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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叢:要求中共國對當代最災難性的疫情——新冠肺炎疫情負責

李文亮醫生在網絡聊天群中向其他醫生發出警告,並公佈了初步證據。他警告說,武漢地方當局正在以「散佈謠言」和「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對他們進行封口和處罰。[114]當地警方對舉報人採取了羞辱手段。[115]

鎮壓行動全面展開,持續了數月。全國各地的警察威脅活動人士和律師。另有人被判入獄[116]或消失,[117]冒着生命危險講出真相。[118]

12月30日,武漢市衛健委確診一種原因不明的病毒的存在[119],並向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發出命令,嚴格禁止發佈有關這種新疾病治療的任何信息。[120]

截至12月30日,所有27名已知病例均轉入金銀潭醫院負壓肺部感染病房,使用每次轉運後都消毒過的負壓救護車。這些預防措施是按照12月27日武漢病毒研究所的指導採取的。[121]

12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從武漢市衛生委員會網站獲取了一份媒體聲明,其中報告了武漢出現「病毒性肺炎」病例。[122]

2020年1月。2020年1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命令武漢病毒研究所不得透露有關該疫情的任何信息,例如檢測、實驗數據和結果——即使是向合作組織和技術服務公司也是如此。[123]此外,測序公司還被要求停止測序、銷毀樣本,並且不要傳達任何信息。[124]

2020年1月3日,中國官員向世衛組織通報了武漢發現的「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群。[125] 中共當局告訴世衛組織,他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造成的。[126]同一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向各實驗室發出秘密備忘錄,禁止未經授權的科學家研究該病毒,並向公眾披露信息。[127] 中共當局禁止分享有關一線醫護人員感染的關鍵數據。這些當局還反覆強調,沒有醫護人員感染這種新病毒——這是可能人傳人的重要跡象,用來表明該病毒傳染性不強。[128]

直到2020年1月20日,中共才披露該病毒可以通過人際傳播。SARS-CoV-2的無症狀傳播是控制 COVID-19疫情的絆腳石。據估計,無症狀個體傳播約佔所有傳播的60%。[129]

延遲公佈病毒序列/基因組,承認存在人際傳播。1月11日,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張永珍領導的團隊在美國網站 Virological.org上公佈了基因組序列。[130](兩天後, 中共當局強制關閉他的實驗室進行「整改」。[131]《華爾街日報》爆料中國科學家鑑定出新冠病毒。[132]直到張鋒發佈基因組後,中國政府、中國疾控中心、武漢病毒研究所和中國醫學科學院才競相發佈各自的序列。[133]這距離北京得到通知已經過去了整整兩周。[134]基因組公佈延遲導致無法確認病毒是否已傳播至其他國家。缺乏詳細的患者數據也使得確定病毒傳播速度更加困難,從而削弱了阻止或減緩病毒傳播的努力。[135]

到1月10日,醫院的病例數量開始激增。當天,武漢一家醫院的放射科醫生診斷出30例病例。1月15日,另一家醫院的放射科醫生通過 CT掃描診斷出50例病例,這比 中共當局報告的疫情爆發以來的官方總病例數(41例)還要多。到1月20日,CT掃描儀因負荷過重而出現故障。[136]儘管病例激增,湖北省省長1月17日告訴官員,引用習近平自上而下的服從命令,「政治永遠是第一位的」。[137]

此後不久,為了創下新的世界紀錄,武漢市政府又舉辦了一場規模巨大的聚餐,可容納40,000個家庭[138]這無疑將成為一次大規模的超級傳播事件。

最後,1月20日,一位知名醫生出現在中國國家電視台上,向公眾介紹了人際傳播的現實,並列舉了14名醫務人員感染的情況。[139]

顯然,截至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北京的 中共當局「已經獲得了大量類似 SARS的新型冠狀病毒的基因組序列和全基因組,此外還有聚集性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專家醫生對該病毒病原體具有傳染性的擔憂。」[140]從疾病預防控制的角度來看,2019年12月底中國政策制定者可以獲得大量高質量信息。[141]

