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動態 > 正文

杜耀明:執法權力量化寬鬆 國際關係斷裂對立

作者:
除了「國家安全」近乎無所不包,「一港兩制」走向極端發展的另一誘因,是權力失去制衡。究竟執法者何時奉行《基本法》的法治架構,又何時行使《國安法》走向三權合一的行政專權,全由當局決定,立法會和司法機關都無從限制。由此以往,執政者認定問題涉及國家安全,即可祭出國安大法,巨大權力可以覆蓋萬民。

國安法》實施即見真章,一是張開法網,以言入罪,二是提升控罪,加強刑罰,三是統治者不受約束,大幅擴權。

單是七一當天,警方便拘捕近四百市民,包括十人被指侵犯國家安全。當中被捕者,因揮動印有「香港獨立」的旗幟有之,因展示或藏有該口號的標語者有之,甚至因藏有台灣國旗也給警方搜捕帶走亦有之。這些市民並無使用暴力,過往一般不會因其表達行為或私藏物品而被捕,即使被捕,也只能控以非法集結或者參與未經批准集會,但能否定罪亦是未知之數。如今卻可加上國家級罪行,再處以重罰。

同步大躍進的,是執法權力的量化寬鬆。隨住「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實施細則」頒佈,執法者的權力可繞過現行的司法監察而大幅擴張。「實施細則」授權執法人員的七項權力中,除了要求疑犯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大多數調查權力均可由特區官員發號施令,即刻執行,包括入屋搜查、竊聽及秘密監察、移除當局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禁止處理某些財產等。

由於這款實施細則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根據《國安法》將不容司法覆核,因此由此引伸而來的國安案件執法行動,大多免受司法監察的制衡。換言之,《國安法》實施後,特區當局的權力步入「一港兩制」的格局,一是《基本法》規定的權力制衡架構,其中行政當局受到司法機關按照法治和人權的法律要求加以約束,二是《國安法》授予特區政府不受約束的權力,通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調查、對付、懲處當局認定為有損國家安全的人和組織。

字面看,這種特殊狀況只限於國安問題,其他都保持現狀,以《基本法》規定的法治架構行事。不過,倘若《國安法》成為當局管治香港所常用的權力來源,現實可朝另一極端發展。有此走向,一大原因是「國家安全」無所不包,根據大陸《國家安全法》,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近二十項。除了常見的政治、領土、軍事等國家安全問題,還有經濟、金融、文化、意識形態、訊息、宗教以至科技、環境、外太空、核能等等問題,都可視為國家安全必須關注的項目。

換言之,負責國家安全的組織有廣闊的職權範圍,亦有責任運用手上的龐大權力,密切監察這些領域的動靜,並採用他們認為是必要的措施去預防、制止和懲戒任何引發這些領域出現國家安全問題的人和事。既然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法律,釋法權也在人大常委會手中,特區當局的國家安全任務跟北京看齊,看來是理所當然。

因此,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北京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警方負責國家安全的特別部門等國安組織,均可把觸爪伸向各方,就認定的領域、活動和人物,展開調查、監察以至維穩行動,收拾他們眼中的動盪局面和造成社會不穩的一切原因。當中不單涉及政治活動,其他如金融(如各類投機活動)、商務(如撤資)、出入境(如移居英國)、教育(如教學內容)、文化(思想內容)、社交媒體(傳播內容)等等,都盡在他們的視野之內。

除了「國家安全」近乎無所不包,「一港兩制」走向極端發展的另一誘因,是權力失去制衡。究竟執法者何時奉行《基本法》的法治架構,又何時行使《國安法》走向三權合一的行政專權,全由當局決定,立法會和司法機關都無從限制。由此以往,執政者認定問題涉及國家安全,即可祭出國安大法,巨大權力可以覆蓋萬民。

不過,儘管北京用《國安法》改變香港政治現狀,大大削弱人權和法治的保障,但也挑起海內外的強烈抗議。其他不說,近日廿七個主要是西方國家聯署反對《國安法》,成為近年中外關係的新低點,即使中方馬上反應,並引來五十三個主要是「一帶一路」參與國支持《國安法》。但兩陣對壘,無助於修補中外關係,反而世界從此出現二元對立,究竟對中國的外交安全以至經齊安全有何影響,就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0/0710/1475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