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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含西藏、香港和澳門) 2017年人權報告

政府須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人權問題包括: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及未經正當程序處死;使用包括域外失蹤在內的強迫失蹤等法外手段;對囚犯實施酷刑或刑訊逼供;任意拘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執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規章。法律要求僱主對在危險條件下工作的僱員提供免費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告知他們。法律還規定,工人有權報告可能危及其健康的違法現象或離開此類工作場所,而不應當有因此被解僱的風險。

法規聲明,縣級和縣以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法的執法工作。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的公司面臨多種處罰,包括停止營業或吊銷商業證書和營業執照。

政府沒有有效地執行該法律。懲罰措施不足以威懾違規行為而且鮮有執行。監察員的數量不足以監視工作條件,而且其檢查範圍不涉及非正式經濟部門。儘管國內工人的安全記錄有改善,本年度還是有一些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據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將事故的原因歸於缺乏安全檢查、對法律法規執行不力、低效的監督和應急反應機制不足。

拖欠工資在許多地區仍然是一個問題。各級政府繼續努力防止拖欠並追回未付的工資和社保費。公司仍然可以在搬遷或關閉前的很短時間內發出通知,這經常使職工無法追索應得報酬。

數十年來,由於普遍僱用分包的低薪流動工人,拖欠工資一直是建築業的嚴重問題。這種非正式的招工體系使農民工容易被拖欠工資,促使他們參加集體行動。工人們有時採取激烈措施討薪。在1月,全國總工會稱220多萬流動工人追回了總共220億元(33億美元)的2016年拖欠工資。

非正式經濟部門的工人常常缺乏勞動合同所涵蓋的保障。即使有合同,這些工人,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也比較難以獲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福利。非正式經濟部門的工人工時較長,而且工資只是正式經濟部門工人的一半到三分之二。

據政府信息來源,符合資格的員工中只有百分之10的人獲得定期職業健康服務。作為中國最大僱主群體的中小企業常常不按規定提供健康服務。它們也不提供適當的安全設備以幫助預防疾病,有關當局也很少要求它們向受害者及其家屬支付賠償金。

據本年度發表的官方文件,職業病普遍存在。病人來自許多行業,包括煤礦、化學工程和有色金屬部門。中國國務院關於工作安全的數據顯示職業病在30多個行業中蔓延,威脅到國內百分之30的企業。而且報告的新增病例數目在上升,特別是塵肺病(或稱黑肺病)。

國內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和傷亡在逐年減少。從1月到11月,工作場所事故數量比上一年減少百分之26.9,這些事故中的死亡數目減少了百分之20.6。

煤礦工業極端致命。據媒體報道,在5月7日,瓦斯泄露在湖南省吉林橋煤礦引起了爆炸,導致18名礦工死亡。8月11日,在北部山西省的一座露天煤礦發生了滑坡。媒體報道地方政府官員兩次視察了現場,以調查互聯網上報道的傷亡,但煤礦公司否認了一切傳言的傷亡情況。當局因「偽造網上信息」罪拘留了網上報道的作者。後來該公司領導向警方自首,坦白有10名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工作事故也仍然在其他工業中普遍存在。6月1日,發生在天津港一家造紙廠的火災燃燒了12個小時。儘管沒有傷亡報道,當地居民聯想到2015年在兩英里之外的化工廠發生的爆炸,當時有165人遇難和近800人受傷。8月16日,在東部山東省的一家石化公司發生了一起爆炸,造成10人喪生。

2017年西藏人權報告

概述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以及在四川、青海、雲南和甘肅等省份中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管中國的西藏政策。正如中國其他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區一樣,漢族共產黨員佔據了西藏自治區及其他藏區黨政軍和警察中壓倒性多數的高層領導職務。掌握最高權力的機構是北京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由7人組成的常務委員會。這兩個機構中都沒有藏族成員。

文職官員通常能夠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最重要的人權問題包括失蹤、當局的酷刑、對包括政治犯在內的人任意拘留、政府剝奪言論、宗教、結社、集會和遷徙等自由。

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區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裝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隊駐紮,特別是在西藏自治區和四川省的藏區,壓制在全年都很嚴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及宗教紀念日和活動前後更加突出。據報道,在一些藏族地區,藏人在抗議政府或企業行動或表達對達賴喇嘛的支持後被當局拘押。政府嚴格管控西藏自治區及自治區之外某些重要藏區的信息。中國政府騷擾或拘留了那些與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國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過手機、電子郵件、互聯網傳播有關抗議活動的信息或表達不滿的藏人,並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

當局內部的紀律處罰程序缺乏透明度。對於根據中國法律和法規,行為被界定為濫用職權的安全人員或其他當局人員,沒有公開信息表明高層官員是否懲處了這些人。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戮

沒有關於中國政府或其工作人員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道,沒有關於官方對之前發生的殺戮事件的責任者進行調查或懲處的報道。

失蹤

當局在西藏地區繼續對藏人實施任意的無限期拘押。

藏傳佛教格魯派中僅次於達賴喇嘛的第二號人物——十一世班禪喇嘛根敦確吉尼瑪的下落仍然不明。他和他的父母在1995年被中共當局帶走,當年他僅僅6歲,之後再也沒有人見過他們。

酷刑以及其他殘酷、野蠻和有辱人格的遭遇和處罰

據可靠消息來源,警察和監獄當局對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本年度有報道指出,一些藏人在他們被監禁或以其他方式關押期間遭受中國官員毒打。過去,這種毆打曾經致人死亡。

1月25日,自由亞洲電台報道稱,2016年12月,警方拘留了甘肅省贛南藏區瑪曲縣的藏族醫生洛桑克珠。警方懷疑他將藏人扎西熱丹的自焚照片和視頻剪輯發送給國際媒體。該報道指出,警方在洛桑克珠被拘留期間對他進行了持續一個多月的審訊、酷刑、毆打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月22日,西藏評論網站報道,公安人員和地方警察毆打和折磨了約10名藏族農民自瑪堅贊(又稱沛傑)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的親屬,他們在自瑪堅贊3月18日自焚之後查詢他的情況。警方在毆打了這10名親屬後,強迫他們整夜站立,導致他們的腿和脊椎劇烈疼痛。他們所在鄉鎮的官員不得不寫信擔保他們今後會有良好的表現,當局才將他們釋放。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由於遭受身體虐待且衛生條件和醫療保健不足,導致監獄和拘押中心條件惡劣,可能會危及囚禁者的生命。

有報道說,近期獲釋的一些人員由於在押期間受到嚴酷虐待而導致終身殘疾或健康狀況極差(見以下分節「政治犯和被拘押者」)。一些已出獄的人員報告說,他們曾被單獨關押在狹小的單人牢房達數月之久,缺乏睡眠和陽光,也沒有充足的食物。據在本年內刑滿釋放的人員稱,除非在押人員生了重病,否則他們很少得到醫治。許多被拘留者和被監禁者被拒絕探望。根據當地提供的信息,當局在2008年拘捕了哲蚌寺著名的經師貢覺尼瑪,因為他是拉薩地區抗議活動的「罪魁禍首」和主要發起人。據報道,貢覺尼瑪被判處20年徒刑,但政府不允許他的家人去監獄探望他。他的下落仍然不明。

任意逮捕或拘押

任意逮捕和拘押是一大問題。法律要求公安機關在將人員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家屬或僱主,但當藏人或其他人因政治原因被拘留時,公安機關很少這樣做。在中國,警方如持有拘留證,可在未將當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訴的情況下合法拘押最多37天。37天後,警方必須要么正式逮捕在押者,要麼將其釋放。警方常常違反這些法規。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關押在不受司法審查的各類拘押設施中。

據位於印度的《國際西藏郵報》報道,1月,中國安保人員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達縣逮捕了一名20多歲的藏族青年索南扎西,因他公開主張西藏自由、呼籲達賴喇嘛尊者重返西藏。索南扎西被捕後的下落和健康狀況依然不明。

3月21日,故鄉網站(Phayul.com)報道,來自阿垻州甲洛鄉的一位兩個孩子的藏族母親杜貝因高喊「達賴喇嘛萬歲」和「西藏自由」等口號而被捕。她的下落和健康狀況依然不明。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無論就條文或執行而言,被拘押或監禁的藏人均無法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中國的囚犯有權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律師會面,但實際上很多藏族被告,特別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訴的被告,仍無法獲得法律代理服務。在當局聲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分裂主義」的案件中,審判程序往往是草率和不公開的。當地信息來源指出,審判絕大多數以漢語進行,政府譯員為不會講漢語的藏族被告提供語言服務。但法院裁決、公告和其他司法文件通常不會以藏文發表。

審判程序

西藏自治區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報告中稱,其最高政治任務是通過對煽動抗議、宣揚分裂和支持「境外敵對勢力」的人判罪等方式來嚴厲打擊分裂主義和制裁十四世達賴喇嘛集團的追隨者,維護社會穩定。報告還指出,法院優先考慮「政治方向」,包括對核心政黨領導層的絕對忠誠。

今年5月,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宣佈決定聘請自治區外的中國司法人員,對新入職人員的要求包括忠於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支持打擊該地區的分裂主義。

作為一項常規,安全部隊要求那些被稱為「特別在押犯罪人員」的政治囚犯和被拘押者參加「政治再教育」學習班。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數量不詳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動而被拘押、逮捕和判刑。當局將很多犯人關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拘押設施,從不允許他們公開出庭。

美國國會暨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政治犯數據庫的信息顯示,截至10月1日,共有507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獄中服刑或被關押,其中多數人關押在藏區。觀察人士認為,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關押的實際人數要比這個數字高得多,但由於無法接觸政治犯和監獄系統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統計,很難得出確切的數字。數目不詳的人仍被關押在拘留所中,而不是監獄。在143宗已知的案件判決中,犯人的刑期從2年到無期徒刑不等,在這143名已知刑期的人中有68人是僧侶、尼姑或藏傳佛教的轉世經師。

西藏流亡者和其他觀察家相信,中共當局釋放了一些健康狀況欠佳的西藏政治犯以避免他們在監禁中死亡。5月1日,當局釋放了甘肅省藏族地區馬丘縣的一名西藏男子江白,他已經服刑8年。2008年,江白因在政府機關前帶頭抗議而被判刑13年。許多人猜測,當局提前釋放江白是由於他的身體狀況堪憂。據報,他在監獄中飽受酷刑,頭部和腿部受傷,這導致他無法正常行走。

據當地多位人士透露,甘肅省拉卜楞寺的僧人久美嘉措由於健康狀況堪憂而於2016年10月被當局從監獄釋放。據報道,他獲准在中國境內自由出行以便接受治療,他在監禁期間遭受嚴重的虐待和毆打。

