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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含西藏、香港和澳門) 2017年人權報告

政府須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人權問題包括: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及未經正當程序處死;使用包括域外失蹤在內的強迫失蹤等法外手段;對囚犯實施酷刑或刑訊逼供;任意拘押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一個集權國家,中國共產黨(CCP)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政府及安全機構的所有最高層職務幾乎都由共產黨員擔任。最高權力掌握在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手中。習近平仍然身居三個最重要的職位,即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主席。在10月舉行的中共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上,中共再次確認習近平在未來五年繼續擔任中國及中國共產黨的領袖。

文職政府保持對軍隊以及國內安全部隊的控制。

政府須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人權問題包括: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及未經正當程序處死;使用包括域外失蹤在內的強迫失蹤等法外手段;對囚犯實施酷刑或刑訊逼供;任意拘押,包括嚴密的軟禁及行政拘押,還有在被稱為「黑監獄」的非官方拘押設施中的非法拘押;對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及行動自由(包括在國內和國外旅行)的嚴格控制,包括拘押和騷擾記者、律師、作家、博客作者、異見人士、上訪人員和其他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對互聯網、平面媒體及其他媒體上發表的公眾言論進行審查並嚴格控制;將來自朝鮮尋求庇護的人員遣返回國;公民無法選擇自己的政府;腐敗;嚴厲壓制參與倡導人權以及涉及公眾權益和少數民族問題的組織及個人;強制性的計劃生育政策有時會導致絕育或流產;人口販運;對勞工權益的嚴格限制,包括禁止工人組織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官方對西藏自治區(TAR)和其他藏族區域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UAR)的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的言論、宗教、遷徙、結社和集會自由的壓制更加惡化,並且比境內其他地區更為嚴厲。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官方頒佈新的規定,強化了壓制性安保手段,任意逮捕、關押和騷擾一些和平表達政治和宗教觀點的人士,並以反恐和反極端主義的名義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加急辦案。

當局通過司法系統處理了一批濫用職權的案件,尤其是腐敗案件。但是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共產黨先行調查,並通過不透明的黨內紀律檢查程序對官員進行處罰。共產黨繼續主宰司法系統,控制着對所有法官的任命權,並對某些案件的判決直接作出指示。當局騷擾、關押並逮捕獨立倡導打擊濫用職權的公民。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的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戮

中國存在諸多政府或其機構任意或非法殺人的報道。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案例極少或沒有任何細節可循。

7月13日,政治犯、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在警方的羈押中因肝癌病逝於瀋陽醫院。在劉曉波去世時,他已在監獄中服刑多年;2009年,他因在起草倡導政治改革的《08憲章》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被法庭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

政府官員聲稱,醫生在5月末的一次常規體檢中診斷出劉曉波患有晚期肝癌。監獄裏的醫療檢查顯示早在2010年劉的肝臟就有問題。儘管政府聲言為劉提供了常規體檢,國內的人權組織堅持認為,由於不允許劉得到早期治療並拖延提供進一步的醫療照護,政府要對他的死亡負責任。

劉於6月被批准「保外就醫」,他被轉送到瀋陽一家醫院做癌症治療。外國政府、一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國內活動人士呼籲政府允許劉曉波到國外接受治療。政府拒絕了這個要求,但是批准兩名外國醫療專家去瀋陽看望劉曉波,並就其病情提供「諮詢」。在對劉曉波做過檢查後,醫生們說他們的機構可以提供可能延長他生命並減輕痛苦的護理。中國政府拒絕了他們的建議。劉在一周後去世。劉的遺孀、詩人劉霞在劉去世之後依然被非法軟禁中。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的數起暴力事件造成多名人員死亡。例如,據政府媒體報道,1月8日和田公安當局開槍擊斃三名做出抵抗的所謂的恐怖組織成員,但未提供細節。在前幾個年度就有過有關將任意殺戮當成與「恐怖分子」或「分裂分子」衝突來報道的指稱,但對新疆的新聞媒體和其他信息源的嚴格控制,加之政府日益嚴格的安保態勢,致使許多報道難以得到證實(另請見西藏附錄中記錄的踐踏人權的事件)。

6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的一位哈薩克族阿訇阿克馬提在警方拘押中離奇死亡。有報告說,警方迅速將其下葬,並禁止神職人員在場。隨後警方拘押了100多位將其死訊發佈在網上的人員。

儘管近年來的法律改革減少了對死刑的使用並改善了覆審程序,當局仍然在未經過正當程序和未提供上訴渠道的情況下在定罪後處決了一些被告。

b.失蹤

有多起報道稱當局拘押了一些人並將他們長期關押在不明地點。

8月,人權律師高智晟的下落不明。高於2014年被從監獄釋放後一直遭到軟禁。8月里,高的家人和朋友報告說他們與他失去聯繫。9月,自由亞洲電台援引高的家人報道說,他們被告知高被警察拘押在一個秘密地點,但當局沒有披露與其被關押有關的任何細節,包括他近期失蹤的原因。

自從2015年1月當局拘押了中國民主黨創始人秦永敏和妻子趙素利以後,趙仍然下落不明。秦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當局尚未公開趙素利被控任何罪名,她的家人已起訴政府,試圖藉此探尋她發生了什麼情況。趙的家人告訴自由亞洲電台,他們擔心趙已經死亡。

本年度,律師王全璋依舊下落不明。當局在2015年7月的「709」大抓捕中逮捕了300名人權律師及法律助理,王也在其中。從那時起,等候判決的王便被關押在不明地點,無法接觸自己選擇的律師。從他被羈押直至12月,王的家人既見不到他也聽不到他的消息,他的朋友和家人說他們不知道王是否依然活着。這次鎮壓主要針對的是那些為重大的宗教自由和人權案工作的辯護律師,包括2008年的三聚氰胺醜聞、被拘押的北京「女權五姐妹」、手無寸鐵卻被警察射殺的徐春和案,以及性侵幼女、家庭教會成員和涉及法輪功的案件。

當局對「709」大抓捕後羈押的數名重要人物做出審判,其中包括8月在天津被審判的博主吳淦。在審判前,當局將吳關押在不明地點長達兩年多,成為事實上的失蹤案。12月26日,法庭判決吳8年監禁,並剝奪政治權利5年。

本年度中發生了數起境外失蹤案件。出生於中國的億萬富翁肖建華於1月從香港一家豪華酒店中失蹤。數家媒體報道說他有可能遭到來自大陸的國家安全人員綁架。肖持有加拿大護照,同時還擁有安提瓜和巴布達的護照。

於2015年在泰國下落不明的瑞典書商、香港居民桂敏海年末被釋放,但仍不能離開中國。

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新疆自治區失蹤。不少案例是在被捕人員從海外學習返國之後發生的。

政府仍然未就1989年對天安門示威遊行進行暴力鎮壓時被殺害、失蹤或被逮捕的人員給出全面、可信的說法。許多參與1989年示威遊行的活動人士及其家屬繼續遭受官方騷擾。

政府在防止、調查和懲戒這樣的行為方面未做出任何努力。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從肉體上傷害或虐待囚犯,並且禁止監獄看守酷刑逼供、侮辱囚犯的尊嚴、毆打或教唆其他人毆打囚犯。針對部分類別的刑事案件,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酷刑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內的證據不得用於庭審,但這些法律保護措施仍未得到有力的執行。

不計其數的前囚犯或被拘押者報告說,他們遭到毆打、電擊、強制數小時坐板凳邊、綁手腕吊起、強姦、剝奪睡眠、強制灌食、違背本人意願強迫服藥以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儘管獄管當局也會虐待普通犯人,但據報道,他們尤其會對政治與宗教異議人士實施更惡劣的虐待。

有多起報道稱,在「709」大抓捕中被拘押的律師、法律助理和活動人士遭受到不同形式的酷刑、虐待或有辱人格的對待。被羈押的博主吳淦的律師說,當局對吳實施嚴厲的酷刑,因為他拒絕合作。在當局1月釋放了律師李春富後,他出現了精神失常,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而他以前從未出現過這個問題。人權律師謝陽在其一月被釋放後發佈的一系列聲明中說,他在長沙長期被羈押期間曾反覆被捆綁、毆打。他說,他在後來被直播的審判中「坦白交代」是因為他在羈押期間遭受大量酷刑之後被「洗腦」了。

作為對這些報道的回應,政府指控律師江天勇與被羈押律師們的家屬協同編造酷刑說法。江的家人說,8月份他在網上直播的審判中與當局的合作是他自己在羈押中遭受酷刑的結果。

一月,瑞典公民彼得·達林與《衛報》分享了他在2016年初被羈押23天中遭受酷刑的第一手經歷。達林聲稱,他被蒙眼、剝奪睡眠、被長時間審訊以及不准鍛煉。他還說他在長時間的審訊中被連接到測謊儀上。

6月,政府發佈了新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排除使用非法獲得的證據,禁止通過酷刑獲取的坦白交待,以及結束「被迫自證其罪」。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官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這份文件稱,「警方或檢方通過刑訊逼供和作假取得口供是非法的。」

少數民族維吾爾族的一些成員也報告說,他們經常受到執法人員和管教人員有系統地施加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對待(另見第6節,少數族裔)。被禁止的法輪功的學員比其他群體更為經常地報告系統化的酷刑。

法律規定精神治療與入院應當遵從「自願原則」,但其漏洞致使當局和家庭成員得以違背當事人意願把他們送入精神病院,而且法律沒有為被收容入院人員提供有意義的保護。法律不提供聘請律師的權利,並限制當事人與精神病院以外的人員溝通的權利。

據《法制日報》(一份報道法律事務的官方報紙)報道,公安部直接管轄着23所用來關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儘管被關進精神病院的人中有很多人被判有謀殺和其他暴力犯罪,但也有報告說有不少活動人士和上訪人員因政治原因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療。公安人員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強迫他們接受治療,儘管他們的「病情」與精神病無關。據報道,4月,蔡應蘭被送入湖北的鄂州優撫醫院,地方官員指控她「通過上訪破壞社會」。她一直在因未獲得的農業補貼而上訪。

2015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終止了長期以來強制摘取被處決犯人器官用於器官移植的做法。2月,前衛生部長黃潔夫公開宣佈中國政府現在對此的做法是「零容忍」。政府數據顯示,2016年有1萬3千例自願捐獻的器官移植。儘管多年來中國使用犯人器官的做法一直招致批評,但許多國際醫學專業人士和諸如《華盛頓郵報》等有可信度的新聞機構開始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進步。法輪功所屬的組織繼續質疑該系統的自願性質、官方統計的精確程度以及官方對器官來源的說法。本年度,中國政府進一步擴展其自願捐獻器官的體制。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懲戒設施通常條件惡劣並有辱人格。

居住條件:當局經常將囚犯與在押人員關在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惡劣的環境中。食物往往量少質次,很多在押人員都要依賴親屬提供額外的食品、藥品和保暖衣物。經常有報道說囚犯因沒有床鋪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在很多情況下,衛生、通風、取暖、照明和飲用水等條件都不合要求。

儘管官方保證囚犯有權得到及時治療,但是,不能為囚犯提供及時、適當的醫療護理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獄管當局拒絕為政治犯提供治療。

國際大赦組織稱,婦女權益活動人士蘇昌蘭10月被釋放時病情嚴重,需要緊急治療。她的健康狀況在服刑過程中惡化。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蘇患有心臟病和甲亢。多家人權組織報道說,當局多次拒絕給她提供治療,而且據報道還拒絕了她丈夫提出的尋求保外就醫的請求(另見第2節a部分)。

政治犯和普通犯人在監獄中關在一起,有報道稱獄警會教唆其他犯人毆打政治犯。有些人據說與死刑犯關在一起。當局不准一些異議人士從親屬處獲得額外的食物、藥品以及保暖的衣物。

行政拘留所的條件與監獄的條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發生過毆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員報告說曾遭到毆打、性侵、缺乏適當的食物以及獲得有限的或無法獲得醫療服務。

管理:對一部分暴力和非暴力罪犯,當局採用了其他方式來替代監禁。國務院的2016年《法律權利白皮書》稱,共有270萬人接受了社區改造。至2016年9月估計有68萬9千人在該項目中。同一消息來源還報告說,接受社區改造項目的人數每年增加5萬1千人。

法律規定囚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構的信件不需受到檢查,但該法律在何種程度上得以執行尚不清楚。儘管當局偶爾會調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並不對外公佈調查結果。許多囚犯和在押人員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視,並被禁止從事宗教活動。

獨立監督:與監獄以及其他各類行政和法外拘押設施有關的信息被視為國家機密,政府不允許對這些設施進行獨立監督。

d.任意逮捕或關押

任意逮捕或關押的問題仍然非常嚴重。法律賦予警方廣泛的行政拘留權以及在沒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延期拘留的權利。本年度內,律師、人權活動人士、記者、宗教領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屬等群體繼續成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

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在法庭上質疑其被捕或羈押的合法性,一般來說政府並不履行這些規定。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國內主要的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主要負責對外安全,但也承擔了部分國內安全責任。此外,地方政府還經常動用被稱為「城管」的城市平民保安人員執行行政任務。對這些人員的監督主要是在地方上,並沒有統一的做法。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的官員可受到刑事起訴,但很少為此立案。

公安部負責協調警察部隊,其行政組織劃分成特別的部門以及地方、縣級和省級警察機關。檢察院對公安警力的監督有限。各級部門的腐敗現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員曾參與法外拘留、勒索和襲擊事件。

一些條例規定,如果監獄管教人員被發現毆打、體罰、虐待囚犯或教唆這類行為,就會被開除,但是沒有關於這些條例得到實施的報道。

在缺乏可靠數據的情況下,要確認國內安全機構有罪不罰的確切程度很困難,但在社交媒體上有時甚至在國家媒體報道中常會見到濫權的實例。通常在有關警察殺人的報道之後當局會宣佈調查。但是並不清楚這些調查是否發現了警察瀆職或採取了紀律處罰措施。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警方拘押若超過37天就必須由檢查機關正式批捕,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恐怖主義以及重大受賄」的案件,法律允許最高6個月的單獨拘押而無須正式逮捕。在正式逮捕嫌疑人之後,警方還有權在案件調查期間將嫌疑人再拘押7個月。

在調查結束後,檢察院在決定是否對其作出刑事指控時可將嫌疑人再拘押45天。一旦提出刑事指控,當局可以在司法程序開始前再將嫌疑人拘押45天。有時候警方拘留嫌疑人的時間會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在案件開審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現象很常見。

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受到刑事起訴之前可以會見自己的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要為沒有委託律師的、有各種殘疾或未成年的以及面臨終身監禁或死刑的被告指派一名律師。無論被告是否有經濟能力,該法律都適用。法院也可以為其他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師,但是法院往往不會這樣做。一些律師報告說,他們難以會見被關押在拘留所里的委託人,尤其是被認為是政治敏感案件的委託人。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審理期間有權申請保釋(也被稱為「取保候審」),但該系統運作效率似乎不佳,當局很少讓嫌疑人取保候審。

