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枚
乾隆九年,江蘇淮安有一姓吳的秀才,在沭陽縣洪姓人家教私塾。洪氏是當地富豪,請家教還包食宿,吳秀才帶着妻子兒子住在洪家外院。
某日,洪富豪擺謝師宴,請吳秀才父子吃飯。那時候女性地位低,不能赴飯局,吳妻就留在家。當天晚上二更時分,吳父子回到家,進門就發現,吳妻被人殺了,牆外扔着一把刀,正是他家平時切菜用的刀。
沭陽縣令接報,親自去驗屍,發現吳妻頸部被割三刀,粥都流到喉嚨外。現場除了那把兇器,沒別的線索。縣令仔細察看死者頸部傷口,左重右輕,判斷兇手應該是個左撇子。問了洪家人,說有一家奴叫洪安,正是左撇子,便將他抓來刑訊。洪安開始承認了「犯罪事實」,後來又指控是洪富豪的兒子、即吳秀才學生指使的,因為小洪同學見師娘貌美,起了色心,強姦未遂,怕師娘告訴老師,便指使洪安將她殺了。
縣令又將小洪抓來進行審問。小洪矢口否認,說家奴洪安曾因犯錯被他鞭打,懷恨在心,故意誣陷他。
僅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案子就這麼懸着。期間,沭陽縣令被調任江寧,新任縣令魏廷會一看案卷,認定洪安是兇手,具結上呈。江蘇按察司翁藻仔細查閱卷宗後,認為供詞、人證、物證皆不足,把嫌疑人都釋放了,繼續追查真兇。
但是,案子過了十一年,真兇依然抓不到。
沭陽縣的原縣令,就是我們經常扒的《子不語》作者袁枚,這事就載於《子不語》,名《沭陽洪氏獄》。沒完,還有反轉。
乾隆廿一年六月,袁枚的堂弟袁鳳儀從沭陽到江寧來看望他,對袁枚說,十二年前你經手的案子破了,破案過程甚是離奇:
沭陽有個武生員洪某,去年病死,棺材尚未落葬,託夢給他妻子說,某年某月姦殺吳秀才妻那事是我乾的,我逍遙法外這麼多年,死後被冤魂上訴到天帝那裏,明天中午,會有雷來劈我棺材,你快將棺材藏起來,避過此劫。洪妻驚醒,跟家人商議怎麼藏棺材,正說着,晴天霹靂,一個大雷擊中洪某棺材,將棺中的屍骨燒為灰燼,而旁邊的草屋、木器等卻完好無損。
案情這麼真相大白,確實有夠「雷人」。某些人看到這故事,應該又會說,如此報應,再次證明了,正義雖然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
這麼說確實安全,也容易引起共鳴,但別急,咱看看袁枚是怎麼反思的。
子不語·卷二·沭陽洪氏獄
乾隆甲子,余宰沭陽。有淮安吳秀才者,館於洪氏。洪故村民,饒於財。吳挈一妻一子居於外舍。洪氏主人,偶饌先生並其子,妻獨居於室。夜二更返,妻被殺死,刀擲牆外,即先生家切菜刀也。余往驗屍,見婦人頸上三創,粥流喉外,為之慘然。根究兇手,無可蹤跡。洪家有奴洪安者,素以左手持物,而刀痕左重右輕,遂刑訊之。初即承認,既而訴為家主洪生某指使,為奸師母不遂,故殺之。生即吳之學徒也。及訊洪生,則又以奴曾被笞,故仇誣耳。獄未具,余調江寧。後任魏公廷會,竟坐洪安,以狀上。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確,均釋之,別緝正凶。十二年來未得也。丙子六月,余從弟鳳儀自沭陽來,道:「有洪某者,系武生員,去年病死。屍柩未出,見夢於其妻曰:『某年某月,姦殺吳先生婦者我也。漏網十餘載,今被冤魂訴於天。明午,雷來擊館,可速為我遷棺避之。』其妻驚覺,方議引輴之事,而棺前失火,併骨為灰燼矣。其餘草屋木器,俱完好也。」余方愧身為縣令,婦冤不能雪,又加刑於無罪之人,深為作吏之累。然天報必遲至十年後,又不於其身,而於其無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兇徒,其身已死,其鬼不靈,何以尚存精爽於夢寐,而又自惜其軀殼者,何耶?
