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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中國人民大學性騷擾事件,為何不能僅僅是師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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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校園的性騷擾,為什麼要單獨規範呢?因為這些場所是性騷擾發生的重災區,先天存在着權力屬性、從屬關係,受到騷擾的一方很難強硬說「不」——套用性侵犯罪中的術語:「受害人可能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在本案中,據受害人描述,導師王貴元於2022年5月21日對其性騷擾且強制猥褻,並提出與其發生性關係。因被受害人拒絕,在其後兩年多時間裏對她進行打擊報復,並威脅不能畢業。

7月21日晚,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在讀博士生王迪在網絡平台實名舉報博導王貴元性騷擾。7月22日晚,中國人民大學發佈情況通報,稱舉報情況屬實,涉事教師被開除黨籍、撤銷教授職稱、解除聘用關係,並將問題線索依法反映給有關機關。事情曝光一天,問題就得到了解決。人民大學的快速響應和重視程度,體現了學校對於師德失范行為的「零容忍」。

當然,我們也不應忽視本案快速解決的兩個條件:第一,舉報人提供了錄音和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其中音頻文件接近一個小時,這為調查提供了基礎,不至陷入師生各執一詞的「羅生門」;第二,網友紛紛轉發並聲援受害人,要求學校給予公正處理,所以圍觀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復盤這一事件,還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高校性騷擾中的權力屬性是如何體現的?高校為治理性騷擾做好準備了嗎?性騷擾是師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1高校性騷擾中的「權力」屬性

在《民法典》之前,我國只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個規定太過粗疏,因此2020年我國《民法典》新增第1010條反性騷擾條款:它的第1款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性騷擾,屬於基礎性規則;第2款規範職場、學校等單位的性騷擾行為,調整職權、從屬關係。

職場、校園的性騷擾,為什麼要單獨規範呢?因為這些場所是性騷擾發生的重災區,先天存在着權力屬性、從屬關係,受到騷擾的一方很難強硬說「不」——套用性侵犯罪中的術語:「受害人可能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在本案中,據受害人描述,導師王貴元於2022年5月21日對其性騷擾且強制猥褻,並提出與其發生性關係。因被受害人拒絕,在其後兩年多時間裏對她進行打擊報復,並威脅不能畢業。

從錄音中二人的對話,可以發現騷擾者不斷提出涉及性的非分要求,而受害人步步退讓,她的拒絕雖然並不是聲淚俱下或者厲聲指責,但當她說「老師不行不行」的時候,其實已經退無可退。所以,討論高校性騷擾問題,就必須回到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這件事——導師利用了權力地位。理解了這層關係,也就理解她的言行已經表達了最大程度的「不受歡迎」。

拒絕上位者的後果很嚴重,受害人在之後兩年遭到了導師對她的各種打壓,甚至威脅不能畢業。也許,她順利畢業也就忍了,就當自己不小心吞了個蒼蠅;又或者,還會自我檢討是不是我做了什麼讓導師想多了;那樣的話,7月21號的曝光事件就不會發生,行為人還可以繼續在人大的校園裏賣弄他的資源,做着乾爹的美夢,繼續荼毒女青年。

恰恰是因為行為人寡廉鮮恥、變本加厲——「你若不從,我就報復」,而受害人也展現出新時代女性的勇氣,她有膽量敢實名,同時以學術素養整理了證據線索。實名和證據,這兩點就使得這場自益性的網絡舉報達到了最好的效果。

「這導師也太過分了!」這是很多人的由衷之言。假若他沒有實施後面的那些報復打擊,而這位女學生也沒有那麼勇敢呢?高校中還有多少這樣危險的權力上位者?這不能不讓人警惕,同時也凸顯了第1010條第二款的重要性,就是要捍衛職場、學校里下位者對上位者說「不」的權利。

值得一提的是,此事件曝光之後,獲得了眾多網友的支持。近些年來出現了不少性騷擾事件,公眾的參與使得大家對什麼是性騷擾更容易識別,也更容易發聲。討論性騷擾、揭露性騷擾不再是件羞恥和危險的事情,正是因為人們把問題擺到枱面上,才可能解決問題。

2高校是否做好了相應準備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是不是只能選擇網上舉報?用人單位、學校能夠為受害人做點什麼呢?

