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將徵收海外富人稅的消息,引起了很多海外華人的關注。
據第一財經報道,中國「全球徵稅」一直有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
另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相關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設有6年「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不過,從現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近期傳聞中的「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淨值人群徵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
上周,彭博社報道,隨着中國開始執行外國投資規定,中國主要城市的一些富人們面臨高達20%的海外投資收益稅單。
今年3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一則個稅務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稱,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隱瞞存僥倖,並明確了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確列為納稅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並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有較為完備的相應制度,中國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相對滯後,2020年出台的相關規定為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準備,在當時就已引起過一輪關注。但她也提到,中國過去在具體落實方面並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
不少稅法人士認為,一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徵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只是時間問題。肖颯表示,未來若中國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徵稅,也要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產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6年「豁免期」將到期
根據《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性是一個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所謂的「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後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