不受限制的旅行。中國政府在限制空中交通方面同樣行動遲緩。據中共新聞媒體《環球時報》報道,習近平於1月22日下令在武漢和湖北省其他城市「實施交通管制和人員流動」。[142]封鎖於次日開始。但為時已晚。到1月23日,習近平錯過了阻止病毒傳播到全球的最後機會。今年1月,已有700萬人離開武漢過過年,而通過從武漢出發的旅行,26個國家的30多個城市的疫情正在蔓延。[143]

習近平的指示暫停了從武漢飛往其他中國城市的航班,但允許從武漢起飛的國際航班繼續飛行。[144]有21個國家有從武漢直飛的航班。[145]儘管北京知道病毒的致命性和人際傳播性,但其行為卻助長了病毒在境外的傳播。在美國政府於1月31日限制旅行之前,武漢有1,300架直飛美國17個城市的航班。[146]

其他重要事實。北京隱瞞和審查有關該病毒的關鍵信息不僅影響中國本國民眾或前往中國的旅行者,還影響全球科學界。武漢病毒研究所的病毒數據庫及其超過22,000個樣本於2019年9月被關閉。這個數據庫本來是追蹤 SARS-CoV-2起源最有用的數據庫,但從未向美國研究人員公開過。[147]

2020年2月3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發表講話,闡述了他在1月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對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指示。習近平說:「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服從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做到令行禁止,令行禁止。」[148]

因此,習近平早在1月7日就對病毒爆發發出了重要命令,儘管此後很長一段時間他一直堅持向中國公眾和其他世界領導人掩蓋和淡化此事。

中共囤積個人防護裝備(PPE)。在疫情爆發初期,北京指示位於中國和海外的中資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採購數百萬個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和手套,並將它們運回大陸。 中共當局將通用汽車和3M等外國公司的供應鏈和製造能力國有化,以生產醫療用品,同時拒絕向其產品發放出口許可證。[149]

在美國獲得病毒基因組之前,[150]顯然,中國共產黨在疫苗研發方面進展順利。[151]解放軍高級研究員、北京軍事醫學科學院第五研究所所長周玉森將軍在疫情爆發前曾與武漢病毒研究所合作,甚至可能在武漢病毒研究所工作過。[152]

周先生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冠狀病毒疫苗學家。[153]2020年2月24日,他提交了首批 COVID-19疫苗專利之一,該專利要求同時獲取 SARS-CoV-2的序列和活病毒本身。[154]

與專利相關的研究方法表明,疫苗研發工作可能不遲於2019年11月開始。[155]據報道,周小平在2020年5月初提交了將 SARS-CoV-2應用於 BALB/c小鼠的研究預印本以及對其候選疫苗的初步測試,並於2020年7月發表了該研究後不久神秘死亡。中國政府沒有正式承認他的死訊。[156]

中國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HR)的締約國,該條例在2002-2004年 SARS疫情後於2005年進行了修訂。[157]根據《國際衛生條例》,中國有責任收集有關 COVID-19傳播的數據並向世衛組織通報。[158]中國違反了第六條和第七條。第六條要求各國首先向世衛組織通報引起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並提供其掌握的任何及時、準確和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第七條將這一規定擴展到以下情況:一國在其領土內發現意外或不尋常的公共衛生事件的證據,即使其起源或來源不明,也可能構成引起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159]

新冠肺炎疫情問題上,中國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這兩項條款。

中國的不透明和脅迫不僅限於其國內決策和世衛組織義務。中國與澳大利亞的爭端只是中共對外國政府實施脅迫的一個例子。在澳大利亞時任總理斯科特•莫里森呼籲對 COVID-19的起源進行國際調查後,中國採取了報復措施,實施了包括對澳大利亞出口產品徵收高額關稅在內的貿易制裁。[160]

