這個都可以。但是我覺得把這個意見和其他的問題啊,還是應當加以這個區別。如果說我這個會議上我不該提,或者是場合不對,或者是意見本身不對,這個呢,批評,這個糾正,我覺得都是對頭的。但是完全當成問題,完全當成罪來對待,我覺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當。

因為我們這個黨章準則,是吧,固然這次疑似這個佈置這個戒嚴任務的這麼一次會議,但是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許多問題得按照這個黨的原則來辦事。而我們這個黨章,這個生活準則都規定,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做口頭或書面報告。黨組織應當歡迎黨員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同時要求黨員對黨要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政治觀點,不歪曲事實真相。對黨的決議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同時還要求每個共產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委的成員,都必須要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我覺得這個黨章這個準則,這個基本上是兩個精神。一個是就是說在有不同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向上級黨的組織不隱瞞觀點提出,或者聲明保留。第二點強調就是必須在堅決執行前提下。第三點也說到了以後呢,在這個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如果要執行會引起嚴重這個後果,除外。

自己在這個問題上覺得這個對於這個黨章準則這些條文的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來提出各種這個意見和建議,這個是不夠的。但是當時也想到了,就是說這個事情這麼一做,這不馬上就嚴重的社會後果就出來了嗎?所以自己這個思想顧慮比較多。所以考慮啊,這個引起啊,這個嚴重的後果,這個後果呢,就是這個大規模的衝突,或者是流血事件。而這種結果從我主觀上來講,是不願意看到的。當聽到中央首長講說這個沒有流血,沒有這個發生衝突,一塊石頭落了地,下一步怎麼怎麼解決,自己講的感到這個很好。當然以後情況發生變化,這個思想沒有跟上來,那還是自己的問題。

所以自己有錯誤這是肯定的,該不該提,提的場合對不對,以及意見本身對不對。但是今天問題既然已經發生,我覺得我們法庭也好,公訴人也好,還是應當全面地看一個人。就是說一個人對黨是不是忠誠,要看他對黨的思想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執行。也要看有不同意見能不能夠如實地向黨組織反映。這個毛主席鄧主席過去都講過,為了這個疏通黨內這個渠道,鼓勵這個發表這個意見,用五不怕的精神來提倡,講出這個不同的意見。

說自己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說我理解不對,這個可以。但是自己也確實想到我們黨的歷史上出現過失誤,這個我是剛才同意這個公訴人對我這個事情的這個分析和指控。就是說過去有過失誤,那麼說原因之一呢,就是有好多意見呢,得不到反應,就是其中之一吧。原因之一就是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也想到你說這個又關係到黨和國家這麼樣一件大事,是吧,建國40年來碰到這麼一件大事。所以從心裏面來講確實希望好,我覺得這一點呢,全黨的同志恐怕都是這樣一個想法。當然某些側重點呢,可能不完全一樣,都希望處理好。把這樣一種願望完全的當成問題來指摘,這個是不是完全妥當,這個請予以考慮。

或者說就是提出這個問題完全是從個人利己主義出發,我覺得這個似乎也有點過分。當然鄧主席確實這個講過,就是說不要怕這個什麼社會反應,不要怕輿論不好,不要怕名譽不好,就是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後你不要怕這個怕那個。這個在自己思想上這是有的。但是更多的,更主要的還是我們這個黨,還是我們這個軍隊啊,是吧,黨和軍隊。當時是考慮的側重點。

審判長:被告,你坐下。被告,徐勤先。

審判長:你對於起訴書指控你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還有什麼要說的?

徐勤先:說吧。就對起訴書裏邊的?

審判長:對指控你的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還有什麼要說的?現在還是法庭調查階段。

徐勤先:這個起訴書裏邊指控我的這些事實,有這麼幾點,感覺還有些問題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

一個是,起訴書上一開始,遼寧省瀋陽市人小商販出身。這個稍微不太符合事實,因為城市沒有正式劃定過成分。準確點說,我是城市貧民,因為原來做過店員,做過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是全家都以賣青菜為生,所以各種登記上不一樣。綜合這幾種各種職業,應該是毛主席說的那個,基本上屬於城市貧民這個階層。

有關一些具體的事實,說是劉政委傳達完了以後,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行執行戒嚴任務。這個不完全太相符。首長們講完了以後,我是請示完了一些不明確的一些事項,提出了一些建議等等以後,才說到了我請軍區最好是直接傳達,或者是表示我不願意參加。並不是首長一講完了以後,我就馬上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行執行任務。

