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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周老虎」:陝西省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6月29日,陝西省政府終於對外公佈了關於「華南虎照片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該省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周正龍造假,涉嫌詐騙罪,已以涉嫌詐騙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捕。捲入此事件的13名政府機關相關人員受到處理。

這麼多官員被撤職、免職,似乎挺解氣。但是,僅此並不足以恢復正義,而且,陝西省相關部門在處理過程中也存在嚴重違反法律之處。其實,用不着陝西省公安機關來告訴全國公眾,周正龍拍攝的華南虎系造假所為。早自去年底以來,攝影、環保、森林等領域的多家機構和專家已以十分清楚而堅實的證據證明,那是一隻紙老虎。

不會有誰相信,陝西省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鑑定能比那些專業人士更權威。因此,半年多來,輿論之關注紙老虎事件,焦點不在於照片真偽之再鑑定,而在於追問從縣、到省政府、乃至國家林業局,究竟因為什麼原因,始終不願意面對專業機構已經作出的鑑定?

這些官員公然袒護假照片,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他們為什麼能夠肆無忌憚地消耗政府的公信力?對此,他們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現在,陝西省政府給出了一個看似嚴厲的行政處理結果,但是,上述最重要的問題卻無人回答。當然,陝西省政府好賴還在進行處理,而國家林業局在整個事件中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甚至沒有任何人準備出面作出解釋。

不過,陝西省相關部門處理周正龍的過程,卻涉嫌嚴重違反法律程序。首先,周正龍的妻子稱,稱自己快一個月沒有見到丈夫,而她從來沒有收到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的任何通知。假如此事屬實,那麼,當地公安機關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的相關規定,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當地公安機關盡到這個法定責任了嗎?如果沒有,那麼,對周正龍的拘留就是非法的,由此獲得的證據,檢察機關和法院不應採納。公安機關將周正龍拘留三十多天也屬違法。《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周正龍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嗎?

其次,公安機關涉嫌對周正龍誤用甚至濫用詐騙罪罪名。刑法第266條稱:「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成立有諸多要件:第一,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周正龍意圖獲得什麼?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比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周正龍確實這樣做了,但法律同時也要求,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然而,周正龍的照片一經公佈,輿論、一般民眾普遍認定其為造假。那就意味着,他的那些拙劣的欺詐行為並不足以使一般人產生錯誤認識。但是,因為其他原因,陝西省相關部門人員自願地產生了錯誤認識。因此,周正龍的行為要麼不構成欺詐行為,要麼陝西省相關部門政府官員乃是周氏欺詐行為的合謀者,而不是其欺詐行為的受害者。

事實上,人們這半年多來所追問的問題也正是,紙老虎究竟是誰製造出來的,是那個智商並不是很高、照片造假技術並不十分高明的農民嗎?一個農民能夠有那麼大的能量、與媒體、與政府機關玩那麼大一個遊戲嗎?

周正龍當然要為其造假行為承擔責任,但是,政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讓周正龍承擔責任,以違法的方式追究周正龍的責任,只能進一步損害正義。同時,政府僅對捲入其中的政府官員進行行政處分,也不應被當成解決紙老虎事件的終點。如果政府不能對整個事件背後促使官員行為扭曲的機制、制度因素進行矯正,比紙老虎事件更離奇的事情就仍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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