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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之爭:男子礦難身亡獲賠109萬 母子僅拿20萬

在金錢利益面前,有時即使是最親的人也不免受到誘惑。崔某10年前遭遇礦難不幸身亡,由前妻代替年幼兒子跟礦方交涉獲得近109萬賠償金,而事到如今母子只拿到了20萬,其餘的賠償款則一直被女方親姐弟「掌管」,引發親屬之間的紛爭。

外出打工的前夫突然在煤礦遇難

家住陝西漢中42歲的石女士是個苦命的人,如今父母、公婆、前夫都已不在人世,多病的她獨自拉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還要照顧64歲的痴呆舅舅。

12月5日,石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前夫崔某某是黑龍江人,2000年崔某某在略陽縣城務工時他們相識,談了兩年多,於2002年3月結婚,是上門女婿,婚後他們倆就在縣城生活,2007年有了兒子。婆婆2004年去世,公公2007年去世了,崔某某的大姐早年已出嫁。

2008年,前夫學開挖掘機外出打工後再沒回家,婚姻名存實亡。2011年,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離婚。之後石女士帶着年幼的孩子,崔某某承擔撫養費,離婚後的石女士,一邊照顧孩子,一邊還要照顧年邁老人,沒有再婚。

石女士介紹,孩子的爸爸崔某某2013年在內蒙古礦區打工,乾的是鑽工和爆破工種。2013年9月14日,崔某某下井遇難,頂上吊下一塊石頭砸到腰部。工友稱,事故發生時,崔某某還給他說自己的腰斷了,其他部位是好的。當時工友聯繫礦領導,事後來了一批人才把崔某某從井下抬出去,之後打120緊急送醫,結果拉到半路人就不在了。

當天下午,礦上不斷有人給她打電給稱,崔某某做手術需要家屬簽字。當時石女士提出讓孩子爸爸接電話,對方稱人在昏迷中接不了電話。

「在姐弟要求下更換代理人、簽賠償字據」

石女士稱,自己是農村婦女,到外省處理這麼大的事心裏還是比較膽怯,於是她聯繫到代理人鄧某法,委託其處理此事。

之後石女士又跟大姐石某梅說了這件事,大姐提議跟弟弟侯某鵬(石家父親為上門女婿,兩姐妹隨母姓,弟弟隨父姓)商量一下。石女士稱,遇到這麼大的事,娘家有個兄弟出面也是件好事。

經商量後,2013年9月17日,石女士一家及委託人鄧某法等人前往寧夏石嘴山醫院處理此事。石女士說,當時初步談賠償105萬,代理人鄧某法提出150萬,要求賠償款必須轉入石女士名下。對此,弟弟侯某鵬及姐姐石某梅極力反對,不讓將錢打入石女士名下。隨後,侯某鵬幾次讓石女士回漢中老家,由他來處理後事。同時提出,要將委託代理人換掉。

石女士不同意更換代理人,侯某鵬和石某梅動手打了石女士,還和鄧某法鬧,想方設法逼迫石女士換掉了委託人,與弟弟侯某鵬指定的劉某華簽定委託合同。當時在城關法律服務所,劉某華收了5000元代理費,未寫任何收據和委託書。

石女士提供的一份《授權委託書》顯示:委託略陽縣城關法律服務所劉某華,作為非公訴的委託代理人。落款時間2013年10月3日。

石女士稱,2013年10月3日劉某華和侯某鵬約着石女士再次從略陽坐軟臥到內蒙古處理善後問題,劉某華與礦上私下接觸了兩次,就拿一份手寫的協議讓石女士簽字說談好了。當時石女士問賠了多錢,他說不必問,簽字就行。石女士不同意,要求見到錢才簽字。侯某鵬當場毆打了她,逼迫簽了字,代理人劉某華就在邊上,只說讓她快簽字。

「母子被支開,賠償款轉入大姐早已辦好的銀行卡上」

石女士稱,10月14日,侯某鵬讓石女士和孩子同他去給死者買衣服辦理一切事情,結果走到半路,司機突然接了個電話說不去了,這個司機根本就不是礦上安排的人,而是代理人劉某華和侯某鵬找的出租車司機,衣服根本就沒買,又把石女士拉到原地賓館。

石女士說,她事後才知道這是個圈套,礦主安排人來打錢的時候,侯某鵬為了把她支開,怕當場鬧事。就是在這個期間,劉某華把巨額的賠償款轉到大姐石某梅名下。

石女士說,10月15日早上在火化場,劉某華又向她要27700元代理費(因石女士無錢,此錢事後侯某鵬支付)。她反覆問劉某華,賠償款在誰那裏,侯某鵬和劉某華稱「這些不必問,回去就轉給你了」。

