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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風雲人物的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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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把上海當年在徐景賢等「造反派」的帶領下「奉旨」奪權視為「反革命罪」,那麼,直接策劃、部署、指揮「文革」運動和上海「奪權」行動的最高領袖毛澤東,不也應當被指為「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嗎?假如按照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所說,毛的作為「終究是一個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所犯的錯誤」[32],而執行毛指令的行動卻變成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追究的「反革命罪行」,這種邏輯能自圓其說嗎?

據說,擔任中央「兩案」(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主任、具體領導「兩案」審判工作的彭真多次提出,「兩案」審判在證據上不能有一點紕漏,要把這個案子辦成鐵案,使案子千秋萬代永不得翻身。[33]僅就徐景賢案的判決而言,相關處置實在是無法經得起歷史的丁點考驗。

就「文革」的本質而言,這不過是一場中共高層政治權力的角鬥,本來就不是什麼「革命」與「反革命」的鬥爭,而是毛為了清除他的政敵、實現他的烏托邦理想而不惜進行的一場權力決鬥,並無革命與反革命的道義之分。假如說這一判斷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對於徐景賢的行為也理應以同樣的尺度衡量,不應以所謂的「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反革命罪」來量刑。因為,徐既沒有「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反革命」動機,也不存在試圖「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事實;相反,按照毛澤東的理想與目標,按照當時中共中央的決議,按照徐景賢當時的信仰,他在「文革」中的作為恰恰是「鞏固了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上海市高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還指控徐景賢和「文革」後期上海市的其他負責人「在上海策動武裝叛亂」[34]。事實是,1976年10月,徐景賢等人得知王、江、張、姚等人已被拘捕,十分恐慌,立即聚在一起商議對策,並採取了調集工人民兵、下發武器裝備、設立「指揮點」等應對措施。據徐後來在最高法院特別法庭所作的證詞,以及上海市檢察院對他的指控,他們主要的目的有三:其一,認為北京某些人拘禁毛澤東生前信賴和支持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等人,是老幹部集團的「資本主義復辟」行為,出於捍衛毛主席革命路線、捍衛「文化大革命」運動的信念,必須予以堅決反擊。徐景賢在被拘禁後曾交待說:「長期以來,我對『四人幫』唯命是從。在我的眼裏,『四人幫』就是黨中央,張春橋就是毛主席革命路線的代表,是碰不得的。誰反對『四人幫』,我就要死保他們。」[35]其二,唯恐北京派人、派軍隊來抓他們,因此想調集手中能掌握的武裝進行抵抗,甚至準備「豁出去幹了」,「打它一個禮拜不行,打它個3天5天也好」。其三,企圖以武力對抗向北京施壓,要求「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恢復「四人幫」的自由,從而繼續堅持毛澤東的「文革」理論和實踐。其實,以他們手中區區3萬多民兵、2萬多件輕武器,如何能抵擋北京可能調動的幾十萬正規軍?他們的所謂「豁出去幹了」,充其量只是張惶失措情形下的一種盲動而已。而且,當北京以中央名義電話通知徐景賢、王秀珍進京開會,上海地方官員們的種種設想便被擊得粉碎了。顯然,當時他們還是恪守「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的。也正是因為堅持這一「組織原則」,當新中央派遣蘇振華、倪志福、彭沖等以「中央工作組」名義到上海接管時,徐景賢等十分配合。北京的華國鋒葉劍英等原來估計,接管工作「鬥爭將十分複雜,任務將十分艱巨」,為此組成了有省部級幹部17人、司局級幹部58人參加的陣容空前強大的工作組「空降」上海,但接管的實際過程卻非常順利平穩[36]。就此而言,不能抹殺徐景賢等人服從與配合的作用。

「粉碎四人幫」這一當年曾被億萬民眾歡呼、至今仍為官方史家所肯定的舉動本身,同樣值得商榷。將這一舉動與上海方面的所謂「叛亂」作一對比,各自的主事者其實從思維方式到行動手段有着驚人的相似之處。

