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馬薩諸塞州,一名母親被控用健身帶勒死三個孩子。五歲、三歲、八個月。行為事實沒有多少爭議,爭議在於她當時是否患有嚴重產後精神病,以至於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陪審團討論多日仍無法取得一致意見。
這篇文章無意替陪審團審判她。案卷有八十多名證人、三百多項證物,旁觀者憑几則新聞,不足以判斷一個人在幾年前十幾分鐘內的大腦狀態。
真正令人疑惑的,是規則本身。
人的精神狀態顯然不是開關。正常與完全精神失常之間,有抑鬱、焦慮、妄想、幻覺、判斷受損、控制能力下降等無數層次。同一個人甚至可以一面相信不存在的人正在追蹤自己,一面照常吃飯、計算、安排日程。
醫學面對的是連續光譜,司法卻必須輸出零或一:有刑事責任,或者沒有刑事責任。問題由此出現:那條線在哪裏?責任能力下降到百分之五十一,可能終身監禁;下降到百分之四十九,可能因精神病而不負刑責。兩邊真實差異也許很小,法律結果卻天壤之別。
這並非司法無能。法院必須結案,不能判一個人「承擔百分之四十七的一級謀殺責任」。視力是連續變化的,駕照也必須設置合格線。但視力至少可以測量;一個人在數年前犯罪當時理解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卻沒有儀器可以讀取。專家只能根據病歷、言語、計劃、現場行為和事後敘述倒推,而且控辯雙方往往都能找到專家,得出相反結論。
更奇怪的是,我們只在壞結果出現時討論這條線。
電影《美麗心靈》講述普林斯頓數學家約翰·納什在精神疾病中生活,後來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真實歷史中,納什獲獎所依據的博弈論成果主要完成於嚴重症狀出現以前,不能拿來直接證明精神病發作產生了諾獎成果。但不妨把它改成一個思想實驗:
假設一個人確實在完全精神失常、徹底喪失理解與控制能力時,寫出一項足以獲得諾貝爾獎的成果,獎還應不應該頒給他?
如果完全精神失常時殺人不能歸責,因為那不是一個自主主體作出的選擇,那麼同一狀態下的偉大成果為什麼可以歸功?不能壞事發生時說「是疾病做的」,好事發生時又說「是天才做的」。
公式可以採用,正如機器故障偶然打印出的正確答案仍然正確;但榮譽獎勵的不是紙面結果,而是發現、理解和創造。如果當事人當時完全沒有主體能力,那麼壞結果不應帶來刑罰,好結果似乎也不應帶來個人榮譽。清醒以後能夠解釋、證明和發展成果,可以獎勵後續貢獻;僅憑失控狀態下偶然出現的結果授獎,邏輯上並不對稱。
這並非全新的問題。道德哲學長期討論責備與讚揚是否需要相同的主體能力;知識論也有「認知功勞」的概念:一個正確答案若只是幸運猜中,通常不算真正的知識成就。科學史上許多發現源於偶然,但獲得功勞的關鍵往往不是事故本身,而是科學家認出了異常結果的意義,並完成驗證。青黴素不是因為培養皿受到污染就自動成為科學成果,發現者還必須看懂污染意味着什麼。
不過,目前並沒有一種司法或諾獎規則,明確規定「精神失常期間產生的成果不得歸本人」。現實中也很難出現如此純粹的案例。精神病通常不是把全部能力同時關閉;一個人可能喪失現實判斷,卻保留數學推理。因此,法律上的不負刑責,也不能自動推出他沒有獲得學術榮譽的能力。
但思想實驗仍有價值。它迫使我們澄清:精神病免責究竟意味着某項道德能力受損,還是整個人的自主主體暫時消失?
如果只是特定能力受損,就必須說明損壞了什麼、保留了什麼,不能只用診斷名稱完成免責。如果主張主體完全消失,那麼罪與功便應當一起消失。不能懲罰,也不能讚揚;只能處理結果,保護社會,救治病人。
殺害三個孩子的案件最終必須有一個法律答案。可是法律的零與一,並不證明人的精神狀態真有一條天然界線。它只證明社會必須作出決定。
真正值得追問的或許不是陪審團為什麼討論這麼久,而是我們是否把一條無法直接測量的連續光譜,切成了後果極端懸殊的兩個格子;以及我們為什麼只在免除罪責時認真討論主體是否存在,卻很少在分配榮譽時,提出同樣的問題。