在調查階段這也說到了,這裏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後,以黨的名義發佈,這個不合適。這個就是不大符合事實了。這我根本沒有這樣想,也沒有這樣說。在同一次會議上,首長們講到說你不通過你軍長傳達不好吧。我還講到了,我說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聽黨的話。所以這裏面就出來一個黨的名義發佈不合適,又國家發佈,這個話我怎麼樣也想不起來。頭腦裏頭從來沒有,也沒有這樣說。

第四個問題關於講到什麼歷史檢驗,或者這一個事情一時看不清,還有什麼立功或者罪人等等這樣一些問題。這裏面整個用一段話連在一起,反正這些話前前後後都有,因為中間首長們有些插話,這個不是好像連在一起說的。有時候首長說到哪塊,完了以後我又說了幾句話。這樣好像整個的這麼一段話吧。而且說這個的時候,不是那麼很連貫,因為中間首長有話。首長的話主要是劉政委和李副司令講的,在他們兩位講完了以後,有時候我又再說兩句,我說完了以後首長們再說,是這樣一個過程。

第五點就講到什麼無法執行,什麼軍委任命我撤我,這個也有點不大能太準確。而且講到執行的問題,主要是講到的一個和作戰和搶險救災做了比較。作戰任務陣線分明,敵我清楚,目標明確,搶險救災也是一樣。這些任務,你現在的武器裝備,好人壞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後策劃者在哪塊你看不清,又帶着武器裝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麼執行。不是突然冒出來,這樣的命令就沒辦法執行。這樣這麼一說,好像一聽到這樣任務就沒辦法執行,沒有前提條件,中間還有很多前提條件。撤我,任命我,撤我,這我如果講了以後就上級,上級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

其他地方還有說到什麼請另找別人吧,什麼不能指揮了。在我的觀念裏頭,因為這一個班子是個集體,這一個班子的集體,因為某種情況出了一個人,這一個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況,他不妨礙這個班子的指揮。當然有影響,上午出示這些證件,宣讀這些材料,這有些影響,但是它不會妨礙班子的指揮。所以這些情況我記不得當時說過的。

還有對王福義同志說那段話,也不完全是那樣講的,講到了以後,你們執行吧。我有些想法跟軍區已經說過了,一些不同的意見講了。你們研究貫徹執行。沒有說什麼很多很多的,意思是肯定是有了。

還有在這個起訴書裏面講,就是以後沒有再向軍區表示過要執行這個任務。這個在18號晚上,要不以後我也沒再講,就說直接向軍區報告。因為那天晚上,雖然比較勉強,但是王福義同志講,他要跟軍區報告。而且我問了,我說首長是不是能理解,你現在再去,你首長能不能信任你,都講到沒問題。所以這個以後我就沒有再講。這裏面如果說我沒有直接地向軍區首長表示過參加,這個是事實,但是間接這個表示,這個還是有的。

所以這個起訴書裏面指控的一些事實,有這麼幾點我感覺還是有些問題。當然上午在調查過程當中,這個有的已經講到了。完了。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麼需要訊問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公訴人:勤先,我問你兩個問題。第一,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鄧主席有一個講話和人民日報4.26社論,你看過沒有?

徐勤先:看過。

公訴人:鄧主席的講話和4.26社論,對於發生在北京的動亂的性質是怎麼講的?

徐勤先:動亂極少數人,極少數人,有預謀的。

公訴人:動亂的性質是什麼?兩個否定。哪兩個否定?

徐勤先: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

公訴人:這個當時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訴人:第二個問題,你是個老軍人,老黨員,我黨我軍的組織原則是什麼?

徐勤先: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公訴人:這個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這個明確。

公訴人:當時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當時也是明確的。

公訴人:那麼作為集團軍的軍長,對待上級,特別是軍委的命令,應該採取什麼態度?

徐勤先:作為一項命令來講,應該是堅決執行。

公訴人:應該堅決執行,你執行了沒有?

徐勤先:執行過程當中有問題吧,對我個人來講表示了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什麼時間表示的不願意參加?

徐勤先:會議上和完了以後給劉政委打電話。

公訴人:你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是不是?

徐勤先:給劉政委講的是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問題?你在會上和向劉政委打電話表示那個態度,是個什麼性質的問題?

徐勤先:不願意執行這個命令的意思。

公訴人:是意思是行為?

徐勤先:這個情況下當時還講的是意思。

公訴人:你執行了沒有?執行了沒有?所以我個人就是那麼個態度了,這個都已經都調查過了。個人不執行是吧?是個人不執行吧?

