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 > 國際娛樂 > 正文

孫志浩離婚後首受訪 稱心疼女兒被同學恥笑


6月孫志浩為女兒梧桐妹慶生


賈靜雯與女兒


9月3日,據台灣媒體報道,賈靜雯的前夫孫志浩成為女兒梧桐妹主要監護人後,昨首度接受媒體訪問,他提到女兒上學被同學指指點點、取笑有「2個爸爸2個媽媽」,讓他很不舍,孫志浩尊重賈靜雯提出抗告權,但希望事情趕快落幕,讓女兒遠離風暴,儘快回美國回歸正常生活,「我現在只想趕快帶女兒回美國,繼續她的學業。」

 孫志浩希望家務事不要搬上枱面,因為女兒在學校會被取笑,以過去的新聞報導問她,「女兒很可憐,在學校被問妳是不是有2個爸爸?2個媽媽?(指賈靜雯曾傳婚外情第3者是黃磊,孫志浩離婚後也曾被拍到帶辣妹看電影)妳媽媽是不是跟同性戀交往?(《壹周刊》指賈靜雯與知名女同志孔孔往來密切)這已經對女兒造成陰影。」

  美國保留賈靜雯套房

  賈靜雯質疑他不適任帶女兒,他以與女兒在美國1年3個月的生活,證明自己是好爸爸,「我工作時間彈性,每天親自接送女兒上下學,學校老師都知道,每周帶女兒上圖書館2次,共借了123本書,圖書館都有紀錄,暑假也會陪女兒去游泳。」孫志浩也反問:「我可以365天,天天陪女兒,賈小姐可以嗎?她要拍戲,上周還帶女兒去北京,到拍廣告工作現場,這是5歲的小孩應該得到的生活嗎?」

  孫志浩稱賈靜雯原主張的監護條件很「苛薄」,只讓他每年見女兒幾天,「她根本是要把爸爸封閉住,我給她一半時間,除寒暑假外,任何時間都可以來美國,我也在家裏幫她安排了間單獨套房,她有自己的私人空間。」

  孫志浩的律師稱梧桐妹較喜歡美國,賈靜雯也說女兒想跟她住,孫志浩解釋:「因為女兒愛爸爸,也愛媽媽。」孫志浩已安排好女兒在美國的學校,希望 9月30日後能儘快帶女兒回美國繼續她的學業,回歸正常生活,他也說:「希望賈小姐不要再用媒體、大眾資源處理家務事,我們可以關起門來自己處理,媒體追逐對女兒只有不好的影響。」

賈靜雯律師發五點聲明斥不公 稱忽視女兒意願


賈靜雯(資料圖片)


今日(9月3日),繼賈靜雯發就針對爭女案宣判結果發表聲明後,其律師事務所再發聲明,對近日報導及法院判決內容做出回應,並例證法院判決不公。以下為聲明原文:

 聲明稿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裁定內容及今日法官回應蘋果日報訪問之內容,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回應如下(詳細內容如後附之附件):

  一、 2年前被強迫帶往美國藏匿的小孩,美國法官的說法是「他錯誤的因素,我認為嚴重到一個地步是視為擄人勒贖的人質。」,今年4月剛從美國回來(在美國住了1 年多),6月才滿5歲,而且回來的兩個月都在上課,問她喜歡美國還是台灣?她當着法官及爺爺奶奶與爸爸的面前要怎樣回答?

  二、 法官說:「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但是依「民法」第1005-1條明文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每一項都需要調查兩造適不適任監護,小孩的性別、父母的品行,對小孩最佳利益不重要嗎?

  法官對於對方把小孩強行帶走藏匿的行為以及剝奪做母親的權利竟只有一句「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那「民法」規定要審酌父母人格品行的規定可以廢掉了!

  三、另外法院裁定的理由竟然是加拿大離婚法「最大接觸原則」及「善意父母原則」,因為我方同意探視的時間限制較多,對方承諾「任何時間」都讓媽媽到美國探視,符合最大接觸原則等等。台灣何時開始適用加拿大法律?「民法第1055條之1」到哪裏去了?

  從爸爸把小孩帶到美國隱匿1年多不讓媽媽看小孩到現在打了近兩年的官司,所有對方不友善的證據都已經提交法院,他是善意父母嗎?法官如果認為女兒由爸爸照顧會比較好,引用外國立法例,應該也知道「同性別親權優先原則」對小孩才是最大利益。

  四、法官說賈靜雯要獨霸女兒只給對方一、兩天的時間探視,孫家採取開放態度,所以判爸爸為主要照顧者。但是,兩造書狀都是要求單獨監護,對方給的時間是要我們去美國,他可以隨時讓我們探視,這不是廢話嗎?大家都明知道她不可能長居美國!我們也可以說你在台灣我們也隨時讓你探視的話,那也是廢話!你提供一個房間就是友善?你如果這樣友善,你當年會把孩子偷偷帶走不讓我看小孩長達半年以上的時間嗎?法官只聽法庭上的當事人的漂亮話,以前的所作所為都可以視而不見,甚至可以一筆勾銷嗎?