法律要求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然而,當局常常在將一些人關押了遠超出規定的時間後也不發出通知,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時候。有些案件沒有送過通知。根據一項籠統的例外規定,如果通知家屬會「阻礙案件調查」,則警方不需要通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該例外情況局限於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的案件,但公安人員對什麼屬於「國家安全」有着寬泛的解釋權。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監視居住而不是拘押在正式的設施中。假如被警方懷疑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情節嚴重的受賄等罪行,而且在家監視居住有可能妨礙調查,經由上一級部門批准後,警方可以對某嫌疑人在指定地點(即嫌疑人住宅以外的其他地點)執行長達6個月的「監視居住」。人權組織和被拘押過的人士報告說,這樣的做法使被拘押人面臨遭受酷刑的高風險。在這一類案件中,當局也可能不准辯護律師與嫌疑人見面。

當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來恐嚇政治與宗教活動人士並阻止公開示威。行政拘留的方式包括強制戒毒治療(針對吸毒者)、「拘留教養」(針對未成年罪犯),以及用於拘留政治和宗教活動人士尤其是法輪功學員的「法制教育」中心。在強制戒毒康復中心停留的最長時間是兩年,其中有6個月通常是在解毒中心。

任意逮捕: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實施拘留和逮捕,以此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公眾訴求。但這些指控,包括何謂國家機密,都定義不清,而且任何信息都可以通過追溯方式被認定為國家機密。當局還廣為使用語意不清的「尋釁滋事」罪名來對付許多民權活動人士。這個詞至今語義不清。基於廣義且模糊不清的國家機密法,公民和外國人士還會因泄露刑事審判、會議、商業活動和政府活動信息等行為被拘留。有時,當局以追溯方式稱某種行為違反了國家機密法。反間諜法授權當局可要求個人和團體停止任何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活動。不遵守該要求可能會導致財產和資產被沒收。

有多起報告說,有些律師、上訪人員和其他維權人士在被逮捕或拘押很長一段時間後,其指控卻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許多活動人士遭到法外軟禁,被剝奪旅行權,或者在包括「黑監獄」在內的各種設施中遭到行政拘留。在有些案例中,公安人員會給學校施加壓力,不准接收知名政治犯的孩子入學。受軟禁人士的情況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監視下在家中與世隔絕。有時候安全人員會駐守在被軟禁者的家中。在外國高層官員來訪或在第十九屆共產黨代表大會、一年一度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天安門廣場屠殺紀念日之前,以及在藏族地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紀念日等敏感時期,當局都會軟禁許多公民。有些沒有被軟禁的人士會被公安人員帶到很遠的地方,即所謂強制休假。據報道,當局在劉曉波葬禮之後將劉曉波的遺孀劉霞和她的哥哥送到雲南去「強制休假」。

那些在天安門廣場屠殺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的人士也會成為目標。5月和6月間,警方拘押了至少20多位舉行各種紀念活動、參加抗議或幫助參與活動者的人士。有些人,比如李曉玲,被指控犯罪。其他一些人在被羈押數星期後被釋放。

儘管2011年就已經從監獄獲釋,活動人士胡佳仍然受到法外軟禁。

審前拘押:審前拘押可能持續超過一年。據稱,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被拘押的時間更長。許多在「709」大抓捕中被拘留的人士遭到超過一年時間的審前拘押,無法接觸他們的家人或律師。具體統計數字無法獲得,但在政治犯的案件中審前拘押尤為常見。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儘管法律規定法院應當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干涉,但事實上司法並不獨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決待審案件,特別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來自政府和中共的政治指導。中共政法委員會有權審查和指導各級法院的審理活動。法院與檢察院的所有任命都必須得到中共組織部的批准。

由於防範司法腐敗的措施模糊不清且執行不力,腐敗常常會影響司法裁決。地方政府負責任命地方法官並支付其工資,從而經常對其轄區內法官的裁決施加影響。

一個由中共控制的委員會在大多數重大案件中作出決定,而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務只是為該委員會的決定撰寫法理依據。

法院無權裁決某項立法是否符合憲法。雖然法律允許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但是這些質疑只能向立法機構提出。因此,律師幾乎沒有機會在訴訟中就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辯護。

據媒體報道,公安部門通過電視播放律師、國外和國內博客作者、記者和企業高管認罪的鏡頭,以便在刑事審理開始前將其定罪,或者將此當作解除拘留的籌碼。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這樣的電視認罪很有可能是逼供甚至是使用酷刑的結果,而且一些曾經認罪的受押人被釋放之後撤回了供詞,並證實他們認罪是被強迫的。法律並沒有允許在審判前讓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視認罪的規定。

8月,當局在長沙審判了律師江天勇,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將其定罪。他的罪名源於他對外國記者的訪談以及他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而這些行動在中國之外被廣泛視為同行人士正常的本職工作。在被多位分析人士認為是既不公正也不公平的審判中,江被禁止選擇自己的代理律師。判決之後,江仍然被羈押在不明地點,無法與他的家人聯絡。江因為「709」案在押人員的家屬呼籲而知名。11月21日,他被判處2年徒刑。

台灣民主活動人士李明哲於9月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他的罪名主要源自他與人權活動人士之間的短訊內容和聊天記錄。在審判中法庭播放了一段李說他對指控「無異議」的錄音。李的妻子告訴記者她的丈夫是「在脅迫之下」說的那些話,是「中國政府逼迫認罪表態的結果」。11月法庭判決李5年徒刑。

據報道,「司法獨立」仍然是中共命令大學教授迴避的禁忌課題之一(見第二節a部分–「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審判程序

儘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重申了無罪推定,但刑事司法系統依然傾向於有罪推定,那些受到高度關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更是如此。被無罪開釋的案件比例持續多年都低於百分之一。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稱,自2013年以來,平均無罪開釋比例為百分之0.016。一些專家認為這個數字「低得不正常」。

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審判中,法院在訴訟程序結束後便會立即下達有罪判決,幾乎沒有時間進行審議。法院對拒絕認罪的被告的判決往往比對認罪者的判決更為嚴厲。上訴程序極少能夠推翻判決,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複議途徑。權利受到侵害的被告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私隱、未成年人或由當事人請求保護商業機密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審判都應向公眾公開。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例外規定向公眾甚至有時對家屬都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並且剝奪被告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法院條例規定,持有效證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國公民一樣擁有獲准旁聽審判的權利,但事實上只有獲得邀請的外籍人士才能旁聽庭審。如同往年一樣,在多個案件中,駐華外交官和記者沒有獲得旁聽許可。有些案件被重新歸類為「國家機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對公眾公開。本年度,駐華外交官請求旁聽全國各地十多個案件的公開審判。在許多情況下法院官員都以法庭上沒有座位為由拒絕他們。

庭審公開網(庭審網)在互聯網上播放庭審視頻。據對話基金會稱,庭審公開網直播了至少31萬6千起庭審,其中包括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775起。大部分案件都是民事審判。庭審網只直播了一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一位名為周家泰(音譯Zhou Jiatai)的西藏喇嘛被控煽動顛覆罪,該庭審於7月6日在青海的海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他被判監禁及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對於刑事案件的審判,尤其是對被認為是政治上「敏感」案件的審判,法庭更多的是通過官方微博帳號播放審判的部分內容。本年度中江天勇和謝陽案的審判是這樣處理的,以前還有周世峰、翟岩民和胡石根案也是如此。這些人都是因顛覆罪被審判。

為了與中共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關於改革司法系統某些方面的決定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修訂後的規定,要求將法院的判決在互聯網上公佈。這些已於2016年10月生效的規定要求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和未成年嫌疑人的案件外,法院官員要在判決生效後的7天之內公佈判決結果。對話基金會報告說,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站收集了超過523萬6千539個刑事案件判決書和2千零95萬2千906個民事案件判決書。對話基金會找到115份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判決書,其中大部分是間諜罪。法院沒有公佈所有的判決書。他們有廣泛的決定權,如果認為該判決書「不適當」就不公佈。許多政治案件的判決書都未公佈,其中包括郭飛雄、浦志強以及709案的律師們(儘管審判已被實況轉播)。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沒有尋求法律諮詢的權利。刑事被告有權接受法律援助,但絕大多數刑事被告在受審時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據中國國務院發佈的2016年《法律權利白皮書》,從2012年到2015年共有470萬個案件得到了法律援助。

律師都必須是中共控制下的全國律師協會成員,而且司法部要求所有律師在取得或更新其從業執照時都要宣誓效忠中共的領導。中共繼續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黨員的律師事務所在所內成立黨支部。

儘管政府聲言盡力改進讓律師會見其委託人的做法,但是3月全國律師協會的主席告訴《北京青年報》,辯護律師只參與了不到百分之30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人權律師報告說,當局不允許他們為某些委託人做有效辯護,或者威脅他們如果選擇做辯護就會受到懲罰。有些律師拒絕為政治敏感的案件辯護,而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很難找到辯護律師。在有些情況下,當局不准當事人自選的律師接受委託,卻用法院指定的律師取而代之。

政府暫停或吊銷那些接受敏感案件律師的營業或律師執照。敏感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民主異議人士、家庭教會活動人士、法輪功學員或批評政府者。當局利用全國律師協會的年度執照審查程序來拒絕或延遲給專業律師頒發執照。4月,2015年在網上對共產黨統治作出批評之後被判三年緩刑的律師浦志強被正式吊銷律師執照。政府用來恐嚇或對人權律師施壓的其他手段包括非法拘押、對法律辦公室進行理由模糊的「調查」、取消律師資格、騷擾以及人身恐嚇,還有阻撓律師取得證據或接觸委託人。

2015年,人大常務委員會修訂了關於法律從業人員的立法。修訂過的法律將律師「侮辱、誹謗或威脅司法官員」、「不服從法庭警告」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視為違法。該修訂法案還把向媒體披露委託人或案件信息或者以抗議、媒體報道或其他方式影響法庭裁決的行為也視為違法。違反者會面臨罰款和3年以下監禁。

2015年制定的法規還規定,拘留中心的官員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或被告,或者要說明為什麼此時不能安排會面。按照規定,這樣的會面應當在48小時內即行安排。檢察院和法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取得並閱讀案情文件。根據該法規,辯護律師閱卷的時間和次數不應當受到限制。有些敏感案件的律師在庭審前無法見到他們的委託人,在審判中被告和律師也不能相互交流。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見第一節d部分)相悖,在案件提交法庭之前刑事被告往往沒有被指定律師。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使用的書面語及口語都應該是當地常用的語言,政府翻譯人員要為不熟悉當地語言的被告提供語言服務。消息來源稱大部分審判都使用漢語普通話,即使是在少數民族地區也是如此。在被告不會講普通話時法庭提供了譯員。

被告與原告當庭對質的機制不足。據報道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擊證人。在是否需要或者允許證人當庭作證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證詞都是由檢察官宣讀,被告及律師沒有通過交叉詢問進行反駁的機會。雖然法律規定預審期間的證人陳述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但檢察官高度依賴此類陳述。儘管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參見政府掌握的涉案證據,但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進行證據開示。

依照法律,對於那些被判處死刑、在等候覆核期間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囚犯要指派律師。2015年,刑法規定的死刑罪減少至46項。執行死刑的官方數字被歸類為國家機密。對話基金會稱,執行死刑的人數繼續在下降。該基金會估計2016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為兩千人,而2013年人數為兩千四百人。歷史最高記錄是1983年的兩萬四千人。死刑人數下降反映出開始於2007年的死刑系統改革。對話基金會還報告說,被處以死刑的維吾爾族人增加,可能抵消了漢族死刑人數的減少。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任何政治犯,聲稱拘押那些人是因為他們觸犯了法律,而不是由於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但是,當局繼續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將公民投入監獄。人權組織估計有成千上萬名政治犯仍然被關押,大多數被關在監獄,有的被關在行政拘留設施。政府不准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望政治犯。

政治犯獲得提前釋放的比例比其他犯人低。據對話基金會估計,仍有100多名犯人在因反革命罪和流氓罪服刑。這兩項罪名已於1997年從刑法中廢除。另有數千人因「危害國家安全」和「邪教」等政治和宗教罪服刑。這兩項罪名是在1997年被寫入刑法第300條的。中國政府並未覆核所有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和流氓罪被起訴的案例,也沒有釋放那些因刑法己經撤銷的非暴力罪名入獄的人士。

直至本年底,許多政治犯仍然在獄中服刑或被其他形式的拘押中,其中包括作家楊茂東(郭飛雄)、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維權律師唐荊陵、活動人士王炳章、活動人士劉賢斌、牧師張少傑、法輪功學員卞麗潮、律師王全璋、夏霖和江天勇、博客作者吳淦、佛教僧侶徐志強(又名聖觀法師),以及上海工運活動人士蔣存德。

刑事處罰包括在獲釋後的一段固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在此期間獲釋者被剝奪言論、結社和出版自由。據前服刑人員說,其就業、出行、獲得居住許可和護照、租房以及獲得社會服務的能力受到嚴重限制。

前政治犯及其家屬常常受到警方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或威脅。例如,公安人員跟蹤去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人員的被拘留或囚禁的維權人士的家人,要求他們保持沉默,不許談論案情。某些維權組織的成員被禁止會見來訪外賓。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在司法獨立方面面臨與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給予權益受到政府機構或官員侵犯的原告行政與司法賠償。該法律還允許對遭受拘留所或獄管人員錯誤拘押、精神創傷或身體傷害的人給予賠償。

過去很少有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原因是訴訟費用高、法院信譽低下以及很少有人意識到《國家賠償法》的存在。2月發佈的關於司法改革的白皮書稱,從2013年到2016年法院已經付出了6億9千9百萬元人民幣(合1億美元)的賠償款。3月,聶樹斌的父母獲得了大約268萬元人民幣(合39萬4千美元)的賠償。其子聶樹斌於1995年因謀殺罪被處決,但他並未作案。2005年,另外有人坦白犯下此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裁決該案以前的判決證據不足,宣告聶無罪。8月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稱,4名被錯判的人員每人獲得大約227萬元人民幣(合33萬美元)的賠償。

法律給予個人到政府部門上訪以解決其不滿的權利。大部分不滿都源於土地、住房、權益、環境或腐敗,大部分上訪者都試圖將其問題投送到「信訪」辦公室。政府報告說每年收到大約600萬份上訪信。但是,訪民集會和表達不滿的權利繼續受到限制。

儘管中央政府重申禁止阻撓或限制「正常上訪」,不准非法拘押上訪人員,官方對上訪人員的打擊報復仍在繼續。一些規定應鼓勵所有與訴訟有關的上訪都在本地通過地方或省級法院得到解決,使地方官員防止訪民到高層上訪的鼓勵機製得到強化。地方官員派人到北京將上訪人員強制帶回本省,以防止他們向中央政府投訴地方官員。此類拘押都沒有記錄,上訪者經常是被短暫關押在非法的「黑監獄」中。

