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出國後鮮少回國照顧養父母,養父遂請保姆照護。養父母過世後,養女得知養父過世前和保姆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名下的房產、現金存款等遺贈給保姆,保姆承擔扶養老夫婦及死後安排後事的義務。
養女認為,自己是兩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在養父病重期間簽訂,屬無效協議,所有遺產均應由自己繼承;即便協議有效,遺產為養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屬養母的一半遺產應由作為養女的自己繼承。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遺產歸其自己所有。
那麼,她的訴請能被支持嗎?
養父生前與保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家住上海的何阿伯(化名)於2020年過世,老伴陳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兩人只有一個養女何女士(化名),已經和配偶定居國外多年。
2021年,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遺產繼承提起訴訟,因法院認定遺產範圍尚處於不確定狀態而予以駁回。但通過訴訟,何女士得知,何阿伯曾在過世前不久與保姆林阿姨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何阿伯名下的房產、現金存款等遺贈給保姆林阿姨,林阿姨則承擔扶養何阿伯老兩口及過世後安排後事的義務。此外,林阿姨在何阿伯過世後從其銀行賬戶轉出人民幣1100餘萬元。
何女士在庭審中表示,自2014年起,養父何阿伯就聘請林阿姨擔任保姆一職,負責照顧老兩口的日常生活起居。後來,林阿姨又找來三名保姆,共同照顧兩位老人,工資由何阿伯支付。何女士認為,在林阿姨擔任保姆一職後,養父對自己的態度就開始變差。
何女士表示,2020年7月,何阿伯因病不幸過世,過世時正值疫情期間,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證明,致何女士未能回國辦理喪事。何女士還稱,2022年3月,何女士的養母陳阿婆也過世了,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絕提供死亡證明,自己亦未能回國為陳阿婆辦理喪事。
此外何女士還補充,何阿伯、陳阿婆系夫妻關係,兩人雖於上世紀90年代離婚,但雙方仍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復婚,故何阿伯名下的財產均為兩人的共同財產。
何女士認為,自己系兩被繼承人何阿伯、陳阿婆的唯一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間簽訂,屬無效協議,所有遺產均應由作為養女的自己繼承;即便協議有效,系爭遺產為兩被繼承人何阿伯、陳阿婆的夫妻共同財產,協議處分了屬於母親陳阿婆的遺產,處分行為無效,屬陳阿婆一半遺產應由何女士繼承。
何女士故將保姆林阿姨訴至法院,並表示上述遺產均為被繼承人何阿伯、陳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各佔二分之一,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繼承所有。
保姆稱養女出國後對父母不聞不問
被告保姆林阿姨辯稱,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訴訟請求。林阿姨表示,何女士拒絕履行對兩位老人的贍養義務,無權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產。《遺贈扶養協議》所附生效條件已成就,系爭遺產應按照協議約定遺贈林阿姨,歸林阿姨所有。
林阿姨在庭審中稱,原告何女士是棄嬰,由何阿伯夫婦收養。何阿伯夫婦用幾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將何女士撫養成人並出國定居,但何女士自上世紀90年代出國後,就對養父母不聞不問。隨着年歲漸長,老兩口養老問題日益突出,何阿伯曾打電話要求何女士回國盡贍養照顧義務,甚至許以高薪和獎勵,但何女士仍然拒絕回國。自2014年起,老兩口身體狀況變差,陳阿婆更是因腦梗多次住院治療,自己這才受何阿伯委託來到家中照顧二老,後經過多年相處,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
林阿姨表示,何阿伯過世前不久,與林阿姨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由林阿姨負責何阿伯老兩口的生養死葬,老兩口死後剩餘財產遺贈給林阿姨。協議雖為何阿伯一人所簽,但當時陳阿婆已無民事行為能力,居委會指定何阿伯為其法定監護人。協議簽訂後,林阿姨如約履行了協議的義務。
林阿姨還認為,系爭遺產均為何阿伯在與陳阿婆離婚後創造,均為何阿伯的個人財產,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部歸林阿姨。
法院曾判決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何阿伯死亡後,何女士曾於2021年作為原告起訴被告林阿姨、第三人陳阿婆,要求繼承何阿伯名下的遺產,在該案審理中,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何女士於上世紀90年代末出國定居後回國次數較少,與養父母多通過電話、視頻的方式聯繫。自2014年起何女士與被繼承人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產生隔閡。隨着年歲漸長且子女不在身邊,被繼承人養老問題日益突出。何阿伯於2014年起僱傭林阿姨負責老兩口的日常生活調度、家政服務人員管理、醫院就醫等事項。