  五、父母的經濟狀況及未來計劃,只要在法庭說就好,法官所指的小孩最大利益還是只有金錢,父母的人格及教養都可以不考慮:

  對方提出美國的房子及教育計劃都是口頭,法院竟然沒有進行任何調查及相關證據佐證,而反觀對方的反訴請求分配財產時清楚的說,賈靜雯婚後賺的錢要分他至少4600萬元但只請求2600萬,而他只有存款10萬美金及上海房子的1/2持份及每月薪資3.5萬人民幣,也沒有美國的不動產,兩造經濟狀況完全沒有詳盡調查,就可以認定較優,我方提出小孩已經就讀學校(直升到高中)的所有資料也沒有用,這是怎樣的邏輯?訪視都在台北進行,法官竟然可以穿越太平洋隔空了解對方在美國的環境比較有利於小孩?

  《附 件》

  針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裁定內容及今日法官回應蘋果日報訪問之內容,回應如下:

  一、5歲小孩的意願:

  社工家訪時是將小孩帶往房間單獨相處,以玩遊戲的方式相處快兩個鐘頭才問女兒問題,社工訪視報告第10頁清楚的敘明:「唯社工於無意間詢問案主喜歡與媽媽或爸爸時,案主略為小小聲回應「媽媽」」社工畢竟有專業判斷的詢問方法,所以在報告中特別註明。

  法官家訪據小孩轉述是在爺爺奶奶及爸爸面前問她喜歡美國還是台灣?幼女回來還說因為爺爺奶奶都在場,小孩這一年來很清楚爸爸要帶她回美國,要他怎麼在大人面前說?但在媽媽家他也對法官說喜歡跟媽媽住,她也在法官訪視結束時追着法官到電梯喊着要跟媽媽住,一直喊到電梯關上,法官竟認為小孩意願是美國,而對訪視報告內容視而不見,實在不可思議!

  心理專家都認為7歲以下的孩子在家人的壓力下所陳述的話可能都是討好家人,僅能當成參考!依「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前段規定:「子女未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就前條事件(監護權)未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相反的,7歲以下小孩的意見並不能做為子女意願的主要依據!

  小孩在2008年12月被爸爸強迫帶往美國藏匿,住了1年多的時間,2010年4月才回到台北,在台北訴訟期間,對方一直要求我方安排學校問題,小孩回來的印象都是在上學,你問她喜歡美國還是台灣?她的印象中美國比較好玩,不用上那麼多課!

  二、子女最佳利益: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未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對於父母的人格及教養子女的態度都是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素,法官竟說「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但是孫志浩將小孩帶往美國藏匿且剝奪我方行使親權,美國法院的裁判內容如下:

  孫志浩的不當行為於3月8日法官口頭判決筆錄第52頁第20行至28行、第53頁第1行記載:「孫先生的行為帶小孩到加州自行決定小孩留下,是錯誤行為,此即單方時行自認的所有權。他拒絕讓賈小姐知道小孩住址也是錯誤行為。 我知道錯誤行為即是將小孩藏匿,若一方單方在無對方家長同意之下將小孩帶走即是不當。」,同3月8日筆錄第56頁第13行至第15行記載:「相當程度而言,小孩已經被父親做來當人質。而他所有的電子傳訊皆是『是的,你可來看Angelina但你必須要來看我』這是錯誤的行為」,同3月8日筆錄第56頁第 22行至26行記載:「所以我是說不是沒有錯誤行為,這就是錯誤行為,如此強制以至於如此行為是推定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或是該行為反常。」;3月9日筆錄第 82頁第27行至28行及第83頁第1行至第2行:「他錯誤的因素,我認為嚴重到一個地步是視為擄人勒贖的人質。」同筆錄第60頁第20行至28行,第 61頁第1行至28行,第62頁第1至7行:「好,我不認為孫先生的提論幫助他的案情,他理由是再加上他提出她媽媽事件,造成他走到一個非常受限制的控制統馭,所以賈小姐不能得到她的孩子,因為她曾在奶媽事件一小段時間不讓他有孩子。但是孫先生反而幫助賈小姐證明小孩的一生從出生到2008年暑假當然直到 2008年11月發生事件之前賈小姐都是孩子的主要照顧家長。」

  我們的法官對於對方把小孩強行帶走藏匿的行為只有一句「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那「民法」規定要審酌父母的人格規定應該可以廢掉了!對方家暴的證據資料都交付法院了,對方也當庭承認了相關事實,家暴行為依我國法律推定不利於子女,這些難道法官一點都沒有看見?

