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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危矣!港區國安法:喊這句口號或被視為顛覆政權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對於陳所指「顛覆」定義由中央人民政府擴展至包括特區政府,並不為奇,因今次國安法會比18年前23條更辣,要令喊「林鄭下台」成為政治紅線:「今次系完全黑箱,由□(人大)直接頒佈,□都為所欲為,(條法例)仲唔有幾辣就幾辣?所以話(立法後)叫林鄭下台都犯法,我可以話唔意外。」

「港區國安法」將由人大常委會制訂,日後直接在港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指,港版國安法所提及的「顛覆國家政權」,比2003年的23條所涵蓋的範圍更廣,「國家政權」一詞更是包括香港特區政府,日後法例刑罰會參考2003年23條建議,當年顛覆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有資深大律師、人權律師、立法會議員也指,陳弘毅的說法或意味日後市民在遊行時高喊「林鄭下台」,隨時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身陷囹圄。

港區國安法日前公佈的只是框架,具條體文、執行機制、刑罰、在哪裏審訊等細節尚未公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接受有線新聞台和now新聞台訪問時承認,港版國安法所提及「顛覆國家政權」比當年草擬23條時的「禁止中央人民政府」,所涵蓋的範圍更大,「國家政權」一詞乃包含特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_含義系指國務院,現在(港版國安法)用『顛覆國家政權』用語,範圍就會稍為闊過用『中央人民政府』,就會包括更多機關,包括地方機關,亦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倘參考03年23條建議可囚終身

至於顛覆定義及刑罰,陳相信人大常委會會參考2003年23條立法建議,也會參考澳門國家安全法:「 大陸_顛覆定義,應不會照搬過香港。」2003年23條立法建議顛覆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顛覆罪可囚25年,預備犯罪亦可囚三年。陳又指,國安法實施應不具追溯力,又相信會由本港執法部門及司法機關執行。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對於陳所指「顛覆」定義由中央人民政府擴展至包括特區政府,並不為奇,因今次國安法會比18年前23條更辣,要令喊「林鄭下台」成為政治紅線:「今次系完全黑箱,由□(人大)直接頒佈,□都為所欲為,(條法例)仲唔有幾辣就幾辣?所以話(立法後)叫林鄭下台都犯法,我可以話唔意外。」

至於過去在港被視為合法行為,包括在六四集會中叫結束一黨專政,以及在報紙投稿提出結束中共專制的觀點等,梁家傑認為在新例下或「中招」。人權律師文浩正亦同意,如陳說法屬實,日後喊林鄭下台很有可能會違法。

陳文敏憂為維權者辯護亦犯法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按中央立法習慣,法例都寫得「廣泛籠統」,今次國安法所涵蓋範圍會比2003年23條的草案「闊_、大_」,如舉旗、叫口號、舉標語等若是針對顛覆政權行為,都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他續指在 大陸為維權人士辯護都會被視作顛覆國家行為,相信立法後香港會有類似情況。至於高叫林鄭下台會否違法,陳文敏相信未必,但指結束一黨專政、習近平下台等口號,立法後很大機會不能再說。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如「國家政權」包括特區政府,單叫林鄭下台竟然要付上刑責,港人的人權自由將蕩然無存。

港版國安法容許中央在港設負責國家安全機構,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有線訪問時質疑此機構對誰負責,又是否受《基本法》限制:「令我擔心的是,設立一個獨立機構,它會否是警隊一部分?如是一個獨立機構,它們會對何人負責?如機構由 大陸機關成立,機構權力由 大陸機關賦予,我關注的是這些權力是否與我們的法制相容。」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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