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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關國民黨法律地位的條款

陳禮銘

遍查所有民國約法、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僅 1931 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有五處提到國民黨,摘錄如下:

訓政綱領 第三十條: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政府之組織 第七十二條:
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約法之解釋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另外在文件開頭有一段說明: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既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佈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由國民會議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如左

其中提到「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 把這也算上則有六處提到國民黨。
 

除此之外再無任何一處提到國民黨,更無「在 XX 黨領導下」之類文字。

(黃花崗網站自由論壇轉載,網站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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