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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強拆人員的武漢鄒斌被判死緩


    
    1992年鄒斌遭人毆打致腦顱外傷,2011年7月19日,武漢市中院委託武漢市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對鄒斌的鑑定結論為腦顱損傷致精神障礙、外傷性癲癇,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儘管有這一鑑定,鄒斌還是被判處死刑。李律師認為判決不公,已為鄒斌提出上訴。就在宣判期間,鄒斌的殘疾媽媽鄒厚珍下落不明,其多部電話聯繫不上。
    
    2010年8月1日傍晚六點多,武漢漢陽新區派出的三十多人突然來到漢陽汽車齒輪廠鄒厚珍住的房子前。其中五個人先以替二樓一房主搬家為由進入樓內,隨後數十人來到了三樓鄒厚珍的家前要求進入屋內,遭到鄒斌的拒絕。鄒厚珍說她當時就看到鄒斌被這些人打,就將鄒斌叫回到屋內並將門關了起來。
    
    隨後,鄒厚珍來到屋外即與拆遷人員發生了衝突。鄒厚珍說那些人將她手腕打傷,並將她打倒在地,情急之下鄒厚珍連喊救命。聞聽母親危險,房內三十五歲的鄒斌沖了出來。隨後,前來的強拆人員中便有一人死亡、一人重傷,鄒斌隨即被抓。
    
    附鄒斌的辯護詞:
    
    武漢鄒斌命案能否合法審判?
    2011年03月25日 11:28:19分類:拆遷研究   3.15,是人們作為消費維權的紀念日。這一天,我的同事李金平、劉建民律師受所里指派為武漢拆遷命案的被告人鄒斌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辯護。由於是法律援助,不僅免收律師費,差旅費也是所里支付。至於該案能否有一個合法審判的結果,我是沒有把握的,只能走着看。
    
      下面是經我修改的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鄒後珍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鄒斌故意傷害一案被告人鄒斌的辯護人,通過庭前的調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審,我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斌故意傷害的罪名不能成立,主要的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鄒斌患有外傷性癲癇、三級傷殘,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癲癇發作時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人鄒斌1992年5月因傷致殘,.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昌法醫鑑定所在1994年元月二十日作出《關於對同法鑒字(92)第198號法醫鑑定書補充說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濟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於1996年5月8日作出《補充鑑定》,這二份文件認定鄒斌外傷性癲癇成立,傷殘等級為四級。2009年11月26日,武漢市殘疾人聯合會給鄒斌核發了殘疾人證,證上註明的殘疾等級為三級。
    
      被告人鄒斌為三級傷殘的限制行為能力人,2007年12月前還一直臥病在床,在床上整整躺了十五年,經治療後勉強能起床行走,但也是手無縛雞之力,生活不能自理。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造成陳坤、黎春一死一重傷的後果。
    
      本案除被害人陳坤、黎春一方的證人指證陳坤、黎春系鄒斌所傷外,第三方證人都未看到陳坤、黎春系鄒斌所傷。而第三方證人熊五桃等都證實陳坤、黎春等人帶着木棒、鐵棍等衝上樓去對鄒斌實施毆打,並且還擊打鄒斌的頭部,而這些恰恰都是激發鄒斌外傷性癲癇發作的因素。
    
      二、被告人鄒斌在其本人和同樣是四級傷殘的母親鄒後珍的人身安全受到陳坤、黎春等人重大危害時實施的防衛行為,依法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從現有的證據來看,被告人鄒斌站在樓上從未主動下來找被害人陳坤等人,而是陳坤等人是主動向樓上沖,並帶了木棒、鐵棍等,這一點可以從證人證言得到證實。如熊五桃的證言:來時聽鄒厚珍在叫喊,到門口,鐵門兩側有「胖子」(指陳坤)手裏拿着約1.6米長方木棍子,經勸放下,想走,聽又爭吵了,又向里沖。又勸回,並關門。門開,又衝進,拿了門框。安建兵的證言:爭吵時,一個青年打了鄒斌後跑了,鄒後珍扔磚頭。鄒斌與二樓田立啟、范俊青打到一起了,鄒斌回三樓,回來罵,左手拿刀在背後,「胖子」如何被捅未見,「瘦子」(指黎春)後背刺了一下。
    