7月,習近平主席參加了一個專門為改進腐敗的信訪制度而舉辦的全國會議。4月,《南華早報》報道說,北京信訪局前副局長收受了將近550萬元人民幣(合87萬美元)的賄賂,以便使上訪案件消失不見。2015年,法院判處他13年監禁。

儘管有改善體制的努力,進展卻很不穩定。許多上訪者報告說他們在試圖向政府尋求法律補償時經常被關在黑監獄中。5月,一批上訪人員在「一帶一路」峰會期間去北京尋求關注。據人權活動人士說,當上訪人員接近北京民政局的大樓時,警察抓捕了200多人。據報告,他們被關在沒有標識的建築中三天,期間既沒有食物也沒有地方睡覺。當局最終強迫這些上訪人員乘火車返鄉。

任意或非法侵犯私隱、家庭、住所或通信

儘管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私隱受到法律保護」,但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私隱。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要獲得搜查令,但執法人員往往對該條款置若罔聞。公安局和檢察官有權不經司法審查自行頒發搜查令。仍然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報道。

當局監控私人之間的電話、短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和其他數碼通信。他們還拆開並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經常監視並進入民宅和辦公室搜查電腦、電話和傳真機。離開中國的外國記者發現他們的一些個人物品被搜查。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發現了被認為是政治敏感的材料,記者要被迫簽署文件說明他們是「自願」將這些文件留在中國的。

據媒體報道,公安部在全國設置了數以千萬計的攝像頭來監控普通民眾。2015年,北京市公安局宣佈,其攝像監控系統已經「覆蓋了首都每個角落」。有些人權組織稱,當局越來越依賴攝像及其他一些手段來監視和恐嚇政治異議人士、藏人以及維吾爾人。對電話和網絡通訊的監控與干擾在新疆和西藏地區更為普遍。法律允許安全人員在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時中斷聯絡。

「人權觀察」稱,國家安全部與信息技術公司合作創建一個「大規模自動化語音識別與監控系統」,這個系統與已經在新疆和安徽使用的系統相類似,用以幫助破解刑事案件。根據製造這個系統的公司所言,該系統的程序可以解讀普通話以及包括藏語和維吾爾語在內的某些少數民族語言。在很多情況下其他與生物特徵有關的數據,比如指紋和DNA,也都被儲存起來。這個數據庫中的信息不僅取自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全部民工以及所有申請護照的維吾爾人。

因城市開發而強制搬遷的事件在一些地區繼續發生。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舉行抗議的現象很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受到起訴。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開發項目導致成千上萬的村民被迫搬遷。

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房地產糾紛有時演變成暴力事件。造成這些糾紛的原因常常是當地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對拆遷居民賠償很少甚至不予賠償,而且對當地官員從事房地產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或媒體監督,對被拆遷居民也沒有提供法律救濟或其他解決糾紛的機制。雖然中央政府聲稱已進一步加強了控制非法征地行為並制定賠償標準,但問題仍然存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的城市裏,傳統維吾爾族居民區的重新開發導致一些歷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壞。針對政府沒有給予適當賠償並採用強制措施迫使他們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表示反對。

政府在新疆自治區施行了「雙聯戶」制度,該制度已在西藏實行了多年。這個制度將居民每10戶分為一組,互相監視並向政府報告「安全問題」,從而將普通公民變成了舉報人。

政府限制男性和女性生育的權利(見第六節「婦女」)。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闡明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但當局基本上不尊重這些權利,特別是當它們不符合中共利益的時候。當局繼續嚴密控制平面、廣播、電子和社交媒體,並經常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中共意識形態。當局審查和操控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期間尤為如此。

言論和表達自由:公民可以在私下小範圍地討論許多政治話題而不會受到官方懲罰。但是,政府經常對那些質疑中共合法性的公民採取嚴厲的行動。一些獨立的智庫、研究小組或研討會報告稱,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議題的會議。在公開演講、學術討論和媒體評論或在網上發表政治敏感言論的人仍會遭到懲罰。

1月,政府突然關閉了北京智庫天則經濟研究所(Unirule)和該所的社交媒體帳號。該機構的成員為一些著名的經濟學者,因對政府的經濟政策公開表達意見而知名。他們在一封抗議信中回應說,這「顯然是要徹底讓天則所禁聲」,呼籲政府要對非政府組織有更高的容忍度。政府審查員迅速從互聯網上刪掉了該信件。

3月31日,蘇昌蘭因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發佈信息支持2014年香港佔中民主運動而被佛山中級法院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院認定她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她3年監禁。蘇曾經因本地農村的土地維權而奔走。由於蘇的刑期包括她已經被監禁的時間,她已於10月被釋放。(見第一節c部分)

5月26日,名校北京大學法律教授、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律師賀衛方宣佈,鑑於政府的壓力他不得不關閉自己的微博和私人通信系統「微信」(又稱WeChat)。在過去十年裏,他已經擁有了幾百萬名關注者,並以批評中國缺少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而著稱。

9月,廣州當局拘押了彭和平,因為他協助印刷一本獻給已故政治犯、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詩集。彭被控「非法經營罪」。

作為公共話語敏感程度的一個標誌,審查人員在社交媒體上阻止了多個版本的維尼熊卡通形象,因為互聯網用戶(「網民」)用它來代表習近平主席。同樣的,政府還阻止用流行的但具有冒犯意味的綽號來稱呼朝鮮總統金正恩。在互聯網搜索這個名字得到的信息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搜索結果未能顯示。」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並審判了吉林的一名男子,因為他在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上發佈了一張穿T恤衫的自拍照,T恤上稱習主席為「習特勒」。類似的案件還有,廣東當局逮捕了一名男子,因為他在即時通訊應用WhatsApp上發表了有關習近平的負面評論。

11月通過了一條法律將在公開場合對國歌表示不尊重視為犯罪,可以判處3年以下監禁並喪失政治權利。這條新的法律與已有的在公開場合褻瀆國旗可導致監禁的法律相對應。

出版和媒體自由:中共和政府繼續對所有的平面、網上及廣播材料保持最終控制權。只有官方媒體機構才能得到政府批准報道中共領導人的新聞或其他被認為是敏感的話題。儘管中共及政府沒有對所有出版和廣播的內容作出詳盡指導,但卻保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來決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報道某個問題,或者乾脆下令禁止報道。在2016年被廣泛報道的習主席對國家主要媒體的一次訪問中,習告訴記者們,他們是政府和黨的「宣傳陣地」,他們必須「體現黨的意志」、「維護黨的權威」。

政府通過其負責廣播出版的管理機構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繼續嚴格監管出版和傳媒,包括電影和電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監管網上新聞媒體。出版任何圖書和雜誌仍舊需要國家頒發的出版號;出版號收費高昂,而且往往難以獲得。與過去一樣,幾乎所有的平面媒體、廣播媒體和圖書出版商都隸屬於黨政機構。為數不多的印刷出版企業擁有一些私人股權,但是沒有民營性質的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中共指示國內媒體不要對某些議題進行報道,傳統的廣播電視節目都必須經過政府批准。

記者在被政府嚴格管控的環境中運作。儘管中國不斷增長的互聯網用戶要求用最新技術來講述有趣的故事,政府當局對那些新技術(例如網上直播)實施管控,壓制新的數字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

由於中共不認為互聯網新聞公司是「官方」媒體,這些公司都受制於會削弱其運行的法規,並且被禁止報道潛在的「敏感」消息。據全國記者協會2016年在國家新聞媒體上的最新報道,中國有23萬2千925名具有正式資格的記者。只有1158名從事網絡新聞工作,其中大部分都任職於諸如新華網或中國日報網等國營媒體。這並不意味着網絡媒體沒有報道重要消息。事實上很多網絡媒體都通過創造性手段來分享信息,但是他們必須限制自己的方式和話題,因為未獲得官方批准。

暴力與騷擾:政府經常妨礙媒體工作,包括阻撓公民記者。一些記者報告說,在報道敏感話題時會受到人身攻擊、騷擾和恐嚇。政府官員使用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包括暴力、拘押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在內的其他懲罰手段來恐嚇作者和記者,以阻止他們就廣泛的話題發佈未經批准的信息。

海外記者的家人也面臨騷擾,時有拘押發生,藉此來報復他們海外親屬所做的報道。記者如果發表質疑政府的觀點可能會面臨降職或失業。在很多情況下可能的信息源會因為實際存在的政府壓力或對政府壓力的恐懼而拒絕與記者會面。尤其原本一向是信息來源的學術界人士越來越不願意會見記者。

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尼婭·阿扎特繼續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其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同事迪爾沙特·佩里亞即將獲釋,但年底前沒有關於他案件的信息。本年度還有其他傳統媒體和新媒體記者被投入監獄。

6月,四川省警方逮捕了公民記者楊秀瓊,因其在被禁的民權網站「64天網」上的工作而指控其犯有「非法向海外提供國家機密」罪。該網站的其他工作人員,包括網站創始人黃琦,已於2016年被捕,現仍在獄中。7月4日,四川綿陽的一個法院駁回了「64天網」的工作人員王淑榮的上訴,她因「聚眾鬧事」的罪名而被判6年監禁。有媒體報道說,該網站的義工廉煥力自5月起失蹤至今。

8月3日,雲南大理一家法院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判決公民記者盧昱宇4年監禁。2016年6月,在盧和他的同伴李婷玉用數年時間收集編寫了「群體事件」每日清單並在社交媒體上發佈之後,當局逮捕了他們(「群體事件」是官方對抗議、示威和暴亂的叫法)。據報道,公安官員曾毆打盧,隨後他以絕食來抗議自己的待遇和無法見到律師的遭遇。政府秘密審判了李,4月將她釋放,並未宣佈對她的正式裁決。

8月14日在天津,兩名美國之音(VOA)記者在試圖報道對在押異議人士、博主吳淦的庭審時被毆打,並為莫須有的原因被關押4個小時。在他們接近法院的時候,10名便衣人員上前搭話,動手逮捕了他們,並沒收了他們的便攜式電腦和照相機。警察把他們帶到拘留所,指控他們毆打了一名逮捕他們的人。四個小時後,他們與被歸還的個人物品一起獲釋,相機中的照片已被刪除。

外國駐華記者繼續面對艱難的報道環境。據駐華外國記者協會12月收集的信息顯示,絕大多數記者認為中國的報道環境沒有達到國際標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記者認為與上一年度相比情況有所惡化。與2016年只有百分之25的記者認為情況惡化相比有所升級。同樣的,認為自己在試圖採訪時曾遭受過政府官員的干擾、騷擾或暴力行為的記者的比例從百分之57增加到大約三分之二。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傳部門對外國記者仍然施加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時期和周年紀念日。外國記者站報告稱,外國新聞機構在當地聘用的員工也受到官方的騷擾和恐嚇,這成為外國記者站一個主要的關注點。有近三分之一的駐華外國記者協會成員在回應該協會的調查時說,他們的中國同事遭到了當局的壓力或暴力。此外,外國記者協會的成員還報告說,他們的僱員和駐地遭到了人身和電子監控。

4月,英國廣播公司(BBC)記者沙磊(John Sudworth)及其團隊到湖南省報道一名上訪者試圖到北京抗議的事件時,遭到一群拒絕說出自己身份的男子的人身攻擊,記者的相機設備被損毀。隨後,在穿制服的警察和政府官員在場的情況下,這些男子以更多暴力行為相威脅,強迫BBC團隊簽署了書面檢討和道歉。

8月23日,便衣警察在《環球郵報》記者萬德山(Nathan VanderKlippe)在新疆作報道時拘捕了他,並將他扣留了數小時。警察短時扣留了他的電腦並檢查他的照相機儲存卡中的照片。將他釋放以後,警察跟蹤了120英里直到他回到旅館中。

11月,新疆當局拘押並審訊了兩名外國記者,扣留了他們一夜並要求他們交出照片和文件。早上他們終於釋放了記者,並坐火車跟隨他們到下一個目的地,在那裏地方警察和外國事務辦公室又騷擾了他們,所有的賓館都不讓他們入住。當局讓記者們在賓館的大堂里醒着過了一夜,因為他們「不准在那裏睡覺」。

12月14日,北京的保安人員毆打了兩名試圖報道韓國總統文在寅訪問的韓國記者,其中一名記者被收治入院。

外交部官員繼續把特別約見用來作為大多數記者更新記者證手續的一部分。在這些約見中,官員對記者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少報道人權問題,提醒記者不得逾越的報道「紅線」,在有些情況下還威脅他們不予更新簽證。許多外國新聞機構在擴大其業務範圍時繼續遭遇麻煩,原因是新的職位難以獲得簽證。西方媒體公司越來越不願公佈這些問題,擔心會引發政府進一步的反彈。

10月25日,當局阻止《紐約時報》、《經濟學人》、BBC和《衛報》的記者們參加一場記者會,中共在該會議上公佈了新的政治局委員。當局允許其他外國記者參加,卻將上述媒體記者排除在外,似乎是因為他們過去所做的報道。

當局繼續對在外國媒體機構中供職的中國公民實行嚴格限制。外國媒體機構中國籍員工行為準則用開除或取消資格來威脅那些進行「獨立報道」的中國員工,指示他們向其僱主提供有助於樹立「中國良好形象」的信息。多名外國記者協會成員報告說,他們的本地員工被安全人員召見,感到極為可怕。

報道商業問題的傳媒機構相對受到較少限制,但是宣傳官員的事後審查體制鼓勵編輯們做自我審查,以避免無意中刊登未經授權的內容而受到處罰。

中國以外的中文媒體機構報告說受到中國政府的恫嚇與財務威脅。例如,位於澳大利亞的《看中國》業主說,中國官員反覆威脅在該報紙上做廣告的中國公司。在一次事件中,中國國家安全部的官員連續兩周每天都到一個公司去。其他中文媒體與中國新聞社簽署了協議,該機構是中國第二大國有新聞機構。

審查或內容限制:中國國務院的《出版管理條例》授予各級政府寬泛的權力來根據內容限制出版,包括規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報道特定問題。儘管外交部每日的例行新聞發佈會基本上是對外開放的,國務院信息辦公室也安排了其他政府機構的發佈會,但記者不能自由地參加其他新聞活動。國防部繼續有選擇地允許外國媒體偶爾參加新聞發佈會。

供本國記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語焉不詳,宣傳官員可隨意修改,並可追溯執行。宣傳部門強迫報社開除發表與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編輯和記者,並暫停或取締出版物。記者、作者和編輯進行廣泛的自我審查,尤其是因為宣傳官員進行出版後審查並實施不同程度的責罰。

