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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遭判刑:分別囚13.5個月至7個月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和主席林朗彥,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3人早前先後認罪,案件周三(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詩麗宣判,黃之鋒與周庭的兩項控項分期執行,黃之鋒被判13.5個月;林朗彥被判7個月;周庭被判10個月。不予緩刑,即時監禁,周庭保釋申請被拒。

2020年12月2日,王婆婆以黃傘擋在囚車前。(劉少風攝)

黃之鋒(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3歲)共同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人認罪。法庭考慮到認罪能扣減刑期的因素,黃之鋒及林朗彥各被判入獄7個月,周庭被判入獄5個月。

黃之鋒亦面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涉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指,黃之鋒組織了一個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力大的集結,令案情更為嚴重。

至於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指黃之鋒和周庭同日在灣仔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不認罪,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而周庭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指,周庭積極參與並長時間留守現場,法庭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標準,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後,周庭被判8個月監禁。

王詩麗指出,黃之鋒及周庭所干犯的兩項控罪,涉及不同時段的作為,理應分期執行,惟考慮到總刑期原則,下令兩人就首項控罪的2個月刑期與餘下控罪分期執行,最終判兩人13個半月及10個月。

「黃之鋒:路很難捱,但撐住呀!」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周三早上被押上囚車,由荔枝角收押所送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判刑後,黃之鋒離庭前向旁聽高叫「我知道條路好難捱,但撐住呀!」周庭在得悉判刑後低頭痛哭,手上拿着紙巾,緩緩步出犯人欄。

過去經常舉英國旗及黃傘參與示威、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去年8月在深圳被捕,執法人員稱她「尋釁滋事」須「取保候審」一年。王婆婆近日回到香港,她周三再度帶着黃傘,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外聲援黃之鋒等人。

2020年12月2日,王婆婆為年輕人感到痛心,激動落淚。(劉少風攝)

王婆婆說:這個威權為何要這樣逼我們?為何要這樣?今次更加離譜,為什麼要判周庭,一位那麼溫柔、和平的女子,判得那麼重,還要分期執行,是很心痛。最近有英國國會議員提名我諾貝爾和平獎,我覺得很慚愧,我與他們相比差很遠。

2020年12月2日,前香港眾志義工Uncle Leo,帶同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設計的衣服到場聲援。(劉少風攝)

前香港眾志義工Uncle Leo帶同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設計的衣服到場聲援,他的女兒曾協助眾志工作,並且認識周庭。對於周庭明天(3日)生日,他形容「生日快樂都講唔到,香港人一啲都唔快樂。」

在支持者等侯囚車離開法院期間,警方在場拉起封鎖線。幾名市民高舉標語,寫上釋放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拯救這3名社運人士等。其中來港10年的新移民陳小姐接受本台訪問,她以不純正的廣東話表示,支持香港的言論自由,認為這10年間,香港完全變了樣。

2020年12月2日,來港10年的新移民陳小姐指,香港完全變了樣。(劉少風攝)

陳小姐說:我來支持香港,支持香港學生領袖,我是支持香港的言論自由,我想香港像以前一樣可以,我需要什麼太高的要求,我來到香港時怎樣就可以,我已經滿足。(作為新移民對香港情況看法?)完全變了,特別是政治方面打壓得很嚴重,不是按照法例工作,是按照共產黨的意思工作。

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官判刑過重

法政匯思大律師蘇俊文向本台分析這次判決的判刑原則,初步從判詞來看,認爲「這次判決似乎重手了點」。對於三人刑期被判「分期執行」,蘇俊文指出,如果有關控罪涉及同一件事情(arising from the same incident),一般而言都會同期執行;至於在某個時間階段多次犯案而造成多宗同類刑事事件,考慮到整件事的總體罰則,犯案者可能會被判部分罪行同期或分期執行,未必會判所有刑期一律「分期執行」。

蘇俊文:他寫道:兩項控罪涉及不同時段所以理應分期執行。我對這點有所斟酌,究竟是否涉及不同的事件、理應分期執行呢?我認爲似乎這應該是同一件事件。我從這個地點聚集完,走到另外一個地點再抗議。非法集會/未經批准集會可能是一些遊行的情況,而遊行必然是我從A地點走到B地點。

判詞又稱「考慮了本案的犯案情節與各被告的背景,並認為判處緩刑是不當的」,蘇俊文就解釋由於黃之鋒及林朗彥有案底,亦曾判社會服務令,所以這次的判決需要更具阻嚇力。蘇俊文指,社會服務令是監禁的替代,而緩刑在法律上則比社會服務令重,並不等於可以撇除責任

蘇俊文:對於這些社運人士,如果判他們緩刑的話,當他們可以緩刑2-3年,而在這段時間對他日後參與社會運動,他的警惕性和危險性相對高。除非是參與合法遊行,如果有什麼事要被人告的話,就算是很輕微的事情也好,有可能會違反緩刑令,需要履行相關刑期。

他估計裁判官考慮到涉案者角色、集結規模及浪費資源等「加刑因素」,認為案情嚴重而不考慮緩刑。不過,他向本台分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這條罪名的前設本來就認定涉案者在事件擔當某個角色,加上公衆集會的規模往往不是組織者能夠控制,而警方即使在合法的公衆活動上必然要調配資源,以維持公眾秩序。對於這些因素能夠構成「加刑因素」,蘇俊文對此有所保留。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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