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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母訴劉鑫案」判決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江秋蓮認為,劉暖曦對江歌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過錯,索賠207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記者記者連線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尚滿慶律師梳理出該案判決值得關注的7點內容。

記者:從司法角度上,是否可以認定劉暖曦在江歌遇害一案中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尚滿慶:從司法角度是可以確定劉暖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青島城陽區法院的判決理由中直接使用了‌‌「具有明顯過錯‌‌」字眼。

記者:法院宣判的結果中,賠付金額與江歌母親的訴求差距較大,是什麼原因導致?

尚滿慶:金額的賠付要根據過錯責任以及損失程度的證據判定,訴請支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各項經濟損失,另一個是精神撫慰金,可以看到一審法院在撫慰金部分支持了極高的數額。至於各項損失就是基於證據支撐的問題,比如江歌母親提出之前赴日律師費就難以得到支持,一是國內法律對律師費支持的情況有限,二是中國律師赴日也無法成為正常損失範疇

記者:江歌母親提出的索賠金額是207萬,但有證據支持的僅124萬,這個差距又是由什麼原因導致?

尚滿慶:提出數額和法院支持數額之間的差距一般是證明與損失之間的關係決定的,目前沒有看到完整的訴狀,無法確定損失數額的構成。

記者:這個賠付金額由兩部分構成依據是什麼?這種賠付結構是不是這類案件的共性?

尚滿慶:首先,江歌案在人身危險性的責任劃分和精神撫慰數額上都是不常見的案例。一般認為施害者(兇嫌)對被害人的損失有直接賠償責任與義務,其降格的民事危險產生者應該是次要或者非主要責任。本案當中是有所突破的。

記者:精神損失這一項賠償了20萬,是不是已經屬於頂額賠付?我國賠付的相應標準是什麼?

尚滿慶:此次裁定的20萬精神撫慰金在國內屬於較高,比之前李陽家暴案多一倍。比其常規嚴重精神損害的五萬基礎多出四倍。可能法院基於劉暖曦在微博上曾有對江歌母親刺激性語言,而予以考量。

記者:這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是什麼?根據宣判結果,此前的爭議點和難點是否解決?

尚滿慶:這類案件的難點是刑民責任的劃分,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陳世峰的故意殺人,劉暖曦的賠償或者過錯責任是否一定僅限於民事關係之中,危險共同體或危險來源者是否有積極救助義務和必須反抗的舉動,個人認為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

記者:根據宣判結果還能看出什麼內容?

尚滿慶:江歌案已經六年之久,無數人為江歌母親的堅強和悽慘晚景落淚,女子本弱為母則剛。一審法院對江歌母親的支持也是對她一種‌‌「儘量‌‌」的撫慰,希望真的能案結事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新京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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