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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師夫婦赴四川探子 一家三口被親家捅死

吉林省公主嶺市一對年過五旬的教師夫婦赴四川省彭州市看望兒子時,與親家發生矛盾,一家三口被親家殺害。死者家屬放棄民事賠償,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兇手一審被判處死刑,一年多後,二審是否宣判,結果是什麼,家屬一直沒有得到確切消息。「希望四川省高院儘快給家屬一個答覆,好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

(受害人楊老師生前照片)

教師夫婦不遠千里看望兒子

不幸遭遇「滅門之災

楊先生是吉林省公主嶺市人,今年67歲。4月2日,提起妹妹一家三口不幸遇害的案子,楊先生既難過又無奈,一個勁地嘆息。

楊先生介紹,妹妹楊某芬出生於1962年,生前是公主嶺市毛城子鎮某中學教師。「妹夫(鄒某海)比妹妹大一歲,和妹妹在同一個學校任教,兩人都是高級教師,妹夫還在學校擔任領導職務。」

楊先生的外甥小鄒出生於1986年,是獨生子,在河北省上大學時談了女朋友。大學畢業後,小鄒先是在湖北工作,後來為了和女友在一起,從湖北轉到四川彭州。「2015年,外甥結婚後,妹妹、妹夫給小倆口贊助錢買房買車。2017年,兩人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

在楊先生眼裏,妹妹、妹夫性格內向,平時不太言語。「案發前,外甥和妻子經歷了什麼,妹妹、妹夫又是怎麼遇害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只能根據案發後掌握的信息大致還原。」楊先生回憶,2019年1月7日,正值妹妹、妹夫放寒假,兩人買好了去四川彭州的火車票,說是當年的春節要和兒子一起在彭州過。

「沒想到才去了2天,兩人和兒子就在彭州遇害。」2019年1月10日下午,接到妹妹、妹夫遇害的消息後,楊先生一家人一直不相信,後來通過多種渠道證實消息屬實。更令楊家人震驚的是,殺害妹妹一家三口的不是別人,竟然是外甥的岳父張某某。當晚,楊先生等人動身往四川彭州趕,第二天到達彭州後,楊先生才知道,妹妹、妹夫來到彭州前,外甥和妻子正鬧離婚。「雙方可能在離婚的具體協議方面有爭議,引發矛盾,導致妹夫一家三口被親家殺害。」

(受害人小鄒)

血案疑因離婚爭搶孫女糾紛引發

兇手一審被判死刑

據介紹,小鄒的岳父張某某生於1959年2月,河北人,高中文化,無業。案發前,張某某和妻子在彭州幫助女兒帶外孫女。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張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2019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與其妻姚某某在彭州市女兒家中因外孫女帶養問題與被害人鄒某(女婿)、楊某芬(親家母)、鄒某海(親家爹)發生爭執。過程中,女婿、親家母為爭搶孩子與小鄒岳母姚某某發生抓扯,張某某上前阻止時被親家爹推開,張某某遂從家中陽台偖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女婿等人慾制止其行為,但女婿、親家母未理會,張某某即持刀分別向女婿、親家母胸部捅刺數刀,隨即又向親家爹胸腹部捅刺一刀,致女婿、親家母當場死亡。後張某某撥打110投案未果,停留案發現場被民警擋獲,親家爹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經鑑定,被害人鄒某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致心臟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楊某芬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致心臟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鄒某海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致肝臟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張某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作案時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法庭上,張某某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不是故意殺人。其辯護人指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預謀,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在量刑上均應當加以區分;張某某與被害3人關係特殊,具有自首等多個法定或者酌定從寬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成都市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證人作證時稱,小鄒與岳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產生矛盾,一度想離婚回吉林老家。小鄒的妻子也兩次起訴離婚,但最後都撤訴。2018年8月,小鄒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兩人感情並未破裂,判決不予離婚。

楊某芬、鄒某海的同事作證稱,楊、鄒兩人在學校工作認真負責,為人正直,和同事關係不錯。張某某的親屬、鄰居稱,張某某的父親以前得過精神方面的疾病,不知道張某某有沒有這方面的疾病。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兩人當場死亡,一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雖由家庭糾紛引起,但張某某並未受到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張某某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其具有自首、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等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受害人鄒老師)

家屬放棄民事賠償盼公正判決

「給妹妹一家一個交待」

楊先生介紹,妹妹一家三口遇害後,張家人曾通過多種渠道聯繫他們,表示願意賠償,希望他們出具諒解書。「我們都不同意,也沒給他們出具諒解書。」楊先生透露,案發後,張某某曾作過兩次精神鑑定,一次是公安機關指定的鑑定機構,一次是張某某家人申請的鑑定機構,結果都顯示張某某沒有精神疾病。

「一審期間,我們沒有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二審也不會提出。」楊先生稱,他們兄妹的父母和妹夫的父母都不在了,外甥又是獨生子,作為兄弟姐妹,他們不可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我們怎麼會用妹妹、妹夫的生命為自己謀取經濟利益,這種錢我們花不下去,我們只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決,讓兇手得到應有懲罰,給妹妹一家一個交待。」

一審宣判後,張某某上訴。但截至目前,二審是否開庭、是否宣判,楊家人一直沒有得到確切消息。「我們沒有接到四川省高院的開庭通知,也沒有收到法院寄來的二審判決書,律師和四川省高院聯繫了多次,也沒有消息。」

令楊家人疑惑的是,不久前,他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了「張某某故意殺人案二審判決書」的標題,但正文未公佈,理由是「涉及國家秘密」,判決書上傳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之後再查詢,連標題也撤銷了。此外,四川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微信公眾號此前曾發出一篇報道,稱經過該所律師的成功辯護,張某某二審被改判為死緩。「後來這篇文章很快被刪除了,所以報道是真是假,我們也無從得知,只能寄希望於四川省高院儘快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如果張某某真的改判死緩,我們將依法申訴。」楊先生說,妹妹一家三口的骨灰仍在殯儀館安放,案子沒結,後事就沒辦法處理。

該案二審是否進行?是否已經判決?2021年3月30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宣教處相關人員告訴華商報記者,她不了解情況,了解後會回復記者。截至4月2日下午記者發稿,一直未收到回復。4月2日,記者多次聯繫該工作人員,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死者近親屬申領判決書

法院應及時提供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二審法院是否應通知家屬參加庭審?是否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想了解二審進展情況,應注意哪些事項?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這一規定,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但不包括被害人的近親屬。

被害人的近親屬,只有在其作為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而享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身份之後,法院才有義務在確定了開庭日期之後對其進行通知。若被害人的近親屬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沒有義務通知其開庭日期,更沒有義務通知其參加庭審。

劉祚良指出,在當前中國的刑事司法實踐當中,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甚至是被害人本人,相關法律規定對他們的合法權益及正常訴求的保障是不夠的,要麼沒規定,要麼規定得太模糊,實踐中不易執行。甚至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時也沒有被嚴格執行。這些都有待於今後在立法、執法層面加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規定,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領取判決書的,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劉祚良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據這一規定,一般來說,二審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但因為規定了可以延長的情形,理論上,包括實踐中,二審審限甚至可以無限延長。」

劉祚良建議,如果被害人家屬想了解刑事案件的進展情況,應當首先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範圍。在享有相關的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己行使相關權利,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行使。如果自身合法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甚至被侵犯,可以依法提出控告、申訴。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華商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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