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請領可執照申請書,民國36年(1947年): 怡春堂妓女的從業擔保書,民國35年(1946年): 妓院轉讓合同之一。妓院物品有大到小,全部折價售出,包括妓女: 妓院轉讓合同之二。貼有「大滿洲帝國」印花稅票: 妓院轉讓合同之三。所有權轉換需知會警察署等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