藏人自焚

據報道本年度共有五起藏人自焚,包括一名西藏僧人和三名非宗教人士。自2009年以來,已有145人自焚,自焚人數每年在減少,從2012年的83人降至2015年的7人,2016年則有3人。當地人士報告稱,自焚數量下降的原因是當局加強了安全措施並對自焚者親友施加連坐式懲罰,以及達賴喇嘛公開請求追隨者們尋找其他方式抗議中國政府的壓制。一些藏區的中國政府官員停止向自焚者的家人提供社會福利,並且命令朋友和寺廟人員不得參加自焚者的葬禮或追思活動。據自由亞洲電台4月15日的報道,安全官員至少拘捕了5名藏人,其中3人遭到毒打,因為他們獲取了當日自焚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的藏人旺楚次丹的手機。

據報道,自焚者認為其行為是對政府的政治和宗教壓迫的抗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於2012年聯合頒佈了《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將涉及自焚的多種行為定為犯罪,包括「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以及幫助他人自焚」,對其中任何一項行為均可以「故意殺人罪」提出指控。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當局對一名5月2日在博拉鄉抗議「北京在西藏地區的統治」而自焚的16歲學生恰多嘉的家庭強力施壓,恰多嘉自焚時高呼「西藏自由」「達賴喇嘛尊者返回西藏」。當局阻止恰多嘉的家人為他舉行度亡活動,並阻止親友來訪。據當地知情人報告,6月份,當局強令恰多嘉的家人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培訓」,並威脅如果違抗命令,將中止該家庭的社會福利待遇。

任意或非法侵犯私隱、家庭、住所或通信

自201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加強了對追隨達賴喇嘛、秘密持有宗教信仰、去印度朝聖以及把子女送出去跟隨流亡藏人學習的中共黨員的懲罰。當局繼續監視私人通信,並搜查住宅和企業,以發現達賴喇嘛的照片和在政治上被禁止的其他物品。警察還檢查西藏自治區居民的手機,看是否有來自印度的「反動音樂」和達賴喇嘛的照片。當局還盤問和拘押了一些在互聯網上傳播文章和照片的個人。

自2016年11月以來,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開始嚴格實施固定電話、流動電話和互聯網的實名認證體系,並且開展打擊「藏獨」反宣品專項清查行動,推進黨媒入戶,反對那些支持達賴喇嘛的人。

當局繼續推行「網格化管理系統」(也稱為「雙鏈家庭管理系統」)的管控。網格化管理系統包括將家庭和機構分為網格單位,以便相互監視社會問題並向政府報告違規行為。雖然該系統可以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但它更便於打擊那些「極端份子」和「分裂份子」。

位於印度的藏人行政中央8月報道,來自西藏昌都市察雅縣的強巴曲嘉被任意拘留、審訊,並遭受毆打,因為他用手機與在印度的親戚聯繫。

據報道,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石渠縣的一名西藏男子更敦因在其微信賬號中存儲了達賴喇嘛尊者的照片和已被當局取締的西藏國旗而遭到拘捕和嚴厲毆打。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表達自由:與外國人或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境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過手機、電子郵件或互聯網傳播有關抗議的信息或表達其他不滿的藏人都會以「破壞社會穩定和製造分裂罪」受到騷擾或拘禁。本年度,西藏自治區及其他藏區當局試圖進一步加強對電子媒體的控制,處罰那些「製造和散佈謠言」的人,這是一個定義模糊的罪名。

扎西文色在2016年被指控為「煽動分裂主義」後,未經審判仍被繼續關押。如果被判有罪,他將面臨長達15年的監禁。

出版和媒體自由:外國記者只有從政府獲得特別旅行許可後才能前往西藏自治區,而且許可證申請很少獲得批准。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的年度報告稱,「對外國記者來說從西藏進行報道仍然是被禁止的」。同一份報告還指出,許多外國記者被告知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區進行報道也是「受限制或被禁止的」。

政府對供職於國內媒體的記者嚴加控制,並可根據其政治可靠程度的評估而聘用或解僱他們。5月,西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發佈了一份招聘通知,其中一項入職要求是「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和堅定的政治立場,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共宣傳機關仍然負責西藏自治區地方記者的資格認證,並要求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記者表現出「對黨和祖國的忠誠」。西藏自治區宣傳部副部長在西藏自治區記者協會中兼任重要職務,記者協會是一個國家控制的專業協會,地方記者都必須參加。

暴力與騷擾:中國政府以「煽動分裂」罪名逮捕了許多西藏作家、知識分子和歌手並將他們判刑。許多著名的政治作家,包括尕讓雲巴、格桑辛巴、布旦、扎西熱丹、阿里克•卓瑪嘉和崗吉•志巴加都報告說,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即他們從監獄被釋放後,安全官員密切地監視他們。此外,他們被禁止出版作品,不能獲得公共服務和福利待遇,如公共服務工作、銀行貸款、護照和正式組織的會員資格。

審查與內容限制:中國國內記者不得對藏區的鎮壓事件進行報道。當局會迅速刪除在網絡上通過博客發佈的此類信息,作者有時會受到處罰。

自從2014年中共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建立以來,西藏自治區黨委的信息辦公室進一步收緊了對各類媒體平台的控制。多個信息來源說,安全官員經常關閉傳播「敏感信息」(比如討論藏語教育)的微信賬戶,並盤問賬戶持有人。許多信息來源還說,在西藏自治區幾乎不可能註冊一個推廣藏族文化和語言的網站。

中國政府繼續在一些藏族地區干擾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藏語和漢語廣播以及設在挪威的獨立電台西藏之聲。

據多個信息來源報告,青海省和四川省當局在許多藏區沒收或銷毀了「非法」衛星接收天線。除了保持對藏區出版和網上內容的嚴格審查,中共當局還試圖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查禁關於西藏的觀點表達或信息傳播。3月,居住在荷蘭的西藏畫家扎西羅布被強迫取消了原定在澳門畫廊的一項繪畫表演活動。北京當局威脅說,如果他試圖進入中國管轄的地區,他們就會逮捕並驅逐他。此前,扎西羅布曾在印度達蘭薩拉的一個畫展中展出過他以達賴喇嘛為主題的作品。據羅布說,畫廊負責人告訴他,一名中國高級軍官說他已被列入黑名單並被禁止進入澳門,並建議羅布為了自己的安全離開香港

互聯網自由

與上一年一樣,中共當局在動盪時期和政治敏感時期都會限制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手機和互聯網服務,有時長達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例如3月的1959年和2008年西藏抗議事件周年紀念、「農奴解放日」、以及7月份達賴喇嘛的生日前後。此外,當地觀察人士報告說,當局在發生自焚的地區中斷了互聯網服務,他們還說,當局威脅這些地區的居民,那些把自焚的照片、視頻發送到藏區以外的人將被判處最高15年的徒刑。當網絡服務恢復後,當局會密切監視使用情況。有大量報告稱,當局搜查他們懷疑存有可疑內容的手機。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有許多人報告說,他們在用手機交換政府認為敏感的信息後即收到正式警告並遭到短暫的拘留和審訊。7月,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獲得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會的立項批准,以完成名為「達賴集團網絡反宣滲透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的重大研究項目。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部網絡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安全部門監督和控制網上內容的法律機制。一些觀察者指出,該法律的規定,例如第12條,可能不成比例地影響藏人或其他少數民族。第12條把使用互聯網從事的許多行為定為犯罪,這些罪行都具有政治性質而且定義不清,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擾亂社會秩序」和「危害公眾利益」等等。該法律還規定為應對「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可對互聯網進行大範圍關閉。藏區的公安部門已經多年採取這種措施,不過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3月8日,西藏自治區報告說,新成立的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西藏網絡信息辦公室一直在積極參與中國境內外的「西藏網絡戰役」。

在過去一年裏,當局阻擋中國網民進入國外有關西藏的、批評中國政府藏區政策的網站。來自中國的有嚴密組織的黑客襲擊騷擾了中國境外的藏族活動人士和組織。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近年來,許多藏族地區當局要求高等院校師生定期參加政治學習,特別是在政治敏感的月份,以防止校園出現「分裂主義」的政治和宗教活動。當局經常鼓勵藏族學者參加政府宣傳活動,例如發表公開講話支持政府政策。拒絕配合此類活動的學者難以獲得晉升和研究經費。

在中國,公開批評中共西藏政策的學者會遭到官方報復。政府控制課程設置、教科書、其他教學材料以及具有歷史和政治敏感性的學術書籍的出版。當局常常拒絕批准藏族學者出國開會和參加學術或文化交流。藏區政府經常禁止銷售和傳播他們認為有政治敏感內容的音樂。

5月,西藏自治區社會科學院的高層領導鼓勵學者保持「正確的政治和學術方向」,並舉辦了在習近平思想指導下「改善學者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打擊分裂主義分子」的會議。

按計劃實施的城市經濟增長、快速的基礎設施建設、非藏人湧入傳統藏人地區、擴大國內旅遊產業、強制重新安置藏族牧民和農民並使他們城鎮化,以及削弱公立學校中的藏語教育和寺院中的宗教教育等多項政策繼續破壞藏區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習俗,並加快了強制同化的速度。

藏語和漢語均為西藏自治區官方語言。一些(但並非所有)公共和商業標識使用兩種文字。在官方和商業建築內,包括銀行、郵局和醫院等,常常缺少藏語標識。很多情況下只有中文表格和文件。大多數官方發佈的信息使用漢語,很多藏區公立學校的授課語言也主要是漢語。成都的私營印刷企業需要得到政府特別批准才能印刷藏文,但通常很難獲得批准。

在西藏自治區少數幾所公立小學繼續用藏語教授數學,但自從2016年6月,觀察者報道說,西藏自治區官員已經把所有地區學校中的藏語數學課本換成漢語版本。觀察者們還說,在西藏自治區內討論這個議題的微信用戶經常被安全官員光顧,並以散佈謠言為理由而受到懲罰。

據多個信息來源,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藏傳佛教寺院原來為當地兒童開辦有20所藏語學校或學習班。在2015年出台《甘孜藏族自治州寺院兒童遷移規定》之後,當局強行關閉了其中16所學校,將學生轉入政府辦的學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文盲率(超過百分之30)最高,而全國的文盲率是百分之4到百分之5。儘管存在文盲問題,中央政府還是在2016年下令拆毀了喇榮五明佛學院(Larung Gar)的大部分。這所佛學院是藏傳佛教最大的教育中心,是推廣藏語和漢語文學的重要機構。據報道,中央政府還下令摧毀了同時講授漢語和藏語的亞青寺,這是位於甘孜的另一個藏傳佛教教育中心。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儘管有文化和語言權利保證,許多小學、中學和大學的學生僅享有有限的、官方正式批准的藏語教學和課本,特別是在現代教育領域。