據說,當年陳雲在得知葉劍英、華國鋒、汪東興等人在醞釀拘捕「四人幫」時,經過反覆思考後表示:「看來,只有採取抓的辦法。不過,黨內鬥爭,只這一次,下不為例。」[37]1981年1月開始審判「四人幫」時,陳雲又表達了同樣的意思。那時,中央政治局(而不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曾開會討論如何對「四人幫」判刑。陳雲對他的秘書回憶這一會議過程時說:當時「許多同志主張江青判死刑。我說不能殺,同『四人幫』的鬥爭終究是一次黨內鬥爭。有人說,黨內鬥爭也可以殺。我說黨內鬥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38]顯然,中共元老陳雲對拘捕「四人幫」的舉動是有所忌憚的。用「宮廷內變」來解決高層政治對立(即陳雲所說的「黨內鬥爭」),當然缺乏政治上的正當性;如果肯定這種方法本身,那麼,它可以被用來解決「四人幫」,自然就可以用來「解決」任何其他高層政治人物。這就是為什麼陳雲雖然贊成拘捕「四人幫」,卻希望不要再用這種方法去拘捕別人。按照陳雲對拘捕「四人幫」行動的解讀,這一事件本質上只是場黨內政治鬥爭,不存在革命與反革命的對峙,更不存在罪與非罪的分野,本不應採取這樣的暴力手段來解決;這種非程序手段只可作為特例,絕不能再重演。因為,這一不通過黨內任何一級組織的事先討論,更沒有經過國家任何一級司法部門的批准,便動用軍隊力量,突然地對黨中央一個副主席、一個常委、兩個政治局委員,又是國家的副總理,予以武力拘捕,無論從既行黨章、還是從既行憲法法律衡量,都是非法的。據說,華、葉等人動手之前,曾仔細分析過中共十一屆中央委員會成員的構成,結論是,若通過召開中央全會,則解決「四人幫」問題沒有把握。雖然「文革」運動本身即是按照毛澤東「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思路推行,「文革」期間本來就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又被肆意踐踏,但用類似手法來結束「文革」,是無法用司法正當性來背書的。

由此可見,從高層政治角力的角度來看,雖則名份不同,北京所謂的「一舉粉碎『四人幫』的偉大壯舉」與上海的「反革命武裝叛亂」確實有着驚人的相似之處。首先,雙方都將黨內政治鬥爭視為「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北京主持抓捕行動的葉劍英多次說到,如不成準備進監獄、殺頭;行動醞釀始終只限於三五個人;最緊張的日子裏葉甚至一天中更換3次住所,整個行動充滿着詭密、肅殺之氣。而上海一方的思維方式也如出一轍,將老幹部群體視作「資產階級復辟勢力」;張、姚都早早提示徐景賢等「要有大考驗,要打仗」,這才有了後來那用民兵與正規軍對抗、以卵擊石的活劇來。其次,雙方都拋開了既有的組織系統、議事程序,而採取了非正常手段來解決政治問題。再次,雙方都是「暴力革命論」的崇尚者,執迷於「槍桿子裏出政權」,不惜動用可調動的軍事力量來制服政治對手。北京方由於有着中央的名份,自然將上海的舉動視作「叛亂」。設若「四人幫」用類似手段鎮壓其政治對手,那麼華、葉等人的行為不就成了「篡權」、「復辟」嗎?民國初年,中國大地走馬燈似地更替主子,發生了多少出中央斥責地方「叛亂」而舉兵鎮壓,地方攻擊中央「篡權」而興師討伐的活劇,人們至今仍記憶猶新。在這樣的故事裏,司法正當性何曾成為任何一方的考量?!

