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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智:思考華為事件要避免民族情緒與自力更生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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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國際媒體報道,中國著名通訊企業華為集團創始人任正非之女、集團副董事長與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女士,12月1日在加拿大轉機時,被加國警方應美國要求逮捕,並可能引渡至美國受審。逮捕理由是孟女士涉嫌隱瞞華為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禁令、向伊朗出口原產於美國的通訊產品的事實。

筆者認為:思考華為事件以及此前的中興事件,一方面應該避免民族情緒,回到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判斷,另一方面應該避免陷入自力更生思維模式,堅持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的基本國策。

一、應該避免民族情緒,回到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判斷

從媒體報道的加國警方應美國要求逮捕孟晚舟的理由看,華為事件與中興事件性質是相同的,都是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禁令,向伊朗出口原產於美國的通訊產品且隱瞞事實。此事在今年上半年中興事件爆發時,在網絡與社交媒體上就已經被炒得沸沸揚揚。

路透社當時報道,美國紐約聯邦檢察官在2016年就開始調查華為的相關行為;美國商務部2016年的文件在披露中興的相關違法行為時,也披露了另一家被標記為F7的公司是如何成功規避美國出口管制的;美國國會議員則數次致信美國商務部稱,他們相信F7就是華為,要求對華為進行全面調查。網絡與社交媒體當時猜測華為是否可能成為下一個中興。此次孟晚舟被捕,證實這種猜測可能會成為現實。

思考華為事件,乃至較早的中興事件,要避免民族情緒,回到法律層面,將關注點集中到華為是否應該遵守美國有關法律、是否有違背美國有關法律的事實等問題上來。

關於華為是否應該遵守美國有關法律問題,國內很多媒體與人士認為,此次事件再次體現了美國將其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的霸道作風。這一觀點的言下之意,就是華為不必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

這一認知是不正確的。這是由於,華為涉嫌向伊朗出口的通訊產品,與中興一樣,是原產於美國、受美國《出口管制法》管制的產品,而不是自身產品。美國國內企業如果違背這一法律的規定,向管制對象國伊朗等國出口這些產品,同樣會受到嚴厲制裁。其它國家企業(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的華為與中興)在與美方相關供應商簽署相關購買合同時,美方肯定會明確告知(或在相關條款中規定)相關產品不得向管制對象國進行轉出口。因此,如果他國企業違背此項規定,則不僅違背商業合作精神與合同規定,也直接違背美國法律,美國是有權對此進行法律制裁的。相反地,如果他國企業向伊朗出口的產品屬於自身產品,那就的確不應受美國《出口管制法》的約束。

中興事件爆發後,中興公司與中國政府自身都沒有對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對此類行為實施制裁提出異議,只是認為美方對中興的制裁過於嚴厲。最後雙方達成的解決方案,也包括中方聘請美方合規官員,對中興的行為進行合規監督。華為官方此次發佈的消息稱:華為遵守業務所在國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聯合國、美國與歐盟適用的出口管制與制裁的法律法規(這也是任正非一直強調的);華為不知孟女士有任何不當行為,相信加拿大和美國法律體系最終會給出公正結論。這就說明,無論是中共官方還是中興、華為管理層,對相關企業的相關業務應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問題都沒有異議。

因此,華為事件剩下的問題就是回歸法律層面:華為是否真有違背美國《出口管制法》的行為,美方指控的是否是事實。媒體關注的焦點應該在此,而不是煽動民族情緒,指責美國所謂的「長臂管轄」、「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

對於美國政府的指控,華為完全可以依靠合法途徑應訴或抗訴,政府也完全可以,也應該出面予以支持。華為對此次事件的官方表態,是理智的、溫和的、得體的。中國政府當然應該聲明,也應該採取實際措施,為孟晚舟爭取一切合法權利,主要是爭取加拿大與美國司法機構公正對待的權利。但在事實未查清之前,不宜對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匆忙下論斷。美國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輿論開放程度也很高。中國企業與政府完全可以,也應該充分利用這些,不必上升到民族、國家的輿論層面進行對抗。

此外,各國企業更應該遵守國際法的相關禁運規定,無論其產品來自於何處。譬如,聯合國安理會數次規定了對朝鮮的禁運措施。前幾年中國東北一位女商人向朝鮮偷偷出口違禁產品,被美國情報機構掌握後,通報了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在確認後對這位女商人實施了逮捕。這位女商人向朝鮮出口的產品,並非來自美國,但由於屬於聯合國對朝禁運產品,屬於國際法管轄範疇,因此照樣應該受到制裁。

