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南昌公安:為保護女子,我們把她送進精神病院灌藥、電擊治療》。
此事從7月至12月,在南昌當地鬧得沸沸揚揚。先是該女子李某雪在微博等平台申訴,後來司法程序啟動,一審開庭(尚未宣判)。後來,一些自媒體、媒體出面報道。直到前天,12月21日,南昌公安終於坐不住了,發佈了一份《警方通報》:
12月23日,當事人李某雪錄製視頻,公開露面回應南昌警方的通報。李某雪回應全文如下:
hello,大家好,我就是因為實名舉報被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的當事人。非常感謝大家這段時間對於事件的持續關注。昨天官方出了通報之後,各路媒體記者都給我打電話,詢問我對於這份通報的態度。下面我就針對這份通報做出我本人的幾點回復。
第一,我覺得通報的全文避重就輕,刻意去割裂兩件事情的關聯性,並且玩文字遊戲、引導輿論。文中所提到猥褻行為不予立案,我之前大概率就猜到是這麼一個結果。因為猥褻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本來就極難取證,再加上時間已經過去了這麼久。但是我對於警方通報中所謂的「家屬證言」存疑。因為通報後我第一時間聯繫了我的家屬核實情況。我的家屬表明,自12月起,警方多次電話騷擾我的家人,但我的家人都不予搭理。所以我也不知道警方通報中的「家屬證言」從何而來。
第二點,警方通報中說,我分別在4號、12號、14號、21號先後四次在公開場合揚言自殺。事實是,我在14號、21號分別有過站在三樓樓梯上的舉動,但並未意圖跳樓。而通報中所述的4號、12號在公共場合揚言自殺,我不知道從何而來。並且警方說「出於對我(李)的安全考量,把我(依法將李某雪)送到精神病院」。我看到這裏,我很想笑,那我是不是我還得謝謝他把我送到精神病院?我覺得按照正常人的邏輯思維,大家都應該知道精神病院是一個極其危險的地方,因為裏面關着很多不用負刑事責任的病人,所以「出於安全考慮」,我真的理解不了。
第三點,警方通報很刻意地在割裂兩件事情的關聯性。我是在4月22日凌晨舉報賴某的當天連夜被送進的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我向丁公路派出所民警說了賴某的事情後,賴某當即被電話通知趕到所里。在我提出要與賴某當面對峙的時候,丁公路派出所的做法不是選擇立案調查,而是連夜將報案人送至精神病院。我能不能請問一下警方這是屬於什麼操作?並且在我被關押的兩個月當中,丁公路派出所在知情的情況下,依舊讓他在那裏上班。按照事先規劃的劇本走向,應該是我出院之後繼續做着我的神經病,賴某繼續上着他的班。然後酒店監控一個月,什麼都消失了。賴某跪在我面前打自己巴掌的視頻也消失了。我再說什麼,我都會被認定成是精神病的胡言亂語,對吧?這是之前規劃的劇本走向。
第四點,通報中提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依法進行送醫。首先,我也沒有查明所謂的辦法的出處來自哪裏。其次,我想請專業的律師能不能解讀一下,當這種地方性的紅頭文件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出現相悖時,具體是該以哪一個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治療實施自願原則,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這裏注意一下,是「嚴重」,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第一傷害自身的,第二危害他人的。
下面重點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31條明確指出,有第一項情形,也就是傷害自身行為的,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如果警方以我揚言自殺為由,將我送去精神病院,自殺屬於傷害自身的行為,在我家屬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我強制住院治療,這個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注意這裏警方玩了一個文字遊戲。他說「事後告知了我的家屬」,他在偷換概念。告知和同意這是兩碼事。告知是什麼意思?告知就是告訴他你女兒被關了,這叫告知。我告訴你一聲,跟警方拘留犯人之後通知家屬是一個性質,但是同意是要簽字摁手印的。在這裏我可以向大家明確保證,我的家屬是沒有在任何文件上籤過字的。而且我之前和我的律師是不知道所謂的《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的。看到這個《辦法》之後,我就恍然大悟。我終於能理解為什麼江西省精神病院裏面可以關着那麼多警方送來的正常人,而家屬接不出去,就是因為有所謂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