徐勤先:個人就是不願意參加。不參加。

公訴人: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麼意思?是給你傳達的命令。你這個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麼意思?能說得清楚嗎?

公訴人:我的發問完了。

審判長:辯護人。

辯護人:我有個問題問一下。

審判長:繼續問。

辯護人:勤先,你說5月18號以後,雖然沒有直接向軍區領導表示願意執行命令,但是間接地講了,你怎麼個間接講法?你委託38軍的領導向軍區領導報告你要去參加執行任務了嗎?

徐勤先:當時王福義同志他講他跟軍區報告。所以以後我就沒有再問他是報告了沒有。

辯護人:你委託王福義給你向領導報告了嗎?

徐勤先:當時是那麼說的,18號晚上就那麼說的。

辯護人:誰說的?

徐勤先:王福義同志講的。

辯護人:你說的是嗎?你委託王福義講的嗎?

徐勤先:因為王福義同志他已經要講,我就沒有再委託他,就說得很肯定。

辯護人:你有沒有委託王福義向領導講過?是這個問題嗎?是。沒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麼需要發問的,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發言按照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順序進行,並且可以互相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提起公訴,並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經過法庭調查,進一步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違抗戒嚴命令罪,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定性也是準確的,對此不再贅述。下面我們就被告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本案適用法律的問題,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發表三點意見。

一、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必須依法懲處。去年春夏之交,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同國際上的敵對勢力勾結起來,採取各種卑劣的手段,煽起學潮,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場以打倒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政治動亂,進而發展成為反革命暴亂,妄圖建立一個完全西方化的資產階級共和國。他們成立高自聯、工自聯等非法組織,煽動學生罷課遊行,乃至組織在天安門廣場絕食。他們利用大小字報製造散佈謠言,瘋狂攻擊四項基本原則,惡毒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他們衝擊黨和國家的要害部位,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他們四處串聯,妄圖製造全國性的政治動亂,使首都北京陷於了嚴重的無政府狀態,社會秩序發生了混亂,人們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國家政權面臨着被顛覆的危險。面對日趨惡化的混亂局面,黨和政府曾在不同層次通過各種渠道採取說服、規勸等疏導辦法,均未能奏效。極少數製造動亂的人,視黨和政府的忍耐克制為軟弱可欺,得寸進尺,不斷擴大事態。在忍無可忍、退無可退的情況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這是黨和政府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確的選擇。

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黨和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公然反對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英明決策,拒不執行軍委下達的戒嚴命令,其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後果是嚴重的。

一是直接干擾了軍委首長的工作和北京軍區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徐勤先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問題發生後,軍委首長極為重視,及時做了明確的指示,為了消除影響,盡力避免或者減少由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各級領導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總政楊白冰主任親自到38集團軍前指看望部隊,做穩定部隊的工作。北京軍區的領導多次指示,要求38集團軍黨委和領導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隊的高度穩定,堅決完成軍委賦予的戒嚴任務。為了加強對38集團軍的領導,軍區黨委立即派陳培民副政委、鄒玉琪參謀長到該軍幫助指導工作。38集團軍的領導得知徐勤先違抗命令的消息後,極為震驚和憤慨,立即召開了常委會和師以上幹部會議,傳達了軍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錯誤,研究部署了任務,制定了應急措施。當部隊向北京城區開進時,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問題進行反動宣傳,並打傷了一些幹部戰士,部隊嚴重受阻,一時難以到位。幹部戰士心急如焚,為了表達他們對黨的赤膽忠心,他們自覺地面向天安門方向宣誓:誓死保衛黨中央,誓死保衛社會主義祖國,誓死保衛首都北京。正是由於各級領導高度重視,果斷措施,措施果斷,廣大指戰員、忠於黨、忠於人民的高度政治覺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為給部隊帶來更大的危害後果。

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反動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困難。作為一個集團軍的軍長,在關鍵時刻應該到位而不到位,這在客觀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為暴露給了社會。動亂和暴亂的組織者利用徐勤先違抗命令這件事,大肆渲染,蠱惑人心,並以此策反部隊,企圖擾亂軍心,瓦解部隊。5月20日後,北京軍區有四個集團軍收到了所謂38軍拒絕鎮壓剷除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的反動電報。當戒嚴部隊向城區開進時,一些人攔截軍車,大肆叫喊什麼向38軍軍長學習,不要進城鎮壓學生等反動口號。在天安門廣場上,動亂分子還把徐勤先稱為民主英雄,把其作為一面旗幟大造反革命輿論,從而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許多難以想像的困難。

