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中共怕百姓造反 十支水彈槍被認定為槍支:玩具店主一審被判緩刑

2020年下半年,在家待業半年的聶鵬立開了一家玩具店,銷路較好的水彈槍逐漸成為他的主營產品,這些他眼裏的玩具最終改變了他的命運。

2024年1月31日,澎湃新聞從當事人處了解到,該案已於2023年12月28日一審宣判。

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聶鵬立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給聶鵬立幫忙的另一被告人劉新被「判二緩三」。

一審判決書顯示,武威警方共從聶鵬立處查扣各類疑似槍支98支,並對其中符合鑑定條件的69支進行了鑑定,最終10支因「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於1.8J/cm」,被認定為槍支。這10支超標水彈槍槍口比動能最大的為2.464J/cm,最小為1.810J/cm。

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此後,各地在處理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時,不再唯槍支數量論。內蒙古、廣東、江蘇等地多起槍口比動能超1.8J/cm?的涉槍案被不起訴或判無罪、免予處罰。

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檢印發一份會議紀要,將上述「兩高」批覆精神具體化,其中明確「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當然,浙江的規定無法規制甘肅的案件,但仍可作為處理同類案件時的一個參考。

警方退還給聶鵬立的槍口比動能未超標的水彈槍

一審時,聶鵬立、劉新的辯護律師均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其中,聶鵬立的律師周玉忠從1.8J/cm槍支鑑定標準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槍支的定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所謂涉案槍支充其量是不合格的彈射模型產品而非槍支,本案無犯罪事實。一審宣判後,聶鵬立、劉新不服判決,均已提起上訴。

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此案涉及上下遊人員較多,但目前只有他和劉新二人一審宣判。

玩具店主被判緩刑

2023年12月28日,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對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作出判決,河南男子聶鵬立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他的「挑擔」劉新作為本案第二被告人,因同樣的罪名被「判二緩三」。

吸水彈的不同狀態,左為未吸水時,中間為吸水泡發後,右為破碎的吸水彈

導致聶鵬立、劉新二人獲罪的是10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J/cm的水彈槍——從2020年下半年起,聶鵬立經營一家名為「小大人」的玩具店,起初各類玩具都有,後來銷路較好的水彈槍逐漸成為其主營產品。

聶鵬立介紹,他主要是通過抖音等社交平台發佈水彈槍視頻,和有興趣購買的顧客添加微信然後進行交易,通過快遞發貨。

水彈槍是近年來在軍迷和Wargame玩家群體中的主流「裝備」,在社交平台上,「發射器」是玩家們對水彈槍的隱晦稱呼,而在一些水彈槍生產廠商的檢測報告中,水彈槍被稱為彈射模型槍,因為其生產所依據的標準為《模型產品通用技術要求》(GB/T26701—2011)。

為了測試售賣水彈槍性能,聶鵬立讓劉新下單購買測速儀,但還沒使用他們便被抓了。

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有甘肅武威買家李某明從他這裏買了3支水彈槍,後來其中2支壞了,買家便準備寄給他維修,結果當地快遞公司報警,導致案發。判決書顯示,2022年12月24日,武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李某明購買的3支疑似槍支進行鑑定,槍口比動能均大於1.8J/cm?,應認定為槍支。此後的12月28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對李某明非法持有槍支案立案偵查。

之後,李某明的上線聶鵬立進入警方視線。2023年3月8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對聶鵬立等7人非法買賣槍支案立案。當天,武威警方在河南周口扶溝縣聶鵬立租賃的房屋及倉庫內查獲扣押各類疑似槍支98支。

武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符合鑑定條件的69支扣押的疑似槍支進行鑑定,其中12支槍口比動能大於1.8J/cm?,且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認定為槍支。2023年4月14日,甘肅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述12支槍支進行復檢,檢驗結果為其中10支槍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於1.8J/cm?,認定為槍支。

2023年3月11日,聶鵬立、劉新等人被刑拘。聶鵬立介紹,賣給李某明水彈槍的是他的連襟劉新,而除了他和劉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幫過忙的許某(聶鵬立妻子)、許某某、趙某某、史某某、聶某某5人也被刑拘,不過許某等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而聶鵬立、劉新則在2023年4月18日被批捕。