儘管在少數幾所大學中開設有藏語課程,但中國的頂尖大學不用藏語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授課。為少數民族學生和有興趣從事少數民族研究的漢族學生設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語言和文化課程中使用藏語授課。在有技術和資格要求的、以就業為目的課程中使用漢語授課。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區,藏民通常也無權組織保護其文化遺產和獨特自然環境的活動或在此類活動中發揮實質性作用。藏民如果抗議他們認為不合理的政策或做法,常常會受到恐嚇和逮捕。2015年,青海省安多藏區的熱貢縣當局下達了一個非法活動清單,其中包括「以藏族語言、環境和教育的名義成立的非法團體」。與上一年的情況一樣,該地區的信息來源說,這個清單仍然有效,自清單發佈之後沒有成立任何新的團體。

據當地消息來源報告,7月,四川省和青海省西藏地區的許多寺廟和村莊接到官方警告,不准組織集會,包括不准慶祝達賴喇嘛的生日。這些人士稱,許多就讀於各類民族大學的西藏學生接到指示,不准在3月(西藏起義日)和7月(尊者達賴喇嘛的生日)組織集會和派對。

在2015年的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中共下令採取大規模行動驅逐學員並拆除世界上最大的藏傳佛教佛學院喇榮五明佛學院的宿舍。這次驅逐和拆除行動始於2016年。據當地報道,截至8月份,當局將常住人口減少到5000人,並拆除了3000多所住房。在這次行動開始前,估計喇榮五明佛學院的人口高達三萬人。自從2016年7月以來,當局已禁止外國遊客訪問該地區。8月,政府任命了一名該州公安局的現任領導擔任喇榮五明佛學院的院長。

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事實上政府嚴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旅行和遷徙自由。

國內出行:在整個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區,所有藏人的出行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尤其是藏族僧尼。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員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圍設置路障和哨卡,這種情況在敏感時期尤甚。身着僧侶服裝的藏人在路邊哨卡和機場會受到格外嚴格的盤查。

當局有時禁止藏人尤其是僧尼離開或進入西藏自治區,除非他們事先從多個政府部門獲得特別許可。許多藏人報告說很難獲得所要求的許可。這項規定不僅使外地藏人無法進入西藏自治區的宗教聖地朝覲,同時也阻礙了從陸地經尼泊爾進入印度的旅行。從西藏自治區境外前往拉薩的藏民也報告說,當地政府要求他們交出全國身份證,並把他們的計劃每天通知當局。這些要求並不適用於前往西藏自治區的漢人。

即使在西藏自治區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報告說仍然很難獲准前往其他寺廟接受宗教和傳統的藏族教育,政府人員常常拒絕批准游訪的僧侶在別的寺廟停留和修行。這項限制在西藏自治區實施得尤為嚴格,它限制了西藏佛教徒前往散佈在西藏高原各處的重要寺院接受高僧指導的傳統學習方式。

境外旅行:很多藏人繼續報告說,獲得新護照或者為現有護照延期非常困難。信息來源說,藏族或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士在申請中國護照時必須提供比其他中國人多得多的文件。藏人申請護照的過程可以長達數年,而且結果常常是被拒絕。一些藏人報告說,他們只有通過數額不菲的行賄才能拿到護照。藏人在出於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出訪印度時仍然面臨很大的障礙。

2016年,中國官員在青海、四川和甘肅的康區和安多藏區到持有護照的藏人家中沒收了他們的證件。官方聲稱收集這些護照的目的是在上面加蓋新的印章,但藏人懷疑在這個時機收集他們的護照是為了使他們不能參加一個的重要宗教儀式,即達賴喇嘛計劃於1月在印度舉辦的時輪金剛法會。2016年的其他的報告顯示,中國的旅行社得到當局通知取消同期前往印度和尼泊爾的行程。該旅行禁令據報被擴大到漢族的旅行者。已經旅行至尼泊爾並計劃繼續前往印度的藏人報告稱,中國官員到他們的家中威脅他們的親屬,逼迫他們立即返回。消息來源說,明確的懲罰措施包括將家庭成員列入黑名單,這會導致他們失去政府工作或很難找到工作;將孩子從公立學校系統中開除;以及吊銷全國身份證,使他們無法獲得其他社會服務,例如醫療服務和政府補助。由於採取了這些措施,大約7000名已經合法到達印度的藏人不得不返回中國而錯過了2017年的時輪金剛法會,否則他們將面臨嚴重的後果。9月份的新聞報道推測,為籌備第十九次黨的代表大會,政府禁止外國人於10月18日至10月28日進入西藏邊界;已經在該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則必須在此期間離開。

嚴密的邊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國境進入尼泊爾和印度的人數。1月到10月,有41名藏族難民通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加德滿都設立的藏人接待中心經由尼泊爾轉往印度定居。這一數字比前幾年有所減少,2016年有120名難民在接待中心登記,2015年有89名,2014年是80名。

政府在敏感紀念日或敏感事件前後會對藏人出行進行限制,並加強邊境控制。1月有報道說,成都、西寧和昆明的旅行社被禁止向藏人出售3月和7月出國旅遊的套票,這兩個月是西藏起義日(3月10日)和達賴喇嘛生日(7月6日)所在的月份。

中國政府對外國人進入西藏旅遊實施控制,該限制並不適用於中國任何其他省級行政區。根據一項1989年出台的規定,外國遊客在進藏前必須獲得西藏自治區頒發的一份證明信。大多數遊客是在通過正式註冊的旅行社預訂行程時獲取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區內,外國遊客必須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導遊全程陪同。外國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進入西藏。每年3月里的1959年西藏起義紀念日前後,當局會禁止許多外國遊客進入西藏自治區,這已經成為一個慣例。外國遊客前往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有時也會面臨限制。

外國官員只有在獲得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他們的行程也只能由西藏外事辦公室安排並有人全程陪同。除了少數受到當局嚴密監控的旅行外,當局一再拒絕批准外國記者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申請(參見「表達自由」部分)。

自由參政的權利

按照法律,藏人和其他中國公民在某些地方選舉中有選舉權。但實際上中國政府嚴格限制其公民參與任何有意義的選舉。

自201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加強執行了村委會管理規定,要求參加任何地方選舉的首要條件是「願意堅決與分裂主義作鬥爭」,在一些情況下,這個條件被解釋成要求候選人譴責達賴喇嘛。多個消息來源報道,儘管缺乏村民選舉,但新任命的共產黨幹部還是在過去的兩年中取代了百分之90以上西藏自治區及西藏自治區以外藏區的傳統村落領導人。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刑事處罰,但政府沒有在藏區有效地實施法律。官員常常從事腐敗活動但逍遙法外。年內有大量關於藏區政府腐敗的報道,一些低級別的官員受到了懲治。

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沒有經過證實的關於強姦或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

強制人口控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族人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人比漢族人生育更多的子女。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測可參見: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對婦女參政沒有正式的限制,很多基層政府職務都由女性擔任。但在省、州級政府工作崗位中,婦女缺乏足夠的代表。

兒童

藏區很多農村地區都實施了中國在全國實行的「撤點並校」政策,導致很多村辦學校和寺院學校關閉,包括小學生在內的很多學生被轉入城鎮或城市的寄宿學校。有報告顯示,很多寄宿學校未能妥善照管年幼的學生。由於兒童離開了使用藏語的家庭和社區,這項政策也減少了學習藏族語言文化的機會。

據觀察人士稱,到11月,政府已經取代了拉薩「盲文無國界」的歐洲創始人,並接管了他們創立的盲人學生預備學校及與其相關職業培訓農場。觀察人士推測,這一變化是中國取締外國非政府組織(NGO)的廣泛措施的一部分。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儘管2010年西藏自治區人口普查數字顯示藏人在自治區登記的常住人口中佔百分之90.5,但大量在西藏長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漢族人口沒有包括在官方數據中,如幹部、技術和非技術工人、軍隊和武警人員及其家屬等。據官方人口普查數字,藏人在登記的農村地區常住人口中繼續占將近百分之98。

西藏自治區及青藏高原其他地區的移民人口絕大多數集中在城市。政府對經濟開發的補貼政策往往使漢族居民獲益多於藏人。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為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業、餐館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來的漢族或回族移民擁有或經營。

觀察人士繼續對開發項目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側重於使非藏人受益而表示關切,此類政策導致許多漢人和回民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青藏高原各處的許多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都是由其他省的大型國有企業設計和建造,這些項目都是聘用來自外省的專業人員和低薪臨時務工人員,而不是招聘當地居民。

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受到排斥是各階層藏人群體產生不滿的主要根源。仍有藏人報告在就業過程中遭遇歧視。一些藏人報告說,和漢人相比,有意創業的藏人更難獲得貸款和許可。許多中國人,尤其是退伍軍人被鼓勵遷移到西藏。本年度,當局更多地限制接受外國資助的當地非政府組織和為藏族社區提供幫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導致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中有益的非政府組織項目減少。

中國政府繼續在西藏和其他藏區實施將遊牧藏人安置在城鎮地區和新建農村社區的政策。幫助藏族貧困人口改善住房條件、醫療和教育是官方聲明的安置項目的目標之一,然而牧民常被安置在鄉鎮和公路附近,遠離寺廟,而寺廟是傳統上的社區和社會服務提供者。政府還要求牧民自己承擔很大一部分安置費用,這常常導致他們陷入負債。

儘管2015年的一份媒體報道說西藏自治區政府工作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到了70%,但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職務仍然由漢人擔任,自治區內絕大多數縣的黨委書記也由漢人擔任。在自治區內,安全、軍事、財政、經濟、法律、司法以及教育等領域的最高職務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漢族幹部擔任。在甘肅、青海、四川、雲南的9個藏族自治州中,有8個州的黨委書記是由漢人擔任。青海省有一個自治州的黨委書記由藏人擔任。當局經常禁止擔任黨政職務的藏人在寺廟公開敬拜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從事宗教活動。

政府有關「親藏獨勢力」的宣傳加重了中國社會對普通藏人的歧視。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動或在中國其他地方旅行時選擇穿着非宗教服裝,以免遭到騷擾。一些藏人報告說,全國各地都有出租車司機拒載他們,有的旅館拒絕為他們提供房間。