中共的中宣部要求媒體嚴格按照權威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道官員涉嫌貪污受賄的案件。本年度中,中宣部就多個重要事件發佈了類似的指示。指示往往警告說不得報道與黨和官員的聲譽、健康與安全以及外交事務相關的內容。例如,在朝鮮的核試驗之後,宣傳部指示媒體關閉社交媒體平台上所有的評論功能,要求媒體低調處理該新聞,並命令他們照抄新華社的報道。此類命令還包括了媒體機構不得自行調查或報道的要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強化了關於互聯網出版物可傳播內容的規定,並重申了已存在很久的規定,即只有持官方許可證的新聞媒體才能從事原始報道。

在上半年,湖南省當局視察了在中國收視率最高的電視台之一湖南電視台,並警告說,它太注重娛樂性,沒有遵循中宣部有關媒體要高舉共產黨旗幟的要求。

9月,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了十幾個有關電視節目內容的指導方針。這些指導方針的基本目標是防範對政府政策或官員的負面報道。此外,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還計劃要增加製作「大量歌頌黨、歌頌祖國、歌頌人民、歌頌英雄的電視劇」。

駐華外國記者協會報告說,外國記者基本上仍然無法進入西藏自治區、其他藏區或者新疆從事報道而不受到嚴重的干擾。那些參加了由政府組織的到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旅行的記者對受到的限制表示不滿。在那些試圖從上述地區報道的人中,有百分之75報告說在兩個地區都遇到麻煩。西藏是正式被限制的地區,而新疆從表面上看並沒有對記者有同等限制。試圖在其他敏感地區做報道的外國記者也遇到無法進入或受到干擾的問題。此類敏感地區包括朝鮮邊境、與共產黨成立有關的各歷史重地、近期發生自然災害的地區,以及其他發生社會動盪的地方,包括北京。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VOA)和自由亞洲電台(RFA)。儘管收聽受到阻撓,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仍然擁有大量聽眾,其中包括人權活動人士、普通公民、英語教師和學生,以及政府官員。

主要局限於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的外國電視新聞也會受到審查。外國報紙和雜誌發表的文章如果被當局認為過於敏感,有關期目也會被禁。國際雜誌中與敏感話題有關的文章被刪除。電視廣播中與敏感事件有關的部分被黑屏。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報道而言,對中文的審查最嚴格,其次是英文,然後才是其他語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認為過於敏感的國內外電影在中國上映,或者會將有關部分刪除才允許上映。根據政府規定,在中國放映的每外國部電影必須獲得當局授權,每年總數不得超過38部。

當局繼續禁止出版他們認為內容與官方觀點不同的圖書。法律僅允許獲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圖書。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控制了所有出版物的經營許可。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有關省級出版機構批准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不得出版發行。未經政府批准試圖出版的個人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中共控制出版行業的手段還包括事先將某些議題列為國家機密。

3月,政府頒佈了禁令,禁止銷售未獲得進口許可的外國出版物。新的規定影響到了倍受歡迎的網上購物平台淘寶網。該網被禁止提供未經政府批准的「外國出版物」,包括圖書、電影和遊戲。該公司在其網頁上發佈的聲明稱:「淘寶停止銷售外國出版物」。

2月,浙江省的一個法院判決了兩名銷售禁書的書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的北京某社交媒體編輯戴學林被判處5年監禁,他的夥伴張曉雄被判處3年半監禁,罪名是「非法經商」。他們曾經銷售未經大陸授權的香港圖書。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7月去世之後,政府審查了公共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上大量的相關詞彙和圖像。除了劉曉波的名字和圖像,其他的諸如「安息」、「灰色」、劉的作品語錄、蠟燭的圖像,甚至蠟燭的表情符號,無論是在網上或在發到社交平台上的個人信息中,均被阻擋。試圖取得被審查內容的結果是得到一條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該內容無法顯示。

互聯網自由

政府嚴格控制並高度審查國內的互聯網使用情況。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7月發佈的正式報告,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7億5千100萬,佔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54.3。該中心還報告說,上半年增加了1千992萬個新用戶,其中大約2億100萬來自鄉村地區。據主要媒體公司估計,有6億2千500萬人,多數為城市居民,都是通過社交和網上媒體來獲取新聞。

儘管互聯網非常普及,卻受到嚴格的審查。政府在全國、各省和地方繼續僱用成千上萬的人來監督電子通訊和網上內容。據報政府還聘用人員在各種網站上推廣官方觀點、反擊有不同觀點的人。互聯網公司也僱傭數千審查員來執行中共和政府的禁令。

本年度,政府發佈了多項新規定來收緊對互聯網言論和內容的控制。這些規定增強了政府對網上直播、公告欄服務、即時通訊應用、群聊以及其他網上服務的監管。政府還出台了可以加強政府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控的規定草案。2016年制訂的針對公眾評論的規定草案尚未完成,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強政府對網上發佈的監管。

6月生效的《網絡安全法》允許政府「監督、保護和處理源自國內或國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及威脅」。該法第12條將使用互聯網「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以干擾經濟或社會秩序」視為非法。該法還立法允許安全機構在「重大安全事件」發生時中斷某個地理區域全部的通訊網絡,儘管在該法通過之前當局已經行使了這個權限。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最終完成了有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規定,要求網站、移動應用、論壇、博客、即時通訊服務以及搜尋引擎都要保證對政治、經濟、外交的新聞報道或評論都服從官方對「事實」的認定。這些規定將對傳統媒體行之已久的控制擴展到了包括網絡及社交媒體在內的新媒體,以保證這些新聞來源都服從共產黨的指令。

6月,北京網絡空間管理局引用關於創設一個「積極向上的主流媒體環境」的規定,迫使一些公司關閉明星八卦社交網絡帳號。被關閉的帳號包括了其微博帳號擁有700多萬粉絲的「中國第一狗仔」卓偉。提及同性戀、使用準確的科學術語描述生殖器都被禁止。一些涉及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兩性人、性別以及青少年健康問題的作家都對如何能夠繼續工作而不被關閉表示關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網上直播的新規定於7月15日生效。所有的直播平台、商業網站、門戶網站以及應用按要求都必須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註冊。有執照的中央媒體及其附屬機構不需註冊。該年度中,政府公佈了關於打擊直播內容的細節,詳述了關閉幾十家違規直播賬戶的做法。

9月,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就在社交媒體上發佈視聽內容進一步設置了限制。新的規定要求在諸如微博和微信等博客或即時通信平台上傳送視聽材料必須具備特別許可。平台管理者直接負責保證用戶發佈的內容符合其許可範圍。這包括了電視節目、電影、新聞節目以及紀錄片,而很多網民只通過社交媒體渠道來消費這些內容。規定禁止上傳任何業餘人士製作的、符合新聞節目定義的內容。

工業與信息技術部本年度發佈了兩個指導意見,限制使用未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VPN)服務。這是政府長期以來打擊網上言論和內容的一部分。工業與信息技術部的這個行動針對的是個體而不是企業的虛擬專用網絡用戶。工信部官員在7月25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承認,需要讓大公司和其他用戶保留使用經過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的能力。但是,很多小公司、學術界以及其他人士對在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上傳輸通訊的完整性表示擔憂。這些指導意見反映了政府針對使用未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更為強硬的立場。

該年度頒佈的新法律法規伴之以大量的受到這些限制的網民的存在,嚴重限制了互聯網自由。由安全機構和宣傳官員強行制定的更為緊縮的法規形成了新的互聯網管理模式,只允許一些網絡流量獲得商業利益,同時卻嚴重扼殺了政治觀點。

GreatFire.org是由活動人士管理的一家監控中國網上審查的網站,它報告說,他們監視的國內數千個域名、網絡連結、社交媒體搜索以及網際協議地址仍然被屏蔽。除了屏蔽臉書、推特和Instagram等社交媒體網絡之外,政府還繼續全面屏蔽谷歌的電子郵件、圖像項目、地圖服務、日曆應用,以及油管(Youtube)。其他大量被屏蔽的網站中還包括Pinterest、 SnapChat、Picasa、 WordPress,以及Periscope。在無數個新聞和社交媒體繼續被屏蔽的同時,被審查過的網站中存在着大量的賭博和色情網站。

政府審查人員繼續屏蔽與敏感話題有關的網頁或網上內容,諸如台灣、達賴喇嘛、西藏、1989天安門屠殺以及所有與「巴拿馬文件」有關的內容。除了國際大赦和人權觀察等人權組織的網站被屏蔽,一些國際媒體的網站,包括《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和彭博社等,仍然年復一年被屏蔽。此外,7月里最後兩個源自國外的主要中文新聞網站也被屏蔽,一個是《金融時報中文版》,還有新加坡的《聯合早報》。它們消失以後,中國大陸所有的中文報紙網站都處於中共控制之下。

當局繼續大批監禁通過和平方式表達政治觀點的互聯網作家。8月,以筆名「超級低俗屠夫」著稱的博客寫手及活動人士吳淦在天津法院因「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審判。吳在審前即被拘押了兩年,無法與其家人委託的律師聯繫,而且有證據顯示他在被監禁期間曾經被遭受酷刑。在此期間他的父親也曾被羈押過一些時間,後來免於起訴並被釋放。在審判之前吳發佈了一個視頻聲明,否認自己做了任何錯事並稱對其審判是一場「鬧劇」。對他的審判秘密舉行,隨後法院發佈公告說吳「已認識到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12月26日,法庭宣判吳8年刑期並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決之後,吳發佈了一個聲明,再次說他曾遭受酷刑並且指認了對他施暴的人。家人和朋友相信他之所以被長期羈押以及被判冗長刑期都是因為他拒絕承認有任何犯罪行為,也不肯收回對酷刑的指控。

此外,對外國網站、記者以及政府禁止互聯網用戶訪問其信息的新聞機構進行網絡攻擊的報道也持續不斷。和過去一樣,政府有選擇地屏蔽由外國政府運營的網站,其中包括衛生組織、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的網站或社交媒體平台、社交網站以及搜尋引擎等。

儘管這種審查能夠有效地使普通用戶遠離有敏感內容的網站,但有些用戶通過各種技術手段繞過審查。在中國國內能夠獲取境外代理伺服器的信息和規避審查的軟件。7月,蘋果公司移除了在中國的應用商店中的虛擬專用網絡服務。諸如Telegram和WhatsApp之類的加密通訊應用程式經常被中斷,尤其是在一年中的那些「敏感」時期,比如中共的十九大召開之前。

政府官員越來越有意願起訴使用虛擬專用網絡軟件的人。廣州東莞的一個法院判處當地一名公民9個月監禁並罰款5000元人民幣(合758美元),作為對他販賣虛擬專用網絡軟件的懲戒。

《保守國家秘密法》要求互聯網公司全面配合對涉嫌泄露國家機密案件的調查,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傳輸此類信息並向當局舉報此類犯罪行為。此要求定義不清而且沒有明確的限制。此外,這些公司還必須按照當局的指令從其網站上刪除此類信息,否則將會受到警方和國家安全部等有關部門的懲罰。

在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AC)2015年12月主辦的世界互聯網大會上,習近平主席號召建立另一種形式的全球互聯網治理。根據這個號召,中國政府繼續通過其國際外交努力來建立一個新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多邊體制,以取代現有的多利益相關方的系統。該系統目前包含了各種國際利益攸關者,包括來自商界和民間社會的代表。本年度,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外交部都發佈了重要的網絡政策策略,呼籲採納多邊方式,政府還鼓勵上海合作組織及金磚五國(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以及南非)在其主持的會議上支持其互聯網治理方案。政府的2017年世界互聯網大會於12月3日到5日舉行,會上重申,希望各國能夠採納增強政府審查權力的「互聯網主權」模式。

政府繼續推行實施「社會信用系統」的新方法,意在收集大量數據來建立個人和公司的信用分數,以便解決「社會信任」的不足,加強對金融信貸工具的獲取,並降低公共腐敗。與西方的金融信用評級系統不同,政府設計的「社會信用系統」還收集學業記錄、交通違規、社交媒體表現、交友質量、是否遵守計劃生育法規、工作表現、消費習慣以及其他內容。這個系統還有意造成更多的自我審查,因為網民要對自己的言論、人際關係甚至社交媒體團體裏其他人分享的信息負責。網民的信用分數會因為他們表達了不被允許的言論、擴散被禁止的內容、或者與做了類似事情的人有關聯而降低。而分數降低了則意味着無法使用信息分享應用和網站。通過監督公民的網上活動和社會關係,「社會信用分數」與其他一些東西一起量化了一個人對政府的忠誠度。分數增減的根據是該網民到訪的網站的「忠誠度」以及與之互動的其他網民的「忠誠度」。

9月,政府發佈了新的規定,將責任歸於聊天應用上聊天組群的組織者,以保證群聊里不會分享不被允許的內容。按照這些新規定,比如說,微信組的創辦人如果沒有報告組裏有人分享了不允許的內容,就會被追責。根據中國網絡空間管理局的通告,提供聊天平台的公司都有責任追蹤並為「社會信用評級」打分。社會信用分數低的用戶會失去創建組群的權限,甚至失去使用平台的權限,這對於大部分年輕人來說都是一個極大的損失,他們不但使用聊天平台來社交,還有很多經濟上的往來。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繼續限制學術自由和藝術自由,並在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限制討論政治和社會課題。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宣部發佈了一些限制規定和決定,約束了人員和思想的交流。

政府和中共組織部繼續控制大學裏多數領導職位的任命,包括系主任。儘管是否共產黨員並不總是取得終身教職的必要條件,但沒有黨籍的學者能夠得到的晉升機會往往很少。被認為是政治敏感的學術領域(例如,民權、高層裙帶關係、公民社會等等)繼續被禁止。一些學者要對自己發表的內容做自我審查,面臨要得出預設的研究結果的壓力,或者在政治敏感時期無法召開有國際人士參加的會議。外國學者聲稱,政府利用拒絕簽證、阻止查閱檔案、不讓做實地調查或訪談等方式來迫使他們對自己的工作自我審查。在課堂上使用外國教科書仍然受到限制,而國內出版的教科書的編輯繼續受到中共的控制。

中共要求所有專業的本科生都要修習有關馬克思、毛主義以及鄧小平思想等政治意識形態課。政府宣佈2017年為「高校政治思想課教學質量年」。有29所重點大學受到檢查,以評估他們是否推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國家媒體報道說,政府派出了200多名「專家」到全國各地高校的至少2500個課堂去檢查並旁聽政治思想課。《金融時報》6月的一篇報道表示,這些檢查主要針對的是那些與西方有聯繫的大學。

政府還對私立的中小學、幼兒園發佈了新的規定。《華爾街時報》的一篇文章講到,這些改變的動力來自中央政府。它要求在這些學校中也要有共產黨的存在,以便對教育產生更多的影響。直到7月,國際學生也都被要求上政治理論課。

6月,教育部長陳寶生強調說,高等教育機構需要更好地推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兩名中國教授因為1月和6月在網上貼出批評毛澤東的文章而被解職。

