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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廳廳長因受賄巨額財產 來源不明

—一審判無期


    
河南水利廳原廳長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無期

    
    被告人張海欽。
    
     11月25日,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河南省水利廳原廳長張海欽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8月,被告人張海欽利用其擔任周口市市長、省水利廳廳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33.8萬元、美元9.8萬元、購物卷1.5萬元。
    
     張海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現有家庭財產及支出與其合法收入和違法犯罪所得之差,有價值人民幣572.689638萬元、美元7.8851萬元及港幣1.04萬元的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鶴壁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海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所犯罪行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海欽對其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其行為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鑑於張海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海欽服判,表示不上訴。(翁煜明 張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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