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鄭念慈。
去年4月「國家安全教育日」,自稱「軍火佬」的網媒《高登討論區》記者涉在已解散學生組織「賢學思政」街站喧譁叫囂、又用粗口罵警被捕,他否認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三罪受審。案件周一(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當時「態度囂張,言論挑釁」,提及「七警」、「朱經緯」等眾所周知的警員不當行為,言論會引起在場人士仇視警員,判被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但阻差辦公及拒絕服從警員兩罪則脫罪。被告拒絕求情,裁判官判被告入獄1個月。
被告胡家輝(45歲),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58799劉達明;以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即警務督察岑勁安。
胡家輝原審訊期間就另一案件服刑,上周獲釋。他今日身穿黑色風褸到庭,判罪成後即時還押。
控方案情指,事發當日警員在「賢學思政」的街站附近駐守及拍攝街站情況,初時沒有引起混亂、尚算和平,被告一早在現場掛上記者證、看似用電話拍攝。其後督察岑勁安到場處理阻礙街道的投訴,被告多反追問警員會否票控現場人士,質疑腳架袋內是否藏有警棍,期間不斷大聲說話,包括稱警察打人及盜竊等其他罪行。據案發片段顯示,被告多次問:「警察唔會打人?朱經緯唔系警察?暗角七警唔系警察?」督察岑勁安要求他冷靜,並使在場警員只能集中拍攝他,原本的工作受阻。
裁判官鄭念慈裁判時指,就第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裁判官認為「喧譁」意思明確,是事實問題,不用解釋。鄭官認為本案作供的警員大部分口供都是可靠,綜合多個警員的口供,被告10分鐘內多次高聲質問警員,不斷提及「七警」、「朱經緯案」等警員打人案件,又提及警員盜竊、與未成年少女加發生性行為等罪行,聲浪巨大、夾雜粗口。鄭官認為當時圍觀人數約40至50人,被告的行為必然讓他人專注在其身上,鄭官認為被告行為「態度囂張,言論挑釁」,10分鐘內無間斷地說出一些眾所周知的警員不當行為的罪行,但這些罪行明顯與場的執勤的警員無關。考慮到被告說話的內容、聲線及態度,必然勾起在場人士記起警員不當的行家,或令在場的人以為警員做過不當的行為,引起在場人士仇視警員,裁定此項罪名成立。
而阻差辦公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兩罪,鄭官指,其中一名拍攝的警員在拍攝現場情況並向被告稱「繼續講吖!繼續講吖!」。雖然警員作供時解釋是回應身後的同袍「繼續拍攝」,並非叫被告「繼續喧譁」;但鄭官看過片後,認為警員的解釋牽強,警員可能真的是向被告說話,但考慮到被告沒有做過任何行為遮蔽警員鏡頭,警員其實可以行開到其他地方繼續拍攝,認為被告並沒有阻礙警員工作。
而被告被指不服從督察岑勁安要求他「冷靜」,鄭官認為警員的命令需要合情合理、使人可以清晰跟隨,例如「後退十米」等。但督察要求「冷靜」有主觀成分,案發期間岑首次命令被告「冷靜」,被告很快就已離開,只是另一警員向被告說「繼續講吖」,被告再回頭質問警員意思為何。鄭官又指,岑督察要求被告「冷靜」的語氣及神態有機會令人產生印象是勸告而非命令,而被告當時已很快離開,語氣亦沒有之前激動,故法庭不能肯定這是否命令、被告又有否遵從命令,故裁定這兩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被告在2003年前有31項與此案不類同案底,其中17項前科為爆竊,他另涉及一宗2019年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險駕駛的案件,審訊後罪成被判囚14星期。
求情時,辯方代表大律師指,被告向他指示,除了他今年45歲、為一間工程公司東主此項資料外,被告不作任何其他求情陳詞。鄭官稱「我乜背景都唔知喎,任何家庭、收入背景都唔打算講?」辯方代表律師再次索取指示後,補充他已婚及月入約兩萬元這兩項資料,並維持原有決定,不作其他求情。裁判官指,考慮到犯案地方在鬧市,圍觀人數多,他犯罪維時約10分鐘,加上被告沒有求情,沒有可以減刑的因素,判被告入獄一個月。
案件編號:WKCC41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