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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茅台酒產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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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躍進」片面追求產量,導致質量下降,企業從微利變成虧損,從1961年開始產量下降至347噸,1962年降至363噸,虧損6 .8萬元,1963、1964年持續惡化,產量降到325噸和222噸,年虧損額分別為37.7萬元和84.8萬元。1960年生產的912噸酒中,合格率僅為12%,不合格品近800噸;1960-1963年不合格品或次品酒達1750噸(約佔總產量的90%),後來以其他酒的名義低價處理。

6月6日,人民網《揭秘「三年困難時期」的茅台酒生產》在網絡上引起激烈爭議。爭議的原因,在於1959-1961年茅台酒的產量、原因及社會效果。

據其文介紹,1959-1961年間,茅台酒的生產出現了「大躍進」:三年中合計產量為2079噸,為此使用糧食2260萬斤(其中高粱1085萬斤,小麥1175萬斤)。

這兩項數據,產量來自《茅台酒廠志》(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用糧來自《仁懷縣誌》(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二者均為權威的官方出版物。核對兩本書,數據是準確的。

根據《茅台酒廠志》及《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志》(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以下簡稱「公司志」),茅台酒的產量為:1959年820噸,1960年912噸,1961年347噸,三年合計2079噸。從歷年產量來看,1959、1960年的確出現了「大躍進」情況。國營茅台酒廠,是1951-1953年從解放前在仁懷縣茅台鎮的「成義」、「榮和」、「恆興」三家私營釀酒燒房或收購、或接管後合併而成的。其產量,1949年為50餘噸,1952年75噸,經大力發展,至1957年達283噸,但1958年一躍而至627噸,進而1960年達912噸,為1977年前的最高峰。從中可以看出,1958年到1960年的茅台生產的確是「大躍進」。

由於「大躍進」片面追求產量,導致質量下降,企業從微利變成虧損,從1961年開始產量下降至347噸,1962年降至363噸,虧損6.8萬元,1963、1964年持續惡化,產量降到325噸和222噸,年虧損額分別為37.7萬元和84.8萬元。1960年生產的912噸酒中,合格率僅為12%,不合格品近800噸;1960-1963年不合格品或次品酒達1750噸(約佔總產量的90%),後來以其他酒的名義低價處理。這就是「大躍進」的後果。

然而,引起爭議的原因,不在於茅台酒質量下降,因為那個時代一般老百姓也喝不到茅台酒,質量下降和一般老百姓沒什麼關係。有關係的,也是引起爭議的,是製造這些酒花掉多少糧食。眾所周知,那幾年發生了大饑荒,很多人餓肚子乃至浮腫、餓死。一方面餓死人,一方面花特別多的糧食釀酒,這不免引起爭議。

由於《揭秘「三年困難時期」的茅台酒生產》一文中提到1960年生產茅台酒的不少糧食從仁懷以外地區調運,有人質疑說:茅台生產必須用當地特產紅纓子高粱,不能用其他替代,所以說各地調糧支持完全是謊言。

實際上,調糧的數據來自《仁懷縣誌》:「1960年茅台酒原料告急,省糧廳從全省各地調來紅糧支援,即遵義專區11萬斤,畢節專區29萬斤,銅仁專區10萬斤、黔東南州12萬斤,貴陽市7萬斤,湄潭縣1萬斤,習水縣10萬斤,桐梓縣10萬斤,正安縣1萬斤,赤水縣4萬斤,務川縣1萬斤,息烽縣1萬斤,加上本縣20萬斤,共117萬斤,仍然不夠,中央糧食部又從四川江津調來70萬斤,才保證了當年下沙需要。」縣誌為官方主持編修,所說必有依據,這證實了調糧的說法。

