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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感謝給你帶來災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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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為他平反的組織不是判他刑的組織?難道1958年執行的政策不是X的政策?他有必要這樣感謝把他送進教養院的人嗎?

今日,五一二,是個災難的日子,絕不是感恩的日子,推送一篇舊文,看看人們這種感恩的思維是如何形成的……

本文的主人公王忠武在他出事的1958年,年紀是18歲,由於當時上學年齡的差異比較大,因此他才是當時遼陽市一所民辦初中的學生,根據遼陽市人民法院對他的刑事判決書上所說,他因塗寫反動標語被判犯有反革命罪:

【遼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王忠武,男,18歲,文化八年,家庭出身貧農,個人成分學生,原籍遼陽市,捕前住襄平派出所32組,無前科。

上列被告人因反革命一案,經本院1958年10月31日子法院公判廳依法公開審理終結,查明:

被告系遼陽市文聖區民辦中學的學生,於1958年秋從高小畢業後因二次未考上市立初中而對我X和政府心懷不滿,並產生敵意,故於1958年4月21日在第二初級中學操場男便所內用粉筆書寫「打倒×××,打倒×××,蔣介石萬歲」字樣的反動標語,進行咒罵我X與"人民領袖"的反動宣傳。

根據上述事實本院認為:被告從高小畢業後因未考上市立中學,而懷恨我X和政府,並產生敵意,正當我X領導全國人民掀起工農業躍進高潮和政府躍進高潮之際,竟於本年4月21日書寫反革命標語,進行反動宣傳,實屬猖狂已極,尤其在庭審中拒不認罪,企圖狡辯,應依法懲處,故依據罪惡情節及認罪態度,判決如下:

被告因反革命犯罪,判處管制三年,送勞動教養。

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判決書上也寫明了,王忠武在法庭上就拒不承認自己寫有反動標語,而事實上他被判刑之後送到遼寧省凌源第六勞動教養院勞動改造後,還是每年都向上級單位申訴自己是被冤枉的,並且也多次對自己的判決進行上訴,在1961年8月的一張有關他的《審查清理勞教分子審批表》中的「主要罪錯事實」一欄上寫有上述被駁回的情況:

【「……但王拒不承認寫過此反動標語而上訴到遼陽中級人民法院,據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認為其雖不承認,但通過文字鑑定證實,確係該分子所為,原判是正確的,據此判決維持原判,上訴駁回。」】

王忠武到底寫了這條反革命標語沒有,因手中的資料僅僅只有他的《勞教分子檔案》(副卷),並沒有當時偵破此案的原始材料,因此筆者也無法判定。但據王忠武自被關進了教養院後一直為自己申辯的決心來看,估計確實是被冤枉了,他甚至在被關一年後的年終思想鑑定中認為被關起來是X對他的考驗:

【我已入院一年多,在這一年多的改造過程中,自己的思想方面:自己在入院的初期,思想時不夠安定,思想有個包袱,就是說自己有留戀過去學校的生活,後來聽到院首長不斷的教導我(的)報告,自己思想也就通了,自己思想也就安定下來了。自己想我入院就是X對我的一次考驗,自己要很好的經得起X的考驗,以後的思想是很安心接受教養的。(摘自王忠武59年12月《個人年終思想鑑定》)

從小就受X的教育,X解放了自己的,沒有反X情緒,所以我肯定沒有罪錯,抱着總有一天會把問題弄清楚。(摘自王忠武1961年4月自我鑑定)】

按照判決書上判三年管制來看,他應該到1961年10月就刑滿了,不知何故推後了半年,到1962年4月才解除勞教,解除勞教後的王忠武並沒有回到家鄉,而是留場參加工作,此時工作單位為凌源新生發電廠(當時的各地帶有「新生」名稱的工廠基本上都屬於監獄系統的自辦廠,裏面的人員分三部分,一部分為管理者,即國家幹部身份,一部分為正在服刑的勞改勞教分子,還有一部分是刑滿釋放人員不願或者不能回到原家鄉,經過審批後留下成為該廠的正式職工。)