對徐景賢的判案還從政治上把他定性為「江青集團成員」,連其家屬因種種原因也未能免。「文革」期間真的存在所謂「江青集團」嗎?這本身就是一個詭論。眾所周知,江青在審判她的法庭上大叫:「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條狗!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們打!」[39]她在庭審時還透露了一個震驚世人的最高機密:成為華國鋒「欽定接班人」最重要依據的那份毛給華的手諭「你辦事,我放心」上,還有6個字,「有問題,找江青」[40]。近年來還有一些關於毛安排江青在他身後出任中共主席的傳聞。儘管此類事在高度保密、許多重要檔案資料已被有計劃地銷毀的情形下,至今仍無法求證,官方又公開了許多毛對江不滿的言論,但毛始終將江視為推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路線最可靠的政治盟友,已為許多事實所證明。史實表明,中共黨內從未存在過具有獨立政見、以江青為最高首領的「江青集團」;相反,卻有一個被海外稱作「毛派」、「文革派」或毛自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的政治集團。這一集團的為首者無疑是毛澤東,江青當然是、也只是這一集團中的重要骨幹成員。同樣毫無疑問的是,徐景賢也曾是這一政治集團的成員之一;在上海,他是這一集團成員里列位張、姚之後最得力的一名骨幹。他自己曾就此有過清晰的表述:「在我的觀念中,已經把我自己的命運和他們聯結在一條強有力的線上了,簡單明了地描畫出來,那就是:上海市委寫作班和我—姚文元—張春橋—江青—毛澤東。」[41]徐所謂的「強有力」,是因為這條線直通「偉大領袖」毛澤東,是通了「天」的。所以,稱徐是「毛派」、或毛澤東集團在上海的重要成員,這才符合歷史事實,符合其在10年「文革」期間的作為。據史而斷,他既不是什麼「江青集團」成員,也不是什麼「反革命」。


1972年5月,徐景賢訪問朝鮮期間受到金日成接見

三、徐景賢該當何罪?

徐景賢當年不應被判所謂「反革命罪」,當然也不該再套着「江青反革命集團重要案犯」的帽子離開人世。但這並不等於說當年他沒有犯罪。

被稱為一場浩劫的「史無前例」的「文革」運動令中國生靈塗炭,冤獄遍地。毛澤東為了實現他的權力鬥爭目標,先是放出了「紅衛兵」,後又放出了「造反派」,最後不得不動用軍隊,到處擺開了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戰場,攪得中華大地陷入一片血海,成了真正的人間地獄,其暴虐與恐怖,其荒唐與醜陋,其觸目驚心和令人髮指,是現代文明國家的民眾難以想像的。上海是毛髮動和推行「文革」運動的試驗區,出經驗,出人才,以此來引領全國的運動。上海創造了諸多「文革」第一:瞞着中央其他領導人,密室策劃了第一篇批「海瑞罷官」的文章,點燃了「文革」的第一把火;冒出了衝破中央決議的第一個工人「造反」組織——王洪文為主要頭頭的「工人革命造反總司令部」;發生了第一場群眾組織間你死我活的武鬥——武力鎮壓保守派組織「赤衛隊」的「康平路事件」;出現了第一個從黨政機構內部「造反」的組織——徐景賢為首的「機關革命造反聯絡站」;第一個得到毛澤東親自支持的基層奪權典型,然後整個上海成為毛推動全國「奪權」運動的典範……。在這些「第一」的背後,有着多少冤案錯案,哪一件不是沾滿了斑斑血跡?!1984年4月,上海曾對全市「文革」中發生的案件進行了複查,10年「文革」期間,全市共有各類「文革」案件348,700餘件,若將被株連的家屬親友計算在內,直接涉及面達到100萬人;其中,幹部案件101,295件,被誣陷為「叛徒集團」、「特務集團」、「反革命集團」等集團性冤假錯案949件,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數達11,510人。[42]當然,這還只是官方半公開的不完全統計數字。追隨毛澤東、積極地在上海推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參與並長期領導上海「文革」運動的徐景賢,對於運動中發生的這一切、特別是在「革委會」主持下發生的冤假錯案,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究其罪責,僅就其犖犖大者,應有如下數點:

其一,追隨毛澤東,藐視、踐踏法律,以非法手段製造社會動亂。

儘管1949年以後的中國並非法治社會,接連不斷的政治運動已經禍及越來越多的無辜民眾,但直到「文革」前夕,中國社會尚存有基本秩序,多數百姓尚能正常生活。而「文革」運動卻打破了一切既定秩序和倫理道德,公開鼓動「造反」,製造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大動亂。徐景賢等在上海響應毛澤東的號召,在黨政機關內部率先舉起「造反」旗幟,對上海社會秩序的動盪和混亂起了十分惡劣的作用。

其二,追隨毛澤東,擅用政權力量鎮壓政治異見人士。

毛使用專政機器,嚴厲打擊政治異見人士,煽動群眾圍鬥,直至逮捕監禁,製造了無數政治犯、思想犯。「文革」期間,這種殘酷迫害從未停息。徐景賢等上海「造反派」在「砸爛舊市委」、建立「新政權」之後,忠實執行了毛澤東、中共中央的政策,運用灌輸和強制的雙重手法,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迫害了許多政治異見人士。其中,被市「革命委員會」以「反革命分子」名義殺害的有林昭劉文輝、陸洪恩、柳友新、胡懋峰等異見人士。對這些冤魂孽債,作為上海市「革委會」主要負責人的徐景賢,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然而,徐在其回憶錄《十年一夢》中,對這些事件的原由和決策過程未着點墨,是無論如何也交待不過去的。

其三,追隨毛澤東,鎮壓政敵,迫害無辜。

在中共慘烈的「與人奮鬥」歷史中,以各種名目對無辜民眾的迫害一直沒有停息過。「文革」期間,這種迫害更是達到了極其殘酷的地步。1967年1月13日,經毛澤東批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即所謂的「公安六條」)。此文件明確規定,凡是「攻擊誣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43]。這個文件成了「文革」運動中迫害無辜民眾、鎮壓所謂「九類分子」(指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分子、反動資產階級分子)的主要依據。1968年前後由毛澤東親自主持的「清理階級隊伍」運動,據此製造了無數冤假錯案,通過非法拘禁、群眾圍鬥、無限上綱、酷刑逼供、屈打成招等手段,使大批無辜民眾慘遭「紅色恐怖」,經歷了生不如死的批鬥迫害,許多人因此而被逼選擇自戕。據1969年5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辦公室調研組編《簡訊》第239號稱:「到1968年底,(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作為九類分子被揪鬥的169,405人;……到1969年3月,全市作為九類分子揪鬥的有136,566人。」[44]前述上海官方半公開的「文革」期間全市非正常死亡人員11,510人中,大部分發生在這一時期。作為上海主要負責人之一的徐景賢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海「文革」中建立的所謂「新政權」,通過對「保守派」組織「赤衛隊」的打擊,對異己組織「紅革會」、「上柴聯司」的無情鎮壓,才得以站穩腳跟。當時上海的工人武裝聞名全國,它按毛澤東的指示組建而成,一律佩以藤帽、木棍,其實是一支掌握在「革委會」手中的暴力隊伍,以游離於法律之外的暴力方式為「新政權」效力。當王洪文的「工總司」進攻「上柴聯司」時,毛在上海通過電視觀看了暴力鎮壓過程,連連稱好,並對鎮壓的指揮者王洪文留下了「深刻印象」。徐景賢曾在1967年3月2日「和上海文藝界部分同志座談時的講話」中提出:「還有件事要提醒一下,我們文藝界起了不好的帶頭作用,就是搞那個揪頭髮、下跪、噴氣式。……這在形式上很『左』,但不能解決問題,而且給敵人造謠的口實……」[45]顯然,他對當時批鬥活動中盛行的暴力行為雖然有所批評,但他關注的不是這類非法行為對受害人的人格和生命的殘害,而是「不能解決問題」以及「給敵人造謠的口實」。「文革」期間,上海與其他省市一樣,一直處於人人自危的政治高壓恐怖氣氛之中。正因為如此,「粉碎四人幫」獲得了民眾重獲解放般的擁護,而徐景賢們的反抗企圖也因不得人心而註定以失敗告終。

