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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偉:「人人生而平等」 含義有三個方面

—美國立國原則(六):人人生而平等

作者:

美國白宮

美國28項立國原則中的第六項叫做:人人生而平等。它為什麼成為美國的立國原則之一呢?

我們經常聽到「人人平等」這樣的話,好像已經聽爛了,但是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換個方式問:人人怎麼可能生而平等?有的人生出來長的高,有的人矮;有的人生出來是胖子,有的生出來很瘦;有的人生出來就殘疾……人在一生中有富貴、有貧窮,怎麼能「生而平等」呢?

「人人生而平等」含義的三方面

在美國國父們看來,「人人生而平等」,不是指在所有的方面都平等,而是指在三個方面。

第一:在神的眼裏看人是平等的。也就是說,神不會看輕這個人,看重那個人。

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意味着不能因為誰有錢,就為他制定特殊的法律,誰很窮,就再用另一套法。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將平等對待。

第三:人人都享有跟別人平等的對他的權利的保護,但並不享有平等的結果。

因此,「人人生而平等」不是說每個人獲得的結果平等、財富平等、能力平等,而是說人享有的權利平等。

拿讀大學做例子。不是說什麼族裔的人,都會得到平等的上名校的名額。而是說,每個人的起跑線是平等的,小時候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機會,但是最終上哪一家名校,卻因人而異,沒有人給你保障。

國父們這麼說:「但凡自由存在,不平等就存在」。因為每人既然有發展自由,當然發展出的結果就不同,當然也就有不平等了。所以在美國,既有「平等」,也有「不平等」。

在上帝眼裏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享有的權利平等,這是美國國父所闡述的「平等」。現在人任何臆想、曲解和異化出的平等,如均貧富,都不是立國原則中「平等」的原本含義。

這裏與生而俱來的權利包括哪些呢?包括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開發財富的權利、互相交往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利、善待別人的權利,甚至包括失敗的權利。這都是不需要誰賦予的,都是與生俱來的。

政府與民同權力被賦予

隨着政權的出現,政府會出現濫權現象,它們可能通過訂立法律政令把這些與生俱來的權利拿走,傷害或者控制人民,但是人們在內心會反對政府的這種行為。美國的憲法的偉大之處,就是限制了政府的權力,不使拿走人民權利的現象發生。《獨立宣言》就明確申明,當時的英國國王喬治三世及其未來政權,都不能拿走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包括男女相愛、成婚生子;購買地產、種植作物,從事買賣,這些都是人的權利,政府是不可以干預的,這些權利不來自政府,而是屬於人的天然的權利。

當然在歷史上不斷出現政府對人民權利的干預,政府隨意制定規則,人們甚至覺得習以為常了。但是,這樣的政府最終都長久不了,遲早會垮掉。一個例子就是蘇聯,它嚴重侵害人民的權利,老百姓都得聽從蘇共中央的,它不讓人幹這干那,就象是天經地義的一樣。但它不過掙扎求生了六、七十年垮掉了。

任何一個社會、任何文化、任何政權,它如果違背了這些天賦人權,無論它開始時多麼健旺、兇悍,都會隨着它不斷侵蝕這些社會的基礎、天賦權利,以垮台告終。

美國政治體制中的「自我管制」(Self Governing)規定了政府與你、我、每個公民是平等的,沒有不同,不具特殊,政府的權力是老百姓授權給政府的。

比如鄰居有輛豪華車而我沒有,我去把車搶過來好不好?顯而易見,我不能這麼做。同樣,政府也不能這麼做,因為政府沒有多餘的權利,它跟我一樣,不能搶老百姓的東西,不能隨便對百姓課稅。

在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以平等和公平的名義,隨意地沒收人民的財產,這都是錯誤的,都違背了天賦人權,所以他們遲早都會垮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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