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動態 > 正文

智本社:川普的「政治性死亡」

在這輪鬥爭的高潮,社交媒體及科技巨頭集體行動,一錘定音。

推特永久禁封川普私人賬戶,該賬戶粉絲達8000多萬。推特、Facebook及15家社交媒體集體封殺川普及其成員賬號,包括川普競選團隊賬號、前國家安全顧問弗林、前競選團隊律師鮑威爾。就連美國總統白宮官方賬號的推文也被推特秒刪,真心不把美國總統當村幹部。

這還沒完,川普支持者轉戰小型社交媒體Parler。谷歌、蘋果、亞馬遜隨即追殺、一劍封喉,下架了這一應用。同時,所有商業合作夥伴終止了與Parler的合作。

如此,以推特治國的川普,瞬間被「政治性死亡」。

新聞媒體貴為無冕之王,新聞自由是美國社會的「第四權力」。如今,建制派完全壟斷了這項權力——CNN等傳統媒體及互聯網科技巨頭。科技巨頭集體行動,頃刻封鎖了總統的言論,甚至隨意封殺白宮——美國最高權力的言論。

輿論集體封殺,緊急二次彈劾,政治獻金施壓,亂拳打死總統,節操真碎一地,美國還有言論自由嗎?建制派的新聞權是否扼殺了國家最高行政權?這是現實版的「1984」嗎?

川普的支持者或者反對者,各國右派亦或是左派,都譴責、嘲笑美國人口口聲聲說的言論自由。只是各自心態與目的全然不同。

本文繼《美國的真相》後,從言論自由的視角剖析這場21世紀全球性歷史性反建制派勢力的鬥爭。

本文邏輯

一、言論自由的邊界

二、網絡輿論的尺度

三、科技巨頭的權勢

01

言論自由的邊界

傑斐遜曾說:「如果由我來決定選擇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要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麥迪遜推動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個人的言論自由免受政府的侵害。有了這座「靠山」,新聞自由成為美國的「第四權力」。

然而,如今「第四權力」正凌駕於民選政府的最高權力之上。社交媒體是否僭越?社交媒體封殺川普的理由出奇一致——涉及煽動暴力信息。谷歌、蘋果封殺Parler的理由亦如此。川普是否煽動暴力?煽動暴力言論是否該被禁止?

先看一個著名案例。

1733年,德國人曾格移民到北美後創刊《紐約周報》,但創刊當天就與當局發生了衝突。原因是創刊文章攻擊了殖民當局。結果,曾格以「煽動鬧事」的罪名被捕,當局指控他「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意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

這場官司吸引了一位60高齡的著名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為曾格辯護。審訊開始時,漢密爾頓的開場白便鏗鏘有力:「每個公民都有陳述無可非議的事實真相的自由的權利」,「我不能認為剝奪人們發表控訴的權利是正當行為,我認為發表控訴是每一位生來自由的人都享有的權利。」【1】

漢密爾頓認為,若要認定曾格誹謗或煽動,就必須證實曾格的文章是虛假的、惡意的和煽動性的。他堅持:「謊言才構成中傷,才構成誹謗。」

但是,法官卻反駁漢密爾頓:「你的要求是無法接受的,無法允許你將明顯的誹謗證明是事實。」

接下來,漢密爾頓做出了偉大的抗辯。他先向法官彬彬有禮地鞠了一躬,然後面向陪審團聲如洪鐘地說道:

「正是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民,才激起了人民吶喊和控訴,但他們又將人民的控訴作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工具。」

「你們在此審理的,並不僅僅是那位可憐的印刷商的事業,也不僅僅是紐約的事業。不是的!它的後果會影響到北美大陸上在英國政府統治下生活的每一個自由人。它是最重要的事,它是自由的事。」

最終,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曾格獲釋。曾格案後,北美人贏得了新聞自由,殖民地法庭上再也沒有出現過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出版商的案例。

曾格案激勵了北美媒體人、學者、律師,包括後來富蘭克林、亞當斯、潘恩等開國者,通過報紙伸張正義,對抗殖民當局。30多年後的1776年,潘恩的《常識》傳遍北美大陸,徹底點燃了反抗的怒火。自由的媒體被認為是美國贏得獨立戰爭的重要力量。

曾格案不支持「煽動鬧事」罪,反而支持了反壓迫的正義言論。但是,美國立國後,還允許煽動暴力對抗國家的言論嗎?如果任由煽動暴力及叛國的言論泛濫,這個國家豈不危險?

