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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脫案例 escape cases是啥 司機被疑意圖不軌罪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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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跳車事件,近日引起了很大反響。這類案件在英國法中被稱為『逃脫案例 escape cases』,其經典先例,幾乎毫無例外是因為司機被疑意圖不軌,被害人因預測有遭性侵搶劫等危險,為避害而跳車導致傷亡。這裏暫時不談營業平台的責任問題,那又是另一個大話題,而僅僅從司機的責任角度,來對比看英國最著名的兩個類似先例,R v Roberts(1972)和 R v Williams& Davis(1992),給予此案一點思考。

在 Roberts案中,受害人是一個21歲的女生,搭 Roberts的車途中發現 Roberts偏離路線,在一個偏僻的地方 Roberts開始對被害人進行性騷擾,女孩反抗的時候 Roberts加快了車速,女孩隨後跳車受重傷,Roberts被判故意傷害罪。

這個案例的分析關鍵,在於因果鏈 causation,簡單說即是:雖然跳車是被害人自己的決定,但跳車的起因和受到的最終傷害結果,是否和被告人的行為有關。在 Roberts的判決中,法官的評判標準是:the victim's reaction would only break the causation if it were an act that was'so daft'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could have foreseen it-只有當受害人的行為愚蠢到一個合理的普通人無法預測到如此反應的時候,這個因果鏈才能被打斷。而且判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證明被告有導致被害人最終傷亡結果的犯罪動機或意圖。

法官要問的問題是: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的所作所為言行舉止,是否會合理地引發被害人的相應舉措。放在我們旁觀者的角度分析,就是假設我們是那個女孩,在那個情況下會不會產生類似的反應,有沒有可能做出類似的行為。如果我們承認在類似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反應是自然合理的,可預測的,那麼被告就難逃其咎。

在 Williams& Davis案中,受害人是一個搭車去參加音樂節的男性,在搭車途中 Williams和 Davis向被害討要車款,隨後被疑對被害人實施搶劫,被害人跳車身亡。在進行這個案例分析時,法官把 Roberts案的原則進行了補充,給了陪審團更具體的指導,說明了在分析過程中,要考慮到被害人的性別,年齡,生理和心理狀況,被害人對當時環境及背景的知情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避險方法等等。這個分析分為兩步:1.被告對被害人進行的言行是否會被視作威脅和危險;2.如果被視作威脅和危險,被害人的舉措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為一個可預測的合理行為。此案中法官還尤其談到了預測威脅和危險的程度必須和被害人反應的合理性成比例( proportionality),即需判斷被害人的行為,客觀而言是正常反應還是過度反應。如果已經考慮到了當時的情景(比如危急性)和被害人的個體性,但陪審團依舊從常識上推論被害的反應是過度的,那麼犯罪因果鏈就會被打斷。Williams& Davis案中,法官認為如果被害當時把錢包交出,應該不會有生命危險;也就是說當時的情況是有權宜餘地的,因而判決誤殺指控的因果鏈不成立。

這些原則在應用上的爭議,常常源於難以量化被害人的個體性,因而難以確定被害人行為的『可預測性』。這裏就要談到『薄頭骨原則 The Thin Skull Rule』。

英美法的『薄頭骨原則』,意思就是:在確認被告的犯罪行為發生了的前提之下,被害人本身所具有的特別(弱)的生理和心理特質所導致的因果鏈干涉將不予考慮。比如你用棍子打了某人的頭蓋,打得不算太重,但是那人就是頭蓋骨薄,一敲就碎;此時,你不能以他的頭蓋骨薄作為理由來申辯犯罪行為結果的因果連結被打斷。這個原則可以引申到幾乎所有生理心理弱勢群體中,比如搶劫老人,結果老人家被嚇到心臟病發作,你就不能怪老人心臟有問題;比如詐騙智商低的人或者小孩,你就不能說是他們自己笨;比如這裏的跳車,如果跳車的人在當時的車速下沒有能力預測跳下後的危險程度,你就不能說是她自己冒險等等。『薄頭骨』原則的目的不是給被告定罪,而是在證明起始行為存在的情況下,不讓被告利用原告的本身弱點給自己找藉口,這個邏輯差別一定要分清楚。

貨拉拉跳車事件,逝者已逝,表面上難以取證;但是如果仔細分析當時的路況車況等因素,一定是能推論還原出部分證據的。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常常是女性,對女性說不要單身坐出租車不要晚間外出甚至不要單身搬家,這種態度是絕對不能接受的!無論這些案件有否涉及租車平台,或者單純是個體行為,法制環境都一定要給坐車的人一個說法,一套保障。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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