其他類似國際調查疫情起源的嘗試也遭到中國官員的阻撓。[161]2020年3月,聯邦調查局警告稱,中國政府附屬網絡行為者和非傳統數據收集者「被發現試圖從與 COVID-19相關研究有關的網絡和人員那裏識別並非法獲取與疫苗、治療和測試相關的寶貴知識產權(IP)和公共衛生數據。」[162]聯邦調查局補充道:「這些信息可能被竊取,危及安全、有效和高效的治療方案的提供。」[163]

結論

武漢醫生、新冠肺炎疫情吹哨人李文亮醫生於2020年2月7日去世,享年33歲,留下了懷孕的妻子和年幼的兒子。他在去世前的一次採訪中說:「如果官員早點披露疫情信息,我想情況會好得多。應該更加公開透明。」[164]

儘管中國政府有義務向其他國家通報此次衛生危機,但其行為卻不透明。中國政府一再採取措施,導致病毒傳播,儘管它有義務向其他國家通報此次衛生危機。這種疏忽行為包括阻止分享相關科學數據、故意向世衛組織和國際社會謊報人際傳播、允許國際航班從受影響城市起飛等。這些行為也使確定病毒來源變得更加困難,讓人更加懷疑該政權關於病毒來源的說法。

正如一位學者所言,「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是專注於維持穩定,並迅速壓制不受歡迎的意見和信號,這不適合處理從一開始就需要公眾參與的疫情。」[165]

中國的法律責任

本委員會認為,中國政府及其附屬機構可以且應該為中國在 COVID-19疫情中的疏忽和失職行為給美國及其人民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任何要求中國或其控制的企業實體對 COVID-19病毒造成的破壞負責的行動都必須面對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帶來的巨大障礙,該法規定,外國及其工具和代理人「應免受美國和各州法院的管轄」,但某些例外情況除外。[166]

委員會發現,可以提出一系列潛在訴訟理由(以及隨之而來的事實調查領域),以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追究中國在 COVID-19疫情中的作用。個案的成功取決於能否發展和整理出克服《外國主權豁免法》豁免權所需的關鍵事實。儘管委員會再次認為,中國可以在《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嚴格限制下承擔責任,但這是一個艱難的過程。因此,委員會認為,應該以狹義、有針對性和適當的方式修訂《外國主權豁免法》,以便在全球疫情的特殊和獨特背景下直接追究責任。

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可能提起訴訟的原因

A. FSIA的範圍。

1,「外國」的定義包括國家本身及其「政治分支機構」(主要履行治理職能的機構)。[167]

它還包括國家的「機構或工具」,它們是獨立的法人或實體,要麼是外國的「機關」,要麼「其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權利益由外國擁有」。[168]

這裏涉及《外國主權豁免法》廣泛豁免權的四項例外。

首先,根據「商業活動例外」,外國不能因以下情況而獲得豁免:

外國在美國開展的商業活動;

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與外國在其他地方的商業活動有關的行為;或

在美國領土之外實施的與外國在其他地方的商業活動有關的行為,並且該行為在美國造成直接影響。[169]

「當外國政府不是作為市場監管者,而是以市場中私人參與者的身份行事時」,該活動即為「商業活動」。[170]

「如果影響是被告行為的直接後果,則該影響就是直接影響。」[171]

第二,對於「在美國境內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死亡,或財產損壞或損失,並且是由該外國的侵權行為或不作為,或該外國的任何官員或僱員在其職務或工作範圍內行事時所造成的」,沒有豁免權。[172]

與此相關的是,「整個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173]但是,這一例外情況有一個例外,即有關行為「基於行使或履行或未能行使或履行自由裁量權,而不管該自由裁量權是否被濫用」或相關索賠「源於惡意起訴、濫用程序、誹謗、中傷、虛假陳述、欺騙或干涉合同權利」。[174]在《外國主權豁免法》中,「自由裁量行為」是一種深思熟慮的政策判斷。[175]

