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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濠仲:《台灣保證實施法》過 這些人以後怎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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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孫雯們」重要工作事項之一,就是在台美關係上搞破壞,並藉由過去未盡實際的美台官方互動限制與障礙上下其手,此次的《台灣保證實施法》,相當程度代表台美互動可望更具現實感,那麼,在新法作為台美互動指導方針下,未來那些散佈在美國地方政府機構的「孫雯們」,要再拿「符合美國非官方接觸政策」為由,將台灣官方人士屏除在州政府之外,其合理、合法性都將受到相當的挑戰。

時間拉回2024年7月,FBI幹員大動作搜索紐約州州長霍楚的幕僚孫雯(Linda Sun)住家,新聞一度沸沸揚揚,她被控拿中國政府好處(豪宅、跑車、鑽戒、名表),交換她對州政府的影響力。本案近期庭審已告一段落。當然,孫雯矢口否認一切犯行。

首先,錢的部分,根據公開記錄,孫雯(2021年)在州政府工作期間年收入是14餘萬美元,她的先生從事出口貿易卻經營不善,以至兩人曾向國稅局申報所得(2021年)虧損3921美元。但她和丈夫名下竟擁有一輛新款法拉利,兩人還在紐約州長島以現金購買了一棟價值360萬美元的豪宅,在夏威夷亦有一套價值190萬美元的公寓。她如何憑藉從未超過14.5萬美元的政府薪水做到這些?相當啟人疑竇。

其次,檢方查出孫雯多次接受中國政府「好處」,小從中國駐紐約領事館多次將私廚烹製的烤鴨親送到她宅邸;大至她和夫婿受邀參加中國建國70周年活動,被安排入住歐巴馬訪中時的接待飯店。她因和中國政府關係匪淺,一開始檢方針對此案,部分即以《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認定,指她暗中執行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好獲得上述(包括名車、豪宅)好處(她的先生另涉洗錢案)。如同本案檢察官沙米所說:「她(孫雯)的忠誠是可以收買的,」「其行為是為了讓中國受益」。

不過,孫案也出現了兩道關卡。一,若要控她觸犯《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檢方自然要證明她的行為是與中方串通並從中得利(受賄行為另有「違背公眾利益罪」偵辦);第二,關於「孫雯讓中國受益」一環,最主要是經檢方調查,她確實曾影響州政府(州長)行事,包括在州長的講稿中,刪除不利中國的陳述(例如維吾爾人的人權問題),尤其讓「台灣」一詞不在州政府的文件中出現,更促使台灣訪賓(具官職身份)絕對見不到州長。甚至COVID-19大流行期間,時任州長的古莫原有意一併對外感謝台灣致贈口罩,這段謝詞也被孫雯「建議刪除」。

於今,暫不論「收賄」行為,關於「讓中國受益」,孫雯(律師)的辯詞正是:「其行為(限制州級官員與台灣官員互動)與美國的政策契合」。意即,既然《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主要在釐清「誰在為誰做什麼」,則孫雯的行事並不違反美國政策,那麼就不是在「奉行中國政府利益」,也就沒有觸犯《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的問題,更不可能是所謂的「間諜」。

律師要以此為孫雯脫困,不是沒有可能,畢竟就官方界定的「台美關係」(1979年頒佈《台灣關係法》),美方所承諾的確為「雙方穩固的『非官方聯繫』」。「孫雯刻意利用影響力讓台灣官員見不到紐約州長(或官方人員)」,行為可議,卻未必「觸法」(若證實「有收紅錢」,情況就另當別論)。

不過,就算今天孫雯能脫身,未來其他人恐怕也難如法炮製。因為川普已在日前正式簽署《台灣保證實施法案》,其中意義之一,就在解除美方對台既有的「自我雙邊交流限制」,如此或可看成2018年,川普簽署《台灣旅行法》,鼓勵台、美(聯邦)高級官員互訪的進一步。2021年,時任國務卿的蓬佩奧,則是直接宣佈取消美國官員與台灣官員接觸的限制。今天,《台灣保證實施法案》雖未在內文上明言,但就法案解讀(台美官方交流面),至少包含兩個意義:第一,美台官員(包括台灣駐美代表處)之間的例行會晤將增加;第二,聯邦層級因新法案走向「限制放寬」,州層級的互動自然也吻合該法案的精神。

根據檢方掌握當年孫雯和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黃平私下談話,她曾吹噓「副州長(霍楚)比州長(古莫)還聽我的話,」更得意的是「(我)成功阻止了州長、副州長和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間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會面。」無庸置疑,一直以來,美國的「孫雯們」重要工作事項之一,就是在台美關係上搞破壞,並藉由過去未盡實際的美台官方互動限制與障礙上下其手,此次的《台灣保證實施法》,相當程度代表台美互動可望更具現實感,那麼,在新法作為台美互動指導方針下,未來那些散佈在美國地方政府機構的「孫雯們」,要再拿「符合美國非官方接觸政策」為由,將台灣官方人士屏除在州政府之外,其合理、合法性都將受到相當的挑戰。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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