2017澳門人權報告

概述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區憲章(《基本法》)享有除國防和外交事務之外的高度自治。在9月,居民直接選出特區立法會33名代表中的14位。根據《基本法》,有限功能界別選舉12位代表,特區行政長官提名其餘7位。2014年,一個由4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再次推選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獲得五年任期。

文職政府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內報道的最明顯違反人權的問題包括:限制新聞和學術自由;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以及人口販運。

政府採取步驟起訴和處罰濫用權力的官員。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進行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道。

失蹤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造成失蹤的報道。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此類做法,沒有關於政府官員採用這些做法的報告。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沒有引起人權擔憂的關於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的重要報道。

居住條件:沒有關於監獄和拘押中心居住條件的重大擔憂。

管理:法律允許囚犯和被拘押人員在不受審查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投訴並要求調查不合規定的情況,法官和檢察官每月視察監獄,聽取囚犯投訴。

獨立監督:據政府稱,沒有獨立的人權觀察員要求或實際訪問澳門監獄。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關押,並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在法庭對自己的被捕或關押提出合法性挑戰。政府基本上遵循這些規定。活動人士對澳門政府針對持不同政見者濫用起訴程序表示擔憂,而警方稱他們對那些被逮捕的人提出了違法指控。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文官政府對治安警察(普通執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調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有對官員濫用權力和腐敗進行調查和懲處的有效機制。本年內沒有對安全部隊有罪不罰的報道。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當局憑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於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對嫌疑人實施逮捕。被拘留人員能夠自行聘請律師,如有經濟困難,政府會為其提供一名律師。被拘留者能夠迅速與家庭成員聯繫。在收押後48小時之內,警方必須將被拘留者呈交給一位法官審查。當局迅速通知被拘留者對他們的指控。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前調查的法官享有廣泛權力,可以收集證據、命令提出或撤銷起訴以及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人員。檢方律師必須在八個月內結束調查,提出或起訴或撤訴;如被告人在押,則必須在六個月內結束。審前調查階段必須在四個月內結束;如被告在押,則必須在兩個月內結束。法律規定,審前拘留期限最長在六個月到三年,視指控的罪名和司法程序的進展情況而定。沒有關於拖長審前拘留期的報告。有一個正常運轉的保釋系統,不過對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經常拒絕保釋。關於警官虐待被拘押人員的投訴可遞交到澳門特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廉政公署或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政府還建立了一個網站接受關於警察異常行動或行為的實名或匿名投訴。沒有關於在警察羈押中發生死亡的報道。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基本遵守此項規定。

澳門獨特的民法典司法制度來自葡萄牙法律系統的司法框架。法院可以對涉及中央政府職責或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項進行裁決。但是,在對這些問題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對最終裁決不得上訴),法院必須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當案件與中央政府的管轄範圍有交叉時,《基本法》要求法院遵循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但過去作出的裁決不受影響。如果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法院在應用那些條文時「需要遵循常委會的解釋」。作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人大常委會也有權主動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保障了這一權利。一個案件可由一位法官或一組法官主辦,這取決於犯罪類型和法定最高刑罰。

按照法律,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和上訴的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必須公開,除非法院為「保護人的尊嚴、公共道德或確保法院的正常功能」而作出例外決定。被告有權迅速獲知指控的詳情(有免費翻譯)、出席審判、與證人對質、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不被強迫作證或強迫認罪、並可及時向律師諮詢。政府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或支付法庭費用的被告提供公共律師。法律賦予所有居民這些權利。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原因監禁與拘押人員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有獨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統處理民事案件。公民可向法院提出控告,尋求賠償或要求法院責令停止對人權的侵犯。

任意侵犯私隱、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而政府基本遵守這些規定。但批評政府的活動人士報告稱政府監聽了他們的電話交談和互聯網使用。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政府有時會試圖限制這些權利。

8月,警察因散佈關於政府應對颱風措施的不實信息逮捕了兩個人。在12月政府稱其已經開始起草立法以實施9月通過的國家法律,將任何對中國國歌不尊重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要求在公共活動中奏起國歌時,出席者必須起立並以嚴肅的態度合唱。

特區刑法規定任何發起或組織,或製作宣傳品煽動或鼓勵歧視、仇恨或種族暴力的人可判處1到8年監禁。法律還規定,任何人,凡在公共集會上或打算通過任何方法或媒體散佈的書面材料中基於其他個人或群體的種族、膚色或民族歸屬造成對他們的暴力行為;或故意為煽動或鼓勵種族歧視而詆毀或侮辱其他個人或群體,均可判處6個月到5年的監禁。

出版和媒體自由:獨立媒體得以廣泛表達各種觀點,但政府採取步驟限制對其不利的新聞報道。

審查與內容限制:媒體行使自我審查,部分原因是由於政府對傾向於在敏感政治問題上緊跟中國政府的主要媒體提供了大筆資助。8月29日,澳門記者協會稱,至少有五個地方媒體機構的編輯收到了他們高級主管的信息,指示他們多報道颱風後的正面新聞,少報道對政府問責的問題,特別是對最高層官員問責的問題。8月28日,澳門葡英傳媒協會發表聲明抗議澳門選舉管理委員會命令一家地方報紙從他們的網站刪除對一位立法會候選人的採訪。

國家安全:8月26日,特區警察禁止了四名香港記者在颱風後進入特區內報道。據媒體報道,移民機關要求這四名記者簽署一份通告,稱他們「對內部安全構成風險。」9月,國際記者聯會譴責了特區關於拒絕15名香港記者入境的決定,這些記者當中有人計劃報道特區立法會選舉。

互聯網自由

政府不限制或干擾對互聯網的使用,不審查網上內容。批評政府的活動人士報告政府監視其電話通話和互聯網使用。

據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大約有百分之59的人口登記使用互聯網。這個總數沒有考慮多人共用帳戶的情況,也沒有包括使用流動裝置上網的人。

法律對許多網絡犯罪進行刑事處罰,並授權警察在得到法院搜查令後可責令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保存和向當局提供多種信息。警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不需搜查令而獲取電子證據,但警察必須在72小時之內得到法庭確認,否則就要銷毀證據。

活動人士早先報告稱,政府安裝了商業級別的軟件,可以在他們的免費無線網絡上檢查、解碼和掃描加密的傳送,而不通知使用者。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學者報告稱有自我審查,還報告有人威嚇他們不要就有關中國大陸的有爭議的課題從事研究或發表演講。學者們先前還稱他們受到警告,不要在政治敏感的活動中講話,或代表某些政治組織。大學教授報告說,特區大學沒有終身教職體制,因此教授們可能會由於政治原因被解聘。2月,據媒體報道,一家畫廊在受到政府官員的壓力後取消了一場藏族藝人預定的表演,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政府大體尊重這些權利,但對和平示威有一些勸阻的行動。

集會自由

對於使用公共道路、公共場所或對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示威,法律要求事先通知,但無須事先批准。警察可以重新規劃示威的遊行路線,但組織者有權在法院對此進行抗爭。

活動人士指責當局有計劃地利用恐嚇和刑事訴訟來對付和平示威的參加者,阻止他們參與。例如,立法會在一次秘密投票中表決通過中止蘇嘉豪(Sulu Sou)的立法會議員職務,之前檢方指控他在一次和平抗議特首的活動中對警察「嚴重違令」。活動人士報告警察經常試圖通過明顯的方式對示威者錄像以示威脅,而且建議旁觀者不要參加抗議。

在6月,大約200人在議事亭前地舉行了燭光集會,紀念1989年天安門廣場鎮壓28周年。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項權利。成立組織無須獲得批准,唯一限制是該組織不可宣揚種族歧視、暴力、犯罪、擾亂公共秩序或具有軍事或半軍事性質。

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了在特區內出行、出境旅行、境外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這些權利。入境事務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及其他人道組織合作,為難民、尋求避難者、無國籍人員及其他值得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幫助。

《內部安全法》賦予警察驅逐或某些非居民或拒絕他們入境的權力,其中包括被認為是按法律規定不受歡迎的人士、可對內部安全及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士或者可能涉及跨國犯罪的嫌疑人。據媒體報道,本年內政府禁止了數名香港政治人物和活動人士進入特區,理由是他們對內部安全造成了威脅。

難民保護

尋求庇護:法律規定可授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個對難民提供保護的系統,獲難民身份的人士最終享有與其他特別行政區居民同樣的權利。

在申請者等待關於庇護申請的最終裁決時,政府對他們進行登記並提供保護,使他們免於被驅逐或遣返到原來的國家。申請者在等待審批過程中有資格享受政府補助,包括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如住房、醫療和子女教育,但他們在難民身份被承認之前不能工作。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通過參加自由和公正的定期選舉改變其政府的能力,不舉行全民投票。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選舉行政長官時發揮作用。行政長官是在2014年8月由一個包含400名成員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而這個委員會中有344名成員是由四個寬泛的功能界別選出(這些功能界別代表的選民有限),其他56人選自特區立法會議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2014年,由400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再次選舉崔士安為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是唯一候選人,贏得97%的選票。最近的一次大選在9月選出了33個立法會議員席位中的14個直選席位。總共有在24個選舉名單上的186名候選人競爭這些席位。這些席位的選舉基本上是自由公正的,但嚴格的競選法限制了政治新人在選舉中競爭的能力。

立法會議員可提出的議案類別受到限制。法律規定議員不可提出有關公共支出、特區政治架構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在提交有關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許可。立法機關對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的任命沒有批准權。

一個由10名成員組成的行政會發揮非正式內閣的作用,在呈交立法會之前審批立法草案。《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從主要行政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公眾人物中指定特區行政會成員。

政黨和政治參與:特區沒有關於政黨的法律。註冊為協會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政治活動團體積極推動他們的政治議程。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團體基本上沒有受到限制,但要求參選公職的人士宣誓支持《基本法》。立法會在一次秘密投票中表決通過中止蘇嘉豪(Sulu Sou)的立法會議員職務,之前檢方指控他在一次和平抗議特首的活動中對警察「嚴重違令」,該活動抗議特首向一所大陸大學捐獻1億2千300萬澳幣(1千540萬美元)的決定。蘇是「新澳門學社」的成員,這個組織通常對政府持批評態度,評論家稱對他的指控和停職是出於政治動機。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婦女或少數民族成員參政,他們實際上確實參加了這些活動。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鮮有官員腐敗事件的報道。

腐敗:廉政公署(CAC)調查公共和私營部門並有權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內的行政申訴局審查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的投訴。在廉政公署外部也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即廉政公署職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並審查有關廉政公署職員的投訴。7月,前特區檢察長何超明因多項罪名被判21年監禁,罪名包括為交換價值4千400萬澳幣(550萬美元)的個人利益非法批准本地商人的合同。