再看一案——「申克訴美國案」,又叫「抵制徵兵第一案」【2】。

此案發生在一戰期間。美國參戰,前方焦灼,後方徵兵困難。當時美國孤立主義思潮流行,不少議員、民眾反戰反強制徵兵,抨擊《選徵兵役法案》。社會黨的查爾斯·申克領導了這股反對力量,他在演講中說出了一句名言:「政府無權送我們出國去殺人!」社會黨發出了1.5萬份反強制徵兵傳單。

當時,國會還通過了一部法律《反間諜法》。這部法律規定「凡誘使或試圖誘使海、陸軍官兵抗命、不忠或叛變的,將以蓄意妨礙政府徵兵罪處斷。」申克正好撞上了槍口,被指控為「圖謀煽動軍隊中的反抗情緒」,「對抗美國」。初審法院認定申克違反《反間諜法》,罪名成立,判處其六個月監禁。

這事還沒結束。郵政局是當時反戰反徵兵言論的審查機構。紐約郵政局局長帕騰將刊載申克反徵兵文章的《大眾》雜誌列入為「非法讀物」。該雜誌控告帕騰,稱審查行為侵犯了言論自由。

但受理此案的紐約聯邦地區法院不支持這一指控。著名的漢德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言論只有在直接煽動叛亂、反抗等行為時,才構成間諜類犯罪,如果把合法議論當做挑唆煽動,就是驅逐了民主政治的守護神,是最大的不寬容。」

漢德法官認為該雜誌構成了「直接煽動叛亂、反抗」。漢德法官理解的自由言論邊界是「直接煽動叛亂、反抗」。但是,該判決又被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推翻。自由言論的邊界到底是什麼?

沮喪的漢德法官在返回華盛頓的火車上遇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並向後者表達了自由言論的「直接煽動」原則。當時霍姆斯大法官遇到了與漢德同樣的難題。

申克不服判決,他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初審法院的判決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申克訴美國案」。

受理此案的霍姆斯大法官最終駁回了申克的上訴。他在判決中這樣寫道:「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的時候,很多可能會在和平時期說出來的話會對國家的戰爭努力造成巨大妨害,以至於不能被容忍說出來,只要還有戰士在戰鬥,就不會有一個法院會認為它們可以得到任何憲法保護。」

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來解釋他的判決。他說:「我們不否認,在和平年代的許多情況下,被告發表他在傳單中發表的所有言論都屬於憲法權利保護的範圍。不過,每種行為的性質都依賴於發生這種行為的各種環境因素。即便是對言論自由最嚴密的保護,也不會保護在不恰當的時候高喊着火了並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會為那些發表可能引起煽動性暴力行為後果的言論的人提供保護。無論如何,問題都是發表的言論是否出現在上述情況之下,是否具備會帶來國會有權制止的、具有實質性危害的明顯和即刻的危險的特徵。」

此後,霍姆斯的「即刻而明顯的危險」原則,成為了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霍姆斯在寫給漢德的信中說:「我所說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和你所說的『直接挑唆』沒有本質區別」。不過,由於漢德的原則被上訴巡迴法庭推翻,按照判例法的慣例,後面的法官基本上遵循霍姆斯大法官的原則。

「即刻而明顯的危險」原則劃定了自由言論的邊界,避免了《反間諜法》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也避免了以國家安全之名、煽動暴動之名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

霍姆斯判案原則的關鍵是判斷「言論時的環境」,即戰爭還是和平狀態。如果是戰爭狀態,煽動暴力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如果和平時代,該如何判決?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69年的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布蘭登伯格是俄亥俄州三K黨首領,他在1968年通過電視媒體辱罵黑人和猶太人。他甚至揚言:「如果我們的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高加索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

布蘭登伯格以涉嫌煽動暴力的罪名被逮捕。俄亥俄州法院認為被告違反了該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並判處布蘭登伯格10年監禁。但是,布蘭登伯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稱該判決違憲。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全體一致裁決,認為俄亥俄州援引的《組織犯罪防治法》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推翻了原判。

大法官使用了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在判決書上寫道:「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允許政法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的言論,除非該言論是以煽動他人「即刻」地違法或產生「即刻」的非法行動為目標,而且該主張的確可能會煽動或產生這種「即刻」的違法行為,才可以對其進行限制或懲罰。聯邦最高法院要求言論不但相當可能導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政法才能採取限制言論的行動。」

這個案件在霍姆斯原則基礎上對限制言論自由提出了更為苛刻的條件:

一、除了煽動「即刻」違法,「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的言論」都不能被禁止。布蘭登伯格號召三K黨40萬人在確定的時間進軍國會採取「報復行動」。報復行動的時間、地點及目標明確,有組織有預謀,且規模龐大、煽動性強,涉及當時敏感的種族問題,只是不滿足「即刻」條件,最高法院就支持布蘭登伯格無罪。

