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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進斌:前法之鑑、後法之慎——文革中《公安六條》實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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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四條首次提出了一個21種人的名單。21種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紅衛兵、造反派早已開始大規模地把這類人被趕出城市,送農村監督改造,得到了來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據「林副主席第一號命令」在極短的時間內又實施了遣返。

「公安六條」的貫徹執行,使紅衛兵和各種造反派組織的「造反」行動更加肆無忌憚,對於光天化日之下的打砸搶的行為,已經沒有人敢制止了。另一方面,也鎮壓了一大批反對「文革」的人。張志新同志,就是在「公安六條」下達之後,以「反革命罪」被抓起來的。全國各地因為向中央寫信,不贊成「文革」的人,被抓起來,被整死的,不計其數。

僅據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統計材料,當時至少有33,695戶北京市民被抄家搶掠,有85,196人被驅趕出城。此風很快在全國各大都市蔓延,多達40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無法進行統計。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紅衛兵的任意撲殺行為。謝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會議上說:「民警要站在紅衛兵一邊……供給他們情況,把五類份子的情況介紹給他們。」並說:「群眾打死人,我不贊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有他這樣的指示,才有後來湖南、廣西慘劇的發生。

總而言之就是,紅衛兵和造反派的「造反」活動,任何人不得阻攔、置喙。軍政、公安機關也不能鎮壓,否則就是現行反革命分子,要以「反革命罪」論處。

1968年湖南道縣(邵陽)發生的一連串集體屠殺,為了防止階級敵人趁機作亂,群眾組織將這「21種人」及其家屬定名為「黑殺隊」(意指他們想屠殺工人階級、貧下中農),一律殺無赦。這一法規性文件,沒有通過規範的立法程序,僅僅用一個臨時性規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打擊異己勢力的方便法門。「合法」擴大了法律打擊對象的範圍,並規定「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為執法權的流失、濫用(群眾專政)提供了根據。是政治權力非程序更迭時維繫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極端手段。文革中製造的大量冤假錯案,依據的就是這一文件規定。其條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時候。

《中國文化大革命事典》,1997年,1068頁,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北京,從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數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這個《公安六條》造成了大量的冤案:1968年1月,雲南1.4萬人被迫害致死;2月,軍隊內34.6萬餘人受到誣陷,1.6萬人被迫害致死。有了中央文件的支持,各地紅衛兵和造反派更加肆無忌憚,公然打砸搶也沒人敢阻攔。全國對文革持反對態度的人,被打倒批鬥、被迫害致死者,不計其數。由此開啟了文革十年浩劫,給中華民族帶來空前絕後的歷史災難。

作為「四人幫」集團的骨幹分子,謝富治幾乎參與了所有「四人幫」對國家高級領導人的迫害行動,尤其是「二月逆流」事件中,對陳毅徐向前聶榮臻譚震林陳雲等人的迫害「貢獻」尤大。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佈撤銷《公安六條》。

1980年10月16日,在他去世八年後,中共中央決定開除謝富治黨籍並撤銷謝富治《悼詞》,他的骨灰匣也被請出了八寶山革命公墓,揭下了覆蓋的中國共產黨黨旗。

1981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確認謝富治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近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了該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連日來,一些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對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第三款,提出反對或刪除的意見。還有的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四條提出修訂意見。

這次修法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這次修法涉及到公安系統的擴權問題。作為和社會大眾工作生活最直接關聯的公安部門,《治安管理處罰法》歷來有「小刑法」之稱,這部法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相當密切,社會大眾在在社會生活中迎面撞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概率並不亞於《民法典》。大多數未被入罪的違法行為,都能在這部法里找到否定性評價和處罰依據。而童之偉、勞東燕等幾位法學專家學者提出的修改意見得到了大多數公眾的肯定。希望全國人大認真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修改補充完善意見,慎重修訂,防止出現意想不到的社會後果的發生。

我們常說: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文革出台的《公安六條》前車之鑑更要牢牢記取。

附錄:童之偉律師和勞東燕教授對《治安處罰法》修正案的意見

(原文發在微博上)

童之偉:

【朋友圈徵詢意見】我建議暫不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第2-3款。「中華民族精神」由誰確認,按什麼程序確認?「中華民族感情」由誰體認,按什麼程序體認和確定?這都是極大的問題。若立法上按現在的草案通過,執法司法上必搞成循長官意志抓人、定罪,將會貽害無窮。為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計,法律應避免就「精神」和「感情」問題做規定,特別不宜做類似的簡單化規定。

勞東燕:

前些天就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規定的內容。老實說,我有些不敢相信,今天特地到中國人大網上查了草案的內容,才知道確實是真的。草案目前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可以在人大網「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欄提意見(www.npc.gov.cn/fcaw/)。

對於第34條第2-3項的規定,我持反對意見,建議刪除為妥。主要理由是:

其一,「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與把握,將其作為法律上的處罰標準,必然面臨處罰標準模糊的問題,容易造成任意擴張行政處罰的範圍。

其二,由於處罰標準模糊,勢必導致行政權力的選擇性執法,容易給腐敗的滋生創設新的空間,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給社會穩定帶來新的風險。

其三,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公民個人的日常穿着領域,明顯有過度干預之嫌。民族精神與民族感情屬於文化精神層面的事務,國家可以進行倡導,但不應通過法律強制的方式來推行。

其四,這樣的立法規定可能會刺激民粹主義或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肆意蔓延,進一步惡化公共領域的輿論環境,不當壓制個人在日常穿衣與言論的自由空間。同時,也可能加劇與一些國家的對立情緒,導致外交上的被動。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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