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生活,從來不講究「和諧」,「宜居」與否,在於一座城市是否能提供每個人各方面公平的條件和機會去保障自己的權益。犯法該罰,問題在於你是否有不受公權力或任何人不當處罰和剝奪權益的法定保護武器。不可否認,絕大多數人為了省麻煩,在尚可支應懲罰下會選擇自認倒霉,但「和諧」的指令從來不是來自政府,不是來自公權力,不是來自權勢的一方。
法院駁回理由包括:這句格言的使用,早已「透過反覆背誦失去了任何顯著的宗教內容」;以及,美國「制度是以上帝存在為前提」,唯政府對上帝的認可,不等於一個國家教會的成立;此外,「God」一詞,實可有更廣義的解釋,並不代表任何單一宗教,祂可以指為基督教的神,也可指為美國原住民的本土民間神靈。法院的說明,終究得到了廣泛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