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政黨 > 正文

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11):喬治‧梅森

作者:

開國先賢喬治‧梅森(George Mason,1725—1792)的肖像畫。他是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弗吉尼亞州代表,被稱為「《權利法案》之父」。多米尼克‧W‧布代(Dominic W. Boudet)仿約翰‧海瑟利烏斯(John Hesselius,1728—1778年)的畫作繪製。

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

1787年8月13日,在全國制憲會議上,開國先賢喬治‧梅森(George Mason)曾有一句名言留世:「如果政府要持久,就必須建立在人民的信任和感情基礎之上。」

整體而言,代表弗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參與制定了憲法。然後,他反對批准通過未達到其預期標準的憲法草案。通過這兩方面的行動,他對憲法的最終問世產生了強烈影響。

喬治‧梅森於1725年12月11日(按現行公曆)出生在後來被稱為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Fairfax County)的地區。大約在喬治十歲生日的時候,他的父親不幸在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溺水身亡。此後,他的姑父,著名的法律學者約翰‧默瑟(John Mercer)負責他的教育。在默瑟和私人家庭教師的指導下,喬治‧梅森在拉丁文和古典文學方面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還在少年時代,喬治就幫助母親管理他們龐大的家庭財產。事實證明,喬治具有足夠的商業天賦。

1750年,他與安妮‧艾爾貝克(Anne Eilbeck)結婚。兩人總共育有九個孩子,其中三個在嬰兒期就不幸夭折了。安妮於1773年不幸去世。七年後,他與薩拉‧布倫特(Sarah Brent)再婚,兩人未再生育。

梅森本質上是一個隱士,不喜歡拋頭露面,對政治公職沒有強烈的渴望。他更喜歡在自己建造的家中打理事務,他給自己的家園取名為「岡斯頓莊園」(Gunston Hall)。他還經常受到健康狀況不佳的困擾。儘管如此,他於1758—1761年期間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服務,亦在革命期間負責管理弗吉尼亞州的各個時期的不同議會中任職。他堅定地拒絕了大陸和聯邦議會的選舉,後來又拒絕了美國參議院的選舉。

然而,梅森的智慧和能力贏得了公眾極大的尊重。在政治上比較活躍的人士經常傳播他的著作並採納他的思想。例如,1774年,他的鄰居和朋友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說服費爾法克斯縣的公民支持梅森的殖民地權利聲明,史稱「費爾法克斯決議」(Fairfax Resolves)。

梅森亦是弗吉尼亞州第一部憲法(1776年)的主要起草人。這部憲法包含「權利宣言」和「政府構成」等部分。弗吉尼亞州《權利宣言》的大部分內容和措辭後來都出現在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中。

1785年初,梅森擔任弗吉尼亞州的專員之一,負責與馬利蘭州就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的航運問題進行談判。1786年,州議會同樣任命他為出席安納波利斯會議(Annapolis Convention)的代表。然而由於這個任命通知姍姍來遲,他很遺憾未能出席。同年晚些時候,立法機構指定他為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七名代表之一,該會議定於次年5月舉行。

全國制憲會議

制憲會議前10周的會議記錄顯示,幾乎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梅森會反對最終憲法的問世。這位資深政治家當時已經62歲高齡,他堅信一個更加強大的中央政府是必要的。他經常在會上發言,而且觀點鮮明、目的明確。他所表達的觀點完全代表了會議的主流。

當然,有時他的觀點會遭到其他與會代表的反對。例如,他主張建立一個多元化的行政長官制,但大會選擇了單一總統的模式。不過,他的大多數觀點都被大會接受了,下面試舉數例:

•中央政府應該能夠直接執行其法律,而無須通過各州執行;

•國會議員的工資應該由聯邦財政支付,而不是由各州財政支付;

•每個州應該有兩名參議員,由其州立法機構選出;

•眾議員應該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每位議員應至少年滿25歲,並且成為美國公民滿七年;

•總統應能否決法案,但可由國會的絕對多數(Super-majority)推翻;

•總統應被要求宣誓就職;

•憲法對「叛國罪」的定義應以英國一項古老法規的具體語言為基礎;

•憲法應包括防止國會被行政部門收編的保護措施;

•「其它重罪和輕罪」應成為彈劾的理由;

•國會應不能夠否決州法律;以及

•各州應該能夠在未經國會批准的情況下修改憲法等。

梅森也是少數幾個指出大會有充分權力提出新政府構成形式的代表之一。

然而,隨着會議的深入,梅森開始對憲法的形成提出嚴正的反對意見。例如,他激烈地反對憲法暫時遷就奴隸貿易的交易。以下是麥迪遜(Madison)摘自梅森1787年8月22日在制憲大會上的部分演講。

