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本溪張劍刺死暴力拆遷者
辯護律師認為被拆遷者此種行為行屬於正當防衛,而司法機關認為此案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您怎麼看?
附兩篇不同觀點的評論,天涯的童鞋們怎麼看啊?
刺死暴力拆遷者不是正當防衛 荊楚網 曹林
這樣交織着法理和情感、正義與道德衝突的新聞,很難不激起輿論的熱烈討論和激烈爭議。這是一件發生在遼寧省本溪的悲劇,拆遷公司人員強行進入被拆遷者張劍家中,並與對方發生衝突,目睹自己的房屋被強拆,妻子被打,憤怒的張劍在反抗中抄起一把水果刀將拆遷方一人刺死。辯護律師認為被拆遷者此種行為行屬於正當防衛,而司法機關認為此案涉嫌故意傷害致死。
在政府和開發商勾結的暴力拆遷愈演愈烈,越來越無法無天和肆無忌憚,公眾對暴力拆遷深惡痛絕的語境中,可以想像輿論會對這種「刺死暴力拆遷者 」的新聞有怎樣的反應,會本能地站到哪一方。不到24小時,已有14500多位網友在該條新聞後留言,多數都義憤填膺、旗幟鮮明地站到了殺人者張劍一方,贊成這一行為屬正當防衛,稱「城市底層的弱勢群體面對一群強盜所能做的僅僅就是這樣了」,甚至有人盛讚張劍為「感動中國2009第一男人」。張劍這刺向拆遷者的這致命一刀,不僅殺死了一個強拆自己房屋的人,更為對暴力拆遷恨之入骨的網友出了一口惡氣,讓許多人感受到一種無比的快感。
看到這樣的新聞時,說實話,我內心中也湧起一種咬牙切齒的快意和恨意,湧起一種男人的悲壯和豪邁: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有人強拆我的房屋,有人毆打我的妻子,我也會這樣做的,我也會殺死那些可惡的人——可我立即又告訴自己,我過於情緒化了,我不能這樣想,我不能將自己的思考降低到情緒泡沫的層次。我不能陷入新聞報道所預設的判斷,不能讓像野馬一樣的情緒操縱自己,不能僅僅站在某一個人立場上看問題,不能失去對法律的尊重和理性的信仰。我們是生活在一個雖不完善但致力於完善的法治社會,而不是比拼武力炫耀暴力的野蠻叢林中。
當我從那種情緒中走出來平靜下來時,我不得不說,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當防衛——那也許是一種上在道德上可以理解的無奈之惡,但絕不會受到法律的認同和原諒。
什麼叫正當防衛,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憑我那點兒粗淺的法律知識也能判斷出,這很可能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成立在許多前提條件,比如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目的是權利免受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從殺人者張劍的陳述來看,這些似乎都沒有問題——然而這畢竟只是張劍及其家人的陳述:拆遷者正實施暴力拆遷,毆打其妻子,並將張劍強按在地——當時具體情況是否真的如此,仍需要進一步的證實,並由此客觀地判斷是否真被逼到了非殺人不能自救的地步。
正當防衛一個很關鍵的要件在於「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也就是說,張劍有沒有被逼到了必須用刀進行自衛的境地。回顧當時的具體情境不得不說,張劍用水果刀刺殺拆遷者,明顯超過了防衛所必要的限度。將其強按在地,毆打其妻子,遠沒有到必須用刀刺人的防衛地步。是以暴制暴,還是正當防衛,界限也正在於「必要限度」的分寸把握。
有網友會開罵了:生存之居被強拆,老婆被人毆打,如果奇恥大辱,當人被逼到這種地步的時候,哪裏還有什麼理性,哪裏還有什麼分寸感——失去理性的時候只剩下了保護自己的本能。是的,設身處地地想,是這樣,每個人都有這種被逼得失去理性的時候。但是,失去理性變得情緒化,這在道義上可以理解,但不是法律所支持和鼓勵的,法律不能縱容任何非理性的行為,為了社會秩序,必須鼓勵人在任何時候都保持理性,誰更能保持理性誰也就更能佔據法律優勢。這種法律原則提醒我們無何在什麼時候都要保持理性,當我們因為被情緒操控而失去理性的時候,我們就得為自己的非理性行為付出代價。是的,房子被拆,老婆被打,自己手無寸鐵無法反抗,被強者如此欺凌,在那種情況下讓人保持理性是一種不合人性的苛求,但法律必須講理性,必須懲罰失去理性的人。法律這樣堅守這樣的原則,是為了避免社會變得非理性,非理性這隻潘多拉的魔盒永遠不能打開,非理性的以暴制暴永遠不能縱容。
還有網友拿出了美國的法律說事:如果在國外私闖民宅馬上就可以射殺你,個人財產不受侵犯時憲法賦予的權利,私闖民宅就應該受到懲處——這是美國的法律,可我們在探討中國的問題,中國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可以譴責惡法,要求修改法律,但在法律沒有修改前,我們只能堅守我們的法律原則。
有網友習慣性地用弱者的邏輯來解讀這件事。是的,在強勢的拆遷公司前,張劍絕對是一個弱者。可被張劍殺死的趙某,他只是一個被拆遷公司僱傭的人,他迫於生計不得不做一些別人要他做的事,他難道不是一個弱者嗎?強者弱者的二分邏輯也許是一個靠不住的邏輯。
是的,暴力拆遷是一種公眾深惡痛絕的惡,但故意殺人不也是一種大惡嗎?我們應譴責一切惡的東西,無論他穿着怎樣的美麗外衣。在這起事件上,暴力拆遷者應受到嚴懲,但殺人者也不能放過,任何一種惡都不應該逃脫正義的審判。善良的人們啊,請擦亮你們的眼睛。