「本該屬於孩子的賠償款,被舅舅、姨媽掌控」

石女士說,回到漢中後,她不停問劉某華和侯某鵬,孩子的賠償款協議和賠償金為啥不給,經多次上門,侯某鵬才拿出大姐石某梅銀行卡和身份證給她轉了50萬元,之後侯某鵬以各種理由,逼迫她先後借給他30萬元。石女士稱,因為大錢抓在他們手上,石女士不敢得罪他。事後她多次催問相關協議,一直不給。

石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惹不起大姐,也不敢得罪弟弟。10年了,當初6歲的孩子現已16歲,經常質問父親的賠償錢到哪裏去了?為何舅舅一直把控着不給?面對這些質疑,石女士多次索要未果。

2023年7月13日,在縣司法局協助下,石女士才從代理人劉某華手裏要來了《死亡補償協議》。這時她才得知前夫礦難死亡以補償的形式給了109萬元。

石女士提供的《死亡補償協議》顯示:2013年9月14日,死者崔某某在甲方工地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現雙方就補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項補償費用共計人民幣:壹佰零玖萬元整(109萬元)。付款方式: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萬元),死者遺體火化後,甲方給乙方付清餘款玖萬元整(9萬元)。補償範圍包括:喪費、死亡補償金、子女撫養費、親屬處理後事差旅費等……本協議為一次性處理協議,自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任何權力義務關係。落款時間2013年10月13日。

孩子大了,不停追問她娘家人為何把這些錢拿走

石女士介紹,今年初,她的孩子專門給當年處理此事的負責人打了電話,其提供一份錄音顯示:時間久了記不清子,事後礦也不再生產了。石女士一方落在協議上109萬。對於母子僅落得20萬元,他就不好評價了。

在石女士提供的一段錄音中,死者崔某某唯一的兒子打電話向親舅舅要錢時,電話中親舅舅不承認有這些錢,不停爆粗口,罵他,稱再要錢就打他。

石女士稱,據她跟兒子多方詢問,當時賠償遠不止109萬,到底礦方賠償了多少錢?這些錢又是如何分配,她們母子一直不知道。

舅舅、姨媽、代理人各有說辭,舅舅侯某鵬:「他(礦難死者)是上門女婿,就該養老」

12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事件關鍵人員,10年前主持操辦死亡賠償的石女士親弟,也就是死者孩子的親舅舅侯某鵬,他介紹:他父親2016年離世,母親2000年離世。父親食道癌四五年,母親10年腦梗癱瘓,崔某某是招的上門女婿,按當地風俗就該養老。

侯某鵬稱,當初賠償100萬元轉給她二姐50萬,其他的40多萬由老父親保管,老人去世後,這些錢去向他不知道。

對於轉給二姐的50萬元為何又「借」回30萬?侯某鵬稱,用在父母看病上了。因為二姐鬧得不行,他才打了個30萬的欠條稱以後給她還。

對此,石女士稱,他們家是貧困戶,父親手術費用,合療報70%,加上大病救助,還有低保費,花不了多少錢,在兩三萬之間。母親腦梗手術,合療、大病救助,基本沒有花錢。父母的照顧,全是石女士常年照顧。侯某鵬沒有照顧,只是偶爾過來坐一下就走。姐姐也沒有照顧,偶爾送點飯。

12月1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石女士大姐石某梅,對於賠償款為何一次性打入她的銀行卡?這些錢又是如何支配的?石某梅稱,銀行卡沒在她身上,這些錢怎麼分的,她也不知道,為此,她還搭上了幾千元。

12月12日,記者聯繫石女士代理人劉某華,他介紹自己不是律師,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當初為何把錢轉到石女士大姐的名下,是因為當時石女士沒有帶身份證,經過她同意後才辦的銀行卡。協議簽訂好後,轉入100萬元,火化後給石女士現金9萬元。(註:石女士對收取9萬元現金進行了否認)。

對於賠償款如何分配問題,劉某華稱事後他才知道,2013年10月21日回漢中,轉入卡上的100萬她(石女士)一家六口人進行分配,辦了兩張新卡(石女士、石某梅),每張卡各放50萬,當天從石某梅銀行卡取現金10萬元。後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律師說法:石女士作為監護人,

依法具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利的職責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靜認為,石女士作為監護人,依法具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利的職責。

根據石女士的描述,死者崔某某系工作時死亡,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生活親密程度和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崔某某死亡時父母已離世,也無配偶,崔某某姐姐早已出嫁,而崔某某兒子為未成年人。故,崔某某兒子應獲得該款項。同時因崔某某兒子此時並未成年,石女士作為監護人,依法具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利的職責,該賠償款應由石女士代為保管。

根據《民法典》就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石女士描述,作為監護人十年前已知或者應當知道款項到賬情況。此時,石女士能夠以兒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在三年內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侯某鵬、石某梅等不應獲得賠償的主體承擔侵權責任,以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依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同時,如期間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自中斷情形消失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石女士認為法律工作者劉某華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所因一系列不當委託代理行為給其孩子造成了損失,在提供的證據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前提下,可在訴訟時效期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如果被監護人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依法進行維權。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大風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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