王忠武雖然成為一名正式的職工,但是身披着反革命罪的案底還是讓他覺得不能不為自己申述,因此他繼續着他的上訴。又經過三年的努力,終於在1965年11月,也就是事發七年後,他等來了他平反判決:

【遼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65)法刑再字第7號

被告人王忠武,男,二十五歲,佳品出身貧農,本人成份學生,文化八年,原籍遼陽市人,住遼陽市襄平去三園委員會三十二組。現為凌源新生發電廠工人。

上列被告因反革命一案,於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經本院判處管制三年,送勞動教養。經再審查明:

被告於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遼陽市第二初級中學男廁所內塗寫反動標語,原認定事實根據不足。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由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結果,特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58)法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二、對被告人王忠武宣告無罪。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這份判決書上說「原認定事實根據不足」,仔細再讀一遍第一份判決書,上面確實沒有判決書上通常使用的「罪證確鑿」等用語,也就是說在事實根據不足,並且是被告人拒不承認的情況下,王忠武被判管制三年。就這樣王忠武被強按在自己身上的反革命罪行勞教了三年半,後又在教養工廠內工作了三年多,從18歲到25歲,他最美好的青春就這樣被關了起來。

從這個案件的最後的結果來看,明顯屬於錯判,組織上是否該有人出來對王忠武道聲歉?至少我在這冊檔案中沒有見到任何有關道歉的資料,而看到了劇情大逆轉:當接到無罪的判決書後,王忠武給院長(應該是法院院長)寫了一封讓人讀起來相當肉麻的感謝信:

【敬愛的院首長

貴院的來信和裁定書我已受到,並且內情盡知。我見到信我是很高興的,因我的問題終於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同時我也感謝:我感謝X的政策是光明偉大的,而首長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來對我問題調查,我深深感到首長對我問題是花費了很多的心血和極端的負責精神,才有我今天的這樣正確的結論,所以我感謝X的政策的光明磊落,我感謝院首長對我的負責。

通過這事我也回想到如果像我這樣很貧窮的,在舊社會就是跳進黃河我也是洗不清,在舊社會哪有我們窮人說理的地方,所以我認識到只有在新社會,有着X的正確領導的結果,所以我感謝X,感謝我們偉大的領袖毛XX,和感謝院首長對我的負責。

所以我今後的後半生,我要把我整個的生命和全部的精神貢獻給X的事業,貢獻給人民,來報答X和首長對我這樣負責精神。

所以我今後要好好的學習毛XX著作,加強學習軍事本領,緊握手中搶,X什麼時候需要我都甘心情願挺身而出來,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貢獻出我的力量和青春。

此致

革命敬禮

寫字人王忠武】

放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我們可以理解王忠武的感謝之情,即使是自己被冤枉,但他卻十分清楚,在政策大於法則,權力大於法律的社會裏,冤情能得以洗掉,是某個諸如院長大人的慈悲心(責任心)起的作用,就如同他被判定有罪一樣,證據並不是判定的唯一標準。

再就事論事地說這個案件,暫時離開那個特殊的歷史環境,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他的感謝信中的話語,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為他平反的組織不是判他刑的組織?難道1958年執行的政策不是X的政策?他有必要這樣感謝把他送進教養院的人嗎?

感謝給你帶來災難的人,這是怎樣的一種思維?如果說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之下,我們可以理解王忠武,畢竟他已經背負着反革命罪名生活了七年之久,而包括反革命分子在內的「四類分子」悲慘的社會生活他已經「體驗」過了,知道什麼叫做屈辱,什麼叫做低人一等,比如檔案中就有一份1965年1月王忠武回家過年時凌源新生發電廠給他家鄉當地派出所的一封公函和一封這個派出所的回函,這兩份公函就已經能說明他的處境。為已能擺脫這個身份,不再受無妄之災,感激自己未來能過上正常人的生活,他的這種感激更多的是為了自己的未來,在這一點上雖然他善惡不分,但我們卻沒有理由責怪他,因此這封感謝信讀起來卻讓人有些為了他的無奈而心酸。

但是,現代生活中卻有不少人在感激曾經給我們生活帶來災難的人,……分清善惡,辨別是非,這是現代社會做人的底線。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故紙故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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