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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自辯全文:我們需在濫權時代留下紀錄,即使以人身自由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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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表證成立,昨(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

踏入審訊第13天,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在證人台作供,強調支聯會由始至終都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絕對唔系咩外國代理人」;又指堅持五大綱領是為了中國和香港的民主自由,「何解可以話系外國嘅利益呢?」

庭上,她提到被指從海外組織收取的2萬元,只是捐予六四紀念館的款項;而警方指控與他們有聯繫的「民主中國陣線」,她以往在會議甚至沒聽過其名字。

鄒幸彤說着笑了:「如果話捐親款畀我哋,我哋都要代理佢哋嘅利益時,咁我哋都真系會好唔得閒啦。」

她說捐款的人其實「冇 say」。他們真正想做的,其實是與所有選擇為民主承擔的人同行——這是支聯會33年前的承諾,他們亦堅守至今,無論在香港、國內或海外,無論生者亡者,無論組織存亡。

當政權濫用權力、濫用外國代理人的標籤,她說即使螳臂擋車,他們仍想嘗試,「令到橫行嘅權力多少有所收斂」、「喺呢個濫權嘅時代留低一個紀錄」——即使是以人身自由為代價。

以下為鄒幸彤庭上作供的全文,由《獨媒》記者整理及謄寫,部分庭上對答經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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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是自己的主人

我今日要出嚟畀口供,其實只要講清楚一個事實,我哋支聯會絕對唔系咩外國代理人,亦都冇可能有任何合理理由話我哋系外國代理人。

首先要講少少個人背景,點解我畀到呢方面嘅證據。我本人2010年初大學畢業就加入支聯會做佢地嘅兼職,做咗幾個月之後就離職,但離職之後都一直做義工。2014年底我參選同當選成為常委,2015年底當選成為副主席,並一直喺同一個崗位上直到舊年,即支聯會被強制解散嘅時候。可以話過去十年幾我都喺支聯會大大小小嘅崗位上度過,對於佢系一個咩性質嘅組織同點樣運作都有相當了解。

咁支聯會到底系一個咩性質嘅組織呢?我哋系成立喺1989年嗰場席捲全中國嘅民主運動之間,由始至終我哋都系香港人自發組成嘅團體,而唔系咩外國派嚟嘅代理或者棋子。睇返我哋嘅名字都好清楚,我哋全名系「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活動聯合會」,好明顯組織嘅主體一直系香港嘅市民。支聯會系香港之子,發出嘅系香港人嘅聲音,所做嘅系香港人嘅選擇。

從我地全名都見到我哋系一個「聯合會」,我哋系由好多民間團體成員組成嘅聯合平台。喺好長嘅一段時間裏面,我哋都系有超過200幾個成員團體。支聯會章程架構其實同好多普通民間團體系差唔多,會員大會系我哋最高決策機構。日常運作主要系由常委會負責,我哋常委會系由會員一人一票選出嚟,任何會員團體都可以派人參選或提名任何人參選。可以話我哋嘅選舉制度比某啲完善咗嘅制度系更加民主同開放。

如果話一個咁樣由大量公民社會組織、民主組成同運作嘅團體系外國代理人嘅時候,你侮辱緊嘅其實唔系一個組織或者幾個常委,你系侮辱緊成個香港嘅公民社會,抹殺緊公民社會嘅自主性。

呢度有支聯會章程、詳細運作嘅規範框架,系好容易喺公司註冊處攞到嘅文件。我想法庭留意入面講到,支聯會所有收入同財產,無論系來自任何來源,都系只能用於推廣組織本身嘅目標,所以不論收入來源自何方,我哋只能服務返我哋組織本身嘅目標,而唔系服務一個唔知乜水嘅利益。

我喺支聯會咁多年,無論系作為一個職員、義工、常委定系副主席,我都冇見過任何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可以過嚟指點我哋做嘢。我哋常委之間成日會有好多唔同嘅意見,會員都有好多唔同睇法,咁我哋咪喺我哋章程架構下面開會囉,我哋去討論攞共識或者投票決定囉。咁樣嘅決策過程點樣可能一直代表緊一個特定嘅他者嘅利益呢?而且仲話三十幾年都系代理緊呢個主子?除非你話我哋呢啲章程、我哋所有開會投票都系做戲嘅,咁先有可能啫。我哋自己就系自己嘅主人,從來唔系任何人嘅代理。

