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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律師控告武漢公安處理8名造謠者

作者: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中國公民,前北京律師,電話18910535236。

被害人李文亮等八人,武漢市中心醫院和其他醫院醫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桂芳、徐金杭,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下簡稱中南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決定對被害人李文亮等八名醫生進行傳喚、訓誡的責任人10人以上:包括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長陳剛以及其他訓誡人、武昌區等公安分局局長付志平以及分管副局長和其他責任人、武漢市公安局局長李義龍和其他責任人員。

以上人員姓名如有誤,以實際為準。

控告等請求事項:

1、確認或監督武漢市公安機關立即撤銷給予被害人陳文亮等八名醫生的違法傳喚和訓誡,或確認違法並宣佈訓誡無效。

2、監督武漢市公安機關立即向被害人陳文亮等八名被違法傳喚和訓誡的醫生賠禮道道歉、恢復名譽,並給予其他國家賠償。

3、立即撤銷被控告人的武漢市公安局局長、武昌等區公安分局局長、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長、責任警察等行政職務,追究其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責任。

事實與理由:

僅通過短短的40多天,武漢出現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經爆發傳遍全球。截至2020年2月1日17:24時,全國確診人數11889人、疑似病例17988人,治癒出院275人、死亡259人;全球其他24個國家127人被確診,疑似11人,治癒7人,無死亡病例。1月31日凌晨,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佈武漢中國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因為疫情嚴重,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已經派專機接走了在武漢工作的本國僑民。

據報道12月8日武漢市就發現了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後人數逐步增加。2019年12月30日武漢衛健委(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緊急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追蹤統計救治情況並及時上報。12月31日該委發佈武漢市疫情通報,稱發現病例27人、其中重症7人,臨床主要表現為發熱、胸片為雙肺浸潤性病灶;經組織武漢市多家醫院和單位的專家會診,認為是病毒性肺炎(包括冠狀病毒)但未確診,確診有賴於病原學檢查等的結果;未發現人傳人現象,樂觀地認為該病可防可控。12月31日,國家衛健委委派的專家組抵達武漢指導疫情處理。2020年1月7日,該肺炎病原體初步判斷為新型冠狀病毒。1月11日,武漢病毒性肺炎出現1例死亡。1月12日,世界衛生組織將造成武漢肺炎的病毒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1月13、14日泰國和日本相繼發現從武漢的輸入性病例。1月21日,《中國科學.生命科學》英文版發表論文,揭示2019-nCoV基因與SARS冠狀病毒基因有70%的序列相似性。

2020年1月1日,武漢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漢)報道,我市部分醫療機構接診多例肺炎病例,市衛健委就此發佈了情況通報,但一些網民在不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發佈不實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已經傳喚8名違法人員,並依法進行了處理。1月3日,中南路派出所對被害人李文亮人等出具訓誡書,違法行為是「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漢大學臨床04級』發表有關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的不屬實的言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給予訓誡,訓誡人胡桂芳、徐金杭。並把處理信息提供給中央電視台等做了報道,社會影響極大。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對李文亮等人的傳喚訓誡書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濫用職權的涉嫌犯罪行為。

該訓誡書未提供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經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本案處罰的是「擾亂公共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外國人可以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2005年之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曾規定對違法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免於處罰,可以給予訓誡。2006年3月1日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同時廢止了該條例也刪除了該條款,也就是說訓誡書所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訓誡規定並不存在。

和該訓誡事項相近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何為謠言,網查含義為:「1、捏造的沒有事實存在的話;2、沒有公認的傳說;3、民間流傳的評議時政的歌謠、諺語」。本案顯然是指第1種含義。本案所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應該是適用「散佈謠言」和謊報疫情。

結合訓誡書和被害人李文亮披露的案情,他在同學微信群發的信息:2019年1月30日5時43分發的內容為「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在我們醫院後湖院區急診科隔離」;當日6時42分又更新為「最新消息,冠狀病毒感染確定了,正在進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傳,讓家人親人注意防範」,並轉發了冠狀病毒的來源和命名介紹。

