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我無意中看到了一篇環球時報的文章,題目是《「替換賀錦麗」在美國引熱議,情況極為罕見,美媒:現在換代價太高》。
文章說根據福克斯新聞網的報導:拜登可能在本屆總統任內直接替換賀錦麗。
我不知道環球時報這篇文章的作者看的是哪一篇福克斯新聞網的報導,我對福克斯新聞網做出這種報導的可能性存在疑問。
因為,美國總統根本就沒有任何權力直接替換掉副總統。
副總統是民選官員,賀錦麗並不是拜登任命的。雖然她是拜登在去年挑選的競選搭檔,但她成為副總統的這一過程,也經過了大選。而任何民選職位,總統都無權替換,更別說環球時報文章中所說的「直接替換」了。
總統可以替換哪些人呢?
他可以直接替換的人是白宮幕僚,比如國家安全顧問、白宮幕僚長等。
他可以間接替換的職位有國務卿、各部部長等。為什麼我要說是間接替換呢?因為雖然總統可以直接將這些人免職,但是他卻無法在繞過參議院的情況下直接任命一人來繼任這些職位。所以我說這是間接替換,而不是直接替換。不經過參議院,根本就換不了,只能讓這個職位空缺下來(會有人擔任代理職位)。
如果繼續看環球那篇文章的話,下面又會出現一句和前面內容相矛盾的話。即文中寫到:根據憲法,現任副總統只有在死亡、辭職或被彈劾和定罪的情況下才能被免職,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將確認繼任者。
這一段話相當於又是否認了前面的那句「拜登可能在本屆總統任期內直接替換賀錦麗」的說法。
不過,這句話也不全對。
第一、憲法裏沒有這句話,也沒有哪句話有相同的意思。因為憲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可以通過哪些方式來免去副總統的職位。況且,辭職和死亡的情況,也不能被視為是「被免職」,被誰免職呢?被死神免職?被自己免職?雖然憲法裏提到了副總統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職能力的情況,但是憲法也沒有直接說過副總統被彈劾且定罪的情況。因為很顯然,被彈劾且定罪,就一定被免職了。環球這句話中的「彈劾和定罪」的說法也不嚴謹,應該是「彈劾且定罪」。「彈劾和定罪」,講的是兩種情況,而「彈劾且定罪」才是一種情況。因為,如果只是被彈劾但沒有被定罪的話,那麼彈劾也是沒用的。
第二、文章中提到的「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將確認繼任者」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根據憲法第25修正案,當副總統缺位時,就由總統提名一人為副總統,經國會兩院確認後任職。環球文章的說法,抹去了總統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而直接說是由國會確認。而實際上,如果沒有總統參與,國會無法完成這件事。否則,國會去確認誰來當繼任者呢?確認空氣嗎?
有什麼方式可以讓拜登換掉賀錦麗呢?那就是賀錦麗自己辭職、死亡、或者被國會彈劾且定罪。
你看,這個過程中,拜登是起不了作用的。環球報導中的「直接替換」,是做不到的。不過,拜登倒是可以勸說賀錦麗辭職,可是,請神容易送神難,賀錦麗憑什麼聽他的啊?賀錦麗不會主動辭職,也不會去主動死亡,眾議院也不會彈劾她,參議院也不會給她定罪。拿什麼彈劾她呢?就目前的情況,說她能力太差?說她不討人喜歡?但這些都不構成被彈劾的理由,因為這些都不是犯罪。只有涉嫌犯罪才能構成彈劾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