2016年12月,習近平主持了「全國高校政治思想工作會議」,號召將學術界轉化為「堅持黨的領導」的陣地。習強調說,「中國的大專院校是黨領導下的高等學府,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大專院校」。習還進一步說,需要在課程中加強馬克思主義,以「指導教師與學生形成對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的堅定信念」。習特別號召大學教授成為「黨的領導的堅定支持者」。

在若干情況下,當局阻止了一些被認為政治敏感的個人入境,同時拒絕給一些應邀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的中國公民發放護照,原因是當局認為他們「政治上不可靠」,尤其是藏人、維吾爾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另有多名應邀參加外國政府資助的交流活動並且已經有護照的人——包括一些學者——在申請出國參加項目時遭遇困難。一些學者報告說,他們必須經過批准才能夠出國旅行。有些人說他們每年可以出國的次數受到限制。

本年度對學術界的審查有所上升,中共的影響越來越超越其國界。成為國際頭條新聞的一個案例是,8月劍橋大學出版社從它著名的、在中國可以閱讀到的網絡版《中國季刊》中移除了300篇文章和書評。這個做法是應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因為它威脅說如果不移除這些文章就會將網頁關閉。那些文章覆蓋的主題範圍很廣,包括台灣關係、文化大革命、在天安門廣場對民主運動示威者的鎮壓,以及政府對待少數民族的政策等。在受到廣泛批評之後,劍橋大學出版社推翻了它的決定,將那些文章重新貼了出來。據《金融時報》講,這個案例使學術界感到憂心忡忡,擔心大學都會被迫作出讓步或失去中國這個利潤豐厚的市場。

9月,一名外國研究人員宣稱,作為其數碼化進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正在有系統地刪除歷史記錄。在對歷史文獻做數碼化轉換時,他們刪除了1950年代中國期刊中的一些文章,那些文章與習近平提倡的對中共歷史的解釋相矛盾。這些數據庫是中國國內外學術研究的主要資料來源。

中共積極推動對海外留學生的審查制度。《紐約時報》一篇評論文章認為,在澳大利亞的大學校園中,中國學生傾向於自我審查並互相監督,對校園裏自由開放的辯論產生威脅。馬利蘭大學畢業典禮上致辭的一名中國學生批評了中國和中共當局,為此在中國社交媒體上遭到了嚴厲指責。後來該學生為自己的言論而道歉。《紐約時報》說,150個中國學生學者聯誼會「協同北京在西方校園裏推動親中國的計劃,遏止反華言論」。《時代》周刊一篇文章報道說,台灣大學與大陸對應大學簽署協議,承諾避免教授敏感內容,以保住帶來豐厚利潤的大陸自費生源。中國政府聲明,不會再資助去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進修的學者,因為達賴喇嘛在該校畢業典禮上發表了講話。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都做自我審查,他們知道與政治話題有關的書籍和文章會被認為內容過於敏感而不得發行。審查與自我審查都很常見,尤其是那些被認為含有政治敏感內容的藝術作品。當局常常拒絕西方音樂家在中國舉辦音樂會的申請。7月,北京市文化局禁止賈斯丁·比伯的演出,目的是「維持中國市場的秩序,淨化中國的表演環境」。據8月的《經濟學人》報道,政府繼續禁止演出亨德爾的彌賽亞。當局還嚴查文化活動的內容,施加壓力促使討論中的自我審查。

b.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中國政府限制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和平集會的自由

儘管憲法賦予和平集會自由,但政府嚴格限制這一權利。法律規定此類活動不准挑戰「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反對政治體制或國家領導人的請願遭到禁止。當局不批准並且迅速壓制有表達或散佈政治觀點的示威。

全國各地的公民繼續公開集結以抗議驅趕、強迫搬遷和不當補償,經常會導致與當局的衝突或正式起訴。媒體報道,全國各地發生了數千起請願。儘管和平請願是合法的,公安官員卻極少發放許可。儘管有限制,仍有很多示威發生,但當局會迅速驅散那些因各種政治不滿或社會不滿而起的示威,有時甚至過度使用武力。

2016年和本年度在北京發生了多起大型示威。1月,大約500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因未獲得應得的待遇而請願。該請願的參與人數雖然可觀,但相比2016年10月有數千名退伍軍人上街的請願還是小了很多。那一次請願發生在中央軍委辦公大樓外。6月,將近100名抗議者在昌平區與北京警察發生了衝突。請願人員系學生家長,他們不接受當地將他們的孩子分配到條件差的新學校就學的規劃。警方逮捕了至少3名請願者。7月,北京封閉了城市街道以平息一次請願,該請願是抗議政府針對一個名為「善心匯」的公司的做法。政府指控該公司是偽裝的傳銷計劃從而關閉了它,而請願者聲稱那是一個為貧困人口服務的社會組織。

2月,來自廣東省饒平縣的100多名上訪者在臨近的潮州市政府機關前請願。地方政府將村民的田地賣給了一個電池拆卸與處理工廠,嚴重危害了環境,包括污染了村民們的主要飲用水源、附近的黃岡河。傍晚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驅散了和平請願,拘捕了12名村民。

3月,河南省的警察對數千名請願者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噴霧劑,這些請願者聚集在一起抗議河南商丘市郊區的強制拆遷。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說,包括老人在內的多人在衝突中受到嚴重傷害。

4月,警察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和破壞交通」嫌疑正式起訴了四名參與示威的人:陳瑞峰、麥平林、麥英強和王而。

5月,廣東著名人權活動人士李碧雲和十多名榮立村的村民上街打出橫幅、燃放鞭炮慶祝前江門市黨委書記和市長劉偉根被逮捕,接受收受賄賂的調查。李在隊伍前面帶路,村民們打出上寫「支持習主席的反貪腐行動」的紅色橫幅隨行。警察和保安人員對此次遊行拍照但未採取任何行動。

倡導非暴力的公民不合作行動的人權律師及活動人士被抓捕、被拘押,在某些情況下被判處刑期。因倡導非暴力公民不合作理念而被控「煽動推翻國家政權」的罪名並獲刑5年的律師唐荊陵仍在獄中服刑。同案的袁新亭也於2016年1月被判刑,現仍在獄中。他們的助理王清營於2016年11月被釋放。他說,自己在羈押中曾遭受酷刑。

所有超過200人參加的音樂會、健身班或其他集會都需要經過公安部門的批准。在北京和其他地方有大量的公眾集會被臨時取消,或政府拒絕為之發放許可,名義上是要確保公共安全。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有結社自由,但政府限制這項權利。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規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團體在政府正式註冊並獲得批准。這些法規阻止了成立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勞工和其他政府認為有可能挑戰其權威的團體。政府依舊嚴密控制民間組織,有時會拘押或騷擾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

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系統非常嚴格,但是具體的要求會因外國或國內的組織而不同。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受到於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以及其他許多相關規定的管理。國內非政府組織可以註冊為以下三個類別之一: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或者基金會。國內的非政府組織都要在民政部註冊,而且要掛靠一個得到正式認可的、作為其「專業監督單位」的機構。尋找掛靠單位並非易事,因為掛靠單位要為掛靠的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承擔民事或法律責任。所有的團體組織都必須報告其資金來源,包括來自外國的資金。國內非政府組織在繼續調整以適應這個新的監管框架。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委員會發佈了一項指示,要求到2020年在所有非政府組織里建立黨支部。當局稱,這些在非政府組織內部運作的中共黨支部能夠對非政府組織在「為重要的項目、重要的專業活動、主要的開支和資金、接受大額捐款以及有外國人參與的活動等方面做決策時加強指導」。該指示還要求當局進行年度抽查以確認「意識形態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員管理、研究學習、對外交流、接受外國捐助和幫助、以及按照該組織的章程運作」等方面是否合規。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簡稱《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生效。該法要求外國非政府組織在公安部註冊,而且要為其運作找到一個被國家認可的掛靠單位。未能服從該規定的非政府組織可能會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該法不給沒有得到批准註冊的非政府組織申訴的機會,並且申明,被發現違反某些規定的非政府組織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禁止在中國運作。

在《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實施的第一個年度,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報告說,他們與大學、政府機關、國內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機構的合作變得越來越困難,因為該法律反映了中共的觀點,即認為外國非政府組織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對大多數外國非政府組織來說,尋找一個官方掛靠單位也很困難,因為掛靠的單位要為非政府組織的行為負責,並且要按規定承擔繁瑣的報告工作。即使在2016年12月公安部公佈了可掛靠機構的名單之後,非政府組織仍報告說,大多數政府機構並沒有負責外國非政府組織掛靠事宜的部門。可能的專業監督單位報告說,他們不理解應如何實施該法以及當局希望他們做些什麼。什麼是非政府組織以及哪些活動被視為「政治」活動因此屬於非法,都定義模糊,從而讓許多商業機構和校友團體都難以界定自己是否處於該法的管轄之下。政府缺少溝通,伴以安全部門的騷擾,造成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暫停或終止了他們在中國的運作。到9月為止,按公安部估算的曾經在運行中的7000個外國非政府組織中,大約有185個已經按照《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要求註冊,其中大部分從事的都是貿易和商業活動。

民政部表示,截止於6月,有超過67萬個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公共機構和基金會。許多專家認為,國內非政府組織的實際數目要多得多。國內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本年度來自國外的資金減少了,因為很多國內非政府組織都力圖避免這樣的資助。面對新法帶來的越來越多的限制,他們擔心會被貼上「顛覆」的標籤。非政府組織以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着,包括由中國共產黨創建並資助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即官辦非政府組織。這樣的組織被禁止擁有任何獨立性。

如果外國非政府組織要向國內團體捐款,《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要求外國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必須擁有辦公室才能為舉辦臨時活動匯款,或者使用本國非政府組織的銀行賬戶。該法律禁止外國非政府組織用任何其他方式來匯出或接收資金,而且這樣的資金必須向公安部報告。該法還禁止外國非政府組織募捐或進行「營利活動」。

儘管所有的註冊團體都在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有些非政府組織,主要是以服務為目的官辦非營利組織,在運作中能夠避免一些例行檢查。當局支持一些針對扶貧救災等社會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發展。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團體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拒絕服從的團體會面臨刑事處罰。

當局繼續限制和取締接受外國資助的本國非政府組織以及為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藏民社區提供幫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由於旅行限制、官方對其工作人員的恐嚇以及無法與當地的合作夥伴續簽項目協議,幾乎所有的團體都被迫全面縮減其活動。

c.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政府有時不尊重這些權利。

政府在嚴格限制運作範圍的情況下,偶爾會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駐北京辦事處合作,為某些類別的難民、尋求庇護者和其他需要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援助。

政府越來越多地通過不給與國際和國內出行許可或非正式軟禁的形式來禁止維權人士發聲。

對移民、難民和無國籍人士的虐待:有一些報道說,朝鮮政府派出的人員在中國境內秘密運作,強行遣返朝鮮公民。據媒體報道,有些被中共當局拘押的朝鮮人面臨遣返,除非他們能夠通過賄賂來得到釋放。

境內出行:當局繼續嚴格限制出行自由,特別是在重要紀念日、外國政要來訪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並防範遊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藏人的出行自由仍受到嚴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數縣和通往許多鄉鎮的道路上以及拉薩等主要城市內都設置了檢查站。對藏族地區的漢族移民或遊客沒有這樣的限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人在新疆也面臨出行限制。儘管在前往其它地方旅行前要得到地方官員批准的「國內護照」已經於2016年停止使用,在進入城市或上公路時仍然會有身份檢查站。當地的漢族人則不受這些限制。

雖然政府仍然限制更換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戶口)繼續發生變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國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繼續提高。農村居民繼續遷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約為農村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是許多人不能更改他們在國內正式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數城市對每年可簽發的新的暫住證實行配額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業者,包括大學畢業生,都必須努力爭取數目有限的暫住證。農村居民尤其難以在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地區獲得戶口。

戶籍登記制度增加了農村居民在城市面臨的困難,即使他們在那裏安家並找到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中國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居住在其戶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為2.94億,其中有2.47億是外出務工者。許多農民工及其家人在工作條件和勞工權利方面面臨重重阻礙。由於農民工不是合法登記的城市居民,許多人在其工作與生活的城市無法享受公共服務,如子女接受公共教育或社會保障服務。

2015年,政府宣佈所有的公民,包括單親家長或違反獨生子女政策出生的孩子都有權進行戶籍登記(又稱戶口)。3月24日,公安部宣佈已經簽發了1千400萬個戶口以規範無證婦女和兒童的情況。

「留場就業」制度適用於被行政拘留的慣犯,當局據此不准某些服滿刑期者回鄉。一些獲釋人員或假釋人員回家後不得自由出行。

出國旅行:政府准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政府部門,尤其是軍隊的僱員和退休人員的出國旅行繼續受到限制。政府在機場及其他邊境口岸擴大了對離境乘客實施的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見者和在政府任職的人出國旅行。一年來,許多律師、藝術家、作家及其他活動人士被禁止出境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局還阻止一些維權人士以及貪腐官員和商人的家屬,包括外國的家庭成員出境旅行。

邊境檢查人員和警方以威脅「國家安全」作為不准離境的理由。此類人員中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國旅行時被當局攔截在機場的。

絕大多數公民都能獲得護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視為有潛在政治威脅的人說,他們經常被拒發護照或被禁止出國旅行,這些人包括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上訪者和少數民族人士。2015年,婦女權益活動人士武嶸嶸因試圖發放寫有反性騷擾口號的貼紙而被逮捕,從而受到全球關注。她被禁止旅行,理由是她有「尚未解決的法律案件」,而且當局告訴她這個旅行禁令為期10年。她把這個情況在社交媒體上發佈了以後得到了國際關注,這個旅行禁令突然被解除了。

維吾爾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居民報告說他們的護照申請很難獲得地方當局批准。他們經常被拒發護照,無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無法去沙特阿拉伯朝覲或去其他穆斯林國家,也無法因學術目的前往西方國家。2016年以來,當局命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些地區的居民交還護照,或者告訴居民沒有新的護照。但是,召回護照的做法並不僅僅限於維吾爾地區。海外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的家人也被拒發籤證,無法進入中國。本年度中,政府還竭盡全力迫使在海外學習的維吾爾族人士回國。一旦回去,他們中的一些人就被逮捕或者失蹤。

在西藏自治區以及青海、甘肅、雲南和四川省的藏區,藏人——尤其是佛教僧尼——申請護照遭遇重重困難。西藏的中共當局不願意給藏人發放或續發護照的做法對很大一部分藏人而言等於是旅行禁令。藏區的漢族居民沒有經歷同樣的困難。

政府繼續試圖禁止許多藏人和維吾爾人離開中國,一些試圖離開的人被抓捕,多人被羈押(見西藏附件)。有些維權活動人士的家屬無法移民。

流亡: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歸國權,也沒有涉及流亡問題。政府繼續拒絕眾多被視為持不同政見者、法輪功活動人士或「麻煩製造者」的公民重新入境。儘管當局允許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見者回國,但實質上因保外就醫而獲准出國的異議人士往往相當於被流放。

