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昨日起,新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並受聘於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將告別「財政養老」,參照我市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 「自掏腰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年金。這是繼聘任制公務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我市將打破養老金「雙軌制」的步伐邁進了事業單位。昨日,記者就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採訪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
「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養老模式
深圳特區報:此次新規後,我市的機關事業單位「新人」基本就是實現養老新辦法,和企業職工一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了。
市人社局:是的。經過20多年的不斷改革,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已基本成型,形成企業、個人、國家三者分擔的繳費模式;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然延續上世紀50年代確立的退休制度,保留着個人無需繳費、財政撥付退休金的舊模式。2007年,深圳率先試水,在開展公務員聘任制改革試點中,對聘任制公務員探索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模式,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肯定。今年以來,我市研究將該制度進一步推廣到事業單位。我局會同市財政委員會印發了《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自8月25日起實施。根據試行辦法,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將不再享受由財政發放的以在職工資為基數核定的退休費,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職業年金將作為「獎懲」辦法
深圳特區報:我們注意到,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有所區別的是,職業年金好像作為一種「獎懲」的方式。
市人社局:職業年金制度是指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單位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參加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包括全國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繳費基數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繳費比例為8%;月繳費基數達到或超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繳費比例為9%。
職業年金繳費列入事業單位年度預算,由單位全額繳交,並按月劃撥至參加人員職業年金賬戶。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
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作為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社會事業的激勵,實行年功積累,體現其服務貢獻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如果在聘任期間工作表現突出,可獎勵一定數額的職業年金,一次性計入其個人賬戶。譬如,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的,以其獲得稱號當月應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20倍的職業年金;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以其獲得稱號當月應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10倍的職業年金。同樣,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因被立案調查等原因暫停發放工資的,職業年金同時暫停繳交。經調查未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補繳職業年金;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不予補繳。
此外,離開我市事業單位,在我市機關單位退休並享受委任制公務員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離開我市,在異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並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因在我市事業單位聘用期間的行為受到開除處分或被判處刑罰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按照原繳交渠道收回。
離職後職業年金個賬餘額可一次性轉走
深圳特區報:如果離開事業單位所繳的養老保險怎麼辦呢?
市人社局:對於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之前已參加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可相應轉移接續;未參加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又不符合暫不執行條件的,其在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為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補繳年限。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在原工作單位參加過企業年金計劃的,可以將其原企業年金賬戶中的資金轉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與事業單位解除聘用關係後,可以將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年金賬戶;若未就業或雖已就業但新就業單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離開我市事業單位到異地工作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另行制定。
四類人員暫時「豁免」
深圳特區報:我們注意到,此次試行辦法中規定有四類人員具有「豁免」權,為什麼這樣規定呢?
市人社局:我市開展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項全新的探索,由於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中流動人員補繳及轉移接續等政策尚不明確,以及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際情況,我們暫訂對幾類人員實行老退休制度。譬如,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選拔的人才,一般是國家級、省級、地方級等重點人才,他們在大陸可能都是老退休制度,這也是為了吸引人才。
這四類人員包括:(一)由我市首次接收並安置在本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軍轉幹部;(二)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人員,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三)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務員;(四)直接交流到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機關使用工勤編制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