根據上述事實,被害人李文亮並無捏造事實,他只是向同學們如實告知了他所在的醫院已經確診7例SARS,因為當時並沒有確診為何種病毒,只是近似描述,之後他很快補充說明為冠狀病毒感染(SARS同為冠狀病毒)。該肺炎病毒直到1月7日才被公佈為新型冠狀病毒。從他發佈信息的目的和後果看,目的是告訴同學認識正在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將可能造成的現實危險性,提醒同學們積極防範,他提醒的後果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具有應當鼓勵的社會有益性。如果全社會都知曉該信息,提前防範,病毒就不可能像今天這樣肆虐,損失不可能這麼巨大。

武漢公安的被控告人認定他發表的是謠言的依據,是武漢市衛健委2019年12月31日的公佈的疫情通報。但通過對比,李文亮的言論和武漢衛健委的疫情通報並不矛盾,疫情通報稱是病毒性肺炎(並未排除是SARS)但尚未確診,確診得依據對病原檢查的結果確定,和李文亮披露的差不多。李文亮在微信群發佈的疫情很專業,公安機關不是醫療機構,並沒有判斷其言論的醫學司法鑑定能力,怎麼就得出是不屬實言論,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結論?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應當處罰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謠言和謊報疫情,本案的不屬實言論明顯不屬於法定的處罰範圍。

前車之鑑,2003年SARS開始時,時任衛生部長張文康也在電視上大言不慚地胡吹,可控可防,不會流行,歡迎外國人來華,保證安全,不用戴口罩。結果不久後SARS在全國大爆發,貽誤了最佳的疫情防治期間,他本人也因此被問責撤職。當年的情況和這次何其形似,當時也是有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的301醫院醫生蔣彥永冒着被關被撤職的風險把疫情透露給外媒,然後才引起全社會高度重視。

被控告人的傳喚、訓誡行為,明顯是為了打擊和扼殺疫情的民間信息傳播,配合省、市政府的每年一度的人大會議的維穩,以及1月18日在武漢半步亭社區舉行的萬人家宴(現在看來,是一種為冠狀病毒大規模傳播製造條件不可理喻的集體自殺行為!),造成一種社會安全、穩定、祥和的假象。但病毒並不買帳,在這期間大爆發,大傳播,在人們毫無防範和可防可控的盲目樂觀情緒影響下,武漢疫區的500萬人完成了向全國和全球的流動,把病毒迅速傳遍全國和全球。當然還是湖北和武漢的疫情最重,約74%和96%的死亡人數在武漢和湖北省。

武漢公安打壓民間發佈疫情信息的行為,主觀上沒有可饒恕性,因為有SARS爆發流行的前車之鑑,應當可以預見打壓民間真實疫情信息傳播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客觀上麻痹、延誤了公眾和社會預防、遏制病毒傳播的最佳時間(如從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三周內),導致上萬人被感染上病毒、二百多條鮮活的生命逝去,而其中的多數應當是可以避免或減少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本罪的立案標準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確定的立案標準和中央監察委的大致相同。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控告人對沒有社會危害性而具有社會有益性的八名醫生的疫情提醒行為,胡亂給予行政處理併到處宣揚,打擊和遏制公民對突發疫情的正當傳播行為,使公共財物、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犯罪的人員包括:訓誡書上面署名的訓誡人,決定給予八人訓誡和其他處罰的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長、武昌區等公安分局局長和其他責任人員、武漢市公安局局長和其他責任人員。如果有湖北省和武漢市黨政機關的負責人指令武漢市公安局這樣做,也當同罪。

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使全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都成為其被害人,大大增加了國民每個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

警察法等規定,公安警察的主要任務是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在本案中被控告人變成了公民人身安全的破壞者,必須將他們繩之以法,否則我們將毫無公共安全感。請求有權機關維護全國和全球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防止此類違法犯罪事件在武漢和全國重演,立即撤銷他們的局長、所長等職務,不能讓他們再禍害國民下去!並立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本控告書以公開信的方式送達)

中央和湖北省紀檢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國務院、

中央和湖北省政法委、公安部

控告人:程海

2020年2月1日

全國國民都是被害人。每個人均可以複製本控告書,把自己的姓名變更成控告人或加在本控告人後面,EMS郵寄或網上控告(字數要壓縮到規定字數以下)即可。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民生觀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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