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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洛:中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不斷降低檢測標準

—從蘇州毒地案中的兩份土壤檢測報告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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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濤在《引爆「陸家嘴索賠百億毒地案」的苯並芘,對人體傷害有多大?》[11]一文中揭露說:根據蘇州高新區環保局要求,對學校所在地2號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查,環境評測時發現苯並芘、萘嚴重超標,其中致癌物苯並芘超標50多倍,土地有重大污染,不符合用地標準。這所國際學校建在了一塊「毒土地」上。

這個致癌物苯並芘超標50多倍的結論應該來自2021秋季之前的一份土壤檢測報告。

根據湯山老王的介紹,按照陸家嘴公司的計劃,住宅樓盤二期項目,將會在2021年年底正式交付。但是這裏面有個前提,和二期樓盤同處一個地塊的配套學校,必須要先行交付才行。當初蘇州市政府要求,必須在這個地塊上,連帶開發一所學校,作為配套設施,而為了提高項目的含金量。陸家嘴公司專門邀請到了英國雷丁學校,共同打造在中國的第一所分校。這是一所頗有國際影響力的外資學校,選址就在蘇州綠岸項目的2號地塊上。然而誰也沒有想到,千不該萬不該,就是這所學校,直接促成了這場糾紛。陸家嘴蘇州樓盤裏的其他項目,在交付驗收的時候,都是直接沿用了最早蘇鋼提供的那份環境檢測文件,一期居民樓的業主,甚至早在2019年就已經收房入住了。但是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在收樓之前堅持要求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誰也沒有想到,就是這麼一次額外的檢測要求,把一個投資超過百億的項目拖入了萬劫不復[12]。

這就是說,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在收樓之前堅持要再要求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就是這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導致了雷丁學校不能在2021年秋季投入使用,引爆這場索賠100億萬元的民事糾紛。

王志安的介紹中,再來一次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的要求不是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而是來自關心自己子女身心健康的雷丁學校學生的家長。

無論這個要求是來自雷丁學校的英國總校方面還是學生的家長,沒有一份第三方的環境檢測評估,怎麼能夠禁止雷丁學校投入使用呢?真正引爆這個蘇鋼毒地大雷的是這一份環境檢測評估報告!那麼這份環境檢測評估報告又是哪個單位提供的呢?是國家環境科學研究院提供的?報告的內容又是什麼?原始數據在哪裏?

VI、2007年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劉子婧認為,存在兩份截然對立的環評報告,有一種種可能的解釋[13]:環評標準本身發生了變動。在2014年時,蘇州環科採用的是《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HJ350-2007),而中國環科(筆者註:應該是南京環科所)則是採用2018年新頒佈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

先來看一下《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HJ350-2007)[14]。

圖9: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暫行),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是一個行業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該標準起草單位是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現國家環境保護部)2007年6月15日批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07年6月15日共同發佈,自2007年8月1日開始執行。制定《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目的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土壤污染,保護土壤資源和土壤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確保展覽會建設用地的環境安全性。

防治土壤污染是制定標準的第一目標。什麼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指由於人類活動產生的有害、有毒物質進入土壤,積累到一定程度,超過土壤本身的自淨能力,導致土壤性狀和質量變化,構成對人體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危害。

這是當時中國唯一的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雖然標明是用於展覽會建設用地,但是也被用在其他非農業用地上。這是因為環境保護總局指出:該標準規定了不同土地利用類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評價標準限值,而所指的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包括了住宅用地、場館用地、商業用地、娛樂用地、學校用地、綠化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及其他用地等。

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用途對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控制要求,將土地利用類型分為兩類:

Ⅰ類主要為土壤直接暴露於人體,可能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威脅的土地利用類型。

Ⅱ類主要為除Ⅰ類以外的其他土地利用類型,如場館用地、綠化用地、商業用地、公共市政用地等。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選擇的污染物共92項,其中無機污染物14項,揮發性有機物2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47項,其他污染物7項。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是暫行標準,一待國家有關土壤環境保護標準實施後,將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VII、2018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再來看一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全稱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15]。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是一個國家標準,由國家生態環境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2018年5月17日生態環境部批准,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6月22日共同發佈,自2018年8月1日開始執行。

編制這個標準的是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筆者註: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提供了蘇州毒地2022年土地檢測報告。有報道稱是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提供的報告)。

制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目的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該標準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developmentland)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建設用地中,城市建設用地根據保護對象暴露情況的不同,可劃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

第二類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綠地與廣場用地(G)(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於或者低於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範圍和風險水平。

該標準中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採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基本項目選擇的污染物共45項,其中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其他項目選擇的污染物共40項,其中重金屬和無機物6項,揮發性有機物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0項,有機農藥類14項,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和二噁英類5項,石油烴類1項。總計選擇的污染物85項。

VIII、兩份標準的比較

當開始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時,《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就停止使用。所以2014年土地污染評價採用的是《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2022年土地污染評價採用的是《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正常的情況,不存在在2018年8月1日之後還使用《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的可能。

人們自然地會這樣理解:2018年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當然比11年前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治理評價標準》更加嚴格,所以之前被認為是沒有污染的地塊,到了2022年就成為了污染地塊。這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成果。特別是習近平當上總書記後,指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前進方向,特別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兩山論,提出了「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16]」。既然習近平這麼重視,要求當然是越來越高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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