三是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為國際上的反動勢力攻擊我們黨和政府的正確決策提供了口實。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美國、法國、南朝鮮、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廣播報紙都藉此大做文章,惡毒攻擊我們黨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正確決策,為動亂和暴亂推波助瀾,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從根本上背離了黨和國家的利益,迎合了敵對勢力的政治需要,後果是嚴重的,是軍紀國法所絕對不能允許的。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為屬於職務犯罪,儘管他本人主觀上並不一定追求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並非有意與敵對勢力裏應外合,但他應該預見到,在那樣一個非常情況下,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然而,他卻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按法律規定,須對這種危害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公訴人:二、認定被告人徐勤先的行為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的法律依據。

首先,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第10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者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清楚地告訴我們,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既包括對社會已經造成的實際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我們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眾所周知,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是任何軍隊克敵制勝的重要保證。我軍是在黨、軍隊領導下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地、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然而,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的命令,拒不執行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種臨陣抗命的行為直接干擾了領導機關對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敵對勢力提供了攻擊黨和政府的口實,增大了部隊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達到了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程度。因此,認定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犯罪,不是哪一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由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定罪的原則。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疆土遼闊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一切犯罪都毫無遺漏地明文規定出來,是難以辦到的。為了切實保證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及時打擊那些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刑法第79條明確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由於類推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體運用上必須嚴格遵守兩條基本原則。一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上面已經說過,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所謂刑法分則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從形式上看,它觸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現在刑法分則的直接規定上,而是表現在最相類似的規定上。正因為這種行為具有危害社會,並應當受到刑法懲罰的特徵,因此才依據類推原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刑法分則和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都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它與《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的違抗作戰命令罪構成的主要要件最相類似。因此,對徐勤先定罪可行,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制度的法律規定。

第三,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特徵準確認定罪名,而法律規定類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為的特徵。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徐勤先的問題是發生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過程中,他的主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故意,在客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這與《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規定的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有區別的。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區執行戒嚴任務是一次十分艱巨複雜的大規模的軍事行動,戒嚴的成敗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戰鬥。從這個意義上講,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性質和後果比違抗某一個具體戰鬥命令而造成戰鬥失利更為嚴重。中央軍委895號文件明確指出,對違抗命令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的一般屬於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依據刑法類推的原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徐勤先以違抗戒嚴命令定罪既堅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則,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公訴人: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

徐勤先家庭出身貧寒,他15歲就參加革命,是黨和軍隊培養起來的高級幹部,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他曾被選送到我軍最高學府國防大學進行深造。短短几年,他由一個團職幹部晉升為集團軍軍長。就是這樣一個備受黨信任和器重的幹部,為什麼在黨和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拒不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訓在此深刻地告訴我們:

一、必須理直氣壯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當今西方資本主義亡我之心不死,採取各種手段妄圖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和平演變,爭奪社會主義佔領的陣地。在這種大氣候下,近些年在我們國內以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為主要特徵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嚴重泛濫。被告人徐勤先在關鍵時刻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與黨離心離德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影響的必然結果。近幾年,徐勤先放鬆了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學習,對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書刊很感興趣,特別是對製造動亂的頭面人物嚴家其寫的《首腦論》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愛不釋手、圈圈點點,從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觀點。他錯誤地接受歷史教訓,先是從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產生共鳴,繼而導致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對動亂採取同情的態度,特別是當鄧小平同志的講話和人民日報4.26社論明確指出這場動亂的反動實質之後,他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直到軍區領導向他傳達中央的指示和軍委的命令時,明確告訴他,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決定的,這個命令是經鄧主席批准、楊副主席親自交代的。他仍頑固地堅持認為這場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動亂是什麼群眾運動,不能動用武力,並把動亂的升級歸責於黨和政府的工作沒有做到火候。最後發展到公開違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實質上是站到了與黨不一致的右傾立場上,離開了對這個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階級分析、性質分析,在關係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上產生了極其嚴重的錯誤認識。徐勤先的教訓告訴我們,缺乏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憑經驗、常識、感情等等幹革命是很難不犯錯誤的。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四項基本原則,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對立將在我國社會主義階段,特別是它的初級階段長期存在。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長期泛濫,必然通過各種渠道傳到部隊中來,不僅對戰士和基層幹部有影響,對一些中高級幹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蝕。因此,我們要更加自覺地、始終一貫地、長期不懈地把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和鬥爭堅持下去。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尤其要學好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和鄧小平同志關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論述,掌握觀察和分析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提高政治素質和在複雜的環境裏辨別是非的能力。學習理論要同自己的思想實際結合起來,用正確的理論去糾正自己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和錯覺,絕不要自以為是、固執己見。只有掌握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才能在各種複雜的矛盾和問題面前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任何情況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堅持的一個根本原則。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極力宣揚所謂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的反動觀點,鼓吹黨軍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動亂和暴亂中,他們以此為理論依據,反對軍隊執行戒嚴任務,妄圖阻止我軍履行捍衛國家政權的職能。徐勤先不僅接受了這種自由化的觀點,而且還把它作為拒絕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的理由。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這樣的命令應由國家發佈,以黨的名義發佈是不合適的。懷疑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關鍵時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一教訓再次告訴我們,我們的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明確,無產階級政黨要想領導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推翻反動統治,奪取政權,鞏固政權,建設社會主義都必須掌握軍隊。沒有軍隊,革命鬥爭要取得勝利,勝利了要鞏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同志指出,誰想奪取國家政權並想保持它,誰就應有強大的軍隊。黨對軍隊的領導最根本的表現是,軍隊的最高領導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不經黨中央和軍委的授權,任何人不得插手軍隊,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從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的結合上深刻認識、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極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的指揮。

