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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征地糾紛被拘後又被關至精神病院13天

被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公安局拘留後送進精神病院13天後,醫院開具了陳德華並沒有精神病的證明,他一紙訴狀將德江縣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因為耕地被佔用,賠償費用未達成一致與當地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陳德華被警方帶走。根據當地公安機關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拘留10天,但是在拘留期限即將結束時,卻被莫名送進了精神病院。至此,陳德華的人生經歷開始有些夢幻。直到當地法院判決德江縣公安局將陳德華送進德江精神病醫院的行政行為違法後,他才長舒一口氣。

在陳德華看來,雖然他目前已經重獲自由,但由此事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還沒有結束。

因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被拘留莫名被送進精神病院13天

事情還要從2018年說起,2018年德江縣交通運輸局承建的「世界銀行貸款銅仁農村公路項目」,項目範圍系德江縣潮砥至陳元公路。在施工過程中,居住在潮砥鎮陳園村的陳德華家中耕地被佔用,且影響其房屋排水、人員出行等問題。陳德華曾先後多次到德江縣交通運輸局反映問題,但一直協商未果。

同年12月12日,陳德華因要求交通局先墊付3萬元的申請房屋鑑定評估費,與交通局工作人員發生爭吵,交通局工作人員報警後,警方將其帶走。

陳德華告訴記者,當時他覺得自家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反而被公安帶走,內心十分沮喪。於是同年12月14日10點左右,他獨自一人跑到交通局樓頂選擇輕生,在引來眾多民眾圍觀後,他被消防人員救下。隨後德江縣公安局以其嚴重擾亂德江縣交通局正常工作秩序為由,對陳德華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對其行政拘留十日。記者從蓋章為德江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看到,對陳德華的拘留時間為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

本以為只是對自己做一個處罰,令陳德華想不到的是,同年12月23日,德江縣公安局潮砥派出所民警將其從德江縣拘留所轉至德江康復精神病醫院治療。那將陳德華送進精神病院的依據是什麼呢?記者從德江縣公安局潮砥派出所的一份「關於護送陳德華到德江縣康復醫院檢查治療的情況說明」,說明里提到12月21日,陳德華的父親陳世龍申請將陳德華送入德江康復縣精神病醫院檢查治療,陳園村支兩委報告陳德華在生活中有暴力傾向,建議送康復醫院治療。

然而接下來的說明材料里證明陳德華精神病的說法卻有些不可思議。

記者在情況說明中看到:接到申請後,派出所核實潮砥鎮衛生院移送的精神病人名單中沒有陳德華此人,於是組織調查陳德龍的父親及其鄰居。說明里提到其父親表述「陳世龍稱陳德華從初中開始,每天晚上睡覺有自言自語……白天睡覺經常歪嘴磨牙……陳德華白天上山自己去拾柴,拿一把松枝後就生氣地說:不弄了,回家去,然後陳德華就走了。」說明材料里提到其父根據上述行為認為陳德華的表現與生活中的精神病人一樣。值得一提的是,陳德華的鄰居對此調查並不配合。然而在此情況下,潮砥派出所依然做出了將陳德華移送德江康復縣精神病醫院的決定。

「我父親70多歲了,頭腦不靈光,他們問父親我的生活習慣,我父親說我睡覺磨牙,他們就騙我父親說只要配合他們,政府才會免費治療。」陳德華告訴記者,其父親是一位70多歲的文盲,不可能主動提出將其送往精神病院的申請,更不會寫申請。記者通過電話聯繫其鄰居張女士,「他精神沒問題啊,在村裏面對人都很好啊,也很好說話,他們家人都很老實的。」這位鄰居表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

法院判決公安局將人送進精神病院屬行政行為違法

「他們(派出所)沒有告知我把我轉到精神病院,我說什麼他們也不信,我是到精神病院後才知道自己的遭遇。我被關在裏面,房子很小,也沒有陽光,只是吃飯的時候才放出來一個小時。」陳德華回憶,他在醫院也並沒有接受治療吃藥打針,醫生經過觀察,並多次和其溝通最終判定陳德華並沒有精神病。在被轉到精神病院13天後,2019年1月5日,德江康復精神病醫院證明陳德華「目前無精神病症狀」,陳德華於當日出院。

對於自己的遭遇感到不滿後,2019年5月21日,陳德華初次就行政處罰被送德江康復精神病醫院之事提起行政訴訟。據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黔0624行初119號行政判決書、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黔06行終29號行政判決書,已確認德江縣公安局將陳德華送進德江精神病醫院的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書中寫道,經查,陳德華在被行政拘留期間沒有發生傷害、危害自身安全或者傷害、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情形。德江縣公安局根據陳德華之父陳世龍的陳述、村委會的證明得出陳德華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與德江康復精神病醫院出具的結論相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疑似精神病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的規定。該條文規定了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行為具有自傷或者危害他人的現實性,應予立即制止和送診才具有合法性,不是一般的猜測和懷疑。

陳德龍告訴記者,此次德江縣公安局行政行為違法共賠償其7327.75元,但對於這個賠償數額他並不滿意,後續他還將繼續追究該案相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賠禮道歉。

律師:德江縣公安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恢復當事人名譽、消除影響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秦明律師介紹說,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給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根據(2021)黔06行終29號行政判決書,已確認德江縣公安局將陳德華送進德江精神病醫院的行政行為違法,因此,德江縣公安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如何進行賠償,秦明律師說,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了,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賠償標準,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同時,《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因違法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就本案而言,陳德華作為一名沒有精神問題的公民,被強行送往精神病院,在侵犯其人身自由的同時勢必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因此,陳先生可以主張人身自由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另可以要求德江縣公安局在省級以上媒體對其進行賠禮道歉以恢復其名譽、消除影響。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GBK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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