何阿伯過世前一個多月,因年事已高,又雙手顫抖無法書寫,為事先妥善安排後事,在前居委會主任和其他三位見證人見證下,由時任居委會主任代書見證,留有《遺囑》一份,並與林阿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均提到,老兩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顧至終老,並且處理安排好老兩口的身後事,銀行所有存款及理財產品、以及何阿伯名下靜安區房產、黃浦區房產三分之一產權和名下汽車全部遺贈給林阿姨。
另查明,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現場視頻中,何阿伯反覆強調用於遺贈的財產範圍系其與配偶過世之後「花剩下的」。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長期在國外定居,最近有四、五年沒來探望過,更談不上對其盡贍養義務。
原居委會主任也出庭作證,表示參與見證了何阿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及立《遺囑》的過程。其表示,何女士與何阿伯關係不好,曾多次與何阿伯發生衝突致何阿伯報警求助。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達過原告何女士不盡贍養義務、財產不給何女士以及在其與配偶過世後、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將剩餘財產遺贈給林阿姨的意願。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林阿姨與何阿伯於2020年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但因協議所附生效條件(即負責老兩口的生養死葬義務)尚未完全成就,遺贈財產範圍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定繼承人所能繼承的遺產範圍亦處於不確定狀態,何阿伯名下的遺產暫無法處理,故判決駁回何女士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此後,陳阿婆仍由林阿姨及僱傭的家政服務人員進行看護照料,並負責日常的起居就醫等事宜,直至死亡。
判決保姆和養女各繼承一半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系爭財產屬於被繼承人何女士個人財產還是兩被繼承人的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割?
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本案中,雖然系爭遺產均登記在被繼承人何阿伯名下,但系兩被繼承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同居期間、復婚之後,共同財產不斷延續、轉化、積累形成,故系爭遺產屬於兩被繼承人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首先,兩被繼承人在協議離婚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主要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根據兩人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兩人離婚時僅對家電及個人物品進行分割,但對兩人名下的售後公房及公司股權等並未進行分割。
其次,在離婚期間,兩人繼續以夫妻名義出售、共同購買多套房產,相關公司仍在繼續經營,並以夫妻名義遷移戶籍,不但形成同居事實,並且形成共同財產,直至兩人復婚,故兩被繼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對應股權和經營等所得應屬兩被繼承人共同所有。
最後,兩被繼承人復婚時未對之前財產進行約定和分割,而在復婚後以何阿伯名義取得案涉靜安區房屋及車位產權、案涉黃浦區房屋三分之一產權,均屬於兩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繼承人何阿伯死亡後轉出銀行存款1100餘萬元,也應為兩被繼承人長期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積累,應屬於兩被繼承人的共同財產。至於被告林阿姨認為涉案財產系何阿伯個人財產,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案件所涉財產均應為兩被繼承人的共同財產。在繼承時,應先按照共有財產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則析產,並扣除合理債務後,再行繼承。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及被告實際履行情況,本院應扣除被告對兩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合理支出費用為110萬元,剩餘部分為兩被繼承人遺產,按均等原則予以析產分割,其中50%系被繼承人何阿伯遺產,由被告林阿姨依《遺贈扶養協議》受遺贈取得,另50%系被繼承人陳阿婆的遺產,由養女何女士依法定繼承取得。
被告林阿姨辯稱原告何女士長期不回國看望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應享有繼承權,對此法院認為,被告林阿姨主張尚不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故法院亦不予採信。
據此,法院判決何阿伯名下坐落於靜安區的房屋及車位產權由原告何女士繼承所有;現登記在何阿伯、林阿姨名下坐落於黃浦區的房屋中屬於何阿伯的三分之一產權份額歸被告林阿姨所有,繼承後,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產權;現登記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轎車歸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應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