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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霾:法律學成這樣 還不趕緊面壁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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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自京滬兩地的北京化工大學、東華大學等高校的5名大學生組團,將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方同學購買的iPhone12Pro Max手機沒有配備相應的充電設備。

學法律的嘛,馬上甩出了一個法條:「根據從物隨主物移轉和社會交易習慣,購買手機理應配備充電器。」方同學還給Tim Cook發了郵件,詢問「這真的是為了環境友好嗎」,並請他「把充電器還給我們吧」。

好一個「理應」,好一個「還給」!

沒錯,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是「主物」與「從物」?

通俗地說,就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發揮特定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稱為「主物」,起輔助作用的就稱為「從物」。也就是說,沒有這個從物,主物就是個廢物。

最典型的,比如說,特定的汽車與特定的鑰匙,汽車是主物,鑰匙是從物,因為沒有鑰匙,汽車開不了;特定空調與特定遙控,沒有這個遙控,房頂上的空調打不開,即使能打開,你也不能讓人每次開個空調都搭個梯子。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因為這種情況下,從物與主物一起,構成了買賣合同中的一個標的物。那麼交付主物的時候,就得交付從物。同理,因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從物的合同也就一併解除。

手機和充電器,是不是主物與從物?

不是。即使成文法條認為是,也不代表它就真的是。自然法與成文法的區別,這裏就不再贅述。

學過經濟學的人都知道「互補財貨」的概念。有些財貨,是非專用的生產要素,也就是放在哪兒可能都有用,可以替代;有些則是專用要素,不可替代。例如土地和房子,就是絕對互補的專用要素。離開了土地,房子沒法蓋;離開了房子,你就不能把一塊空地稱為建築物。

任何法律,都必須以經濟學為根基,否則就是無本之木。那麼現在我們可以對主物和從物在民法定義的基礎上,下一個更加精確的經濟學定義——即增加一個限定條件:從物必須是不可替代的。

汽車鑰匙顯然是不可替代的,因為一把鑰匙只能開一把鎖;而蘋果充電器是可以替代的,更何況它本身就給用戶提供了替代選項。

以上是法理。

下來看契約。

不要忘記,民法典第320條有一個「但書」:「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就是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這充分尊重了交易雙方的自由意志,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

它所表述出來的法條,從嚴格的法律——即自然規則意義——上講,必須是「發現」的,而不是「創設」的。也就是必須是「發現之法」,而不是「制定之法」。

通俗一點:大家都這樣干,互不侵犯,雙方都沒意見,那就抽像一下,把它用語言表達出來,以後一般情況下就遵循這樣的規則吧。

但這種列舉不可能窮盡生活中的所有,有可能出現雙方都同意,但與原來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那怎麼辦?

不是按法條辦,而是按雙方約定辦。所以,有了「但書」。

民法中最合乎經濟學主觀價值論,因此必然最富有人性光輝的原則,就在於此了。

那方同學購買蘋果手機,沒有充電器,「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了嗎?

有。

蘋果公司官網和包裝盒上的說明清清楚楚:

下面的字小,內容如下:

為了實現我們的環保目標,iPhone12與 iPhone12mini不再隨附電源適配器和EarPods。包裝盒內隨附一根USB-C轉閃電連接線,可支持快速充電,併兼容 USB-C電源適配器和電腦埠。

我們建議你重複使用現有的USB-A轉閃電連接線、電源適配器和耳機,它們均兼容這些 iPhone機型。但如果你需要任何新的 Apple電源適配器或耳機,也可隨時購買。

這叫「格式合同」。

一個契約要成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也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漫天雪798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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