毫無疑問,對毛澤東為首的「無產階級司令部」(或曰「毛派」)在「文革」10年間犯下的滔天大罪,以「終究是一個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所犯的錯誤」來作結論,當屬荒唐;將毛排除在外,再將其他人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罪」判刑,也同樣荒唐。他們所犯下的實際上是反人類罪

反人類罪也被稱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類罪。這一罪行最早出現在二戰後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裏,其第6條規定:「反人類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本法庭管轄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犯罪地法律則在所不問。」[46]在該文件中,反人類罪與破壞和平罪及戰爭罪一起被確定為戰爭罪條里的三大罪行。1998年7月,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大會(羅馬大會)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體現了當代國際社會對反人類罪的最新共識。其所定義的反人類罪,指廣泛而系統的針對平民的攻擊中實施的殺戮、奴役、強姦、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酷刑等行為。[47]可以看出,從《憲章》到《規約》,對反人類罪的界定貫穿了同一精神,即這是一種以廣大平民為目標的犯罪行為。《羅馬規約》已於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5月,世界上已有139個國家簽署、99個國家批准了《羅馬規約》。這表明,國際刑事法院確立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得到了人類的普遍接受。中國至今未簽署這一規約。但根據相關規定,一國即使未簽署《羅馬規約》,它也負有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義務。這一法規的設立表明,人們已經突破疆域、民族和意識形態的樊籬,不再漠視那些危害人類生命的罪行。無論出自何種政治目的、何種意識形態,抑或何等純真的動機,如果以暴力和恐怖為手段,以人的尊嚴和生命為代價,踐踏文化、踐踏文明,那麼,終究將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

在國際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對反人類罪的清算,是依據《羅馬規約》對前「紅色高棉」領導人的審判。2007年11月,柬埔寨前「紅色高棉」領導人喬森潘在病中被捕,他被控對1970年代的柬埔寨大屠殺負責。這是被聯合國特別法庭以反人類罪指控的第5個紅色高棉領導人。此前,被稱為僅次於波爾布特的「紅色高棉」2號領導人農謝也被以同樣的罪名送上了法庭。這些昔日的革命領袖都希望在柬埔寨建成超過中國、越南的「優越制度」,不但要「跳過過渡階段立即進入社會主義」,而且是直接進入共產主義!然而,他們實現這一「真誠願望」的手段是恐怖與暴力:以AK47衝鋒鎗為工具,強制撤空城市;廢除貨幣;關閉佛教寺院,把僧侶趕下去從事農業勞動;處決所有前政府領導人;在全國建立高級合作社,實行集體食堂制;一次次進行黨內血腥清洗,……最終的代價是上百萬同胞的白骨!「紅色高棉」領導人的「革命理論」其實就是毛澤東主義的更激進版本。在毛的統治期間,尤其是10年「文革」期間,中國人為毛主義付出的代價遠遠超出了柬埔寨!可以相信,以全人類的名義審判毛澤東與他「無產階級司令部戰友」的這一天,終究會到來。

當然,作為這一集團在上海的重要成員徐景賢,以及與他類似的「文革」風雲人物,究竟該當何罪,也一定會得到歷史的公正審理。這一審判將不僅僅還歷史以真實,慰亡靈以安寧,更是告誡今人與後人,這類以生命和文明為代價的逆行再也不應發生了!否則,終將遭受全人類的譴責和公審!這正是對「紅色高棉」的審判、以及將會進行的對毛集團審判的意義所在。