資產披露:法律要求行政長官及其內閣成員、法官、立法會和行政會成員以及行政部門主管在他們就職、提升或退休時公佈他們的財務信息,在同一職位任期內每五年公佈一次。民眾可以從澳門法院網站上獲得公開的信息。法律規定,如果故意在公示中提供不正確的信息,公示人可被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罰款,罰款額度不得少於在任時6個月的薪水。此外,該公示人可在最長10年內被禁止擔任公職或行使公共職權。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一些國內和國際人權觀察組織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其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員經常予以合作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回應。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法律將強姦(包括配偶強姦和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但同性配偶不包括在此法律之內。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法律。家庭暴力法律規定,法官可以下令對被告採取單獨的或累積的緊急強制措施,這些措施的應用並不排除按照刑法就罪犯的刑事責任對其提出控告的可能性。

政府幫助介紹受害者就醫,醫務社會工作者為受害者提供諮詢並告知他們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信息。政府資助了非政府組織對受害者提供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家庭諮詢和住房,直到他們的投訴被解決。政府還支持兩條24小時熱線,一條用於諮詢,另一條用於報告家庭暴力事件。

性騷擾:6月,立法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性犯罪的法案,修訂了《澳門刑法典》,將性騷擾定罪。根據新的法律,如果受害人提出刑事投訴,警察可以對嫌犯採取行動,定罪的犯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

強迫節育:沒有關於強迫流產、非自願絕育或使用其他強迫節育方法的報告。關於孕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計,請見如下連結: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機會同等法案規定婦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僱工時基於性別和身體能力的歧視,允許就性別歧視提出民事訴訟。對違反這些政策的僱主給予處罰。職業性別差異是存在的,婦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資、低級別的工作。但據政府統計,在2011年至2016年之間男女之間工資的差別從2500澳幣(312美元,2011年)降到1700澳幣(212美元,2016年)。

兒童

出生登記:根據《基本法》,中國籍澳門居民在特區內或特區外生育的子女及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在特區內生育的子女均視為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記方面這些不同類別之間沒有區分。大多數孩子出生後立即登記。

早婚及強迫婚姻:最低結婚年齡為16歲。但年齡在16歲和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結婚必須經過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具體規定了對性虐待兒童和學生、法定強姦和促使未成年人賣淫的刑罰。刑法將14歲定為可自主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在6月,立法會將組織18歲以下少年賣淫定為違法,該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物品。

跨國拐騙兒童:澳門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成員。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猶太人口數目極少,沒有反猶太人行為的報道。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和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基本執行這些規定。法律要求建築物、公共設施、信息和通訊對殘疾人無障礙。政府有效執行了該法律,並制定了在2025年前改善無障礙設施和對殘疾人服務的計劃。社會工作局主要負責協調和資助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協助計劃。有一個負責殘疾人康復的政府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部分工作是解決就業問題。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對性取向或同性性接觸定罪,沒有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和雙性人(LGBTI)成立團體或協會的禁令。沒有因人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對其施行暴力的報告。法律禁止在招聘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

第七節勞工權利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基本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但立法會還沒有通過立法來監管這種權利。工人可以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但中共當局對一些最強大的工會行使了可觀的影響力。法律沒有規定工人可以進行集體談判。工人有權罷工,但如果他們行使這一權利,法律中沒有為其免受報復提供具體保護機制。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規定僱員或求職者不得因其工會會員身份而被歧視、剝奪權利或免除職責。法律沒有關於因從事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工人復職的規定。

從事某些職業的人,如安全部隊成員,不得成立工會、參加抗議或罷工。這些行業有為成員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務的組織,這些組織可以代表其成員與政府對話。弱勢工人群體,包括家庭傭工和外來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會,公務員也是如此。

按照政府規定,要作為正式工會登記,此類組織必須提供其領導結構的成員姓名和個人信息。

政府基本執行有關法律。對反工會的歧視行為,法律可判處經濟懲罰。觀察人士先前稱這可能不足以阻止歧視行為。

工人如果認為自己被以不合法的方式解聘,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訴勞工事務局或廉政公署,後者還有一個行政申訴局處理行政部門違規的投訴。該局在結束其調查後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量刑範圍為3年至12年監禁。如果受害人年齡不滿14歲,最低和最高量刑則增加三分之一。觀察人士先前注意到,此類處罰通常被認為足以阻嚇強制勞動的做法。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政府設有一個特別的跨部門機構,稱為「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除舉辦講座提高關於人口販運的意識外,該委員會還設有兩條24小時電話熱線,一條用於舉報人口販運,另一條用於協助人口販運受害者。

兒童和外來人口更容易被強迫賣淫或勞動,包括建築工人和家庭傭工。政府調查了一些案件,但在本年度內沒有判罪。

另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獲得健康證書,證明其有「必要的強壯體格從事專業工作」,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獲准工作。根據該法律,「特殊情況」被定義為:未成年人(16歲以下)完成了義務教育並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之後得到勞工事務局的許可;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在學校暑假期間在公共或私營部門工作;任何年齡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後得到勞工事務局許可,然後被僱用從事文化、藝術或廣告活動,條件是此類工作不會對他們的學校出勤產生負面影響。地方法律沒有就16歲以下兒童的許可工作時數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工作時間的法律(每天8小時、每周最多40小時)同等適用於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時工作。根據民法,16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結婚,他們就獲得完全的法律能力。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從事某些種類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家政服務、任何在晚上9點和早上7點之間的工作、以及賭場之類任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的工作。政府要求,在招聘未成年人之前,僱主必須對工作風險的性質、範圍及風險暴露的時間長度進行評估。此類規章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包括接觸危險化學品和從事被認為對兒童年齡不適當的工作。

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來執行此法律,違法者會受到起訴。規章要求勞工事務局監察員接受如何發現童工的培訓,以便履行職責。僱主有義務提供專業培訓及適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條件,以防出現不利於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發育的情況。

從2016年7月到本年度6月,勞工事務局發現了兩起違反童工法的案件,共課以4萬澳幣(5千美元)罰款。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規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無論是基於國籍、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歸屬或意識形態信仰、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的歧視。本地法律要求僱主不論性別對僱員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政府不執行這些相關法律的報告,但發生過一些歧視。根據官方統計,到7月底,非居民工人佔總人口的百分之28。他們經常抱怨在工作場所受到僱用和工資方面的歧視,在有些情況下外來工人沒有享受同等的工作福利。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餐飲和酒店業工作,其他一些人被雇為家傭或在建築業和零售業工作。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資的一般原則,並規定必須遵守工資合約。沒有強制的最低工資,保安和清潔工除外,他們的最低工資定為每小時30澳元(合3.75美元)。特別行政區沒有計算正式的貧困線,其月收入的中位數約為15000澳元(合1875美元)。法律規定一個工作周為48小時(但許多企業每周營業40小時),每個工作日為8小時,有帶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產假。法律規定每周必須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段。法律沒有定義「臨時合同」或「短期合同」,只是說明工作合同可以是有限期或無限期。在特區工作的所有工人,無論其合同是有限期還是無限期,都享有多種福利,例如:規定工作時數、周休、法定假日、年假及病假。

法律要求僱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勞工事務局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法律禁止過度超時工作,但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或作為應對外部突發事件的措施,允許合法超時工作(每天最多不超過8小時,無須工人同意),此種情況由僱主決定。

所有工人(包括外來工人),如果被非法解僱、拖欠工資或認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在法院提出控告。如果僱主在「無正當原因」的情況下解僱員工,他們必須按僱員的工作年限提供經濟賠償。

勞工事務局為提出請求的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建議,有關不法行為的勞工案件被移交勞工事務局處理。

勞工事務局還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不改正違規行為可被起訴。特區有足夠數量的檢查員,以確保執行合規。衛生局的指南保護孕婦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觸二手煙,這些人可以不在吸煙區(例如賭場)工作。在8月和9月,數百名銀河娛樂集團的員工向勞工事務局抱怨他們的工作條件,當時颱風「天鴿」襲擊了特區。據媒體報道,他們抱怨需要無薪加班而且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法律規定工人可以自行離開有危害的工作條件而不致面臨失去工作的危險。

從2016年7月到本年度6月,當局記錄了24起工作場所死亡的事件,31人因工傷造成終身殘疾。

2017年香港人權報告

概述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1984年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以及特別行政區憲章、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確認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享有除國防與外交事務以外的高度自治。在3月,有1194名成員的特首選舉委員會(主要由建制派選舉人組成)選舉林鄭月娥為特區行政長官。2016年9月,香港居民選出70名代表組成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民直接選舉出40名議員,其餘30名由通常支持北京政府的特別功能組通過有限選舉產生。

文職政府保持了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最重要的人權問題包括:

中央政府對香港自治的侵犯,政府的行動(例如起訴抗議者、取消立法者資格的法律訴訟以及中央和特區政府官員的聲明等等)對政治抗議和行使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以及人口販運。

政府採取措施起訴並懲處了濫用職權的官員。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害

未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告。

b.失蹤

據媒體報道,1月27日,疑似中國中央政府安全官員的人將商人肖建華從特區的一家酒店帶走,並將其送往大陸。肖是中國最富有的人之一。肖的家人於1月28日報告他失蹤,但第二天又撤回報告。肖的公司在當地報紙發表了一條公告稱他沒有被綁架,而是「在國外療養」。據《南華早報》報道,直至6月份中央政府仍然沒有回應特區政府關於該案信息的請求。肖的綁架重新激起了恐懼,它表明大陸安全機關沒有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這種做法,但存在關於侮辱囚犯的個別報道。也有一些警察過度使用暴力的報告。

沒有因過度使用暴力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報告。

2月,法庭判處七名警官2年監禁,他們在2014年襲擊了民主活動人士曾健超。這些警官被停職後都獲得保釋,並等候上訴。在2014年抗議活動中的錄像顯示便衣警察虐待了曾。檢方另外也指控曾健超襲警並妨礙警官公務。2016年5月,曾的襲警和拒捕罪名被判成立,獲刑監禁5周。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有個別關於監獄或拘押中心條件的報告引起人權方面的擔憂。

居住條件:沒有關於監獄和拘押中心居住條件的重大擔憂。

管理:政府調查了關於監獄條件存在問題的指控,並記錄了可公開查閱的調查結果。另外還有外部的申訴專員公署。數名活動人士和前囚犯稱,犯人在監獄中受到虐待。例如,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公開聲稱囚犯在接受審問時被強迫裸體下蹲,而且他被關在青少年拘留所時5名監獄工作人員迫使他收回投訴。活動人士呼籲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犯人投訴機制,以保護囚犯不因投訴而遭到報復。