第三,「在美國發生的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沒有豁免權。[176]《外國主權豁免法》引入了國際恐怖主義的刑法定義。[177]

最後,外國(或其組成部分)可以放棄其《外國主權豁免法》豁免權。[178]

2,即使克服了 FSIA的豁免權,FSIA也會給任何訴訟原因帶來四個額外的複雜因素。

首先,《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了一項具體的送達程序方案,以確保個人管轄權。[179]

中國政府在這些程序下非常擅長使訴訟文書送達變得複雜。訴訟文書送達不太可能成為不可逾越的障礙,但可能需要國務院的合作和法庭上的動議實踐。

即使《外國主權豁免法》不賦予豁免權,也絕對禁止追償懲罰性賠償。[180]它也幾乎肯定會排除多種形式的禁令救濟。

《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聯邦地區法院對任何涉及「外國」的訴訟的初審管轄權。[181]基於此,任何州法院的訴訟均可撤銷。[182]此類訴訟應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183]

判決的執行。一般規則是「美國境內的財產」不受「扣押、扣押和執行」的影響。[184]例外情況是「該財產現在或曾經用於索賠所依據的商業活動。」[185]對於「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國機構或部門在美國境內的任何財產」,存在更廣泛的例外,前提是「判決涉及的索賠不符合第1605(a)(2)節……或(5)節的規定,而該機構或部門不享有豁免權……無論該財產是否涉及或曾經涉及索賠所依據的行為。」[186]

B,潛在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主權豁免法》並未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免於因 COVID-19病毒傳播而引起的索賠和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和不作為導致 COVID-19在全球傳播,這些行為和不作為具有侵權性、商業性和非自由裁量性,並在美國境內造成了直接傷害、財產損失和死亡。基於此類行為的索賠屬於《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a)(2)和第1605(a)(5)條規定的主權豁免的公認例外情況。

附加被告必須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適用例外規定,即主要在美國直接開展與可訴行為相關的商業活動。委員會認為,兩家中國航空公司符合附加被告的條件,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它們無權獲得豁免。

中國南方航空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是一家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公司,因此受美國司法管轄。中國南方航空註冊成立並總部位於廣州,是一家國有企業,中國政府持有其多數股權。中國南方航空直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其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澄清說,「中國政府在該公司的利益……可能與股東的利益相衝突」。[187]中國南方航空運營全球224個目的地[188]包括美國城市洛杉磯、紐約和三藩市。中國南方航空通過其傳統商業活動,擁有並運營一家面向全球貨運和旅客(包括往返美國的旅客)的民用航空公司。作為其運營飛往美國航班權利的條件,中國南方航空放棄了其主權豁免權。[189]

中國東方航空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是一家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公司,因此受美國司法管轄。中國東方航空註冊成立並總部位於上海,是一家國有企業,中國持有其多數股權。該航空公司的網站將其列為「中國三家國有骨幹航空公司之一」。[190]

中國東方航空運營國際航線,目的地包括芝加哥、洛杉磯、紐約和三藩市。通過中國東方航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一項傳統的商業活動,即擁有和運營一家面向全球貨運和旅客(包括往返美國的旅客)的民用航空公司。作為運營飛往美國航班權利的條件,中國東方航空放棄了其主權豁免權。[191]

還應考慮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國藥集團)、中國 PPE設備製造商和其他可能的被告。

C,先前成功的 COVID病例。

據我們所知,唯一獲得《外國主權豁免法》豁免權的新冠肺炎疫情索賠案件,涉及中國在囤積個人防護裝備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根據第三種商業活動例外理論(在美國境外實施的與外國在其他地方開展的商業活動有關的行為,並在美國造成了直接影響)提出的。

第一個案例是密蘇里州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192]