王琳:刺死暴力拆遷者案不可選擇性不司法 解放網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3月30日,遼寧本溪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劍是本溪市人,其父張志國在該市某社區內擁有一座房屋,張劍與父親長年居住在一起。因為與當地一家地產開發公司在補償安置方案上談不攏,包括張劍家在內的多戶人家拒絕搬離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遷公司人員強行進入張劍家中,並與張劍夫婦發生衝突。張在反抗中將拆遷方一人刺死。
對這起拆遷悲劇,公訴方認為張劍已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辯護方則認為張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爭論也蔓延到了網絡,評論家們對張劍或挺或彈,都是理據在手,言之鑿鑿。然而罪與非罪、罪重或罪輕自有法院裁斷,新聞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並不能等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也只有一步之遙,要在兩者之間察微析疑,一個細節就足以影響全局。因而在筆者看來,與其在庭下激辯罪與罰,倒不如從個案出發來分析此類拆遷糾紛的根源及其化解之道。
從新聞事實上看,公力救濟渠道不暢,公安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是導致這場拆遷悲劇的主因。報道稱,本溪市華廈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即拆遷人) 計劃開發一個別墅項目,張劍家恰位於拆遷範圍之內。由此可見,這是一個商業拆遷項目。商業拆遷就必須尊重商業規律,不能強買強賣——當然也不能強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並未就拆遷達成一致意見,那麼,被拆遷人對其房產還擁有完整的產權。若強行拆除,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不法侵害。更何況,本溪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華廈公司下發了《關於立即停止違規拆遷的通知》。但該公司並未按照要求停止違規拆遷。2008年4月30日,華廈公司派人將張劍家房屋中的一間半強行拆除,並打碎全部門窗。
我們且將時間定格在這一天。強拆已經進行,但命案尚未發生。如果此時公安機關能夠強行介入阻止強拆,並依法對故意侵犯他人房產的嫌疑人立案偵查,後面更激烈的強制拆遷也許就不會發生了。但遺憾的是,當公民財產權遭遇侵害時,公權力機關卻在冷眼旁觀。是無法可依嗎?不!刑法第275條明明白白地寫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拆遷人沒有拆遷意向的情況下,故意拆除一個公民的合法房產,符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所有要件。
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拆遷者責任並非只是筆者個人的法律解析,司法實踐中亦有零星個案可茲佐證。2008年6月20日,武漢市礄口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強拆案,兩名拆遷人員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受審。他們在尚未與對方簽署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就以「釘子戶」為由強行拆除對方的樓房。這據說是武漢市首次對野蠻強拆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經披露後,不少媒體先後刊發評論,高度評價了這一個案的示範意義。
遺憾的是,從公共傳媒上看,各地對這一個案的效仿並未發生。「選擇性不司法」仍是各地默然遵行的潛規則。協議不成就強拆民房,縱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也通常只被當作拆遷糾紛由政府出面處理——而不是作為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介入。除了對「強拆」(實則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叫停之外,嫌疑人往往毫髮無傷。這種「選擇性不司法」事實上大大刺激和鼓勵了拆遷人的違法膽量,導致強拆行為遍地開花。利益受損的被拆遷人依合法途徑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借用非法行為來追求合法目的也就不難理解了。
及至拆遷命案發生,公安部門迅速介入,刑事訴訟沿着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開始了正常運轉。緣何當年拆遷者涉嫌「故意毀壞私人財物」一案,卻沒有如此司法「優待」?當司法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表現出迥然有異的兩張面孔,司法又如何能取信於人,並擔負起糾紛預防的神聖職能呢?
責任編輯: 劉詩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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