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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能訴追施暴者來幫助香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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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香港處境的任何國家,面對下令鎮壓與施暴者,恐都得宣示保有對之訴追的可能性。台灣雖尚未將羅馬規約國內法化,但早在1952年立法院即制訂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可為台灣對香港殘害人權犯罪的普世管轄權之基礎。藉此給坐困圍城的香港民眾,免於陷入絕望的精神支柱。

香港警察面對未見降溫的抗爭活動,已從街頭進入校園掃蕩,香港理工大學甚至成為火海,民陣也因此向國際社會求援。而目前的聲援,如美國參眾兩院剛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最為明顯。只是此等法案內容,最主要是針對施暴者的限制入境、財產凍結等,但各國能否以普世管轄原則,來對施暴者為訴追,卻是一個重要且嚴肅的課題。

目前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主要是聯合國之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其主要針對國與國之間的民事糾紛為解決。此外,於海牙,還設有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而此機構,雖有法院之名、卻無法院之實,雖其仲裁的事務繁多,從領土、領海爭執,到經濟海域等等,卻因是由當事人出錢,並提出仲裁委員名單,致使仲裁的結果,大多僅具有宣示性的意義。最顯着之例,即是幾年前,菲律賓針對與中共在南海的爭議,請求仲裁法院為仲裁,即便最終由菲律賓獲得勝利,但實質意義並不大。

故上述兩機構,基本上是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爭執,至於對政府有組織性與結構性侵害人權犯罪之究責,實皆非屬此兩司法機構所能處理的事務,而是得依賴同樣設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來管轄與處理。只是因香港並不具有國家地位的適格性,就使香港人民訴求國際刑事法院,以來審理中共、香港執政者的鎮壓犯行,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普世管轄權可制裁港府暴行

惟類如殘害人權的暴行,從來不能將之當成是別人的事,而以無關本國利益,致等閒視之。故基於人性與人道尊嚴的考量,於國際刑事司法上,就發展出所謂普世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而因此於1998年所出現的羅馬規約,也要求各國將此規約國內法化,以藉由刑事管轄權的擴張,來有效防止殘害人權的惡行,一再出現。而關於普世管轄權的落實,當屬西班牙法院對智利獨裁者皮諾契特(Pinochet)發出的逮捕令狀,為最明顯的例證。

皮諾契特於1973年發動政變,取得智利總統之位後,就採取高壓統治,並大肆逮捕反對人士,直至1990年因總統選舉失利而下台。在這長達約十七年的統治期間,官方統計有兩千多人被殺害、一千多人行蹤不明,但根據智利情治系統的內部資料顯示,被殺害者恐得從兩萬人起跳。只是皮諾契特雖然下野,但在其仍具有實質影響力下,對於這些殘害人權的暴行,似也只能記於史冊之上。

惟在1997年,皮諾契特來到英國就醫。也剛好在隔年,西班牙因簽署羅馬規約,並根據此規約的要求,將其中殘害人權的行為入罪化,更明文此等犯罪,並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就使西班牙法院對皮諾契特發佈逮捕令,並向英國請求引渡,其也因此被逮捕與軟禁。雖然最終,西班牙仍未能引渡成功,卻已凸顯人權保障的普世化價值。

也因此,關心香港處境的任何國家,面對下令鎮壓與施暴者,恐都得宣示保有對之訴追的可能性。且就比鄰香港的台灣來說,雖尚未將羅馬規約國內法化,但早在1952年,立法院即制訂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其中的第2條,即列有殘害人權的刑罰,致成為台灣對香港殘害人權犯罪的普世管轄權之基礎。凡此作為,或於一時之間難以實踐,卻是給坐困圍城的香港民眾,免於陷入絕望的精神支柱。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民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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