難民保護

驅逐:中國政府不為弱勢的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特別是來自朝鮮的難民)提供保護,使其免遭驅逐或免於強制遣返。中國政府仍然認為朝鮮人都是「非法經濟移民」而非難民或尋求庇護者,並將很多人強制送回朝鮮。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北京以外的地區開展工作。

根據《人權觀察》的記錄,僅僅是在7、8月間政府就拘押了41名朝鮮人,而2016年6月到2017年7月之間的記錄顯示,在此期間只有51名朝鮮人被拘押。在同一份報告中《人權觀察》估計,這92名朝鮮難民中至少有46人被驅逐。

尋求庇護:中國還沒有授予難民或尋求庇護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沒有制定難民保護制度,但是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協助除朝鮮和緬甸難民以外的相對少量的難民。但是,這些人沒有被政府正式承認為難民,他們在中國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學,並且隨時都可能被政府驅逐出境。

中國政府繼續強制遣返朝鮮難民,包括人口販運受害者,視他們為非法經濟移民。政府拘押並遣返這類難民,在朝鮮他們可能會面臨嚴厲的懲罰或死刑,包括被關入勞改營。政府沒有為朝鮮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除被遣返之外的法律選擇。

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中國接觸朝鮮和緬甸難民。當局有時會拘留和起訴幫助朝鮮難民的中國公民以及那些協助非法越境的人。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會對鄰國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將尋求庇護的人或被聯合國難民署承認為難民的人強制遣送回中國。7月,埃及拘押了100多名維吾爾族人士並強行遣送了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一些尋求庇護的人。

獲得基本服務:朝鮮尋求庇護者和在中國尋求經濟機會的其他朝鮮人通常由於沒有合法身份而無法享受衛生保健、公費教育或其他社會服務。國際媒體報道說,朝鮮婦女中大多數人與中國配偶結婚。她們在中國生的3萬個孩子無法獲得教育和醫療等公共服務,儘管法律條文規定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孩子即擁有中國國籍。

長期解決辦法:中國政府在重新安置來自越南和老撾、自越戰時期即定居於中國境內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士方面基本上與聯合國難民署進行了合作。中國政府與聯合國難民署繼續就允許這些長期居民及其子女(許多人在中國出生)入籍的問題進行討論。政府還與聯合國難民署合作,為少數非緬甸藉和非朝鮮藉的難民提供去往第三國定居的出境許可。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憲法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以及省、地區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事實上,中共決定人大的立法議程。儘管法律規定對縣級或縣級以下的人大代表進行選舉,但公民並不能自由選擇統治他們的官員。中共控制了所有選舉,並繼續掌控着政府官員的任命權。中共使用包括軟禁在內的各種恐嚇手段阻止獨立候選人進入地方選舉名單。

選舉與參政

近期的選舉:2013年,由近3000名代表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和副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由175名成員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監督這些選舉並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議事規則。全國人大代表每5年選舉一次,其過程由中共掌控。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權力之下,所有重要的立法決定需要經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會同意。雖然依照國家憲法全國人大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它未曾在不經中共批准的情況下獨立制定政策或罷免政治領導人。

根據民政部於2016年的統計,在中國超過60萬個村莊中,幾乎所有的村莊都實行了對地方政府下屬機構(村委會)成員的直接選舉。由普通公民直接選舉官員仍然在很小的範圍內進行,並被嚴格限制在地方級別。腐敗、賄選以及鄉鎮官員和中共幹部干涉選舉仍是問題。法律允許每位選民最多為其他三位選民代理投票。

選舉法管轄各級立法機關,然而對其遵守和執行的情況在全國各地並不均衡。根據此法律,公民有機會每五年選舉一次縣級或縣以下的人大代表,但大多數情況下,上級政府官員或中共幹部在這些選舉中控制了候選人提名。在更高的級別,立法者在他們的同級別官員中選出人大代表。例如,省級人代會選出全國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書記一般同時在地方人大的領導團隊中擔任職務,從而增強了中共對立法機構的控制。

2016年9月,人大常委會解除了遼寧省45名人大代表的職務,原因是他們拉票賄選,違反了選舉法。官方媒體稱之為「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前所未有的」案件。在617名遼寧省人大代表中有500多人陷入醜聞,他們或是已經辭職或是被開除。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解散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一個籌備組代為行使功能,直到組成一個新的人大為止。

政黨與參政:官方聲稱中國採取的政黨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對政治權力的壟斷,而且政府禁止成立新的政黨。政府正式承認1949年之前成立的九個黨派,中共之外的黨派在全國人大中佔有百分之30的席位。這些非中共代表並不構成政治反對派。他們在立法或決策中的沒有什麼影響力,而且只能在中共統戰部的指導下運作。

關於成立政黨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國民主黨(CDP)仍然被禁止,政府繼續監視、拘押和監禁現在以及前民主黨黨員。民主黨創始人秦永敏和他的妻子趙素麗於2015年被拘押,秦仍在武漢第二拘留所等候審判,罪名是「顛覆國家政權」。他的妻子仍舊下落不明。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法律對婦女和少數民族參與政治活動沒有特別的限制,他們也確實有所參與。婦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門中極少擔任有重要影響的職位。2013年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任期2013-2018年)的2987位代表中有699位,即百分之23,是婦女。在第十九屆黨代會之後,25名成員的中共政治局中有1名女性。政治局常委中沒有女性。

選舉法對婦女和少數民族代表的配額有一般性規定,但要達到這個配額,負責選舉的機構經常不得不違反選舉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中有409名來自55個少數民族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14。所有被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都有代表。第十九屆中共黨代會上選出了15名少數民族人士進入有202名成員的中央委員會。在政治局中沒有少數民族委員,省級政府中只有一名中共省委書記是少數民族,但是有數名少數民族人士在省政府中擔任領導職務。3月,蒙古族婦女布小林就任內蒙古自治區主席,相當於省長職務。回族婦女咸輝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儘管官員腐敗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政府執法並不一致也不透明。腐敗行為依然很普遍,許多腐敗案件都出現在受政府高度監管的領域,比如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礦產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領域都容易發生欺詐、賄賂和回扣。法院的判決常常無法對特權部門執行,這些部門包括政府機關、國有企業、軍方人員以及某些中共黨員。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使用所謂的「雙規」制度作為中共內部用於調查涉嫌違反黨紀者的處罰機制,其操作依然不受法律監督並廣泛受到使用酷刑的指控。根據《人權觀察》於2016年12月發佈的報告,許多被控的官員被逮捕並單獨監禁,被反覆審訊,有些人還遭到刑訊逼供,直到供認了自己的不法行為。這些人被關押在警察局或正式拘押中心之外的地方,常常被關在賓館或中共的培訓設施內。被拘押過的人員報告說,他們所遭受的虐待包括毆打、剝奪睡眠以及被迫以不適的姿勢站立或坐數小時甚至是數日。有些人隨後被移交司法系統受到刑事起訴。

被「雙規」的人沒有按照國際人權法被給予合法程序的權利,也沒有像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樣依照本國法律獲得權利。《人權觀察》稱,在正式的司法體系中負責調查和起訴腐敗案件的檢察官經常會參加雙規審訊。這種做法號稱是「聯合辦案」,檢察官可以在隨後的刑事調查中使用通過雙規審訊獲得的供述。《人權觀察》沒有發現在任何案件中有法庭因雙規中調查人員的不當行為而無罪開釋嫌疑人或推翻定罪。2016年度中,《人權觀察》僅發現兩起低層調查人員被監禁的案例,這些人員曾經對被雙規的人施以酷刑或將其殺害。

在10月的中共十九大上,習近平主席宣佈政府將終結「雙規」體制,代之以正在制定中的新的監督制度。

儘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12年在網上發佈的指示稱要給與被羈押人員更好的保護,但這個文件並沒有被公佈。這個系統多久才應用一次也不為人知。《透明國際》的分析顯示,在中國腐敗依然是一個重大的問題。

腐敗:在許多案件中,政府檢察官就腐敗問題調查了公務員和國企領導,這些人通常還兼任黨內高級職務。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說,在2016年,政府對4萬7千650名縣級以上的公務員進行了反腐敗調查,其中有4萬2千882起涉及縣級官員,另外有445起涉及更高級別的官員。

7月,負責執行政治懲戒(包括反腐)的中共調查機構中紀委公佈了統計數字,聲稱上半年它已經懲罰了超過20萬的腐敗官員。該報告稱在此期間中紀委收到了131萬件舉報,立案調查了25萬件。這其中包括38名中央各部和省政府的高級官員,另有1000多個案件涉及地市級官員。

雖然受到嚴密控制的官方媒體公佈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腐敗案調查,但總體而言對於黨政官員因腐敗接受調查的程序很少有細節披露。

7月,中紀委宣佈已經完成了對重慶市委書記和常委會委員孫政才的調查。隨後孫因「嚴重違紀」而被解除了在重慶的職務。

5月,法庭以收受賄賂罪判處前國家統計局局長王保安無期徒刑。

8月,國有媒體宣佈前遼寧省黨委書記王珉因「貪污、受賄和瀆職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他與涉及多名遼寧省人大和遼寧省全國人大代表的賄選案有關。

8月,中紀委宣佈,法院判定兩名前高官有罪。這兩人是國家開發銀行的前黨委副書記姚中民和前河南省黨委委員吳天君。姚因收受賄賂以換取貸款和合同罪被判刑14年,罰款350萬元人民幣(合53萬美元)。吳因「非法接受他人財產」以提供商業援助的罪名被判刑11年,罰款100萬元人民幣(合15萬美元)。

在某些情況下,試圖舉報腐敗的人員遭到報復和懲罰。2016年7月,湖南省一名房地產開發商吳正戈被逮捕,原因是他僱用了一名私人偵探收集幾名地方法官腐敗的證據。那些法官負責一個針對吳的刑事案件,他希望能夠用那些證據來迫使法官駁回他的案子。儘管那些法官因公共腐敗受到調查,吳後來被逮捕並被控披露個人信息。

財產公開:有規定要求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官員申報個人財產,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財產及其家庭的金融資產投資和企業投資。規定未要求公開申報,而是呈報上級和人事部門。對拒絕申報者有不同的處罰,包括接受法規培訓、警示談話、調動工作直至免職。規定進一步要求官員申報他們的所有收入,包括各類津貼、補助、獎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演講、寫作、諮詢、審稿、書法及繪畫等。官員和配偶及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還要申報房產和金融投資狀況,但這些申報也不對外公開。他們還必須報告他們的子女是否在國外居住以及子女和第三代的工作狀況和職務(包括在國外居住者)。官員必須每年報告一次,個人身份發生改變後必須在30天以內上報。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中國政府試圖繼續保持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控制,遏止獨立非政府組織的出現,並阻撓公民社會團體及維權活動團體的活動。政府經常對國內非政府組織進行騷擾,在很多情況下不允許他們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政府明確表示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對在經濟或其他方面與海外有關聯的非政府組織嚴加審查。本年度,中國政府採取明顯的步驟,將國內所有的非政府組織置於其法規的直接管控之下,從而縮小了獨立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大多數大型非政府組織都是半官方性質,所有正式的非政府組織都必須掛靠政府機構。

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其人權紀錄提出的批評。政府嚴格限制聯合國專家到訪中國,而且很少就聯合國人權組織的質詢提供實質性回應。

聯合國赤貧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普·奧爾斯頓5月的一份報告稱,在他於2016年8月的到訪中,政府沒有全力合作。奧爾斯頓還說,政府限制了他的活動,安全人員在他到訪期間始終跟着他。他的許多會見要求被拒絕。儘管他在訪問中國前就提交了想會見的學者名單,但被告知其中的許多人被建議在他到訪期間去度假。安全人員拘留了一名前去會見奧爾斯頓的人士。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說,奧爾斯頓的訪問要求最初是在2005年提交的。目前有十多位聯合國專家提交的訪問要求仍未得到答覆。

本年度,人權觀察的報告稱,中國官員在聯合國場所對人權活動人士拍照錄像,公然違反聯合國規則。中國政府對於希望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證的中國大陸活動人士一貫限制其旅行。

中國政府還利用其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成員的身份來阻撓批評中國的團體取得聯合國的認證,並將參與聯合國活動的有認證的活動人士列入黑名單。4月,安全官員阻撓一名維吾爾族維權活動人士及受到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成員多里坤·艾沙參加2017年的原住民問題聯合國永久論壇。

據人權觀察報告,中國外交人員違反聯合國常態,就條約機構和特別程序接觸聯合國工作人員和專家,據報道騷擾並威嚇了一些官員。

政府的人權機構:中國政府堅持認為每個國家對待人權的方式都受到其經濟、社會、文化和歷史條件的影響。政府聲稱,它對待嫌疑人的方式是符合國家法律的,而那些嫌疑人卻被國際社會認為是政府侵犯人權的受害者。中國政府沒有設置人權專員或人權委員會。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強姦婦女屬於非法行為,可判處三年監禁至死刑。中國法律不保護同性伴侶或婚姻強姦的受害者。2015年,一項新法律將性侵犯的男性受害者納入其中,但罪犯最高刑期為五年。在已報道的案例中,大多數被控強姦的案例通過私下和解,而並非正式起訴的方式結案。一些被判有強姦罪的人被處死。

家庭暴力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政府於2016年3月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婦女不受家庭暴力方面跨出了重要一步。一些非政府組織說,該法律實施以後,更多的婦女願意向警方報告家庭暴力事件。但是,對該法的執行仍然缺少一致性。《華盛頓郵報》2月報道說,該法律中的一些要素,包括與法院保護令相關的部分,都沒有得到正確的實施。

一些學者說,即使在新法律之下,受害人仍被鼓勵通過調解來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社會上往往將家庭暴力看作是家庭和個人私事,從而造成婦女面對家庭暴力時不報告、當局不採取行動的情況。本年度中發表的一份政府對離婚問題的研究表明,只有9.5%的受害者向警方舉報過。

政府支持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的收容所,有些法庭對受害者提供了保護,包括通過法院保護令來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接近受害者。但是,政府的幫助並不總是能夠送達受害者,公安部門通常對家庭暴力視而不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諮詢和辯護的法律協助機構經常受到壓力,要他們中斷公共活動,停止任何形式的政策呼籲,因為那些都是只有政府資助的組織才能從事的活動。

據婦女維權人士稱,在起訴家暴案件的過程中反覆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當局採證不足,包括照片、醫院病歷、警察筆錄或孩子的證詞。目擊者很少在法庭上作證。