二、即使滿足「即刻」違法的條件,還要求滿足兩個苛刻條件:煽動性言論直接導致違法,以及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這就是說煽動性言論與違法存在必然的、直接的、「緊急違法」的關係,而且危害相當嚴重。

三、如果以上條件都滿足,那麼限制言論的權力在「政法」,不在公司或個人。

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歷史,一半是關於同性戀的訴訟,另外一半是涉及言論自由的訴訟。按照判例法的原則,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後,美國確立了極度寬泛的言論自由邊界。

那麼,推特及社交媒體的集體封殺行動違憲了嗎?

02

網絡輿論的尺度

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給言論自由設定了特定的環境,即「一切行為的性質應該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在申克訴美國案中,霍姆斯大法官以戲院為例:「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狂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這暗含了功利主義的思想。

在美國,言論在一些特定的環境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在機場和飛機上不能發表劫機等危險性言論,在軍事場所不能發表競選宣言,在學校不能發表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言論,在法庭上不能咆哮擾亂庭審秩序,等等。而在絕大多數環境中,美國的言論極為寬鬆。

即便如此,我們依然不能用大洋彼岸的政法與習慣來理解美國的言論自由。並不說沒有人因言獲罪,沒有人因發表言論被開除、被驅逐。比如2010年白宮首席記者托馬斯因發表對以色列的攻擊性言論而丟掉了工作。又如在2020年的「黑命貴」運動中,大學教授因發表反對暴力的言論被學生舉報而下崗。

那麼,美國還有言論自由嗎?

這需要理解美國的三權分立及聯邦政治體系。言論自由的最高總裁權在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法院有時可能違憲逮捕、打擊一些言論者。尤其是「911」事件後,聯邦政府加強對恐嚇性言論的監控。但是,政府逮捕是一回事,罪名是否成立最終還得看最高法院。被告或受害者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請大法官們來裁決。當然,前提是你得有這個資金和能力打官司。

很多人為了不給自己招惹麻煩,一般不去觸碰「政治正確」。劉瑜在《民主的細節》中概括美國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不能冒犯少數族裔、不能冒犯女性、不能冒犯同性戀、不能冒犯不同的信仰或政見持有者【3】。示威者在黑命貴運動中打砸搶燒,但美國傳統媒體及社交媒體集體失聲。為什麼?黑命貴,不敢說。拜登在白宮組建了豪華後宮團,美國媒體也不敢發聲。

但是,政治正確終究不是法律,政府行動及地方法院都不是最後的仲裁者,言論自由根本上還是看最高法院的裁決。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中,種族歧視言論極端,但該案因州法律違憲而被最高法院推翻。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89年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也叫焚燒國旗案。

1984年8月,美國一社團成員約翰遜在一次對里根總統的抗議活動中,當眾焚燒了一面美國國旗。在焚燒時,約翰遜及其團隊成員還高呼一些侮辱這個國家和國旗的口號。

結果,約翰遜被逮捕,被控違反了該州禁止「褻瀆受崇敬物體」的法律。一些在場的旁觀者指控約翰遜,稱焚燒國旗冒犯了他們的愛國感情。最終,法官判處約翰遜一年監禁。

但是,約翰遜不服上訴,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89年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最終的裁決支持被告無罪。布倫南大法官認為,焚燒國旗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它在表達一種主張。在判決書中,安東尼·甘迺迪大法官的補充意見備受關注:「我們這樣做是因為從法律和憲法的角度上這樣做是對的……國旗就是這樣一個表現美國人共同理念的標誌:法律、和平以及人類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因此,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爭議極大,它迫使美國48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相關的國旗保護法因違憲而失效。聯邦政府、總統、國會、州政府、州議會及眾多民眾強烈抵抗。國會很快又通過了保護國旗的《國旗保護法》,但也被最高法院宣佈違憲而取消。之後國會多次試圖修憲但均以失敗告終,時至今日,這個判決依然有效。

在美國,言論自由不保護侮辱他人的言論,卻保護侮辱這個國家及國旗的言行。傑斐遜說:「異議才是愛國的最高形式。」甘迺迪大法官的判詞則更進一步:「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在美國,政府是民選政府,不存在反政府罪。即便發表反國家的言論,侮辱國旗,反對戰爭,批判政治,只要不觸犯霍姆斯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便是安全的,至少在最高法院層面是安全的。

大洋彼岸的人最關注的是煽動性謠言,這幾乎是自由言論中最具爭論的問題。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智本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1/0115/1545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