質疑者所說「必須用當地特產紅纓子高粱」也是不了解情況。茅台酒的生產,主要原料是高粱和小麥,小麥做曲、高粱造沙。仁懷當地所產高粱,最適合茅台酒傳統、獨特的工藝要求,但這不是說除當地高粱外就不能作為原料。據《茅台酒廠志》記載,1954年茅台產量擴大至136噸,「約需用紅高粱和小麥約800噸,仁懷縣不能滿足需要。從1955年開始,原料收購範圍便由仁懷縣擴大到鄰縣遵義、金沙、桐梓、習水、赤水、古藺、武勝等縣……1959年、1960年茅台酒年產量增長到800噸至900噸,需釀酒用糧4000噸到5000噸,當地每年最多只能解決500噸,絕大多數要靠外縣、外省調進。」這段記載說明,上世紀50年代,釀製茅台酒的高粱的確不僅僅止於仁懷本地所產。

至於生產茅台酒的高粱是否必須用紅纓子高粱,《茅台酒廠志》說:「據1956年的歷史資料記載,有4個紅高粱品種最適合於釀造茅台酒:(1)矮子高粱;(2)中心高粱;(3)麻雞婆高粱;(4)紅纓子高粱。」而在《仁懷縣誌》中,內容完全相同,但高粱只有3種,缺第四種「紅纓子高粱」。不管「1956年的歷史資料」所記到底是3種還是4種,可以確定的是釀造茅台並非只能用「紅纓子高粱」。

還有質疑說,「為什麼各地調集這麼多糧食,但釀造出來的1965年酒卻是有史以來最低產量?」這種質疑也是不了解情況所致。首先,1965年茅台酒產量是246.8噸,比1964年產量222噸略高,並不是「有史以來最低」,至於這兩年的產量低,原因如上所述,是因為質量下降和虧損。其次,這種質疑缺乏基本常識,即不清楚產量是指原酒產量。茅台酒生產一年一個周期,生產過程8次發酵,7次接取原酒,產量均指當年生產的原酒數量。原酒經過數年窖藏、勾兌後再出廠銷售,出廠量和產量不是一回事。

生產1斤茅台酒需要5斤糧食(高粱、小麥各半),1960年茅台酒產量高達912噸,需糧食4560噸,即912萬斤(實際用糧990萬斤)。據時任貴州省糧食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王民三在其日記中所記,當年貴州全省糧食極其緊張,他自己每月23斤糧食定量,得了中度浮腫,一家六口,浮腫就有四個;在農村,每人每天6兩(一斤16兩制)糧食都不能保證;大街上搶糧、搶飯時有發生,聚眾搶糧事件也不少見。990萬斤糧食,可不是一個小數目,這些糧食從哪裏來?

上世紀50年代的茅台酒廠,實際上只是個生產車間。公司志對茅台產銷有個說明:「1951年至1979年,茅台酒廠產品銷售一直處於國家計劃嚴格控制之中,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屬典型的生產型企業。生產的全部產品均由國家統一計劃安排,由企業按出廠價調出。產品調撥權屬貴州省酒類專賣事業局,業務由仁懷縣酒類專賣局代理,產品全由國家糖煙酒公司及外貿部門負責包銷,企業沒有銷售權。生產發展所需的原料、資金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企業基本上不直接參與市場經銷活動。」

由此可知,茅台酒的生產、銷售計劃不由酒廠自己決定,原料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王民三的日記中提到:1959年4月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糧食廳局長會議上,王民三在匯報壓縮糧食銷售時,「談到壓縮釀酒用糧,餘部長馬上插話,茅台酒用糧可不能壓呀!」餘部長,指糧食部副部長余杰。1962年元月19日,「省委開會研究茅台酒的生產和糧食供應,確定今年拿出600萬斤糧食(小麥、紅糧各半)。我說,在糧食困難情況下,要力爭加以照顧,糧食部長也打過招呼要支持生產。當然,酒的產量目前還不能滿足市場需要。」這就說明,茅台酒的原料由貴州省委乃至國家糧食部安排,除仁懷當地外,可以從貴州各地乃至鄰近的四川省調運,這與上述調糧地相符。只是,在「三年困難時期」,貴州和四川都是饑荒和非正常死亡最嚴重的省份,其調糧地無一不是情況嚴重。

2014年06月15日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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