在該案中,密蘇里州起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指控其滋擾公眾、從事異常危險活動、允許新冠病毒傳播而違反職責以及囤積個人防護裝備而違反職責。儘管地方法院以《外國主權豁免法》下缺乏管轄權為由駁回了該案,但第八巡迴法院裁定,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每個被告都是「外國」,《外國主權豁免法》適用於前三項索賠,但推翻了地方法院駁回密蘇里州囤積索賠的判決,裁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商業活動第三項例外適用於囤積個人防護裝備的索賠。第八巡迴法院將該案發回地方法院,以便根據該意見進行進一步審理,讓密蘇里州有機會試圖證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囤積了個人防護裝備,他們的反競爭行為本質上是商業性的,並且他們的行為對美國產生了直接影響。

同樣,密西西比州於2020年在聯邦地區法院對 PRC提起兩項訴訟,聲稱 PRC既違反了《密西西比州消費者保護法》,掩蓋了 COVID-19的嚴重性和囤積 PPE,又違反了該州的反壟斷法,限制或試圖限制與 PPE有關的貿易自由。[193]

2024年3月5日,法院書記員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訴訟的下一步是損害賠償聽證會。[194]

D,具體的可能訴訟原因。

疏忽。可以對中國和在美國開展業務的類似商業實體(如中國南方航空和中國東方航空)提起傳統普通法疏忽的索賠。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導方針和其他客觀標準,這些被告負有非自由裁量義務,合理地向公眾通報即將發生的災難併合理地維護安全協議。中國違反了其義務,因為其未能在進行有風險的病毒研究中保持應有的謹慎,從2019年12月開始疏忽地歪曲有關病毒的事實,允許來自中國境內已知感染 COVID-19地區的個人出國旅行,並通過中國南方航空和中國東方航空將感染者運送到美國以牟利(沒有充分警告),從而導致 COVID-19傳播。由於被告開展商業活動的直接和近因,數百萬美國人遭受了人身和財產傷害。

異常危險活動的嚴格責任。這項索賠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直接相關被告(如武漢病毒研究所)提起,因其對異常危險活動承擔責任。任何人「從事異常危險活動,即使已盡最大努力防止損害,仍應對該活動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195]

最近有證據表明,武漢病毒研究所和中國實驗室存在冠狀病毒研究和生物安全問題,這更清楚地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了異常危險的活動。這些活動不是主權國家的行為,而是市場行為者的行為,他們在經濟上支持科學實驗中危險的商業冒險行為。進行此類研究本身並不是主權行為;這是大學、製藥公司和私人實驗室等其他行為者可以從事的商業活動。

公共妨害。根據普通法公共妨害索賠,可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南方航空、中國東方航空和其他在美國有直接運營的實體提起這一索賠。有關 COVID-19的簡單事實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承擔責任。此次大流行背後的病毒出現在武漢病毒研究所所在的中國城市,該研究所是 SARS類病毒的研究實驗室。在疫情爆發一年前,該實驗室的科學家就提出製造具有與 SARS-CoV-2相似關鍵特徵的病毒。該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不足,不適合控制 SARS-CoV-2之類的病毒。現有證據並不強烈支持病毒起源的更自然的理論,例如它來自市場上的野生動物。[196]

當疾病開始感染人群時,中國非但沒有限制其傳播,反而試圖掩蓋其來源和嚴重程度。與此同時,中國通過南航和東航繼續開展海外商業航班,有效地將病毒輸出到美國等國家。被告的行為和疏忽「嚴重干擾了公眾健康、公共安全、公共和平、公共舒適或公共便利」。[197]被告集體運營商業航班,明知故犯地或魯莽地將致命、高度傳染性的病毒運往美國。被告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數萬億美元的經濟損失、不計其數的感染和非致命傷害,以及超過一百萬美國人死亡。

