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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老照片中的嚴苛酷刑與示眾刑罰

清代刑法本是依據明代刑罰而定的,但在嚴刑中廢除了腰斬、廷杖兩刑,表面上有所減輕,實際仍非常殘酷。

清代的斬立決、絞立決犯人由各府、廳、州、縣審訊,有情節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時罪犯由監獄提出,訊明姓名、驗明身首,當堂賞以酒、肉、飯食各一碗,屆時一聲炮響,劊子手舉刀一揮,人頭落地,取其首懸掛於市南門城牆或三牌坊梟首示眾。

死刑罪中的斬監候與絞監候判定其罪後,仍須等待到每年秋季,匯入秋審案中,由皇帝裁決,才有免死的希望。

這張照片是在1900年,天津,監獄外面。持槍者是八國聯軍的日本鬼子獄警。

雲南邊境州縣初審定的犯人須用囚車送到昆明覆審,通寄於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監(即按察司監獄),人犯到齊後,按察使報知雲南巡撫院,巡撫定期在按察使署,兵差押着一班身着赭色囚衣,項系鐵鏈,腳帶鐐銬的犯人鋃鏘而入,升堂審錄。

當時的刑具亦很殘酷:比如施予流罪的犯人通常為其他省充軍到雲南服刑者,被鎖系在一根高與人身相等、重約三十斤的鐵杆上,鐵杆的兩端各有一孔,孔內套着兩節鐵鏈,上頭的鐵鏈有一個大鐵圈套住犯人,下頭鐵鏈則鎖住犯人腳鐐,日夜懷抱鐵杆被關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

而死刑中最殘酷的當數凌遲,只有特殊重犯如子殺父母、妻害夫、謀反叛逆之為首者才用此刑。

凌遲又稱剮,俗稱七刀半;行刑時先剮雙眼,次剮兩肩,再剮兩乳,再劓其鼻,然後刀尖戳入心窩。

清代刑法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為凌遲、斬決梟首、斬、絞。

這是站籠,攝於1900年,被定罪的人已經在這裏了幾天。他站在一堆石頭薄(或木板)。

拍攝於1900年義和團運動期間,不知叫什麼名目。那個在院子裏倒臥的男子已經死了。

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期間,看樣子是要槍決。

犯人在被行刑前會有很多圍觀的人,這在當時是一種習慣,也是一種儀式。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看歷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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