三、必須加強組織紀律性,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古今中外的軍事家都非常強調軍隊的紀律,強調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這是軍隊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諸如軍令如山倒,長官的命令是部屬的法律,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等軍語,集中地反映了這一點。對違抗軍令者,軍事首長不惜用死刑來制裁,以保證統一意志的貫徹。毛澤東同志為我軍制定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第一條,就是一切行動聽指揮。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這個軍隊歷來強調一切行動聽指揮,強調自覺遵守革命紀律。不這樣,我們能夠戰勝比我們強大得多的敵人嗎?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嗎?能夠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嗎?現在有的幹部對上面的指示不執行,命令不服從,這就是不守紀律。正是在這樣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上,徐勤先採取了自由主義的態度。當軍區領導向他傳達軍委的命令時,他先是思想不通,繼而發展到公開抗拒,並狂妄地提出這樣的大事應該慎重決策,並以撤職、軍法從事來要挾領導。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這一教訓,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要認識到我軍的紀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覺基礎上的紀律,同時它又是嚴格的鐵的紀律。嚴格的紀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為一個高級指揮官,有參與重大決策、發表自己主張、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但對上級,特別是黨中央和軍委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堅決執行,而絕不允許按個人的意願自由言論、自由行動。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四、必須認真改造世界觀,堅決反對個人主義。制亂平暴的鬥爭對每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是一次最實際的考驗。鄧小平同志指出,經過這次考驗,證明我們的軍隊是合格的。中央一聲令下,擔負戒嚴任務的部隊雷厲風行,立即出動。許多幹部、戰士在國事家事面前,毅然做出以國事為重的抉擇。他們有的推遲婚期,有的放棄休假,有的中斷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請纓,有的懷揣親人的病故病危電報踏上征程。他們忍辱負重,不急不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實際行動求得群眾的理解。有的無私無畏,慷慨赴死,表現了對黨、對共和國忠貞不二、矢志不移。許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身先士卒、頂住壓力,靠前指揮,出色地完成了這一特殊的戰鬥任務,為人民立了新功。但是作為集團軍長的徐勤先,在這場嚴峻的政治鬥爭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個人的得失。在受領任務時,他就害怕承擔責任,說什麼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歷史罪人。他在檢討書中說,在這一次生與死、血與火的考驗面前,是自己把自己從歷史的列車上甩了下來。鄧主席明確指出,儘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國際上的反應,不要怕名聲不好,但自己的思想還是比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特別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這樣,感到黨和軍隊的威信要受影響,作為執行單位和執行人的名聲也會受影響,易於道破天機(結合語境可能是『遺臭萬年』或類似詞)。徐勤先當時之所以拒不執行軍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聲受影響,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國家的安危,從而暴露了他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徐勤先給我們最深刻的教訓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使自己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戰勝資本主義,對我國實行和平演變戰略所施展的各種伎倆,就必須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不斷地清除思想上的灰塵,自覺地用無產階級思想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個人利益無條件地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無私無畏,站穩立場,經風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這在當前顯得尤其重要。

審判長:審判員,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性質之嚴重、政治影響之惡劣,在我軍歷史上是罕見的。為嚴肅國法軍紀,教育本人和部隊必須依法懲處。同時考慮到這是一起發生在非常時期的一種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違抗軍委戒嚴命令之後,經集團軍領導做工作,儘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軍個別領導表示過要到部隊去。徐勤先參加革命近40年,曾為部隊建設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這些情況雖然不影響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也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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