理性點看,真有雷劈棺材的事,極有可能是巧合,真相可能是這樣的:洪武生姦殺吳妻,逍遙法外過十年,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向妻子告白。其妻怕受牽連或遭報應,才編了這麼一個雷人的情節。否則,外人怎麼知道?
再說,如果真有陰陽報應,受害的吳妻冤魂為什麼要等真兇病死才向天帝上訴?懲善罰惡的萬能天帝,是否也秉承不告不理原則?
這些詰問並不多餘,袁枚自己對所謂「正義」的遲到或缺席也有疑問,講完這個案子後,他將自己的反思和盤托出:
余方愧身為縣令,婦冤不能雪,又加刑於無罪之人,深為作吏之累。然天報必遲至十年後,又不於其身,而於其無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兇徒,其身已死,其鬼不靈,何以尚存精爽於夢寐,而又自惜其軀殼者,何耶?
首先表示愧意,說自己身為縣令,不能捉拿真兇,替受害者雪冤,還「加刑於無罪之人」。但是,代表正義的「天報」,遲到超過十年,還不是報應在真兇身上,而是劈了他那「無知之骸骨」,這樣的「不會缺席」有個屁用。
《子不語》畢竟不是正史,但從袁枚的懺悔來看,此案應該真實發生過。他將自己「加刑於無罪之人」歸為「作吏之累」,倒是道出了清代刑吏的一些無奈之處。
按大清律例,命案從接報到審結,限期很短:
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撫,督撫一月咨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
命案必破,且限期只有六個月,超期,辦案者就得罰俸或降級。如此規定,哪個刑吏不想早日結案。再加上有罪推定、刑訊逼供是被允許的,連袁枚這樣的所謂好官(據說袁枚離任沭陽時,百姓夾道送行,攀車餞酒,灑淚話別),也難免「加刑於無罪之人」了。
至於刑訊逼供的手段,滿清十大酷刑真不是吹的,《官場現形記》作者李伯元寫過另一本書《活地獄》,記載了當時的一些酷刑,神經大條的可找來看看。
袁枚是怎麼「加刑於無罪之人」的,他自己沒好意思說,但從洪安一被審就承認殺人來看,若不是酷刑難熬,一般人斷不會只是為了誣陷他人就把自己的命搭上的。
讓人頗感意外的,倒是另一個官員、時任江蘇按察使翁藻。按袁枚的說法,他的繼任者魏廷會將案子「具結上呈」之後,正是翁藻以供詞有矛盾為由,將洪安釋放了的。
按察使主管一省刑法,兼管紀律檢查、行政監察等,相當於現在的省正法委書記兼紀檢書記。翁藻此人,史料不多,只知道是杭州人,雍正三年進士,乾隆元年任上海道台,乾隆十年任江蘇按察使,任上極重教育,「治獄多平反」。從這些記載來看,翁藻還是有點正氣的,才敢將證據不足的嫌犯給放了。雖然到最後也抓不到真兇,畢竟沒冤死好人,頗為難得。
沒有證據顯示翁藻是否受西方律法的影響,但他不自覺採用了「疑罪從無」原則,比清末法學家伍廷芳在修律時正式將此原則列入,要早250年以上。
可見,只有「疑罪從無」原則,才能保證正義的不缺席。
相比沭陽洪氏獄,浙江一個無名的六指人就沒這麼幸運。
「六指人冤獄」,先見於清末外交家薛福成的《庸盦筆記》,後被收入《清朝野史大觀》。
說嘉慶年間,浙江某地有人娶妻,洞房之夜,新郎外出如廁,半夜才回。天亮,家人見洞房門開着,問新娘,新娘說新郎一早出門去了。過了幾日,新郎仍不見回,家人慌了,四處尋找,最後竟然在廁所的柴堆下發現了新郎屍體。
家人驚痛之下,再詰問新娘,新娘說洞房之夜,新郎剛進房就出去上廁所,半夜才回來睡覺,「天快亮時,他問我有多少金銀首飾,都藏在哪,我一一告訴了他。他說他習慣早起,叫我繼續睡,然後又出去了。我剛才找了一下,發現首飾全沒了。」