法院對家庭暴力的承認有所改善,配偶虐待將被作為自衛犯罪辯護的一個減罪因素看待。

性騷擾:法律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但是,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不清。據北京公安局規定,對違法者可實施最多15天拘留。受害人仍然難以就性騷擾提出控告,法官對此類案件也難以作出判決。官方媒體稱,很多婦女仍然不願意投訴性騷擾事件,認為司法系統對此無能為力。幾起關於性騷擾的新聞報道引起廣泛關注,在社交媒體上廣為傳播,有助於增強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尤其是在工作場所。

《保護婦女權益法》使受害人能夠向自己的僱主或當局投訴性騷擾問題。如果僱主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性騷擾,就會被罰款。

一些尋求提高公眾對性騷擾認識的婦女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曾受到公安的騷擾,在執行其項目時遭遇困難。5月,警方搜查了女權主義者的居所,懷疑她們在印製有反性騷擾口號的服裝。2016年9月,婦女權利活動人士單麗華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被判有罪,罪名是「尋釁滋事」。據媒體報道,起訴書特別提到單在海南省一個強姦案中所從事的活動。

強迫計劃生育:該年度有關於強迫流產和絕育的報告,但沒有關於強迫流產的官方統計數字與百分比。共產黨限制父母選擇生育子女人數的權利,利用從省級到村級的計劃生育小組來推行人口限制及分佈。2016年1月開始,二孩政策開始正式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允許已婚夫婦生育兩個孩子,並允許符合本地或本省相應規定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國家媒體聲稱,近年來在寬鬆的法規之下,包括推行的二孩政策,強迫流產的數量已經有所減少。違反法律的夫婦會受到巨額罰款,而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則會獲得一份證書,使其每月可以獲取獎勵金及其他優惠。每個省的獎勵額度從每月6到12元人民幣(1-2美元)到3000元人民幣(450美元)不等,給予貧困地區的農民或牧民。有些省份的夫婦需要得到批准並註冊才能懷孕

在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操作中,超出生育限制或違反規定的生育仍然會受到經濟和行政處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宣佈,將會繼續對違反政策的行為罰款,並稱之為「社會撫養費」。法律要求每個未經授權的孕婦做人工流產或者交付最高可達個人年度可支配收入10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的罰金數量因省而異,大不相同。那些有經濟能力的人往往會交付罰款,這樣他們違規出生的孩子便可以得到廣泛的社會服務和權利。有些家長為逃避罰款將違規出生的孩子藏在朋友或親戚家中。在有大量流動工的地區,官員尤其關注流動婦女人口,以確保他們不會超過生育限制。但是一些省份的少數民族家庭可以生育更多孩子。

法律仍然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計劃生育的義務」,並要求「育齡夫婦自願選擇計劃生育和避孕方法以避免和減少意外懷孕」。在過渡到二孩限制之後,各種避孕措施從輸卵管結紮或宮內節育器等永久性的手段也過渡到其他可逆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和《民法》規定,單身婦女享有生育權,她們的孩子也享受與已婚父母的子女相等的權利。由於國家計劃生育法只提到了已婚夫婦的權利,地方上對法規的實施並不一致,未婚人員避孕必須繳費。單身母親和未婚男女所生子女被看作是「政策之外」的產物,可能需繳付「社會撫養費」,而且無法獲得出生證和「戶口」等法律文件。在孩子出生60天之內結婚的單身婦女可以避免這些懲罰。

與往年一樣,人口控制政策仍然依靠社會壓力、教育、宣傳和經濟懲罰,也依靠諸如強制性孕檢以及時有發生的強迫墮胎以及強迫結紮等手段。根據是否達到其行政區域規定的人口目標,各級官員會獲得獎勵或受到懲處。生育限制的提高,加上大部分人不希望有兩個以上的孩子,要達到人口目標相對容易了,因而地方官員的壓力也比以前大大減輕。被發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超生或幫助他人逃避國家控制的人會受到處罰,例如高額罰款或開除。

要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終止妊娠的規定在一些省份仍然存在並且在執行中,其中包括湖北、湖南和遼寧。其他的省份,例如貴州、江西、青海和雲南,保留了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官方對於墮胎的委婉說法)的文字,以應對違規妊娠。

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檢,並向他們提供有關計劃生育和孕期服務的基本知識。按照法律,學校必須對青少年提供適當的性健康教育,但實際上所提供的信息相當有限。有些省份對沒有定期按照國家規定做孕檢的婦女罰款。

如果在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過程中,負責計劃生育的官員被發現侵犯了公民的人權或財產權、濫用權利、接受賄賂、挪用或侵佔計劃生育經費或錯誤地報告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就會面臨刑事指控或行政處分。強制墮胎並沒有被專門列為被禁止的活動。法律還禁止醫務人員提供非法手術、對胎兒做醫學上不必要的超聲波性別探查、性別選擇性墮胎、虛假醫學鑑定以及虛假的生育證明。根據法律,公民可以正式投訴越權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其投訴須受到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對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算請見:

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憲法規定「婦女在所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法律賦予婦女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受教育機會以及同工同酬權利。但是,有婦女報告說,歧視、不公平解僱、降職和工資差別等問題仍然嚴重。

從事同樣工作的婦女收入平均比男性少35%。在鄉村地區這種工資差距更大。儘管女性參加勞動的比例很高,但在領導崗位上任職的女性仍然很少。

當局通常不能切實執行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法律專家認為,由於模糊的法律定義,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一些觀察人士注意到,負責婦女權益保護的機構傾向於注重與產期有關的福利以及產假期間的不正當解僱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騷擾問題。有其他人士指出,全國婦聯在新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婦女維權人士指出,在農村的離婚訴訟中,婦女往往會喪失土地和財產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婦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專家認為由於法律的複雜性和執行上的難度,實際情況很少如此。

性別偏見造成的性別選擇: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統計,2016年男女出生性別比為113:100。性別鑑定和基於性別的選擇性墮胎是被禁止的,但由於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和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做法還在繼續。

兒童

出生登記:國籍身份來自父母。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後一個月內遵照全國戶籍登記制度為其登記戶口。沒有戶口的兒童無法獲得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務。

教育:儘管法律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在經濟落後的農村,許多兒童沒有完成規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從未上過學。雖然公立學校不准收學費,但由於地方與中央政府提供的經費不足,很多學校仍然收取雜費。這些費用以及上學需要的其他費用使貧困家庭和一些流動工人難以送子女上學。青少年受教育的城鄉差別仍然巨大,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的孩子只能在未獲官方許可、設備條件差的學校就讀。

虐待兒童:對兒童進行身體虐待者可受到刑事起訴。《反家庭暴力法》也保護兒童。對兒童尤其是鄉村兒童的性虐待是一個嚴重的問題。2016年,《經濟學人》曾報道說,有數百萬兒童遭受了性虐待。政府越來越鼓勵國有媒體報道這個問題,並且允許非政府組織對抗兒童性虐待。在三個主要省份正在進行制定和推行兒童保護法以及保護和療愈方案的試點計劃,其中包括了對虐待的強制性報告。

童婚及強迫婚姻: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根據所知信息而言,不存在童婚問題。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規定自願性行為的最低年齡為14歲。強迫14歲以下幼女賣淫的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並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對情節特別嚴重者除沒收財產外可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嫖宿14歲以下被迫賣淫的幼女者可被判處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包括兒童色情製品在內的所有色情製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製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並處以罰金。情節嚴重者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向18歲以下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穢製品者會受到「嚴厲懲罰」。

殺嬰或殺害殘疾嬰兒:法律禁止殺害嬰兒,不清楚這種做法是否仍在繼續。殘疾嬰兒的父母常常將孩子留在醫院,主要原因是無法支付醫療費用。基於性別的墮胎以及遺棄或忽視女嬰的情況據信在減少,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仍然是個問題,主要原因是傳統上對男孩的偏好以及計劃生育政策。

流浪兒童:街頭流浪兒童的數量不清(據估計可能高達150萬),但政府對發現及照管流浪兒童的努力已經大大加強。據全國婦聯2013年估計,父母外出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中不滿17歲的人數達6100萬。最近的政府人口普查發現父母都到城市工作的鄉村留守兒童有大約900萬。

福利院收容的兒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有消息來源稱,截至2015年底,中國有50萬2千名孤兒,其中有9萬2千人在等候被領養。孤兒院裏的孩子絕大多數都是女童,許多都是被遺棄的。孤兒院裏的男童一般有殘疾或有健康問題。政府不承認在孤兒院中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療,但是也承認孤兒院的體制常常導致無法為一些兒童——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兒童——提供適當的照顧。在大部分地區,領養的孩子也被計入計劃生育的限制。因此,領養了被遺棄女嬰的夫婦有時被禁止再生孩子。如果被解救的孩子在一年之內找不到其家人,按照法律就可以被領養。

跨國拐騙兒童:中國不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國。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政府不承認猶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據猶太虛擬圖書館的信息,2016年中國的猶太人口為2600人。2016年9月,《紐約時報》報告說,河南省開封的猶太社區成員受到當局的壓力。大約有1000名開封公民宣稱有猶太血統。媒體報道說,當局強制關閉了這個社區唯一的猶太學習中心,禁止該社區舉行洗浴儀式,並禁止外國旅行團體到訪。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保護殘疾人的權利,禁止歧視。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去甚遠,政府也沒有對殘疾人提供獲取扶助項目的途徑。民政部和由政府組織的民間團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負責殘疾人事務的主要機構。

法律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歧視、侮辱或侵犯殘疾人士是被禁止的。法律禁止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為青少年提供司法保護。

據教育部報告,全國有2000餘所專為殘疾兒童設立的學校,但非政府組織的報告稱,在2000萬殘疾兒童中,只有2%的孩子能夠得到可以滿足他們需求的教育。

殘疾人士接受高等教育也面臨困難。法律允許大學不錄取各方面合格但有殘疾的考生。一項法規要求,殘疾學生參加高考必須要給與特別照顧。

5月,政府修訂了一項已有20年之久的有關殘疾人士接受教育的法律。修訂後的法律重申了確保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承諾,拓寬了殘疾人士接受職業教育的範圍,並將防止入學歧視作為目標。更新後的法律鼓勵學校接受更多的學生,並將擴展教育機會的責任放到了縣一級政府,號召地方政府在普通學校中優先建立特殊教育資源。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這個法律既充滿願景又模糊不清,但畢竟比以前的法規有所改進。其他人士注意到,家長經常不得不賄賂學校官員以達到讓自己有殘疾的孩子進入普通學校的目的。

全國有近10萬個為殘疾人服務、保護殘疾人合法權利的團體,大多設在城市。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協作,主辦一些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項目。

誤診、缺乏醫療服務、視殘疾為恥辱和遺棄仍然是常見的問題。那些選擇把殘疾兒童留在家中的父母普遍面臨着難以為孩子尋找適當的醫療服務或幼兒園和學校的困難。據政府報道,很多殘疾人缺乏適當的康復治療。

成年殘疾人失業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部分原因是對殘疾人的歧視。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為聘用殘疾人的企業設立獎勵機制。一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企業的殘疾員工數量沒能達到法定的最低比例,僱主要向全國殘疾人基金繳款。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道路和建築物應符合適於殘疾人通行的標準,並要求「逐步」落實這些標準。但對該法律的執行非常有限。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嚴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結婚。如果醫生發現一對夫妻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結婚。在有些情況下,如果醫生在產前檢查中發現胎兒可能有殘疾,官方仍會要求夫妻終止妊娠。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採取這樣的措施來提高非殘疾兒童的出生率。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政府政策要求對獲得承認的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大學錄取、申請貸款和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政府6月發佈的一份白皮書聲稱,在對新疆的開發中提供了包括少數民族語言、保護文化遺產與宗教活動在內的文化與宗教權利。但是,少數民族政策的實質性內容及其實施仍然不足,歧視少數民族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習近平指示這個共產黨國家將國內的種族與宗教少數民族「漢化」:基於種族的行動限制削弱了維吾爾族人士自由旅行或取得旅行文件的能力;新疆當局加強了監控以及武裝警察的分佈;新的法規限制了文化及宗教活動。

居住在邊境地區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機會比漢族人少,在就業方面與漢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視,收入大大低於其他地區的水平。有些人稱,在學中校禁止進行包括新疆自治區的維吾爾語在內的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是向一些少數民族提供的基礎教育進步的標誌。政府的發展項目和工作條款破壞了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時還包括強制性搬遷和強迫遊牧民族定居。少數民族地區的漢人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受益的程度明顯超過了少數民族。為了強調建設「和諧社會」、維持社會穩定,政府對種族歧視及針對少數民族的體制性歧視等問題輕描淡寫,此類歧視仍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聚居區產生不滿情緒的根源。

政府鼓勵漢人移居到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顯著增加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漢族人口。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漢族官員繼續擔任着絕大部分黨政職務,在新疆尤其如此。近幾十年來,在新疆急劇增長的漢族人口造成了維吾爾族人的不滿。

2015年的政府人口普查顯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正式居民中有950萬人,即百分之40,是漢族人。維吾爾族、回族、哈薩克族、吉爾吉斯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居民總共為1千410萬,佔新疆總人口的60%。官方的統計數字少報了漢族人口,因為居住在準軍事地區(兵團)的270多萬漢族人和作為長期「臨時工」的漢族人都未被計算在內;按照新疆政府2015年的報告,這類人口比前一年增加了百分之1.2。據海外人權組織稱,在政府繼續鼓勵漢族遷入新疆並且僱用本國外來務工者從事當地工作的同時,地方官員還強迫維吾爾族年輕人參加一個政府組織的勞務交流項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區務工。

法律規定,「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儘管有這些文化和語言的權利保證,官方媒體6月報道說,以維吾爾族為主的和田自治區教育局發佈了指導意見,要求從幼兒園起全部使用普通話授課,在所有的教育活動和管理中禁止使用維吾爾語。根據國際媒體報道,在新疆普及使用了同樣的做法。有報告稱,一些私立的維語學校被當局以推廣激進意識形態為藉口,在未經任何透明調查的情況下將其關閉。

新疆的官員加大了對政府認定的「三股邪惡勢力」(即宗教極端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暴力恐怖主義)的打擊,包括開展集中再教育運動以對抗它所認定的分裂主義。前西藏黨委領導、新疆自治區黨委書記陳全國在新疆照搬了在西藏實施的政策,增加了超過百分之300的安保預算,招募9萬零800個與安保有關的工作崗位。這類措施被認為在西藏有效地減少了反對共產黨統治的情況。當局藉口按照2016年新疆自治區反恐怖主義法實施準則打一場「反恐怖主義的人民戰爭」,將監控手段升級,並加強了對旅行和民族以及宗教行為的限制。