  加州法院在3月8日判決筆錄第59頁第19行到28行,及第60頁第1行至第19行:「我了解(孫先生)強調此協議書是被迫不是自願的,因為賈小姐帶了孩子到了台灣,事實上,賈小姐只是在旅館待了1、2個星期或是2個星期即回家,孫先生知道她住在那,而且,她有段時間都住在家裏。無論如何,我不驚訝賈小姐採取強硬態度,即使按照孫先生的版本,他將燭台砸牆(而不是拳打賈小姐的頭)此事件也是夠難看,所以賈小姐是充分合理的產生重新考慮衡量此婚姻。老實說,她帶小孩走並要求重新設定與孩子正常關係,遠比孫先生於2008年11月在爭執以後帶重新訂定全家安排作息來的合理。所以賈小姐做了許多要求是合理的」這是美國法院的判決,對於相關證據都有清楚的說明!

  另外「法院」裁定的理由是加拿大離婚法「最大接觸原則」及「善意父母原則」,因為我方同意探視的時間限制較多,對方承諾「任何時間」都讓媽媽到美國探視,符合最大接觸原則等等。台灣何時開始適用加拿大法律?依「民法第1055-1條」到哪裏去了? 法官如果認為女兒由爸爸照顧會比較好,引用外國立法例,應該也知道「同性別親權優先原則」對小孩才是最大利益。

  從對方把小孩帶到美國隱匿一年多不讓我方看小孩到現在打了近兩年的官司,所有對方不友善的證據都已經提交法院,他是善意父母嗎?靜雯在美國簽證到期須要回台灣辦理,希望能與對方交換照顧時間(本來是兩天、兩天輪流照顧),對方律師也悍然拒絕,對方對於小孩照顧種種不利益的證據都已提交法院,我們的法官也是一句「若繼續調查誰不適任會追究不完」。

  三、父母的經濟狀況及未來計劃,只要在法庭說說就好:

  對方提出美國的房子及教育計劃都是口頭,法院竟然沒有進行任何調查及相關證據佐證,而反觀對方的反訴請求分配財產時清楚的說,我方婚後賺的錢要分他至少 4600萬元但只請求2600萬,而他只有存款10萬美金及上海房子的1/2持份予每月薪資3.5萬人民幣,也沒有美國的不動產,兩造經濟狀況完全沒有詳盡調查,就可以認定較優,我方提出小孩已經就讀學校(直升到高中)的所有資料也沒有用,這是怎樣的邏輯?

  依「非訟事件法第125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1055-1條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其中一部分就是要調查兩造經濟狀況,還要做出報告,在社工訪視報告中並沒有對方個人在美國的財產狀況,對方也承認財產只有約10萬美金存款及上海房子而已,法院當然應該要再進行調查,且訪視都在台北進行,法官竟然可以穿越太平洋隔空了解對方在美國的環境比較有利於子女?

  四、法庭內說漂亮話,之前所作所為可以一筆勾銷,法官所指的小孩最大利益還是只有金錢,父母的人格及教養都可以不考慮:

  法官說我方要獨霸女兒只給對方1、2天的時間探視,孫家採取開放態度,所以判爸爸為主要照顧者。但是,兩造書狀都是要求單獨監護,對方給的時間是要我們去美國,他可以隨時讓我們探視,這不是廢話嗎?大家都明知道靜雯不可能長居美國!我們也可以說你在台灣我們也隨時讓你探視的話,那也是廢話!你提供一個房間就是友善?你如果這樣友善,你當年會把孩子偷偷帶走不讓媽媽看小孩長達半年以上的時間嗎?法官只聽法庭上的漂亮話,以前的所作所為都視而不見,甚至可以一筆勾銷,這樣的判決品質可以服眾嗎?

  五、同性別優先原則及幼年原則及主要照顧者原則,也完全被忽略:

  性別優先原則:子女以與其同性別的父母同住為宜,對其性別認同、身心發展較為有利。台灣地區的本土研究部分,周孟香於民國77年針對台北市及台北縣兩所國小的父母離婚學童所做的實證研究顯示,父母離婚兒童之性別與兒童之自我關懷困擾、家庭生活困擾有相關,初步印證了「性別」的確是影響子女適應父母離婚之過程的重要因素。

  幼年原則:國際間的普遍原則在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同性別的父母對於子女確實有成長期及人格發展的影響及幫助,尤其幼年子女「幼年原則」 認為,母親在天性上、自然上,比較適合擔任年幼子女養育照顧保護之責,年幼子女所需要的乃是母親,因此離婚後應由母親擔任年幼子女的監護。

  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照顧者」是指「曾經對子女日常生活中的事實上需要提供最多關心注意的父或母,這些日常生活中的事實上需要包括:吃飯、洗澡、穿衣、睡覺,開車接送上下學或往返朋友家,健康上的照顧及生病時送醫診療,與子女的朋友及老師聯絡接觸…等」。

  我們的「法院」只管最大接觸誰可以提出漂亮話,竟然可以忽略子女最佳利益應考慮的種種原則!

責任編輯: 沈波  來源:新浪娛樂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0/0904/179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