獨立監督:政府允許媒體、立法者和人權組織訪查監獄。治安法官訪查了監獄並可以對監獄設施的居住條件、擁擠狀況、管教人員改進、培訓、娛樂節目和活動以及其他影響在押人員生存條件的事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改善:在1月,部分重建的大欖女懲教所增加了關押128名女犯的空間,減輕了在高度設防監獄中女犯擁擠的問題。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關押,而且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在法院挑戰對他/她施行逮捕或關押的合法性。政府通常遵守這些規定。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香港警察部隊屬於保安局,負責維護內部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入境事務處負責出入特別行政區的管制,並負責簽發本地居民的證件。民選政府保持對香港警察部隊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備有效的機制來調查和處罰濫權與腐敗。

多個消息來源報道,中國大陸的特工在特區監視一些民主運動人士、政治活動人士、律師、非政府組織和批評中央政府政策的學者。媒體還報道警察在習近平主席於7月訪問特區期間恐嚇、逮捕和毆打了活動人士和抗議者。在這次訪問中,一些活動人士稱其受到親北京組織的襲擊。在本年度未有涉及安全部隊有罪不罰的報告。

據《南華早報》報道,焦點小組成員對特首指定所有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成員表示擔憂。活動人士先前注意到該委員會缺乏獨立調查的權力,因此限制了它的監管能力。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警察通常公開逮捕嫌疑人,並持有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於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被捕的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者被釋放,政府尊重此項權利。對嫌疑人問話必須錄像。法律規定被控人員有及時獲得司法決斷的權利,當局能夠有效地尊重該權利。

在押人員一般能夠及時被告知他們受到的指控。保釋系統能夠有效運作,當局允許在押人員會見其自行選擇的律師。沒有嫌疑人被單獨拘押或被軟禁。

e.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體上尊重司法獨立和公正。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居民享有公正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能夠保障該權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級別之外,案件都由陪審團審理。如果被告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可以得到一名公費律師的服務。被告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準備辯護。被告有權被及時告知所受指控的詳情,並有權獲得沒有過度拖延的審判。被告可以面對並質詢對方的證人,也可以請求證人出庭為自己作證。被告有上訴和不被強迫作證或認罪的權利,並有權出席對他們的審判。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但官員腐敗案件除外。根據法律,如果現任或前任政府官員的生活水平高於與其職務收入相當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現金或財產與其職務收入不符,便被認為有罪,除非當事人能夠令人信服地解釋這種差別。法院在實際運作中執行該法令。政府審理案件時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兩種官方語言:中文或英文。政府在所有刑事法庭審判中對不熟悉廣東話或英語的人提供翻譯。

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中與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限範圍內的事務相關的條款。法院也解釋《基本法》中那些有關中央政府的責任或涉及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關係的條款。在對這些事務作出最終裁決之前,終審法院可請求中央政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就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最終裁決不可上訴。《基本法》要求法院在案件與中央政府的司法權限有交叉時遵從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但以往作出的裁決不受影響。

過去,人大常委會共有五次做出了對《基本法》的解釋。最近的一次解釋並沒有經特區法院的請求。活動人士和其他觀察者對此表示擔憂,認為中央政府通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侵犯了司法的獨立性。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於監禁或拘押政治犯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有獨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門來處理民事問題,公民可以向法庭控告侵犯人權的行為,並要求法庭作出賠償判決或下令制止此類行為。

任意或非法侵犯私隱、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沒有關於特區政府不尊重這些禁止條款的報告。有報道稱大陸安全機關監視了民主和人權活動人士。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包括新聞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機構與不受限制的互聯網相結合,在大多數問題上允許言論與新聞自由。但是本年度內,特區和中央政府的行動和聲明令人感到了表達不同政見的風險。

言論和表達自由:對於個人公開批評政府而不受報復的能力有一些法律限制。中央政府於9月通過的一項國家法律將任何對中國國歌不尊重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要求在公共活動中奏起國歌時,出席者必須起立並以嚴肅的態度合唱。中央政府的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通過將該法律加入《基本法》的附錄三,要求特區政府在地方立法中採納。特區官員稱,該項法律將在立法會通過地方實施法案後實施。在9月,法院判處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侮辱中國國旗和特區區旗的罪名成立,他之前倒插了其他幾位立法會議員席位上的旗幟。法院責令鄭繳納5000港幣(合640美元)的罰金。

特區和中央政府呼籲限制討論香港獨立。據《香港自由新聞》的一篇報道,在中國主席習近平於7月份訪問特區之前,警察告知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不得舉行任何公開活動。9月,特區幾所大學的學生掛出標語支持香港獨立。特區政務司司長(特區第二高級別的行政官員)張建宗回應稱,香港獨立的問題「沒有討論的空間。」一家大陸政府控制的媒體呼籲特區當局採取法律手段禁止人們宣揚獨立。9月19日,在一次呼籲開除戴耀廷(2014年大規模「佔中」示威的協調人,來自香港大學)的集會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支持了另一位示威者「殺死」港獨擁護者的呼籲,對着他的麥克風說「殺無赦」。

觀察者擔心,要求候選人進行就職宣誓的規定限制了政治領域的言論自由。2016年7月,選舉管理委員會實施一項新的規定,要求立法會候選人必須簽署保證書,聲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才能參加競選。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禁止拒絕宣誓、改變誓詞或在宣誓時不夠「誠摯」或「莊重」的當選立法會議員就職。到年底,政府已經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因宣誓不合規而取消了6名立法人的資格。8月25日,終審法院駁回了6名立法者中2名提出的上訴。另外2名於9月11日提出了他們的上訴,到年底他們的上訴尚未判決。最後2名立法者沒有對他們被取消資格一事提出上訴。

出版和媒體自由:獨立的媒體積極地表達廣泛的不同觀點,但是一些記者對不斷增加的自我審查表示擔憂。

暴力與騷擾:據香港記者協會的年度報告,在2月,《成報》一位高級職員的家被潑了紅漆,之前員工發現有可疑人員跟蹤報紙的經理們。

審查與內容限制:年內仍有關於媒體自我審查的報道。大多數媒體都隸屬與大陸有利益關係的企業,因而有人指出,這些媒體的編輯會顧及發行人對商業利益的考慮,容易進行自我審查。據報,大陸資金擁有特區大多數的書店,限制了政治敏感書籍的銷售。

誹謗/詆毀法:在3月,當時的特首梁振英以誹謗罪起訴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後者稱前特首梁振英從澳大利亞的一家工程公司收取了5千萬元港幣(約合640萬美元)的付款。

放寬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的行動:9月,特區取消了限制只在網絡上運營的媒體參加政府記者會的禁令。

互聯網自由

政府未限制對互聯網的訪問,也未對網上內容進行審查,但活動人士聲稱中央政府密切監控其電子郵件和對互聯網的使用。互聯網十分普及,並被廣泛使用。

有報道說曾經發生出於政治目的對個人和團體的網上攻擊。9月,黑客把民主派政黨眾志的網站上的正常內容換成了親大陸政府的信息和醜化秘書長黃之鋒的圖像。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有人認為香港的學術和文化人物實行了自我審查,為的是保持在大陸的機會。

香港的天安門博物館在運營兩年之後於2016年關閉。該博物館是中國唯一紀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的博物館。據CNN和《時代》雜誌報道,經營這個博物館的民主派組織港支聯稱,關閉是因為受到建築業主委員會的壓力,許多限制使得博物館難以經營,包括要求限制訪問人數、反對使用建築空間開辦博物館的法律官司、以及強迫訪客提供姓名和個人信息(該規定使來自大陸的訪客卻步)。博物館經營者還提到昂貴的租金和其他方面的資金困難,但說他們保留了博物館的展品,希望將來搬到一個新的、更大的地方。從4月到6月,他們暫時重新開放了這家博物館,但該館仍然沒有新的永久地點。

駐香港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擔心,親北京媒體持續批評他們的活動。有報紙稱將這些組織定性為「外國勢力」干涉。據NGO工作人員報告,這種在特區詆毀其工作的做法使得他們的組織難以和現有的學術機構保持合作夥伴關係並從事公眾推廣活動。NGO也對大陸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表示擔憂,指出該法對NGO在大陸運營、提供社會服務、開展倡導工作和提供援助的能力施加了繁瑣的限制。該法律特別說明設在香港的組織受該法律規定管轄。

b.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但政府的行動,包括起訴活動人士,增加了人們對參加政治抗議活動的風險的恐懼。

和平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和平集會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該權利。警方常規性地為公眾集會和示威,包括批評特區和中央政府的示威,頒發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大多數抗議活動未見嚴重事件發生。

6月4日,數萬民眾在維多利亞公園和平集會,紀念天安門廣場鎮壓事件28周年,其中無意外事故發生。據報這個每年一度的燭光晚會和在澳門舉行的一個較小型的年會是獲准在中國境內舉行的紀念天安門事件周年的僅有活動。對參加每年一度在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紀念日)舉行的民主示威的人數統計不一。警方估計有1萬4千5百名抗議者參加。一個獨立的調查組織估計為2萬7千人,而組織者聲稱有6萬人。警方沒有干涉這次合法批准的集會。

政府對抗議者的幾次起訴並試圖對他們嚴懲的做法令人感覺抗議政府政策的成本提高了,對特區的抗議活動起到了寒蟬效應。例如,在2016年當局判定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和周永康參加非法集會有罪。該指控是在2014年佔中抗議活動開始時他們帶領一群人越過護欄進入封閉的政府建築群之後提出的,而那個區域在傳統上是舉行抗議活動的場所。與同一次活動相關,民主活動人士羅冠聰因煽動他人參加非法集會而被判有罪。黃和羅最初分別被判處80和120小時的社區服務,而周獲刑三周監禁,緩期執行。政府及時地記錄了對這些判決的上訴,而黃和羅在等候上訴結果時完成了他們的社區服務。

在8月17日,上訴法庭推翻了下級法庭的判決,並責令黃、羅和周分別服監禁六個月、八個月和七個月。上訴法庭辯稱下級法庭的判決不足,需要以更嚴厲的判決來阻嚇未來的此類行為,該法庭將那些行為歸為暴力。黃和羅從8月到10月在監獄中服刑,於10月被保釋,在等他們的上訴結果。周於8月被監禁,11月被保釋,也在等待上訴結果。8月20日,上萬人抗議了這些判決,根據特區法律判決使這三人在五年之內不得參加地方選舉。一些評論者認為,特區政府尋求對三人的言論懲罰是為了扼殺不同政見,防止這三位異議人士競選公職。兩位聯合國特派調查員和知名國際律師表示了公開的擔憂,認為判處監禁違反了言論和集會自由。特區政府否認尋求對三人進行嚴厲懲罰是出於任何政治動機,辯稱這些案子是依照法處理的。黃、羅和周對他們的判決提出了上訴。