「這種罪惡的貿易源於英國商人的貪婪。英國政府不斷阻撓弗吉尼亞州試圖制止這種行為。……馬利蘭州和弗吉尼亞州……已經明確禁止進口黑奴。北卡羅來納州在實質上也採取了同樣的措施。如果南卡羅來納州和喬治亞州可以自由進口黑奴,那麼這一切都將是徒勞的。……奴隸制阻礙了技藝(arts)(即手工藝)和製造業。窮人鄙視由奴隸從事的勞動。奴隸制阻礙了白人的移民,而白人是真正豐富和強化國家的主要力量。奴隸制亦對規矩禮節產生了最有害的影響。每個奴隸主都是天生的暴君。……他認為,從各個角度來看,聯邦政府都應該有權力阻止奴隸制的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梅森演講中敘述的事實與《紐約時報》臭名昭著的「1619項目」中一些可疑的說法相矛盾。)

[譯註:「1619項目」(1619 Project),由《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著名黑人女性記者妮可‧漢娜-瓊斯(Nikole Hannah-Jones)於2019年發起,把1619年第一批被奴役的非洲人抵達弗吉尼亞殖民地視為「美利堅民族的誕生」,旨在通過將奴隸制的後果和美國黑人的貢獻置於美國國家敘事的中心,在此基礎上重構美國歷史。]

梅森的其它反對意見

當憲法的最終草案即將完成時,梅森在一篇短文中總結了他對憲法草案的一些保留意見。這篇論文被廣泛傳播,在批准憲法的辯論中,被反對者反覆利用。在1788年6月的弗吉尼亞州憲法批准大會上,梅森發表了大約45次發言。他詳細闡述了自己對憲法草案的主要反對意見,並提出了其它反對意見。在反對憲法草案通過的陣營中,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往往沖在公眾演講第一線,而梅森則提供了大部分的實質內容。

按照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描述的開國時期政治光譜,梅森並不像帕特里克‧亨利那樣是一個堅定的反聯邦主義者;相反,像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一樣,他是一個「有條件的聯邦主義者」。換而言之,倫道夫和梅森都支持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批准憲法。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倫道夫的條件已經得到滿足或變得無關緊要,而梅森主張的條件還沒有達到。

簡而言之,梅森的大部分立場可以概括為:他認為美國憲法應該更像他為弗吉尼亞州起草的州憲法。

他最擔心的是一個過於貴族精英化的聯邦政府:控制權集中在由總統和一個小規模的參議院組成的陰謀集團手中。他希望聯邦政府能夠擴大民主。

因此,他建議擴大眾議院,剝奪國會操縱議員選舉的權力,用行政委員會監督總統,對一些行政官員實行任期限制,並禁止參議院發起財政撥款。

最重要的是,他尋求一項權利法案,以保護個人自由和各州的保留權力。

他還建議進行其它改革。他希望限制國會徵收直接稅務的權力。他希望規定規範對外貿易的法案必須在國會兩院獲得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他認為,國會對首都地區(即現在的華盛頓特區)的無限權力可能會被濫用。他還擔心,憲法對各州追溯法令(ex post facto laws)的禁止可能會阻礙許多正常的民事立法。

[正如我先前發表在《大紀元時報》的一篇文章《美憲法思想基礎十:維吉爾(續)》所言,梅森引用了羅馬詩人維吉爾(Virgil)的一句拉丁語詩句表明心聲:Nos patriam fugimus—et dulcia linquimus arva.我們逃離了親愛的祖國;我們放棄了可愛的家園。]

梅森主張召開第二次聯邦會議,審議經過修改的憲法修正案。

憲法貢獻

作為來自弗吉尼亞州的政壇領袖,喬治‧梅森通過他在全國制憲會議上的許多突出貢獻促成了最終憲法的形成。他還支持各方達成妥協,使憲法草案最終獲得各州批准通過。

他後期對憲法草案的反對意見,尤其是他對權利法案的支持,為憲法最終生效的君子協定奠定了基礎。該協定明確規定,溫和的反對者將投票批准,而支持者將幫助確保權利法案的出台[詳見拙文《建國條款的初始含義》(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2005)(pdf)]。

因此,假如梅森沒有做好這些前期準備工作,憲法可能永遠不會順利通過。或者說即使通過了,憲法也可能不包括《權利法案》。

晚年生活

1789年,麥迪遜力促國會順利通過《權利法案》。對此,梅森感到非常高興和欣慰。那時候,他已經64歲高齡了。在他人生的最後三年時光里,他在家頤養天年,管理種植園,以及研究希臘羅馬經典文學等。

1792年10月7日,他在自己的家園岡斯頓莊園安詳去世,享年67歲。

順便提一下,歷史學家布倫特‧塔特(Brent Tarter)稱岡斯頓莊園是「十八世紀弗吉尼亞州建築中的一顆明珠」。我曾有幸現場參訪,那裏已經成為當地著名的旅遊勝地。

本系列的前十篇文章,請點擊閱讀:《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美國國父與憲法(9):喬治‧華盛頓》和《美國國父與憲法(10):古弗尼爾·莫里斯》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11: George Mas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624/1918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