明擺擺的政治迫害

咁當然啦,抹黑我哋系啲咩外國勢力或者外國代理人,從來都系一啲黨媒最常用嘅手段。所以早喺國安出信比我哋之前,已經有一啲《文匯》《大公》呢啲媒體作啲假新聞話我哋系外國代理人。個邏輯似乎系只要將所有嘢歸罪比外國勢力,就可以抹殺任何訴求嘅正當性,可以蓋過六四屠城嘅罪行,妖魔化追求民主嘅聲音。

官:你最好用中立嘅字眼去形容(六四屠城)。

鄒:喺我證供同理解入面,呢個唔系中立的,喺我理解中,呢個系一場屠殺(massacre),而我堅持(stand by)我嘅理解。

當呢啲抹黑出自冇公信力嘅媒體,我哋覺得睬佢都無謂嘅,費事幫佢宣傳啦。但而家個問題系公權力都插一腳,用同樣莫須有嘅指控去抹黑同逼迫我哋。國安出本案通知時、喺對我哋拉人封艇嘅時候,從來無話只繫懷疑或者調查緊我哋系唔系外國代理人,而系實牙實齒話我哋就系外國代理人。我呢度有當時相關機構或官員嘅發言想呈畀法庭。

第一份系保安局局長2021年9月7日對傳媒講話,喺我哋被捕之前,佢主動提起支聯會:「這些人我們定義為『外國代理人』,其實《實施細則》附表5內說得很清楚,什麼是『外國代理人』呢?即一些人受到一些外國政治團體的金錢資助,從而為外國的利益進行一些活動。至於我想說相關人士有否進行這些活動,我相信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亦看得很清楚。」

唔繫懷疑、唔系查緊,系定義,而且話系任何人都可以睇得好清楚嘅事。之後記者再追問有咩實質證據話支聯會系外國代理人,鄧炳強重複講:「我很相信日後大家在法庭上就清楚看到,究竟這些人是如何去收取一些外國政治團體一些金錢或其他利益,從而為他們的利益進行活動。」

局長嘅講法都相對客氣啦,國務院港澳辦系講得更直白。佢地喺呢份2021年9月26日嘅文件,話支聯會就系外部勢力嘅「急先鋒」同「馬前卒」。好明顯,公權力早喺舊年9月已經有曬定性,並且好急不及待要喺嗰時就昭告天下。但到而家過咗成年幾,我哋真系嚟到法庭,我哋真系清楚見到嘅系咩啊?系政府話佢根本證明唔到支聯會系外國代理人,亦都唔需要證明支聯會系外國代理人。

咁鄧局長頭先嘅說話算系啲咩呢?而當時政府同官方鋪天蓋地嘅抹黑又算系咩呢?即系鄧炳強講上述嗰啲說話嘅時候,佢明知系冇足夠嘅證據支持佢嘅說法但都照樣作出呢啲咁不負責任嘅指控,而基於呢啲莫須有嘅指控拉人封艇、封網、強制解散。等所有傷害造成之後、不可逆轉之後,先至嚟話「我哋證明唔到我哋嘅指控架,你吹咩?」,咁樣嘅做法唔系明擺擺嘅政治迫害又系咩?

不是兩萬元可收買

過咗成年幾我哋起碼知多咗少少國安表面上用咩理由話我哋系外國代理人。根據洪警司嘅證供同提交嘅文件,佢地指控我哋系一個「組織4」嘅代理人,而所依賴嘅事實只系三點,一系話我地收咗呢個組織嘅兩萬蚊;二系話我哋都系因為六四成立;三系話我哋有相同目標。其實三樣嘢之中只有一樣顯示兩個組織可能有接觸,咁呢筆咁罪大惡極嘅錢系咩一回事呢?支聯會嘅賬目一直系好清楚的,我哋一查都可以知道。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獨立媒體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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