於是,始終認為水彈槍是合法玩具的聶鵬立,從玩具店主變成了涉嫌販賣槍支的違法商販。

聶鵬立告訴澎湃新聞,他的玩具店開在一所學校附近,貨品都公開擺放着,當地有關部門也曾上門查看過,但認為他售賣的是玩具便沒再管。他發貨也是走正規快遞公司,他還給快遞公司提供過營業執照,產品檢測信息等材料,也演示過水彈槍,快遞公司也認為是玩具,便給他正常發貨。

要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武威涼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鵬立、劉新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於2023年10月9日向涼州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武威涼州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聶、劉二被告人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根據《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認為,聶、劉售賣槍支的發射物為水彈,致傷力小,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對二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顯畸重,建議判處被告人聶鵬立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劉新判處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審理中,聶鵬立和劉新均認為自己無罪,他們認為自己所售水彈槍是玩具,否則不會實名註冊抖音等並發佈視頻宣傳引流。

涼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對兩被告人及其各自辯護律師辯稱二被告人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意見,因二被告人所銷售的疑似槍支經鑑定槍口比動能均大於1.8J/cm?,根據《槍支管理法》及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鑑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9)30號】,認定為槍支,二被告人對部分槍進行改裝後大量銷售,二被告人行為符合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但對二被告人的處罰上,其所售賣的雖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且被告人主觀上均是以仿真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其發射物為水彈,致傷力較小,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應依據「兩高」《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予以從寬處理。

2023年12月28日,涼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聶鵬、劉新均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聶鵬立「判三緩四」,劉新「判二緩三」;對被告人劉新向李某明買賣槍支的贓款共計666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雖然一審判決的刑期遠低於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但聶鵬立和劉新均不服判,雙雙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他們無罪。其主要上訴意見與一審時律師辯護意見相似。

律師:水彈槍應由《產品質量法》規制

一審時,聶鵬立和劉新的辯護律師為二被告人均進行了無罪辯護。其中,聶鵬立的律師周玉忠的辯護詞逾3.5萬字,其從1.8J/cm?槍支鑑定標準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槍支的定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闡述,為聶鵬立作無罪辯護。

周玉忠認為,《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鑑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9〕30號】屬於公安機關內部文件,未向社會公開,不得作為刑事鑑定和辦案的法律依據,據此所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關聯性,以此追訴違反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本案10支水彈槍的槍口比動能值最高僅2.258J/cm?,不是《槍支管理法》中「致人傷亡或使人喪失知覺」的槍支,因而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水彈槍一直在多個網絡平台公開交易,與其他玩具無異,與槍支貿易的隱蔽性、暴利性、危險性截然不同,屬於生活貿易自由,聶鵬立等人也無涉槍犯罪故意。

周玉忠認為,水彈槍屬於模型產品歸《產品質量法》而非《刑法》調整範圍,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而非公安機關主管,依法必須宣告無罪。他的依據之一為,原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曾在2015年12月2日發佈《關於吸水彈軟彈槍的消費預警》,指出市場上的水彈槍存在的「產品缺陷分析」。

上述預警稱,經中心缺陷工程分析實驗發現,吸水彈屬於小零件,且其材質為聚丙烯酸鈉交聯共聚物,是一種帶有強親水性基團材料經交聯形成網狀結構的吸水樹脂,其膨脹率超過現行國家玩具標準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部分軟彈槍的吸水彈彈射動能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如果彈射動能過大,吸水彈在打到人體後,可能導致衝擊傷害。如果擊中眼睛等部位,可能會造成眼球挫傷等更嚴重的傷害。

據上,周玉忠認為,水彈槍屬於市場民用產品,屬於原質檢總局(現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歸《產品質量法》調整,而非公安部主管、由《槍支管理法》調整。上述預警所述均屬於產品質量缺陷,彈射動能過大是彈射模型質量不合格的表現,以《產品質量法》調整即可解決,無需直接用《刑法》調整。

相關證據顯示,本案涉案部分水彈槍廠家生產所依據的標準為《模型產品通用技術要求》(GB/T26701—2011),屬於供14歲以上人群玩耍的彈射模型產品。《模型產品通用技術要求》規定:模型是指「外形或功能仿真度較高且做工精細的供14歲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產品。」動態模型指「具有驅動機構的模型產品」。彈射模型是指「採用預定的蓄能或非蓄能方式發射彈射物體的動態模型產品」。