二、應該避免自力更生思維,堅持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

很顯然,此次事件同中興事件一樣,與中美兩國在貿易與高新技術領域的對抗有關,也的確是美國定點、精準打擊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典型事件。但是,國人不宜將華為與中興事件擴大解讀為美國對整個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打壓。

這是因為,美國定點打壓的,是涉嫌違反(華為)或的確違反(中興)美國《出口管制法》的中國企業,而沒有打壓其它合規經營的中國企業,因此不應將其理解為美國對中國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打壓。只要中國企業合規經營,美國政府就找不到懲罰它們的理由。還是那句老話: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好蛋也不怕蒼蠅叮。

同時,國人更不應該就此認為,中國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應該堅決走自力更生之路,要將核心技術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裏,以免受制於人。

自力更生與對外開放、合作發展,從本質上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發展思路。開放經濟的本質特徵,就是各國互相合作發展。其原因就在於,各行各業的核心技術很多,一國自己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核心技術。如果試圖掌握所有核心技術,必然導致資源配置分散,效率低下。因此,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各國分別集中精力發展部分核心技術與產品,從而提高發展效率;然後通過自由貿易的方法,互通有無,使各國都能享受到所有的核心技術與產品。這是開放經濟與合作發展的精髓所在。

在開放經濟中,每個國家都「受制於人」。如果一國試圖掌握所有的核心技術,不受制於人,是否也就意味着它想制約他人、而自己不受制約呢?這既不合理,也很難做到。

要堅持開放經濟與合作發展,各國就應該互相尊重,遵守一些共同規則,特別是尊重彼此的核心關切。這裏面,應該包括尊重各國的出口禁令,不將一國的管制產品轉賣給其禁止出口的對象國。如果不尊重這些基本規則,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破壞互利合作,導致各自獨立發展、自力更生,喪失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帶來的好處。

中國改革開放前,採取的是自力更生的發展思路。結果導致發展的效果很不理想,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有人認為,中國依靠自力更生發展起來了兩彈一星的高科技國防產業,應該對此有充分信心。對此,中國著名藝人袁立曾指出,兩彈一星也有對外開放的功勞,因為兩彈一星的功勳錢學森、鄧稼軒等,是民國時期在美國學習了相關理論。這一認識很有見地。事實證明,自力更生會導致發展的低效,不是理想的發展模式。

而中國改革開放後,大力推進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合作,取得了顯著的發展成績。不僅進口了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產品,也學習了它們很多先進技術,促進了自己的技術提高。現在,中國在先進技術方面與歐美國家還有較大差距。中興事件也充分暴露了這一差距。這就更需要中國企業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而不是從此關起門來自力更生。

如果中國從中興、華為事件中,不正確地得出應該在高科技領域進行自力更生的結論,並進而採用「舉國體制」,不惜一切代價,遍地開花發展所有高科技領域的「核心技術」,從各國歷史經驗看,其效果不會很好。

因此,中國對中興事件與華為事件的唯一正確反思,是應該強化企業的契約精神、合規意識,並進行相關培訓,使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嚴格遵循相關規範與法律,降低或消除面臨的法律風險,並以此維持對外開放、合作發展的大局。如果由此得出中國應該自力更生的結論,那將是片面的、「歪樓」的反思,不利於中國的對外開放大業,不利於中國的長遠發展。

三、對如何應對中美高技術領域爭端的補充思考

最近幾年來,中美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爭端此起彼伏。特別是中美貿易摩擦爆發以來,雙方爭端愈演愈烈。這裏面,應該區分好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是美方指控中國企業有侵犯其知識產權、強制技術轉讓、進行網絡入侵與盜竊等行為,以及中興、華為這樣的(涉嫌)違背其出口管制法令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籠統地稱為「不公貿易行為」。對這樣的行為,中國應該就事論事,與美方展開務實磋商,不必渲染民族情緒進行輿論對抗,更不必上升到國家層面進行戰略對抗。

二是美方明確採取的遏制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為,如加強對華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管制、對中國企業在美國進行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進行限制等。這裏面既有隨着中國實力上升,中美競爭加劇的原因,更有中國近幾年發展方向與美方期待不符合而導致美國對中國進行整體遏制的原因。這在美國副總統彭斯前段時間在美國著名智庫哈德遜研究所的公開演講中有直接體現。對此,中方應該通過實際行動,消除美方對中國總體戰略走向的擔憂,爭取美方放鬆技術封鎖,從而改善兩國關係,改善自己的發展環境,促進國家更好地發展。

出處:FT中文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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