結社自由

特區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這項自由。然而,官方沒有批准民主政黨眾志註冊成為合法實體的申請,儘管該申請等待獲批已經超過一年。大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於1月1日開始生效,該法律同樣適用於基於香港的非政府組織,對非政府組織在大陸運作的能力加以繁瑣的限制。

c.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但有一些明顯的例外。

政府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和人道組織合作,對難民、尋求政治避難人士、無國籍人士和其他值得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協助。

繼續有人批評說,入境事務處拒絕讓出於政治原因前來特別行政區的少數人士入境。6月,在中國主席習近平訪問特區前不久,兩位住澳門的民主活動人士報告稱他們被拒絕入境。在10月,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本尼迪克特·羅傑斯(Benedict Rogers)被拒絕進入特區。按照政策,入境事務局拒絕對個案置評。活動人士和其他觀察者認為,這些拒絕是應大陸當局的要求做出的,通常針對批評中央政府的人士。

出國旅行:大多數居民很容易從特別行政區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央政府在過去不准一些人權活動人士、學生抗議者和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到大陸訪問。一些之前參加2014年抗議活動的學生認為中國安全機關監視了這些抗議活動並把他們列了入黑名單。

難民保護

遣返: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特區繼續執行其自有的移民和入境政策,並獨立做出關於「不遣返」要求的決定。政府的統一核審機制根據返回後受迫害、酷刑或殘酷、非人道或有損尊嚴的待遇和處罰等風險對處理申請的程序進行了整合。據政府統計,從2009年到本年12月底,1萬5千例不遣返請求中的110例被核實。同樣據政府統計,年底有5899例不遣返請求在等候判決。

希望請求不遣返的人士不能在他們合法進入特區時遞交申請,而必須等到他們的滯留期超過入境規定時間之後進行。這通常造成一段時間的拘留,然後經過保釋而被釋放。在候審期間,申請者須依法定期在入境事務處報到。

申請者和活動人士繼續抱怨處理請求的程序緩慢,有時可長達數年。他們也抱怨政府提供的翻譯服務短缺和對申請者有限的政府補助。活動人士和難民權利組織也對非常低的獲准率表示擔憂,認為政府批准請求的門檻遠遠高於其他發達地區。

獲得避難:特區不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協議的簽署方。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這些國際協議沒有被擴展到香港,儘管中央政府是簽署方。不遣返請求通過統一核審機制被核實的人士不能獲得允許他們在特區永久居住和工作的身份。他們被送交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那裏可能獲得承認而被轉送至第三國安置。一些不遣返申請者曾在特區等待安置數年。

就業:政府視請求不遣返的人士為特別行政區內的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在等待審批期間他們不享有在特區工作的合法權利。

獲得基本服務:根據統一核審機制請求不遣返的人士有資格得到公費的法律援助,包括翻譯服務以及小額生活補助。不遣返申請者的子女通常可以在特區的公立學校上學。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和平改變其政府的權利。《基本法》的第45條申明,通過「根據民主程序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進行全民普選」直接選舉產生特首是「最終的目標」。香港人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對民主和選舉改革的性質、範圍和進度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出70個立法會席位中的40席。35席被指定為代表「地方選區」,其他35席代表「功能界別」。全部35個地方選區席位都是直接選舉產生,而只有5個功能界別席位採用直接選舉的方法。其餘30個功能界別席位是由來自功能界別的、代表不同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一部分選民選出,這部分選民大多支持中央政府。在這種框架之下,有限數量的個人和機構能夠控制立法會議員選舉的多張選票。根據特別行政區選舉事務辦公室的統計數字,在2016年,選出30個立法會功能界別席位的選民由23萬2千498名登記的個人選民和機構選民構成,其中約17萬2千820名選民投了票。5個在區議會部門設立的功能界別席位,亦稱為「超級席位」,由大約500萬選民直接選出。這些選民不為其他功能界別所代表,因而這些席位比立法會中任何其他席位都代表了更多的選民。政府曾經承認,選舉功能界別立委的現行方法不符合普選的原則,但並未採取行動來取消功能界別。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不得提出影響公共開支、政治結構或政府政策的法案,只有政府可以提出這類法案。特別行政區向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派了36名代表,並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有250名代表,這兩個政治實體都在中共的指導下運作,不行使獨立立法權。要將一項《基本法》修正案列入全國人大議程,需要經過特首、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區人大代表的批准,而全國人大擁有修改《基本法》的唯一權力。

在政府取消了指定的區議會席位之後,選民在2015年11月直接選出了全部431名香港的區議會議員席位。此前,特首利用其授權指定了534名區議會議員中的68名。區議會是特別行政區內的最基層民選機構。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的選舉:3月,有1194名成員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選出林鄭月娥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該選舉委員會由建制派選舉人所掌控。林從1163張有效選票中獲得777張選票。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正式任命了她,在7月1日,習近平主席主持了林的就職宣誓。

2016年12月,各商業領域、專業、宗教組織和社會服務提供者的代表以及政界代表選出了1194名選舉人,他們在特首選舉中投票。居民對這些只有很少人參加的小圈子選舉(占特別行政區750萬人口中的23萬)表示擔憂。此外,儘管2016選舉委員會的選舉達到百分之46的歷史最高投票率,並創造了跨行業、專業、基層和政治領域競爭席位的紀錄,當方政治觀察者指出委員會中有300名成員(約百分之25)不是通過投票或其他透明的選舉程序產生的,他們代表12個非競爭的功能界別和1個界別小組。

2016年9月,特別行政區居民選出有70名成員的立法會。這次選舉有創紀錄的220萬人參加了投票,按照《基本法》制定的標準衡量,總體上是自由和公平的。在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政府承認,選舉觀察員和其他居民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了大約1200份關於選舉違規的投訴。親大陸派和建制派候選人贏得70席中的40席,民主派候選人贏得30席,比從2012年到2016年之間反對陣營擁有的27席有所增加。

政黨和政治參與:2016年7月,政府第一次宣佈所有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都必須簽署一份證詞,保證效忠特區,並擁護《基本法》,包括該法聲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三項條款。法律學者和民主活動人士批評政府使用該證詞,指出立法會沒有批准改變選舉程序或改變競選立法職位所需的資格。2016年8月,政府取消了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梁天琦在新界東區參加競選的資格,他是香港本土民主前線的成員。一位競選官員拒絕了梁的候選人資格,儘管在他已經簽署了證詞表格並表示願意放棄港獨立場。梁和其他候選人遞交了一份司法審查申請,指控使用證詞表格不符合特區法律。梁還在2016年9月遞交了一份選舉上訴,稱取消他的競選資格是非法的。

8月,終審法院維持了2016年11月法院的裁定,因不得當的就職宣誓而取消兩位當選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履行立法職責的資格,他們在宣誓就職儀式上做出了支持獨立的姿態。2016年11月的裁決是在當月早些時候人大常委會未經請求發佈釋法之後做出的,該解釋取代了特區獨立司法對此案判決的能力。這標誌着人大常委會首次在特區法官仍在審議案件時發佈此類解釋,以及第二次在沒有得到特區當局請求時發佈釋法。

2016年12月,時任特首梁振英和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宣誓就職時的態度對資深活動人士「長毛」梁國雄、前佔中學生抗議領袖羅冠聰、大學講師劉小麗和大學教授姚松炎等四位反對派議員的合法性提出了法律質疑。7月,法庭批准政府取消四人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請求。其中兩位對此提出上訴。

非對稱的系統性障礙使泛民主派很難在立法會中佔有多數席位或使其成員成為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的70個席位中,有30席是由功能界別選出的,大多數此類功能界別支持中央政府。這些功能界別中有12個佔有無競爭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的支持者為支持中央政府在特別行政區內的政治議程的政黨提供了慷慨的金融資源,確保這些組織能夠操控政府和高級職位。根據地方新聞報道,一些政治組織表示擔憂,認為中聯辦干預了立法會議員的競選,為親北京的候選人拉票,同時威嚇和騷擾其他候選人。2016年8月,自由黨候選人周永勤停止了他的立法會競選活動,稱與中聯辦有關的人員曾騷擾他並威脅其家人的安全。截至年底,廉政公署、自由黨和特區政府已經對周的指控做了調查。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婦女參政,她們實際上參與政治。3月,林鄭月娥當選了特區首位女性特首。

對於少數族裔人士參加競選、擔任選舉監察員或擔任公務員並沒有法律限制。大部分民選或任命的高層職位都要求任職人員僅在特別行政區有合法居留權。立法會中沒有少數民族議員,少數民族成員認為他們沒有被充分代表。政府做出努力,通過降低對一些工作要求的中文資歷水平來增加僱用少數族裔。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政府基本上有效地執行了該規定。儘管特別行政區繼續被認為較少有腐敗,本年度有關於政府腐敗的個別報道。

腐敗:2月,前特首曾蔭權因在職期間行為失當,以低於市場價租房而被判20個月的監禁。曾對該判決提出了上訴。

資產披露:特別行政區要求,27名最高級別的公務員需每年一次公佈其金融投資,另有大約3100名工作級別的高層人員需每兩年一次公佈其金融投資。負責制定政策的部門還會對容易出現利益衝突的職位提出額外的報告要求。公務員事務局監督和核實這些對公眾開放的信息。違規者須受刑事和行政處罰。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類國內和國際人權組織的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夠調查和發佈人權案例的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基本上予以合作,並且對人權組織的觀點有所回應。批評中央政府的知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夠自由地運作,並在特別行政區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然而本年度10月間,特區拒絕一位英國人權活動人士入境,他曾經批評特區的人權記錄。

政府的人權機構:有一個申訴專員公署和一個平等機會委員會(EOC)。由政府通過專業的遴選委員會招募和挑選申訴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委員們獨立運作。這兩個機構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干擾,也都曾在其負責的領域中發佈過批評政府的調查結果。在3月,平等機會委員會敦促政府制定禁止對性別取向、性別認同和雙性身份歧視的法律。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強姦,包括配偶強姦,屬於刑事犯罪。據《南華早報》的一篇報道,活動人士表示擔憂,許多強姦罪行未報警,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社區,而且判罪率也很低。

法律不直接將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但政府認為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是嚴重的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和起訴犯罪。法律允許受害者尋求對施暴人處以3個月禁制令,還可以延長到6個月。根據其在家庭暴力中發生的行為,施暴者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有效地執行了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並起訴違法者。