同一檢材多次鑑定,結果相差巨大

除了上述辯護意見,關於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的鑑定依據、過程及結果,也引發律師質疑。

周玉忠指出,吸水彈不是槍支彈丸,涉案水彈槍無適配彈丸測試,用水彈直接測試比動能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吸水彈材質為聚丙烯酸鈉交聯共聚物,是一種網狀結構的吸水樹脂,屬於軟質化工品,水彈表面由凝膠包裹,接觸人身或硬物質就會碎裂成渣。而《槍支管理法》《GA/T1506—2018法庭科學槍彈痕跡檢驗術語》等規定的制式或非制式槍彈中,也不包括吸水彈。

在對李某明處查獲的3支槍形物的檢驗中,武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01檢材經3次鑑定測試,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3.25J/cm?、2.38J/cm?、2.89J/cm?;經2次覆核檢測,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2.61J/cm?、4.61J/cm?。對02檢材經3次鑑定測試,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3.88J/cm?、4.34J/cm?、3.00J/cm?;經2次覆核檢測,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3.10J/cm?、5.08J/cm?。對3號檢材經3次鑑定測試,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3.48J/cm?、3.01J/cm?、2.62J/cm?;經2次覆核檢測,檢測出槍口比動能分別為3.63J/cm?、3.96J/cm?。

此後,甘肅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全案超標的10支槍形物重新鑑定,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13J/cm?、1.883J/cm?、1.938J/cm?、2.094J/cm?、1.948J/cm?、2.070J/cm?、2.026J/cm?、2.464J/cm?、1.810J/cm?、2.258J/cm?。

前後對比,誤差巨大。周玉忠認為,這種鑑定不科學亦不可靠,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浙江:大於1.8J/cm?小於5.4J/cm?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由於槍支鑑定標準與普通民眾的預見性合認知存在不小差異,加之多起「假槍真罪」案引發輿論關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上述批覆表示,對於非法買賣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不過,在實踐中具體如何貫徹上述批覆精神,又成了新的問題。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檢發佈《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進一步細化了槍支認定標準,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其中,「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其他地區雖未像浙江一樣出台上述具體規定,但亦在實踐中對「兩高」批覆進行貫徹落實。多起槍口比動能超1.8J/cm的槍案當事人被不起訴或判無罪、免予處罰,周玉忠在為聶鵬立辯護時亦引用舉證。

如,呼和浩特市張某某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案,該案涉案的超標槍形物3支,比動能為1.99J/cm、1.804J/cm、3.18J/cm,法院認為這些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極低,屬於仿真玩具槍,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故作無罪判決。2020年12月,江蘇江陰檢察院對買賣5支BB槍(槍口比動能在3.47J/cm2至7.39J/cm2間)的沈某某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其情節輕微且認罪認罰。2022年7月,廣州市民莫某某持有6支BB槍案(槍口比動能1.95J/cm2至10.03J/cm2間),廣州中院終審維持免予處罰判決。

澎湃新聞採訪水彈槍商家、玩家得知,吸水彈本身的質量、浸泡方式及時長等因素,都會影響水彈發射效果,有的會在「彈夾」內破碎,有的會在「槍膛」內破碎。

理想狀態下,一顆吸水彈完全吸水後直徑大約7毫米,重量為0.2克。在這一數據下,槍口初速在85米左右時,槍口比動能在1.8J/cm。曾有水彈槍玩家將水彈填裝在金屬管中吹射,初速達每秒30米,「槍口比動能」為0.23J/cm,而仿真槍判定標準之一為槍口比動能大於0.16J/cm。

為了避免所售水彈槍超標,聶鵬立在2023年2月20日下單網購了一台測速儀,商家於2月26日發貨,他收到貨後還沒來得及使用,便因案發被抓了。

聶鵬立的上游供貨商亦有多人被抓,其中一名廣東供貨商詹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和他的一名工人被抓,兩人現在都是取保狀態,他被批捕,他的工人未被批捕。而致使案發的李某明表示,他當初買水彈槍是給他兒子玩的,被抓後當天就被取保了。

除了10支被認定為槍支的水彈槍外,一審判決出爐前的2023年12月28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出具解除扣押決定書,向聶鵬立返還了88支水彈槍,解除扣押理由為「經查明與案件無關」。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4/0202/2012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