其實,《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

這意味着,遭遇了性騷擾的受害人,不僅可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還可以追究學校、用人單位的責任。因此,高校如果想要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儘快完善性騷擾防治的制度。

最重要的就是預防。許多大企業有相對完善的反性騷擾宣傳和培訓機制,比如在公司網站上公佈相關文件;將「禁止性騷擾」明確寫進《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定期對員工舉辦反性騷擾知識講座;等等。

相比之下,我國高校在教師條例、學生手冊、入職協議等相關文件中均缺乏對性騷擾的詳細內容,講座和培訓也明顯不足。如前所述,高校校園更有條件把這個敏感話題變成公共話題,加深兩性之間的對話,消除兩性之間的誤解和隔閡。

此外,高校應該有專業機構處理此類投訴和舉報。目前主要是學生處負責學生舉報,但相關工作人員不一定具備處理性騷擾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受害人在各個部門之間來回碰壁,甚至遭受二次傷害,這可能也是一些受害人不得不選擇社交平台曝光的原因。

最後,就是如何處理的問題。性騷擾難在證明,所以查處要快,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相關視頻、受害者陳述、被舉報者訪談記錄、圖像、文字、錄音等。要在《學生手冊》、《入職協議》等文件中明確規定行為後果,按照不當行為的情節輕重,對應不同的處分結果,比如降級、降職、解除聘用關係等。

作為高校,未來幾年應致力於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犯、性騷擾的工作制度。人民大學在迅速處置上做了一個示範,值得學習。不過,從通報上,人民大學強調的是「師德師風」和「育人環境」,而沒有使用「反性騷擾」這樣的法律術語,這似乎有「為師者諱」的考量,也引出了下一個話題,性騷擾事關道德還是法律?

3性騷擾是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

有種觀點認為,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是一種違反師德的行為,違反了教育部2014年頒佈的《高校教師師德意見》和2018年頒佈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以十項準則為例,高校教師不得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係,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因此,前述王貴元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師德師風和職業準則;也因此,學校才會決定撤銷其教授職稱、解除聘用關係,並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但是,高校性騷擾絕不僅僅是師德倫理問題,它已經延展為人格權的法律問題。因此,高校性騷擾涉及的法律責任也應同樣關注,它會從職業道德領域延展到民事侵權、行政處罰甚至刑事犯罪領域。

如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內部處理,那麼撤職、雙開就已經是頂格處罰了。但,性騷擾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和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性騷擾採取了暴力手段或者強制手段,導致受害人嚴重身心傷害的,該行為就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涉及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如受害人決定追究其侵犯人格權、人身權侵權責任的,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

這一點,在本案中也可以看到後續。22日,中國人民大學在《通報》中提到已將問題線索依法反映給有關機關。後續報道傳來,海淀警方已經依法介入調查。

這說明高校性騷擾的處理,除了校方,公檢法也可以參與。上述機構如何為受害人提供連貫的幫助,是高校反性騷擾的一個重要課題。

總結這一事件,最令人欣喜的是,隨着社會公眾對性騷擾問題的討論,人們對性騷擾的認識更加清晰,對性騷擾的容忍度也在降低。就像公共場所的禁煙令一樣,這根紅線的存在改變了我們之前的生活。反對性騷擾也是如此,它也將改變職場關係和兩性關係。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立場必須堅守:每個人都應該被尊重,每個人的尊嚴都不容侵犯。

本文首發於鳳凰網風聲「法治理想國」專欄,主編蕭軼。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微信公眾號「法律圓桌」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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