實事求是地說,在「文革」風雲人物中,徐景賢是比較真誠地認罪者,這也是他的人生底色使然。正因為如此,起初當局甚至曾考慮對他免予刑事起訴。只是由於「文革」期間上海黨政領導人中排名在他前面的馬天水因發了精神病而不能起訴,而排名在他後面的王秀珍只是個工人,不宜作為上海的「首犯」加以重判,完全出於政治考量而不是法律權衡,當局最終決定將他作為「四人幫」在上海「死黨」的頭號人物,重判了18年。從免於起訴到重判,這一無常變幻若放在常人身上,或許會引發某種錯亂。然而,徐景賢仍坦然面對,並利用漫長的刑期冷靜、真誠地作了一些反省。

徐景賢在出獄後寫道:「當我從人民大會堂的主席台上跌落到上海提籃橋監獄的『煉獄』底層以後,坐在潮濕的水泥地上,握着冰涼的鐵柵欄,我開始覺得原本不是長在自己脖子上的腦袋,終於逐步復位到自己的頸項上來了:我不再思別人之所思,想別人之所想,我終於有自己的見解了。我們曾經努力地去追求和實踐:無產階級要在各個領域包括思想文化領域實施全面的專政。在毛澤東的統帥下,姚文元成了全國的輿論總管,我則成了上海的輿論總管。我所信奉過的『一言堂』,我所嚮往過、鼓吹過的『姚文元道路』,實際上是一條文化專制主義一統天下的黑暗之路。在我們的管轄和控制下,人們往往『以言致罪』,『以文致罪』;在社會上只能『輿論一律』,只能聽從『最高指示』,只能容得下一家之言,不允許有自由思想,不允許在媒體上存在不同的聲音,更不允許批評領導人。我們自稱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但我們卻容不得言論自由,更容不得出版自由。而馬克思卻一針見血地指出過:『沒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我們真是愧對『老祖宗』了!」「額頭枕着森冷的鐵梗,我終於清醒了:上海市委寫作班是文化專制主義的工具。而階級的專制、政黨的專制、個人的專制,離不開思想的專制、文化的專制、意識形態的專制。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這一切都應該為人們所唾棄。我期待着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黎明,早日降臨!」[48]

重獲自由後的徐景賢曾主動請人代他向上海著名作家沙葉新致意,稱「文革」中批判沙的作品《邊疆新苗》是錯誤的,他要道歉。沙葉新寫道:「他誠懇地對我表示歉意,說他當時隨便一句話都可能對我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他請求我原諒。……況且他不只是對我一人道歉,對其他被錯批錯鬥的人也都道過歉。」[49]徐景賢的這些反省和道歉應該是真的,也是言與行的一致。如能假以時日,相信徐景賢對自己的反省、認罪,會朝着真相越走越近。

時代的車輪早已進入21世紀。然而,在徐景賢這樣的歷史人物去世這一無關乎大局的小事上,相關部門依然罔顧事實,堅持「江青反革命集團重要案犯」這種充滿陳腐而暴戾氣味的結論,至死也不給逝者一個符合實際的公正評價。這說明,雖然「徹底否定文革」的歷史決議已經作出將近30年了,「文革思維」仍如幽靈般死死糾纏着許多人。而面對時下種種時弊,另有某些人試圖重拾連徐景賢都已經拋棄了的毛澤東「文革」理論,在徐去世時不惜使用「文革」語言表示悼念。這從另一方面表明,「文革思維」至今陰魂不散。

看來,客觀真實地評價那些「文革」風雲人物,還其本來面目,反省「文革」歷史,清理「文革」遺產,依然任重而道遠。而中國人只有通過對歷史深刻的反省和清理,才會有真正輝煌的未來。