據新華社報道,4月間,新疆政府還實施了新的「去激進主義法規」,將「遏止和消除極端主義」的做法寫進法律。國際媒體稱,對極端主義寬泛的定義導致成千上萬名維吾爾和其它宗教少數民族人士失蹤、入獄或被迫參加再教育學習班。這其中包括了許多正在國外學習被要求回到中國的人。新的法規禁止「不正常」的蓄鬚、在公共場所戴面紗以及拒絕觀看官方電視節目以及其他一些行為。法規禁止在給孩子起名字的時候使用一些伊斯蘭名字,教孩子宗教內容也會受到懲罰。維吾爾族媒體5月報道說,當局每天挨家挨戶檢查,向克拉瑪依市的本地居民散發一個禁書清單,並且沒收清單上列出的書籍。據自由亞洲電台在3月的報道,和田的維吾爾人被要求向當局上交「未經批准」的宗教出版物、上有伊斯蘭星月標誌的物品以及諸如女性罩袍等宗教服裝。報道說,當局搜查維吾爾族人的家,對那些仍然擁有「非法物」清單上物品的人施以懲罰。被禁物品中包括所有在2012年以前出版的《可蘭經》。

一些警方突襲、任意拘押和司法懲罰看上去是在打擊宣傳「三股邪惡勢力」的個人或團體,但實際上針對的是一些尋求和平表達其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個人或團體。拘押和懲罰擴展到了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上表達意見,包括瀏覽、下載和傳送被禁止的內容。5月,一名婦女因在聊天網站上張貼《可蘭經》語錄而遭當局逮捕。地方官員確認,在互聯網上張貼任何來自《可蘭經》的內容或提到真主都是違法的。官方繼續以存在暴力威脅為藉口對本地人、記者和來訪的外國人採取極端的安全手段。據新華社報道,官方使用監控和面部識別軟件、生物數據收集以及大數據等技術來建立一個新疆維吾爾人口數據庫,目的是「預測、防範和制止社會動盪」。據官方媒體報道,安全部隊經常在新疆各地舉行有數千名武裝警察參加的大規模閱兵。

維吾爾族人士和其他宗教少數民族繼續遭受長期監禁,有些人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被處決,罪名是分裂主義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有可靠消息來源稱,政府在新疆建了一些新的監獄,目的是緩解已有設施的過度擁擠現象。政府報告說,有數百名新警察被徵用,成為新監獄的工作人員。經濟學家伊力哈木·土赫提仍在獄中,2014年他被指控與分裂主義有關的罪名之後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律將互聯網上討論分裂主義定性為刑事犯罪,並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互聯網破壞民族團結。法律還禁止煽動民族分裂或「危害社會穩定」,要求互聯網服務商和網絡運營商建立監控系統來發現、報告並刪除宗教內容,或強化現有監控系統,報告違法行為。據報道,當局在檢查站以及在隨機抽查維吾爾人住宅時查看手機內容,那些擁有所謂恐怖主義材料(包括東突旗幟的數碼圖像)的人會被逮捕並被控以刑事罪名。

作為全面安保措施的一部分,當局在新疆自治區加強了監管並收集個人信息。據新疆新聞和海外媒體報道,中國政府加強了建立聲線信息、面部識別、指紋、血樣以及DNA檔案的努力。對社交媒體和互聯網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官員稱使用「大數據」來預測、防範並壓制新疆社會的不穩定。據香港《自由報》報道,7月,新疆的居民被要求在其手機上安裝一個監視應用軟件,以報告查看「恐怖分子信息」的情況,並防止他們收受這樣的信息。當局說,這個應用軟件是用來監視「違法宗教」活動和「有害信息」的。

新疆的一位回族穆斯林人士黃世科因在社交媒體平台微信上討論伊斯蘭教而被判2年徒刑。

8月,自由亞洲電台和其他國際媒體報道說,中國的哈薩克族人也成為目標。8月,新疆有多名哈薩克族學生因穿伊斯蘭服裝並在大學裏做禮拜被捕。哈薩克人還被禁止在中國和鄰近的哈薩克斯坦之間自由通行,有些人在回到中國之後被逮捕。

中國政府給外國施加壓力,要求遣返離開中國的維吾爾人或拒絕給他們發放簽證,而被遣返的人回國後面臨被監禁或虐待的危險。有些維吾爾族人被遣返回中國後失蹤。據國外媒體報道,在海外學習的維吾爾族人士的家人也受到壓力,要他們說服學生回到中國,而回國的學生都遭到羈押或被迫參加再教育營。海外的中國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稱,7月,埃及當局拘押了幾十名中國維吾爾族學生,這些學生遭到中國安保人員審問,其中一些人被迫遣返。8月,官方媒體報道說,在埃及的艾資哈爾大學學成歸國的中國伊斯蘭協會成員海爾布爾·土赫提在返回中國後被逮捕。他被判10年監禁,原因是佈道未經授權、2015年到沙特阿拉伯參加一個大會、就維吾爾文化的重要性發表演講,以及不認可中國政府在新疆地區推行的政策。

本年度,集會自由在新疆遭到嚴重限制。有關在新疆侵犯宗教自由的信息,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是: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關於西藏的具體信息請見西藏附錄。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規定成年人私下發生自願的同性性行為是犯罪。由於社會歧視以及遵從家庭期望的壓力,大多數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和雙性人(LGBTI)避免公開地討論他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與其他接受海外資助的團體一樣,LGBTI活動人士和團體繼續報告說,他們也受到來自當局的歧視和騷擾。

儘管有關於LGBTI伴侶之間家暴問題的報告,但關於家庭暴力的法規以及《家庭暴力法》都沒有將同性伴侶包括在內,這使LGBTI家暴受害者能夠得到的法律資源比異性戀受害者更少。

7月,河南的一個法院裁決駐馬店市的一個精神病院要向一名吳姓男同性戀者支付5000元人民幣(735美元);他曾於2015年被強制入院做「矯正治療」。在吳被診斷為「性偏好障礙」以後,醫院僱員強迫吳服藥、注射達19天之久。

非政府組織報告說,儘管在《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和《中國慈善法》的影響下公共維權工作愈發困難,但他們仍然通過一些具體的反歧視案件在爭取LBGTI權利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7月,一家法院就一名變性人士因不當停職起訴前僱主的案件裁定其勝訴。

在倡導男同性戀者權利的團體「Speak Out」主辦的大會開始之前數小時,西安警方拘捕了該組織的9名成員。

愛滋病毒攜帶者和愛滋病患者的社會歧視

對愛滋病毒攜帶者的歧視仍然是一個問題,影響到這些人的就業、教育以及住房機會,妨礙了他們獲得醫療救助。法律允許僱主和學校將傳染病患者拒之門外,並沒有為愛滋病毒攜帶者提供具體的保護。本年度中,官方媒體報告說,一些愛滋病毒攜帶者或愛滋病患者因其健康狀況而在住房、教育或就業等方面受到阻礙。

6月,廣州的一家法院裁決,某食品檢驗實驗室在得知一名僱員是愛滋病毒陽性以後讓他無限期回家「休息」。此舉違反了實驗室與他簽訂的合同。儘管這名僱員仍然得到全額工資,他還是起訴了,堅稱他的僱主不讓他工作是違法的。他起訴以後,他的合同過期了而且沒有延續。法院裁決認為未經該僱員同意就更改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法院還裁決僱主必須讓他回去工作。

其他社會暴力或社會歧視

法律禁止針對傳染病患者的歧視,並且允許這類人擔任公職。法律沒有對就業方面常見的一些歧視類型作出規定,包括基於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視。

儘管法律禁止歧視,但是在許多地區,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包括2000萬慢性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現象仍然非常普遍,地方政府有時也會試圖限制他們的活動。

儘管2010年的一項全國性規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時強制進行乙肝病毒檢測,很多企業仍然將檢測乙肝病毒作為上崗前身體檢查的一部分。

第七節勞工權利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不保護結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組織工會或加入自己選擇的工會。獨立工會是非法的,罷工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允許各類企業的員工為薪酬進行集體談判。法律還允許有行業性或地區性集體合同,全國各地的企業集體合同通常是強制性的。有關規章要求政府控制的工會在與管理層協商之前必須徵求工人的意見,並將集體合同提交工人或其代表大會審批。僱主沒有法律責任進行談判或本着誠信原則討價還價,有些僱主拒絕這麼做。

法律就防止工會成員遭受反工會歧視規定了保護,並且規定企業管理部門不得在工會代表的任期內將其調走或終止工作。法律規定,因從事工會活動被解聘的工人必須復職,並且規定了對企業反工會活動的其他處罰。法律不保護在官方承認的工會之外獨自向僱主提出要求或進行談判的工人。在本年度報告的幾起案件中,此類工人受到報復,包括被迫辭職、解聘和關押。

中華全國總工會(簡稱「全總」)是僅有的一個得到法律承認的工會。所有的工會活動必須由全總批准和組織。全總是中共的一個組織,由一名政治局委員任主席。全總及其省級和地方各級分支機構繼續積極組建新的下屬工會並增加新成員,特別是大型跨國企業里的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授予全總對其下屬所有工會的財務和行政控制權。全總的下屬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及事業單位進行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法律沒有要求全總在勞動爭議中代表工人的利益。

全總和中共通過多種機制來影響工會代表的挑選。雖然法律規定各級工會領導人必須通過選舉產生,但在工廠層面大部分工會領導人都是由屬於全總的工會任命,而且常常會與僱主協調產生。官方工會的領導人通常來自管理層。工人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情況仍然罕見,僅僅發生於企業層面,並且受到上級工會或中共的監督。在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企業中,全總地區官員和當地中共當局控制了對候選人的挑選和批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工人和非政府組織也對選舉的公信力表示關切。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應通過一個三階段程序解決:當事方之間調解、由官方指定的仲裁員仲裁、以及訴訟。按照要求,僱主應就與工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向工會或員工代表諮詢。中國在本年度實施了三條旨在簡化處理糾紛程序的新規則。一項從6月1日開始生效的措施指出,工人應該在仲裁過程中尋求官方工會的協助。民間組織稱這些修改有效地將獨立的非政府勞工組織排除在外,使其無法在勞動糾紛中代表工人。

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發罷工也不違法。當局似乎對抗議拖欠工資和少付工資的罷工容忍度最高。香港勞工權利非政府組織中國勞工通訊的非正式記錄顯示,在1月和6月之間大部分罷工和集體抗議事件都與拖欠工資有關。

在一些情況下,地方當局會鎮壓這種罷工,有時對罷工領袖控以模糊不清的刑事罪名,比如「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生產」,或索性不提出任何指控拘留他們。在罷工問題上,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唯一法定角色是參加調查和協助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解決糾紛。

雖然看起來有一個強有力的勞工運動,工會參加率也相對很高,但真正的結社自由和工人代表權並不存在。附屬於全總的工會在代表和保護工人權益方面通常效率低下。工人通常不把全總當作自己利益的倡導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最少與工會領導互動。

執行勞工法律通常不足以震懾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勞工檢查員沒有足夠的授權和資源強迫僱主糾正違法行為。雖然法律規定了解決爭議的一般性程序,但這些程序冗長且會被拖延。某些地區的地方當局着力限制獨立民間團體和法律工作者的活動。有一些地區對調解未果繼續進行的案件有非正式的限額。

全國各地繼續有工人舉行自發性罷工、停工或其他抗議活動的報道。據報廣東一個城市的公交車司機於6月27日開始罷工。他們向地方當局抗議無法忍受的低工資和福利、不斷增長的工作量和生活費用。超過三分之二的公交車服務陷於停頓,司機們稱他們將持續罷工直至得到政府的回應。

近年來勞動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地方和省級政府做出了反應。例如,廣東政府於5月1日實施了新的《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來應對快速增長的勞動糾紛。

中央、省級和地方政府聯手騷擾和拘押勞工維權人士並限制其旅行,還限制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這些做法都干擾了勞工維權。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工運活動人士劉少明四年半監禁。劉在早期曾參加過1989年的民主運動,他最初於2015年5月因「尋釁滋事罪」被拘押,後來因更嚴重的「煽動顛覆罪」指控於2015年7月被正式逮捕。

9月3日,當局釋放了孟晗,他曾在2016年11月被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當成人和兒童被強迫勞動時,據報政府會執行該法律。雖然國內媒體很少報道強迫勞動的案件和相關處罰,該法律規定了可酌情懲罰的範圍,包括監禁、刑事拘留和罰款。判三年以下監禁或刑事拘留外加罰款。這些懲罰是否足以威懾犯罪尚不清楚。

有精神殘疾的人在小作坊和工廠里被強迫勞動。據媒體報道,7月警方在東北的黑龍江省突擊了兩家作坊,解救了30多名被奴役的工人。

在2013年,全國人大廢除了勞改制度。這是一個可不經司法審查任意行政拘留的體系。據一些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報告,強迫勞動繼續在一些戒毒所中存在,仍然有人未經司法程序而被拘押。但這些報道無法獨立核實。

另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僱用16歲以下的兒童。16歲到18歲的工人稱為「未成年工」,被禁止從事某些形式的危險工作,如採礦業工作。政府未能有效地執行該法律。

法律具體規定,對於非法僱用童工的企業給予行政審查、罰款和吊銷經營執照的處罰,並且規定一旦發現童工必須遣返原籍,交給父母或者監護人。對僱用16歲以下兒童從事危險勞動或過長工時的勞動的懲罰是監禁,但在立法與執法之間依然存在着明顯的缺口。全國每年都有地方當局發動的檢查活動,但懲罰措施是否足以威懾犯罪尚不清楚。

濫用學生工制度的現象也在繼續。如往年一樣,有指控說學校和地方官員不適當地促成使用學生工。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為禁止基於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殘疾和傳染病或職業病的就業歧視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基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地方勞動局負責核實企業是否遵守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政府未能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執行條款包括通過法院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法院通常不願受理歧視案件,各級當局強調通過協調解決勞動糾紛。因此,很少有執法行動導致最終法律裁決的案例。就業歧視普遍存在,包括在招募廣告中基於性別、年齡、身高、出生地、外貌和健康狀況的歧視(見第六節)。

有些僱主將女性的實際退休年齡降低到50歲。降低退休年齡會減少總的養老金數量,因為養老金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很多僱主更願意僱用男性以避免產假帶來的費用。據媒體報道,廈門中級法院在3月責令一家地方高科技公司賠償一位前女性高級經理13萬4千640元(1萬9千120美元),因為這家公司在她休產假時非法將其解僱,並指責她貪污公司財產。

8月,司法部主辦的一家官方報紙呼籲關注在政府於2016年1月放寬計劃生育政策並允許第二胎之後歧視婦女問題的惡化。

從2016年1月起,暫行條例要求地方當局為外來務工人員登記為城市居民建立一個簡化流程。儘管這些規定為在都市中心居住的約2億7千萬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有限的社會福利,但半個世紀以來沒有變化的戶口制度仍然是最普遍的就業歧視的一種形式。它使外來務工人員不能得到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全面社會福利,包括醫療保健、養老金和殘疾福利等。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沒有全國通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法律一般要求地方和省級政府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的標準制定本地區正式或非正式部門中的最低工資。法律還禁止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或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並且規定加班必須支付超過正常工資的加班費。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美國大使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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