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本應是陽光普照的成長淨土,卻屢屢被暴力陰霾籠罩。近日,四川江油14歲女孩被圍毆至輕微傷,施暴者囂張宣稱「又不是沒進過派出所」;廣東清遠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因未滿14歲未被追責;河北邯鄲三名十三四歲少年殺害同學後埋屍大棚,刺痛公眾神經……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例背後,是校園霸凌的野蠻生長,更是現有懲戒機制的乏力與監護教育責任的失守。要從根本上杜絕校園霸凌,必須打破「未成年免責」的縱容誤區,建立「父母監護擔責、教師教育追責」的剛性機制,讓每一份成長都有責任護航。
一、校園霸凌的殘酷現狀:暴力升級與懲戒乏力的雙重困境
校園霸凌早已不是簡單的「孩子間的打鬧」,而是演變為具有組織性、殘忍性、反覆性的惡性傷害。從公開案例看,當前校園霸凌呈現三大特徵,令人憂心。
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從欺凌到犯罪僅一步之遙。四川江油的霸凌視頻中,受害者被逼脫衣、下跪,遭連續扇耳光、踢踹,施暴者全程錄製取樂;安徽懷遠火星小學副班長逼迫同學喝尿吃糞,以「檢查作業」權力敲詐勒索;福建永泰初三男生被欺凌4年,最終遭圍毆致脾切除……這些行為已遠超「打鬧」範疇,涉嫌侮辱、故意傷害甚至敲詐勒索,卻因施暴者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多以「批評教育」「收容教養」草草收場。更令人痛心的是,低齡惡性犯罪時有發生: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鄰居,僅被收容教養3年;湖南益陽12歲男童因母親管教吸煙竟持刀弒母……當暴力突破道德底線甚至法律紅線,現有懲戒卻難以形成震懾,施暴者有恃無恐,受害者求助無門。
施暴者態度囂張,折射懲戒機制的嚴重缺位。四川江油霸凌者的囂張言論「又不是沒進過派出所」,道破了當前未成年犯罪懲戒的尷尬:因《刑法》規定未滿12歲不負刑責,12至14歲僅嚴重犯罪經核准追訴才擔責,多數霸凌者即便多次施暴,也僅面臨治安處罰或矯治教育,難以真正「長記性」。這種「低代價施暴」的現實,導致霸凌行為呈現「反覆性」特徵——不少施暴者在被批評教育後再次施暴,甚至將「進過派出所」當作「資本」炫耀。廣東清遠性侵案中,13歲施暴者在案發後竟能重返校園,更讓受害者家庭陷入二次傷害的絕望。
受害者創傷深遠,從身體到心靈的終身烙印。校園霸凌的傷害從來不止於身體:被扒光羞辱的女生可能終身背負心理陰影,被逼迫吃異物的孩子會喪失對他人的信任,被長期欺凌的學生可能出現抑鬱、自傷甚至反社會傾向。福建永泰被切除脾臟的男生,不僅失去了健康的身體,更錯過了中考改變命運的機會;江西永新被圍毆的女生,在鏡頭前流鼻血的畫面,成為無數家長心中的痛。這些創傷的背後,是家庭的破碎、成長的停滯,甚至社會信任的崩塌。
二、制度困局:監護教育失職與責任追究空白的惡性循環
校園霸凌屢禁不止的根源,在於「施暴者免責、監護人輕責、教育者無責」的制度困局。現有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在缺乏配套責任機制的情況下,已異化為對霸凌行為的變相縱容。
現行法律對未成年施暴者的懲戒力度不足,難以形成震懾。根據《刑法》第十七條,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2至14歲僅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罪行且情節惡劣,經最高檢核准追訴才擔責;14至16歲僅對八類嚴重犯罪擔責。這導致多數校園霸凌行為因未達「嚴重後果」或「法定年齡」,無法納入刑事追責範疇。即便進入矯治教育程序,如四川江油施暴者被送往專門學校,其威懾力也因「非監禁」性質大打折扣。更關鍵的是,法律對「多次霸凌」「組織霸凌」等惡劣行為缺乏累加懲戒機制,單次「輕微傷」的處罰難以遏制施暴者的慣性暴力。
監護人責任虛化,「管教不力」幾乎無實質追責。《民法典》雖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實踐中僅停留在「民事賠償」層面。四川江油霸凌者的父母或許需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但無需為「未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大連殺害鄰居的13歲男孩家長,也僅以民事賠償了事。這種「賠錢了事」的責任模式,讓部分家長缺乏教育孩子的緊迫感——只要「賠得起」,便對孩子的暴力傾向放任不管。更有甚者,如安徽懷遠霸凌副班長的母親,竟以「孩子學習好被嫉妒」為由否認施暴事實,折射出監護意識的嚴重缺失。