反競爭行為。根據聯邦法律或州法律,可以對中國提起反競爭指控,指控其在個人防護裝備的囤積和銷售方面存在反競爭行為。可以肯定的是,各州通常不是反壟斷被告,但本案不同,因為中國不是以國家的身份行事,而是以市場參與者的身份行事。從2020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中國開始收購全球很大一部分口罩供應,同時阻止個人防護裝備出口到中國境外,儘管它努力購買全球大部分 PPE供應。[198]

中國向國外銷售的少量 PPE存在缺陷且不合格,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優質材料留給自己,同時以高價向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出售有缺陷的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控制了中國境內為包括3M在內的美國客戶生產 PPE的工廠,然後指導它們的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義務不囤積個人防護裝備,也不向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無效的個人防護裝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個人防護裝備市場的商業行為給個人防護裝備市場的其他參與者(包括美國的醫療保健提供者)造成了經濟損失,也給缺乏足夠個人防護裝備的人造成了人身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依靠反競爭行為讓中國在應對 COVID-19後果方面獲得了不公平的優勢,而且還從美國客戶那裏榨取了不勞而獲的利潤,而這些利潤是由美國客戶無法預見的需求膨脹而來的——而這些需求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魯莽行為造成的。同樣,密蘇里州根據這一理論提出的訴訟請求在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提出的駁回動議中得以倖免。[199]

欺詐性虛假陳述。根據普通法中欺詐性虛假陳述的侵權行為責任,可以針對中國南方航空和中國東方航空就其與 COVID-19相關的公開評論提起此項索賠。

公司就 COVID-19發表的公開評論有權根據欺詐性虛假陳述的侵權索賠採取行動。「任何人以欺詐手段對事實、意見、意圖或法律進行虛假陳述,以誘使他人根據該虛假陳述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則該人應承擔因該虛假陳述合理依賴而導致他人經濟損失的責任。」[200]

在美國普遍了解病毒的嚴重性之前,中國國有企業就已掌握有關 COVID-19的真實範圍和嚴重性及其對人口影響的信息,因此應承擔責任,因為他們的公開聲明歪曲了病毒危險的嚴重性,特別是聲稱該病毒是新型病毒,且情況處於不斷變化中,但中國國內對該病毒的規模和危險性已有清晰認識。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961條及以下條款,對中國南方航空和中國東方航空提起民事《反詐騙和腐敗組織法》(RICO)違法行為的訴訟。從2019年12月到202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 COVID-19向國際社會做出了一系列故意虛假陳述,包括病毒來源不明、中國研究人員尚未識別或測序該病毒、人際傳播和無症狀傳播都不是該病毒的特徵。航空公司被告重複這些虛假陳述,並向乘客和外國監管機構欺詐性地隱瞞了傳播 COVID-19的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被告航空公司實施了一系列欺詐和反競爭行為,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章第1961條及以下條款,助長了犯罪活動。潛在原告應收集所有可用的證據,證明虛假重大陳述被用於欺詐目的,例如招募商業旅客或在市場中佔據一席之地。被告的犯罪行為持續了數月,使他們能夠壟斷個人防護設備市場,並從繼續將感染者商業運輸到國外(包括美國境內的許多地方)中獲利。被告的欺詐性虛假陳述和反競爭行為是導致原告在 PPE市場遭受經濟損失的唯一直接原因(如果對原告而言),也是導致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數百萬人患病和死亡的近因。

E,尋求救濟。

對於初步救濟,原告應尋求資產凍結令/凍結令以避免資產流失。對於最終裁決,原告應尋求( i)賠償/歸還;(ii)任何授權的民事處罰;(iii)實際、直接和/或間接損害;(iv)訴訟費用;以及(v)判決前利息。至於未來的禁令救濟,法院能否下令實施此類救濟值得懷疑。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修訂

委員會認為,正確理解《外國主權豁免法》不會阻止對中國及其機構提起訴訟。然而,為了清晰起見,委員會認為國會應該通過立法,在特定背景下取消外國主權豁免,例如全球流行病的特殊情況,這種流行病導致超過一百萬美國公民和居民死亡,而這些死亡是由外國造成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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