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阿華的朋友給記者打來電話稱,阿華與一投資公司人事經理董某簽下「性協議」後,不堪忍受畸形的、被禁錮的生活,但又無力反抗。記者接報後,迅速接觸阿華和董某,記者發現二人說法大相逕庭。
董某:只是嚇唬她非真正報復
前天,記者在阿華的手機中看到董某發來的多條短訊,短訊都比較長,而且數量很多,有時一天發十幾條。10月底,阿華在東莞時董某發來短訊稱:「給你兩天時間反思!你例假一好馬上過來陪我,我當什麼事沒發生,答應的錢也會給你。如果你同意做我女友,會對你更好。」在同一條短訊中,董某將12月1日作為最後期限,如到時阿華不找他,「我當你和我決裂……我會把我們的事公之於眾,……讓大家都看清你!憑你貪錢的人品、玉照,我保證把你炒成遠超芙蓉姐姐、木子美的網絡第一紅人!」繼續發來的第二條短訊中董某稱,「跟我玩狠的,我也會反抗,軍大畢業,身負武功,做愛人還是敵人,請慎重選擇。」
阿華痛苦不堪
雙方協議。
對於這些威脅性的語言,董某說:「都是吵架時說的氣話,實際上既沒有裸照也不會真的對阿華做什麼。」他承認查找了阿華的家庭住址和其家人資料,但本意都是為了「嚇唬」她,而不是真正要實施報復。他說,阿華發給他的短訊「同樣有威脅成分」,但他拒絕給記者看,「我只會提供給法官和警察。」他也不承認曾經毆打過阿華,「只是有一次吵架時阿華把刀架到我脖子上,我推了她一下,把刀子拿過來。」董某認為,「她很幼稚;我也很幼稚,情迷心竅。」
協議:八萬元買斷阿華三個月
前天,阿華提供給記者一份手寫的「協議」,甲方為董某,乙方為阿華,雙方均在協議上簽字,日期為11月4日。董某承認,該協議內容為他本人起草書寫。董某表示,這份協議簽署的基礎是「阿華說生意做虧向我要8萬元錢」,他說,協議完全是「在被騙的時候簽的」,而且「協議中有很多違反真實性的情況」。記者問阿華為何願意簽字,她說不這樣也要受到董的威脅,答應了也算對她的補償。
董某認為,他和阿華的矛盾中心在於,「我為她全心付出了七八個月,傾入了全部心血,卻得到了她的殘忍回報。」
記者了解到,阿華並未報警,但雙方之前曾經在派出所錄過口供。「那次是他在大街上打我,我報警後南湖派出所過來處理的。」
據阿華介紹,幾天前她曾找到董某公司高層,該人士表示公司非常重視,會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前日中午,記者打通該人士電話,他正在出差,他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將「儘快指派專人嚴肅調查」,「不能讓這件事情有損公司形象」。
性協議要點
# 有效期:2007年11月4日―2008年1月31日。
# 每個月四周,每周五天時間雙方一起過夜(可發生性關係),其餘兩天休假,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同意可以協商。
# 乙方(女方)在例假期間甲方(男方)不得與乙方發生性關係。
# 2008年1月31日前,甲方必須付給乙方8萬元人民幣。
# 甲方在協議到期後,必須把對乙方的所有不利證據(床上錄音、裸照)全部銷毀,否則甲方須承擔威脅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罪責。
她說:9月上旬,到他家樓下他說要上去拿東西,讓我一起上去,進房後他就把房門反鎖上……我拒絕發生關係後遭到他的毆打,他強行得手。
他說:第一次和她發生性關係是在8月份,是在她的要求下發生的。她對我說:「你不就是想得到我嗎,你得不到我的心,你先得到我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