學校教育監管責任模糊,「育人失職」難究根源。教師作為校園安全的直接守護者,對霸凌行為的預防、干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現行法律對學校和教師的追責多限於「重大過失」,如未及時處理已知霸凌導致嚴重後果。對於「日常教育缺位」「霸凌苗頭忽視」等情形,缺乏明確追責依據。江西永新多人圍毆女生事件中,涉事學生含輟學人員,學校對學生校外動向的監管缺失;甘肅女生6分鐘被打38記耳光,圍觀者稱「太精彩」,反映出校園法治教育的嚴重不足。這些教育失職行為未被追責,導致部分學校對霸凌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三、破局之策:構建「父母擔主責、教師負雙責、法律強支撐」的全鏈條責任機制
杜絕校園霸凌的核心,在於讓「監護教育責任」從抽象承諾變為剛性約束。唯有明確父母的監護失職責任、教師的教育監管責任,並通過法律強化追責力度,才能從源頭遏制暴力滋生。
壓實父母監護責任,從「民事賠償」升級為「全鏈條追責」。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責任人,其監護失職不應僅以「賠錢」了事。建議法律明確:未成年人實施霸凌或犯罪行為的,無論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均需追究父母的相應責任——對一般霸凌行為,給予父母訓誡、罰款或「強制親職教育」;對多次霸凌、造成輕微傷的,可處行政拘留;對嚴重暴力犯罪,若父母存在明顯縱容、教唆或長期疏於管教,應以「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四川江油霸凌者的父母若因「孩子多次進派出所仍未有效管教」被追責,或許能更早遏制孩子的暴力傾向;大連弒童案的家長若被追究刑責,也能警示更多家庭重視孩子的品行教育。同時,建立「未成年人暴力行為與父母信用掛鈎」機制,將監護失職記錄納入個人徵信,倒逼父母履行教育職責。
強化教師與學校的教育監管雙責,築牢校園防線。學校是預防霸凌的主戰場,教師的「育人責任」必須具體化。建議立法明確:教師發現霸凌苗頭未及時干預、接到霸凌舉報未調查處理的,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因教育監管缺位導致霸凌升級的,追究行政責任甚至解聘。學校需建立「霸凌零容忍」制度,定期開展法治教育、心理輔導,對有暴力傾向的學生進行重點幫扶;對校園及周邊區域實行「網格化監管」,通過監控覆蓋、同學互助等方式及時發現霸凌行為。甘肅山丹女生被掌摑38次的視頻若能被教師及時發現干預,便不會造成惡劣影響;安徽懷遠副班長的霸凌行為若早被班主任察覺糾正,也不會演變為「逼吃異物」(吃屎喝尿)的惡性事件。
完善法律體系,讓責任追究有法可依。現行法律需彌補三大空白:一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將完全不負刑責的年齡從「未滿12歲」調整為「未滿8歲」(與《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一致),8至12歲實施嚴重霸凌或犯罪的,經最高檢核准可追究刑責;二是擴大「霸凌行為」的法律評價,將「多次欺凌、侮辱、敲詐勒索」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對多次施暴者實行「矯治教育+定期評估」,未達標不得解除管教;三是明確「校園霸凌受害者救助機制」,由施暴者父母和學校共同承擔醫療費、心理治療費等全部損失,政府設立專項基金對困難家庭提供支持。
推動社會協同,構建「家庭-學校-社會」三維防護網。預防霸凌不能僅靠追責,更需全社會形成合力。家庭要樹立「品德優先」的教育理念,摒棄「孩子打鬧不用管」的錯誤觀念;學校要打破「唯分數論」,將「反霸凌教育」納入必修課;社會要營造「零容忍」氛圍,通過媒體宣傳、社區普法等方式讓公眾認識到霸凌的危害。同時,建立「霸凌受害者心理干預中心」「施暴者矯正基地」,通過專業力量幫助受害者走出陰影、引導施暴者改過自新。
「未成年」從來不是「免責金牌」,「保護未成年人」更不是「縱容未成年犯罪」。當四川江油的施暴者笑着錄下欺凌視頻,當大連弒童者的收容教養期結束,當無數受害者在深夜被噩夢驚醒,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對暴力的縱容,就是對善良的傷害;對責任的放任,就是對成長的辜負。
讓父母擔起監護之責,讓教師盡到教育之責,讓法律築牢懲戒之牆,不是為了「懲罰孩子」,而是為了「保護孩子」——保護受害者不被傷害,保護施暴者不滑向深淵,保護每一個孩子都能在陽光下安全成長。唯有如此,校園才能真正成為「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才能讓「校園霸凌」成為歷史,讓每一份青春都充滿溫暖與希望。這,是法律的溫度,更是社會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