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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發「約開房」信息給3名女學生

作為一所職業中等學校的班主任老師,馬某某通過微信「小號」多次給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學生發送不雅信息,後學生向該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老師報警。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並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警方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22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陝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公佈本案一審行政判決書,認為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給多名女學生發不雅信息

警方認定其行為構成猥褻,

決定行拘15日

案發時,馬某某是陝西旬陽市某職業中等學校的一名老師,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滿18周歲,系該校學生。

判決文書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馬某某以其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後讓本班學生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分別添加其微信小號,然後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這三名學生發送「約你開房洗澡」「包養你」等內容,並以「給優秀畢業生、優秀班幹部」、發送酒店位置等引誘學生,提出與學生發生性行為。

後有學生向學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了該情況,學校經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後,由女生工作部老師向警方報案。

經過調查詢問,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其身為人民教師,理應為人師表,做道德模範,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發送欲發生性行為的信息,給學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2024年7月10日,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警方認為,馬某某身為人民教師,理應為人師表,做道德模範,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發送欲發生性行為的信息,給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老師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悉,警方在對馬某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後,因馬某某右側跟腱斷裂行動不便,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後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帶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尤其是面對未成年學生,更應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然而其利用職業便利,通過微信以語言文字進行性引誘、性暗示和明示,該行為已對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騷擾,侵害了其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在該校內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行為符合猥褻行為的違法特徵,也符合社會大眾對猥褻行為的普遍認知,構成猥褻違法行為,應予處罰。

關於馬某某提出其與三名學生「無身體接觸」,也未發送不雅照片、視頻,故其行為只是言語不當,並未對三名學生造成不良後果,不構成「隔空猥褻」。法院經審查認為,從猥褻行為的本質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質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至於是否實際有身體接觸、是否發送或獲取第三人私隱影像資料,是界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標準,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猥褻行為的認定標準。本案中,正是因為馬某某未實際接觸被侵害人身體,未獲取被侵害人私隱影像資料,因而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但並不能由此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旬陽市公安局的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馬某某關於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違法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馬某某先後向三名學生發送不雅信息實施猥褻,其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保護職責的人員,理應積極守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違背法律和師德,且多次針對多名未成年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量罰適當,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駁回了馬某某的訴求。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揚子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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