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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與開槍及定性暴動撇清關係 指統統是警方決定

香港民主黨立法人員對警察暴力作出反應2019年6月13日

到底是誰定性6月12日的示威為「暴動」,有輿論指政府的行文中有英文「riot」一字,而其中文翻譯可解釋為「暴動」或「暴亂」例如明報的社論用上「暴動」一詞,據說是一如上述的依據。但根據香港政府名義上第二把交椅的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港府高層從未將12日的示威活動定性為「暴動」,也沒有參與警方開槍及開槍發射橡膠子彈的決定。

張建宗接受NOW電視台的專訪時同時又強調,警方已使用最低武力,又多次呼籲青年人表達意見時要守法及不應行使暴力。他相信事件對香港國際形象只會有部分影響,強調修例已作多重保障,亦不擔心西方國家對香港經濟採取報復措施。

至於會否撤回、推遲表決或延長審議條例,張建宗重申不會撤回條例,而會否延長審議,則稱審議時間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政府會予以尊重。

香港警方除了被港府高層形容是將示威定性「暴動」及決定使用開槍的「始作俑者」之外,警察在行動中被指使用過度武力亦飽受香港以及國際傳媒的譴責和廣泛報道,美國Reddit網站一段警察圍毆一名手無寸鐵已經倒地的示威者的視頻,更上了該網站的頭版,這是香港新聞罕見的「殊榮」。

事實上,對於警察肆無忌憚毆打及侮辱記者以及示威者,香港記者協會已表示嚴重譴責。多名記者應記協呼籲,於13日出席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之記者會上,穿戴頭盔、反光衣向其表達不滿。記者協會並嚴正要求警方作出調查,並向公眾解釋。該會亦將於日內向警監會作出投訴。

該會指出,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根據警察通例,「在事發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儘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但記者協會過去兩日來向前線記者搜集得來的17宗個案可見,警務人員不單沒有遵守通例守則,反以暴力和粗言穢語阻礙採訪,對記新聞工作身體做成傷害,更嚴重損害基本法所載之新聞自由及巿民的知情權。這些個濫權個案包括:

1.四宗於近距離向記者發射催淚彈,其中一宗做成人身傷害;

2.兩宗以警棍痛擊記者,並做成人身傷害;

3.多宗以盾牌推撞驅趕記者,並令一名記者受傷;

4.多宗以警棍阻嚇記者,以阻止其拍攝警員拘捕示威者的過程;及

5.多宗無理搜身以阻礙記者採訪

該會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濫權行為發生時,所有受害人身上均有清晰的記者身份識認,包括符合警察通例之記者證、寫有PRESS大字之黃色熒光背心或/及頭盔。而且,絕大部份個案發生的現場,在相當距距離內,根本沒有示威者,不存在殃及池魚之可能性。凡此種種令人懷疑個別警員是否針對記者。

其中最令人憤怒的個案,發生於六月十二日,一名身穿寫有PRESS大字之黃色熒光背心的本港攝影記者,於金鐘拍攝數名防暴警察發射催淚彈之情況,被對方要求離開,記者未有理會繼續拍攝,防暴警察竟然在相隔五六米距離向其發射催淚彈,被其他記者阻止後方行停止。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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