      陳坤作為一個思維正常的成年人,且身體強壯,很清楚對付二個分別為三級、四級傷殘的殘疾人,赤手空拳都綽綽有餘,而他衝上樓時卻要帶上一根 1.6米長的門框,其它的人手上還有鐵棒,顯然是要致鄒斌、鄒後珍母子倆於死地,可見陳坤、黎春等人的險惡用心,被告人鄒斌作為三級傷殘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自己及母親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就算是揮刀自衛也是情有可原,《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三、捅傷陳坤、黎春的具體細節沒有查清。
    
      在本案中指證被告人鄒斌只有被害人黎春以及和被害人一塊去的人,而被害人黎春陳述受傷的情節:先受傷,2樓半被捅左手臂、左後屁股,自己打110,帶我看房的胖子把我扶到二樓,在2樓向下2、3步被捅第3刀。是劉建國扶我出來的。
    
      證人劉建國證言:胖子在在二樓過道上被捅,鄒斌在2樓上3樓地幾層樓梯位置,胖子被捅後,讓黎春報警。黎春邊報警,在二樓下2、3級被捅了背部,只看到這一刀,且隔着樓梯扶手。
    
      證人田立啟證言:陳坤往上沖,鄒斌拿着刀向下沖,亂揮,在二樓口,兩人碰上,陳坤捂着胸口。田立啟和范俊清用凳子、棍子逼住鄒斌。黎春從旁邊房間出來向下跑,鄒斌隔着樓梯扶手將那人砍了。當時有田立啟、陳春蓮、范俊清、陳坤、黎春在二樓。
    
      這就說明被害人黎春所講和證人劉建國、田立啟之間對於陳坤與黎春誰先受傷說的不一致,黎春說他先受傷,劉建國、田立啟卻說陳坤先受傷,而且被害人黎春和證人劉建國、田立啟和本案有一定的利害關係。證人熊五桃、安建兵和甘秀芳對陳坤、黎春被捅一事則說沒看到,這些充分說明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說明捅傷陳坤、黎春的是被告人鄒斌,捅傷陳坤、黎春的具體細節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都沒有依法查清!
    
      四、本案的關鍵物證:捅傷陳坤、黎春的刀,公訴機關在法庭並未出示,究竟是那一把,誰帶去的?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為何不當庭出示本案的關鍵物證:捅傷陳坤、黎春的刀,是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隱情?本案當事人對這把刀的描述分別為,黎春:白色刀尖;劉建國:一般水果刀差不多,約20厘米,白色,刀把子上應該還有個槽子,刀把彎彎;田立啟:長約30公分,柄為黃色,寬約3公分,匕首樣式;范俊清:約20厘米左右,象跳刀;甘秀芳:站在2樓半,左手拿個東西,估計是把刀,彈簧刀,柄綠色,窄;熊啟華:金屬色,12公分長;安建兵:彈簧刀,十多公分長;鄒後珍:對方拿來的,刀不長;鄒斌的供述:摺疊的,有20公分長,彈出來的跳刀樣子,一邊開口,刀把是咖啡色塑料的水果刀。這些人對刀的描述都是不一致的。
    
      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偵查機關移送給檢察院的案卷時,看到偵查機關2010年8月3日從鄒斌家中查獲的金屬刀刃的照片,金屬刀刃的顏色為黑色。偵查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註明的金屬刀刃的特徵為:刀背有鋸齒狀,刀背與刀柄接觸處斷裂,長:10.5 cm,寬:2.6cm,這是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刀的情況。而武漢市漢陽區公安分局物證鑑定室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武公陽法[2010]227號)對被害人陳坤的傷口的描述為,左胸乳頭下3cm處2.2cm縫合傷口,剪開見:2.0cm×1.4cm創口,創緣整齊,創角上鈍下銳,深達胸腔。打開胸腹腔,左側胸廓第5肋間鎖骨中線處2.0cm×10.3cm創口。心尖左心室前壁1.8cm×0.1cm「〈」型破裂口,左心室後壁1.3cm×0.2cm破裂口,二破裂口經左心室貫穿。二者相比對,被害人陳坤的傷口顯然不是偵查機關查獲扣押的金屬刀刃所為,捅傷陳坤、黎春的刀究竟是哪一把,現在何處,這是本案的一大懸疑!因此,我們無法認定被害人陳坤之死就是被告人鄒斌所為,還存在陳坤於混亂中被其同夥刺傷的可能。
    
      五、現場鄒斌的血跡怎麼來的?
    