家人再問那「新郎」長什麼樣,新娘說半夜燈暗看不清楚,只看到他右手長着六指。
年輕的朋友看到這裏可能有點納悶,怎麼新娘連新郎長啥樣都不知道。那時候都這樣,男女結婚前是不能見面的,婚禮時,新娘也蒙着蓋頭。
案情基本明朗,新郎去上廁所時,剛好有賊躲在裏面伺機行竊,被新郎發現,怕他喊叫,就將他勒死,然後穿上他的衣服再回洞房……第二天一早再騙了新郎的首飾逃走。
剛好村裏有一六指人,平時品行不端,家人認定此人就是兇手,便告官將六指人抓起來進行刑訊。六指人受刑不過,招了,被判斬立決。新娘死了丈夫,自己又被賊人污辱,沒臉再活,上吊死了;新郎的母親唯此一子,現在兒子兒媳都死了,活着也沒意義,也跟着上吊。
過了幾年,該地有商人到福建做生意,在旅店碰見一人,聽口音是老鄉。正聊着,那人忽然問,我們那兒幾年前有一新郎被殺,兇手後來抓到了嗎?商人說案子早結了,兇手也已伏法。那人一聽,面有喜色,當時他正在洗臉,下意識地將右手藏起來。商人瞥見他右手長着六指,便不斷追問,說反正都有人替死了,事情都過去這麼多年了,把真相告訴我也沒什麼嘛。那人才說,他跟被殺的新郎隔村,殺人後遠逃福建,現在遇到老鄉,才想探個究竟。商人答應不向外人透露,暗地裏派人向當地有司報案,一審就全招了。福建督撫將案子移交回浙江,將真兇定了死罪。
六指人冤獄
嘉慶年間,浙江某縣鄉人有娶妻者,合卺之夕,新郎自洞房出如廁,至夜半,家人皆已倦臥,始聞新郎返入房中。黎明,家人方起,見洞房已開,詢知新郎早出門矣,亦未知異也。既而數日不歸,家人始怪之,相與跡至廁中,積薪之下忽見一屍,則新郎也。大駭,詰問新人,云:「花燭之夜,新郎入房片時,旋出入廁,夜半始入房就寢。天將明,詳問我金銀首飾共有若干,藏於何所?我一一告之。彼云:『性喜早起。』囑我且睡,少頃則聞其已出。今檢視首飾皆無有矣。」家人問其狀貌若何,答云:「夜半燈影朦朧,未能諦視。但見其右手六指。」蓋新郎方如廁時,適有賊藏廁中,欲俟夜深行竊,既見新郎,恐其號,而執之也,遽前扼其項殺之。因假其衣,以入洞房,次早席捲而去。是時,村中有一六指人,素無行,為眾所不齒。家人聞新人之言,以為必此人矣。遂鳴之官,捕六指人加以刑訊,遂自誣服。獄既具,論如律。新人以新郎既死,復遭污辱,遂自縊。新郎之母惟一子,見子婦俱亡,亦自縊。越數年,郡人有商於閩者,遇一人於逆旅,詢之同鄉也。其人忽問曰:「吾鄉有一新郎被殺之案,其賊已得否?」郡人曰:「獄早定矣,賊且伏誅矣。」其人面有喜色,方盥沭,不覺自匿其右手。驟視之,六指也。郡人覺有異,因窮詰之,且告以有人抵死,今雖告我何害?賊具吐其實,蓋賊與新郎相隔一村,自殺新郎後,遠適閩省。既遇同鄉,乃欲探一實音也。郡人許以不泄於他人,陰遣人報本地有司執賊,一訊即伏。閩省督撫為之具奏,移案至浙江核辦,論賊如律。於是知縣以失入抵罪,自巡撫至知府皆照例議處雲。
——《庸盦筆記·軼聞》《清朝野史大觀·卷三》
這件冤案,雖無具體地點、人名,但真實程度比「沭陽洪氏獄」高。該案最後,不僅真兇伏法,涉案官員也受到懲處,原審知縣「以失入抵罪,自巡撫至知府皆照例議處」。
失入,即輕罪重判或無罪判有。也就是說,雖然是在盛行有罪推定、允許刑訊逼供的清代,製造冤獄的官員,一旦暴露,也還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如果正義遲到了,都能有這樣的結果,它以後想再遲到,也就得掂量掂量一下罷。
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