【注釋】
[1]引自「新民網」,作者署名王洋,2007年11月8日14:11。
[2]引自徐蘊給筆者的電郵及附件,2007年11月14日。
[3]出處同注[2]。
[4]徐景賢,《十年一夢》,香港時代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月出版,第1頁。
[5]見「我愛中國」在「毛澤東思想旗幟網」的貼文,「徐景賢同志朋友們的輓聯」,2007-11-17,01:11:00。
[6]出處同注[4],第2頁。
[7]李銳,《「大躍進」親歷記》,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第259頁。
[8]周蕾,「柏林圍牆倒塌之前的最後日子——訪原東德政治局常委沙博夫斯基」。
[9]徐景賢,「上海市委寫作班的來龍去脈」,未刊稿。2005年7月31日以電郵附件形式發給筆者。
[10]徐景賢,「張春橋斷片」,香港《明報周刊》,2005年6月號。
[11]出處同注[9]。
[12]出處同注[9]。
[13]徐景賢,報告文學集《生命似火》「後記」,作家出版社,1965年出版。
[14]徐景賢,「毛澤東與上海『一月奪權』」,香港《鳳凰周刊》,2007年1月25日。
[15]見「我愛中國」在「毛澤東思想旗幟網」的貼文,「徐蘊:在徐景賢同志追悼會上的悼詞」,2007年11月17日。
[16]沙葉新,「我和徐景賢」,香港《動向》雜誌,2007年第12月號。
[17]「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高刑字第1號」,《歷史的審判(續集)》,群眾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第233頁。
[18]出處同注[17],第230頁。
[19]《中國共產黨歷次重要會議集》(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第214頁。
[20]出處同注[14]。
[21]徐景賢,「造反才知主席親」,1966年12月18日。引自《中共上海市委機關革命造反派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向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猛烈開火大會專刊》,1966年12月25日。
[22]《中共黨史大事年表說明》,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200頁。
[23]轉引自張春橋1968年2月5日在上海市「革委會」擴大會議上的講話。
[24]出處同注[4],第40頁。
[25]《中共黨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第357頁。
[26]出處同注[14]。
[27]出處同注[14]。
[28]王年一,「對上海『一月革命』的幾點看法」,《中共黨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9]出處同注[23]。
[30]《紅旗》雜誌評論員文章,「無產階級革命派聯合起來」,《紅旗》雜誌,1967年第2期。
[31]《人民日報》社論,「無產階級革命派大聯合,奪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權」,1967年1月23日。
[32]「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
[33]劉榮剛,「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時的彭真」,《黨史博覽》,2003年第10期。
[34]出處同注[17],第232頁。
[35]「徐景賢的初步揭發交待」,1976年11月5日,「上海市區、縣、局黨員負責幹部會議秘書組」,1976年11月18日印發。
[36]朱通華,「風雨雷電的4年——彭沖和中央工作組在上海」,《黨史博覽》,2006年11期。
[37]李菁,「1976年,中國政治大地震」,《三聯生活周刊》,2006年第40期。
[38]《陳雲年譜》(1905-1995)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81頁。
[40]王文正回憶、沈國凡整理,「文革前後秦城監獄揭秘:『四人幫』入獄的經過」,《文史精華》,2006年10月出版。
[41]R•特里爾着,劉路新譯,《江青全傳》,河北人民出版社。
[42]出處同注[4],第44頁。
[43]《上海「文化大革命」史話》(定稿送審本),上海「文革」史料整理編纂小組編,第428頁。
[44]出處同注[22],第358頁。
[45]出處同注[42],第427-428頁。
[46]上海《文藝戰報》增刊,1967年3月20日。
[47]參見《紐倫堡審判》(上卷),P•A•施泰尼格爾(編),王昭仁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出版。
[48]《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第二編「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第7條「危害人類罪」。參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評釋》,李世光等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49]出處同注[9]。
[50]出處同注[16]。

《當代中國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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