      根據武公(陽)勘[2010]0588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武漢市公安局法醫物證鑑定書》(武公刑鑑定字[2010-4842]號)二份鑑定,「現場8、7、5、4、3、10~16號血痕」、「現場衛生紙上血痕」均為鄒斌血痕,只有「現場6、2、1號血痕」為陳坤的血痕,現場並沒有檢出黎春的血痕、其中11號血痕為16cm×14cm的血泊,可見被告人鄒斌案發時流血之多,傷得也不輕,偵查機關為何不對被告人鄒斌的傷是怎麼來的予以查清?對鄒斌的傷情為何不作出鑑定?黎春身上三處受傷,且傷得不輕,案發現場居然沒有一點血,黎春的傷又是哪裏發生的?
    
    
      六、保安熊五桃的傷是怎麼來的?
    
      保安熊五桃受社區書記的委派前往鄒後珍家制止的事態的發展,在阻止陳坤等人施暴的過程中同樣遭到數人的毆打,背上還受了傷,是誰打了保安熊五桃,偵查機關為什麼不予以查清?保安熊五桃背上的傷是刀傷還是其它的物品所為,偵查機關為什麼不對熊五桃作傷情鑑定?而檢察院以「因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後重新移送起訴的材料僅僅增加了熊勝利的證言,熊勝利的證言只證明了保安熊五桃的傷不是刀傷,此舉確實讓人生疑,明明可以通過傷情鑑定來判斷是否刀傷的,為什麼非要找一個人來證明不是刀傷!
    
      七、本案是一起因拆遷引發的血案。
    
      據鄒後珍反映,2004年,拆遷公司在沒有通知鄒後珍本人及沒有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鄒後珍家樓頂,並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強逼鄒後珍搬遷。鄒後珍的家庭財產被毀、被盜、損失慘重,因鄒後珍對此事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上訪,漢陽區政府、區公安分局五里派出所、五里墩辦事處決定將其強制送進精神病院監控。在關押期間,鄒後珍摔倒受傷終身殘廢,鄒後珍家的房子也被強行改為「五里招待所」,後陳禮斌承包「五里招待所」,鄒後珍從安康醫院出來後,回到原住處,要回了自己的房子,為達到讓鄒後珍母子搬走的目的,經常有社會閒散人員,手持鐵棍、木棒、刀具衝進鄒後珍家,不讓鄒後珍家正常生活。
    
    
      漢陽大道475號的房子已經列入拆遷範圍,這是不爭的事實,辯護人也去過現場了解,周圍的房子上都寫滿了「拆」字,武公(陽)勘[2010]0588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也提到「二樓和三樓原為武漢齒輪廠單位住宅,後將二樓和三樓東側履行為五里招待所,現該樓房閒置待拆」。公訴機關認定陳坤是帶人來租房的這個理由很難成立,因為列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不允許對外出租,二樓住戶田立啟一家也是陳禮斌的親屬,田立啟一家為水電的事也經常和鄒斌一家發生矛盾,雙方積怨已久,該棟樓房只有鄒後珍一戶未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不能排除陳坤一夥是來逼遷的。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鄒斌故意傷害一案存在的疑點太多,鄒斌故意傷害陳坤、黎春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算陳坤、黎春系鄒斌所為,被告人鄒斌的行為也屬於正當防衛,我們希望法院本着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斌無罪,維護社會最起碼的公平和正義!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李金平、劉建民律師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刺死」強拆人員的武漢鄒斌被判死緩


    輪椅上的鄒斌
    「刺死」強拆人員的武漢鄒斌被判死緩


    鄒斌的精神病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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