法律涵蓋了已婚配偶、同性和異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之間的性騷擾行為。法律保護18歲以下的受害者,允許他們在成年監護人的幫助下自行申請禁制令,以應對來自其家長、兄弟姐妹以及特定的直系或非直系親屬的騷擾。法律還准許法庭命令施虐者參加反暴力學習班。如果施虐者造成了人身傷害,法庭可以在現有的禁制令上附加一項逮捕授權令。法庭可以將禁制令和逮捕授權令延長到兩年。

政府保持了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施虐者提供干預、心理諮詢和幫助的項目。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和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和是否懷孕進行歧視。該法律適用於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但平等機會委員會發現性騷擾在社會服務領域未被充分報告的若干跡象。

強迫節育:未有關於強迫墮胎、非自願節育手術或其他強迫計劃生育方法的報道。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計請參閱: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婦女與男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權利。特別行政區的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基於性別或是否懷孕進行歧視,法律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和騷擾並促進男女機會平等。雖然政府基本上執行了這些法律,婦女仍然在求職、工資、福利、遺產繼承以及遷升方面受到歧視。

兒童

出生登記:所有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中國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人,均可獲得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權,後者給予在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權利。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孩子,其父母為非中國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獲得永久居留權並有資格申請入籍成為中國公民。上述身份的登記是常規性的。

虐待兒童:法律要求保護遭到虐待的兒童,包括遭受毆打、襲擊、忽視、遺棄以及性剝削的兒童。政府執行此項法律。法律允許起訴在特別行政區境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通過親子健康中心、公共教育項目、臨床心理服務部門的心理學家和家庭與兒童保護服務部門的社工提供家長教育項目。警方設有虐待兒童調查單位,與社會福利署合作開展兒童證人支援計劃。

童婚及強迫婚姻: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16歲,21歲前結婚要求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對兒童的性剝削: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於來自某些亞洲國家的18歲以下女童被性販賣的報告。

雙方同意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6歲。根據法律,與16歲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5年監禁,而與13歲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

法律認定持有、製作、複製、進口或出口涉及18歲以下兒童的色情產品為犯罪。至於出版或促使出版廣告,如果該廣告傳達或有可能被理解為某人已經出版、正在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兒童色情產品的信息,也屬於犯罪行為。當局基本上執行該法律。對製作、出版或為兒童色情產品做廣告所處的刑罰為8年監禁,持有兒童色情產品的刑罰為5年監禁。

跨國拐騙兒童:香港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方。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香港的猶太社區有大約5000到6000人,本年內沒有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l/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基本執行這些規定。政府基本實施了法律及有關項目,使有殘疾的人士能夠出入建築物、獲取信息以及進行交流,但仍有一些殘疾人受限制的報告。

關於殘疾的法律指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殘疾兒童必須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一些人權組織報告,特區的殘疾人法律極為有限,而其實施沒有推進平等機會。活動人士稱少數民族殘疾學生的輟學率尤其偏高。媒體上偶爾出現關於在教育、管教和精神病院設施中發生虐待的報道。

社會福利署為殘疾人士提供培訓和職業康復服務,為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士提供由政府補貼的照顧服務,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服務的場所,還對有精神殘疾的人士、其家庭和其他本地居民提供社區支援服務。

法律呼籲改善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並規定對歧視行為進行制裁。進入公共建築物(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公共交通對殘疾人來說仍然是嚴重的問題。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儘管香港百分之94的居民是華人,但特區仍然是一個多民族的社會。來自許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認是永久居民,他們依法享有充分權利。法律禁止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監督該法律的實施與執行。平等機會委員會還設有一條熱線,聽取與種族歧視有關的查詢及投訴。儘管政府採取措施減少歧視,仍然常有歧視少數民族的報道。

政府有一項使非華裔學生融入特區學校的政策。但平等機會委員會繼續從少數民族家長收到投訴,他們發現很難為孩子報名進入幼兒園,因為在一些學校里學校信息和入學面試都只提供廣東話服務。根據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報告,沒有學會中文的學生要進入大學和勞工市場都有很大的困難。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將雙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動定義為犯罪。儘管特別行政區有法律禁止基於種族、性別、殘疾和家庭狀況的歧視,沒有法律禁止公司或個人因性取向或性認同而歧視,也沒有法律可專門用於幫助起訴基於偏見對LGBTI人群犯罪的行為。

4月,法院裁決一名男同性戀公務員的丈夫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福利,他們是在外國結婚的。5月,政府對此裁決提出了上訴,該上訴尚未判決。

LGBTI專業人士僅被允許通過「長期訪問簽證」攜帶伴侶進入特別行政區。但是,成功獲得這種簽證的人不能在港工作、獲得身份證或申請永久居民資格。

第七節勞工權利

a.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組織和加入獨立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滿足過份的條件。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集體談判權,也沒有規定僱主有義務與工人談判。工會聲稱,法律缺乏集體談判權保障使僱主可以直接拒絕談判。法律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進行集體談判。

工會必須向政府的職工會登記局註冊,而且必須有至少7名會員才能註冊。個人組織工會不受阻礙,但法律限制工會會員和官員必須是特區的「正常居民」,而且一直受僱於或從事與該工會有關的產業或職業。

法律規定了罷工權利,但是對公務員在這方面有所限制。法律禁止因罷工而開除僱員,並規定僱傭合同中任何可能懲罰工人罷工的部分無效。警務處處長擁有廣泛的權力出於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原因控制和指揮公開的集會。根據法律,僱主不得解僱、懲罰或歧視行使工會權利的僱員,且不得防止或阻嚇僱員行使這種權利。

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類法律。對違反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法律,處罰包括罰款以及向工人支付賠償,這些處罰足以對違規行為起到威懾作用。被不合理和非法解僱的僱員(包括因行使工會權利被解僱者)有權要求復職或重新僱用(取決於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或要求賠償。

b.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並未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也沒有具體規定強迫勞動為犯罪行為。特別行政區使用其僱傭條例與盜竊罪條例來起訴勞工方面的違規和相關的罪行。對這些犯罪的懲罰不足以威懾違規。

非政府組織表示擔憂,一些移民工為滿足就業條件欠下的高額債務使他們可能淪為債奴。特別行政區允許最多收取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10作為安置費,但一些招募公司在來源國要求高額的預付款,使工人拼力還債。一些持有本地執照的僱傭代理機構被懷疑與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的機構相互勾結,從債務中串謀獲利。有些本地機構非法沒收家庭傭工的護照、就業合同以及自動取款卡,一直扣押至還清債務為止。

還有報告說,有些僱主非法禁止家庭傭工因與工作無關的原因離開工作地點,有效地防止了他們向當局報告所受到的剝削。特別行政區當局聲稱他們鼓勵受侵害的工人投訴和使用政府的調解服務,並積極追查報告任何違反勞工法的行為。

另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規禁止任何工業設施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法律禁止18歲以下的人在危險行業的工業設施中超時工作。13到14歲的兒童可以在一些非工業設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證他們受到至少9年教育,並要保證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祉。

勞工處有效地執行了這些法律,並定期檢查工作場所,以確保這些法規得到遵守。對違反童工法律的處罰包括罰金和賠償金,這足以對違規行為構成威懾。

有關於來自某些亞洲國家的女孩遭受商業性剝削的報告(見第六節「兒童」)。

d.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和法規禁止基於種族或民族、殘障、家庭狀況(婚姻狀況和/或是否懷孕)或性別的就業歧視。法律規定,僱主如果以缺乏某種語言能力拒絕聘用員工,就必須證明該職位確實需要熟練掌握該語言的能力。法規沒有禁止基於膚色、宗教、政治觀點、原國籍或公民身份、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愛滋病病毒檢測陽性或其他傳染病或社會地位的就業歧視。

政府基本上執行了這些法律和法規。當就業歧視發生時,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有廣泛的權力對違反這些法律的人進行處罰。

人權活動人士和本地學者繼續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工作前景表示擔憂,他們更有可能得到低收入、低技能的工作並只能賺到低於平均水平的工資。學者認為缺乏中文技能是就業的最大障礙。少數民族團體的領袖和活動人士報告說,政府要求所有工作申請人都講中文,因此把母語不是中文的人排除在公務員和執法崗位之外。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5月1日,法定最低小時工資被調整為34.50港元(合4.41美元)。9月,特別行政區把家庭傭工的最低月工資從4310港元(合552美元)提高到4410港元(合564美元),把最低每月膳食津貼標準從1037港元(合133美元)提高到1053港元(合135美元)。政府要求僱主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處、工傷保險和旅費津貼。對於為何住家傭工(包括本地和外籍傭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資限制之內,政府解釋說,「獨特的工作模式,即全時在家、按需服務的規定以及要求家庭傭工做的五花八門的家務,導致無法確認實際工時,從而無法確定應付的工資。」

官方貧困線是根據家庭人口以及稅前和扣除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數的一半來計算。單身家庭的貧困線定為3800港元(合486美元),兩口之家的貧困線為8800港元(合1126美元),三口之家的貧困線為14000港元(合1791美元)。

對大多數僱員來說,沒有有關工時、帶薪周休日、工休或強制加班的法律。在沒有這類立法的情況下,勞工權利組織報告大多數香港居民每周大約工作56小時。一項對外籍家庭傭工做的網絡調查表明,他們當中百分之76的人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百分之17的人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

香港法律對工人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作出規定。工人可以自行離開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險的工作環境而不會因此失去工作。沒有關於在颱風和暴雨警告期間限制工作的法律。勞工處頒佈了一部關於在惡劣天氣時工作安排的「操作守則」,其中建議僱主在有某些級別的颱風或暴雨警報時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員上班。許多公司在極端天氣時會關門。僱主必須報告在任何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中發生的傷害。

政府基本執行該法律,勞資審裁處判決了涉及拒付工資或少付工資和不當解僱的糾紛。對違反最低工資或職業安全與健康規定的處罰包括罰款、賠款和工傷補償金。這些處罰足以威懾違規。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健康局負責促進安全和健康,檢查不安全的工作條件,執行安全管理法規以及制定和實施政策。該機構有效執行了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

2016年12月,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裁定政府沒有適當地保護一位巴基斯坦男子的人權和安全。此人被販運到特區並被強迫從事無償勞動達數年之久。直至本年底,政府對此案提出的上訴仍在等候判決。

在2016年,勞工處記錄了3萬5千768起工傷和203起工作場所死亡的案例。在3月,工業傷亡權益會主席稱路政署在香港-珠海-澳門大橋建設項目中無視工人的安全。該組織說,從2010年到本年3月,有10名在大橋上工作的工人死亡,6百多名工人受傷。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美國大使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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